浅谈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再审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完善。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带来的问题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这种多元化的启动主体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的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例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导致部分有理的当事人难以通过再审获得救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可能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
(二)再审事由规定的模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方面。
然而,这些事由的表述往往较为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再审事由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再审程序的反复性和冗长性再审程序的反复启动和审理过程的冗长是当前民事再审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再审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加之再审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来回流转,久拖不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再审裁判的结果可能与原审裁判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矛盾,这容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再审裁判的执行难度较大,部分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认可、不执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二、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一)对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损害裁判的稳定性;过于注重裁判的稳定性,则可能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不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内容摘要】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审判组织的重要组成部份,它的任务确实是总结审判体会,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实行审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官准入机制,因此法官队伍的整体素养不高。
可是,此刻社会中日趋繁杂且层出不穷的新的社会矛盾却需要具有丰硕文化知识和深厚专业功底的法官来解决。
如此,法院就面临一个超级现实的难题,而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正是之内部消化的方式比较有效地解决了那个难题,把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有助于解决疑难案件、新型案件;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保证适用法律统一,从而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同时,对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与水平,避免法官徇私舞弊,抗击人情压力起到了必然的踊跃作用。
由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不必然是精通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业务的全才,又不可能直接参加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只凭主审法官在极短时刻内汇报,很难把握案件的事实和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就很难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决定。
另外,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审判公布原那么相违抗,形成了“审”、“判”分离。
同时也与回避制度相矛盾。
对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严格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标准,改革审判委员会现行的操作模式,完善标准审判委员会的的评议案件规那么,改革审委会的组成机构和人员组成,组建专业化的审委会组织,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顾问委员会。
如此才能使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倍完善、合理,加倍有效地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缺点改革假想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有审判委员会,它是法院审判组织的重要组成部份。
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实行审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可是最近几年来,随着同国际接轨的需要,也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切,人们对审判委员会这一今世中国法院制度体系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不同的意见。
《民事审判独任制完善研究》范文

《民事审判独任制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审判独任制是我国司法制度中重要的审判组织形式之一,其核心在于由一名法官独立审理并裁决民事案件。
这种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简化审判程序以及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现行民事审判独任制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将对民事审判独任制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民事审判独任制的现状目前,我国民事审判独任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加,现行民事审判独任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导致审判质量不稳定;部分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
三、民事审判独任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官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当前,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部分法官专业素养不足、法律知识储备不够等问题。
这导致在独任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无法准确把握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判断证据,从而影响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
(二)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现行民事审判独任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
部分案件需要经过多次开庭、多次举证、质证等环节,导致审理周期长、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司法效率。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对民事审判独任制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部分地区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问题,导致部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民事审判独任制的措施(一)提高法官素质和能力为提高法官素质和能力,应加强法官培训和考核工作。
通过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开展业务竞赛等方式,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知识储备。
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法官的审判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行全面评价,确保其具备独立审理案件的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多次调整和完善,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
本文将从改革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存在问题以及展望未来等方面进行探析。
一、改革背景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突出,一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效率低下、司法公正问题突出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以提高司法公正度、效率和质量。
二、改革目标旨在构建公平、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工作真正成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中心和核心。
三、改革主要内容1. 强化审判权力。
通过加强对刑事审判权的规范和保障,提高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确保审判权力的正当行使。
2. 注重证据在审判中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确保以证据为依据的判决,减少非法证据的使用。
3. 强化审判程序。
加强对刑事审判程序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提高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推行精细化管理。
通过建立科学的案件分流机制和案件管理制度,合理分工、提高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和解决。
5. 加强对程序瑕疵的修复。
善于发现和纠正程序瑕疵,确保诉讼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修复因程序问题导致的司法错误。
四、面临的问题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审判质量不高。
还有一些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问题仍然存在。
2.证据链条不完整。
有些案件中,尚存在证据链条不完整、非法证据过多等问题,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审判程序瑕疵较多。
仍然存在一些审判程序瑕疵,需要加强对程序问题的监督和纠正。
4.案件办理周期长。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还较长,特别是一些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五、展望未来仍然需要持续推进,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一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改革: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独立断案以及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革新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高效行使侦查权、革新提起公诉制度以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再加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主张的提出,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
除此之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以及法治实践的不足,再加上立法上对一些具体的司法制度的制度的设计和规定的不严谨,导致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不够全面,尤其是被认定为有罪的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不足。
然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为它不仅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予以具体的规制,并且加强了对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还对防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有着更加详细的规定,对维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人权保障步伐意义重大。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法官独立判断。
在我国,有史以来,审判权、监督权统统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与审判权混淆不清、界限不明的状况由来已久,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审判权是专属于审判机关的权力,但是,实践中行政机关插手司法案件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
浅谈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第2 7卷
第2 期
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J UR AL O O N F HAR I NI R I Y B N U VE S T
V0 .7 No. 12 2
20 06年 2月
F b.2 o e o6
【 文章编号 ]o4 86 2o )2 ) 4 4 lo —55 (O 6O一(6 一o o
年司法 改 革 的思路 , 善 、 完 改进 审判 委员 会制 度 是其 中的重要 内容 之一 。基 于此 , 文 拟对 审 本 委会 制 度 的作 用 与瑕 疵 进行 反 思 , 以期 为 审 委 会制 度 的完善 提供 些许 粗 浅建议 。
一
间 并 没 有 一 个 可 以保 障 他 们 不 受 社 会 干 扰 的
判 委员 会定夺 , 自身 卸 了包袱 。 2 审判委 员 会在 总结 审 判经 验方 面发 挥 着 .
《 民法 院组 织法 》 确规定 , 任庭 、 议 人 明 独 合
庭 和审判 委员 会 是人 民法 院 的审判 组织 。而 作
重 要 的作用 。单 就最 高 人 民法 院每年 下 发 的大
量 的司 法 解 释 而 言 , 判 委 员 会 就 功 不 可 没 。 审 地 方各 级人 民法 院审判 委员 会 也在 总结本 院及
为法 院 内设 的 最 高审 判 组 织 的审 判 委 员 会 , 它
担负 着 对 重 大 疑难 案 件 的 研 讨 , 审判 工 作 经 对
[ 稿 日期 ]05— 4—1 收 20 0 3 [ 作者 简 介 ] 素敏 (9 1 , , 南新 乡人 , 士 , 教 , 要 从 事 经济 法研 究 。 王 17 一) 女 河 硕 助 主
制度的改革提 出了一 些有益 的建议 。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一个国家的司法权运行机构如何,往往代表着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不论是民主要求法制,还是市场经济呼唤法制,要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就必须高度独立。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实缺陷以及改革内容和方向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权从属于地方。
司法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
这一准则首先要求司法裁判的统一,其次表现为国家对法官的统一任命,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①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目前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按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县各级单独的个体,宪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工作规定为监督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块块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各级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的领导职务和法官职位均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操纵在地方长官手中。
在经费管理体制上看目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从体制上不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财政包干。
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条件建设、物质装备和经费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必然要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及领导人的认识水平决定司法机关的投入,甚至依赖于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情感维系关系。
②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因此,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法院无法独立,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宏观领体制的地方化及司法区依附于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还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
浅谈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之问题及完善

浅谈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之问题及完善法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执行者,行使司法审判职权和处理各种法律事务。
法官的公正、高效和权威性是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然而,就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而言,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在部分司法领域出现不公正行为和个别腐败现象。
因此,有关部门应积极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我国现有的法官惩戒制度短板存在许多问题。
一方面,现行惩戒制度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而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对于法官违纪行为,过于依赖国家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主要负责司法行政和监督等。
这种惩戒方式容易导致一些不公正、不公平的结果,同时无法追究一些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使得公正和权威性受到威胁,挑战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另一方面,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在具体实施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有的法官违纪后接受的惩罚太轻,甚至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而有的则会因其特殊地位而受到过重的惩罚。
这种情况往往容易导致个别法官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予支持,腐败行为得以加剧,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形成严重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该推出多项措施,以完善法官惩戒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比如,可以完善法官惩戒机制,建立专门的惩戒机构,由其独立负责惩戒法官违纪行为。
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过于依赖国家机构,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另外,针对法官赔偿的问题,可以加强法官惩戒标准,建立合理、规范化的司法补偿机制。
这种补偿机制不仅可以对于违规法官处以相应的罚款,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惩戒标准,对于一些严重违规的法官实施惩戒措施,保证司法权威和公正。
此外,还应该优化法官惩戒机制,确保其功能和效用的最大化。
加强司法监督,对法官的权力和行为进行管控,及时纠错、处罚不当行为,避免比较轻的违纪行为在司法体系中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
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对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同时还需要为法官们提供更加扎实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强法官道德教育,为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审判制度审判原则完善措施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改革和完善,目的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本文拟从几个角度讨论审判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措施及可能性。
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就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当前国内讨论最多的就是如何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将法庭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之下,放权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最终的目标是实现法官独立,即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涉和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
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目前改革的关键是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
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进一步落实独立审判原则,改革法院体制和人、财管理模式
要在我国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机制,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精简法官,对现有法官进行分流。
采取考核的办法,择优录取部分业务能力强,素质较高的法官继续担任法官,建立名符其实的法官队伍。
2.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
司法考试已经切断了书记员直通法官的通道,但多数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仍是维持现状,法官多书记员少的现状并没有改变。
书记员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而是分配到各审判庭,只负责所在审判庭的书记员工作。
由于书记员少,有的审判庭根本没有书记员,法官仍然要担任书记员的工作。
因此,应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
设立一个管理书记员的机构,将书记员相对集中管理,但并不集中办公,而是将书记员相对固定为某一审判庭服务,如遇其他审判庭书记员人手不够,则由书记员管理机构根据各审判庭的工作需求统一调配。
3.简化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现在每个法院都设有相似的行政机构,且数量较多,在高级法院甚至比审判机构多,级别与审判机构同级,有的甚至高半级,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审判机构和法官的中心地位。
因此,应围绕着服务于审判工作为标准改组现有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在法院内部建立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统管法院的所有行政事务,并给每位法官配备专职助手。
4.建立单独的执行员管理体制。
现在的执行员和审判员的地位和待遇是同等的,管理也是与审判员混合在一起,所有的执行员都被任命为法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执行,这就排除了法官搞执行的权力和义务。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执行员不是法官,而现在的执行员都是双重身份,这是不合法的。
因此,确有必要建立执行员管理体制,将执行员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使执行员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
5.使法院的经费与地方财政分离,各级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或者由中央规定标准在地方财政中实行单列。
目前体制最大弊端是采用地方经费包干的作法,导致法院在经费上过多地依赖于地方。
要做到司法公正,应地方法院经费独立于地方政府,必然使法院真正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斩断地方保护主义滋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6.改革审判委员会,取消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决定权。
审判委员会不参加开庭,而是由合议庭向其汇报,由其讨论并决定案件如何判决,是合法的“暗箱操作”。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这种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对我国审判事业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具有行政色彩的组织形式已经不合时宜了。
审判委员会对个案有决定权,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
一方面阻碍了法官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又成了法官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由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案件,造成有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不是
把主要精力放在开庭审理活动中,而是放在找关系上,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官独立,加剧了司法腐败的形成。
因此,取消审判委员会的个案决定权已势在必行。
应将审判委员会的职责主要转移到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