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基本特点

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基本特点
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基本特点

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基本特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李俊06/25/2009 14:08:42

清末审判制度的变革,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清末政治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大致从1902年沈家本受命主持对传统旧律的删修开始,一直持续到1912年清廷覆亡为止。这期间,以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的修订法律馆删修旧律、制定新律为主体,配合在“预备立宪”的旗帜下,从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地方实力派试办新式审判机构,到全国上下全面更新审判体制,设立新式审检机构,考核和任用各级新式审判人员,传统审判制度从此走上了一条快速近代化的道路。回顾清末十年审判制度变革的历程,我们认为它有以下特点:

一、以日本为模式移植西方审判制度

清末审判制度改革的直接原因在于,经历了义和团和八国联军双重打击的清王朝,再也不能按其既有的统治形式继续行使统治权。在分析导致清王朝统治处于风雨飘摇的困境的原因时,清廷上下较为普遍的认识是:由于西方列强攫取了领事裁判权,使中外纠纷特别是民教冲突中中国普通百姓无法得到清王朝的有效保护,因而积怨愈深,冲突愈烈,最终导致了不可收拾的局面。从逃亡西安的慈禧下谕举行新政力图振作开始,清廷上下已开始注意到领事裁判权的收回问题。恰恰此前不久,励精图治的东邻日本经数十年之改革,最终收回了领事裁判权,使各国侨民归其管束,成为了意图振作的清廷的现成模范。因此之故,稍有开明眼光的张之洞在与英国代表续议商约时才会极力争取加入有条件取消领事裁判权的条款,而同样的条款也被清廷代表争取加入了中日、中美、中葡商约之中。之后的1904 年~1905年以中国东三省为主要战场的日俄战争最终以日本战胜俄国而结束,堂堂的沙俄大国被小小的岛国日本击败,在当时的中国也引起了极大的震动,清廷上下更是对经立宪变革而跻身于强国之列的日本推崇有加。可以说,无论是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前驱或是自弱小经历变革而致富强的典范来讲,当时的日本已经具备了成为清末新政、宪政乃至法制变革的目标模式的条件。

当然,真正使政治改革走上效法日本的道路还有清廷自身深刻的内部原因。这主要表现在:日本的传统政治制度主要效法中国,到近代明治维新之前,其具体制度也与清廷多所一致,也就是说其近代化变革的起点与中国基本相同。同时,日本转而踵武泰西之后,也经历了由效法英美到转而学习德国的过程,因为从本质上看,德日两国在政治上更有相似性,比如王权相对强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资产阶级力量相对软弱和不成熟等等,因而在政治制度的变革中更容易调和、兼容。在这些方面,清末的中国也正与日本相同。沈家本就曾说:“中、日两国,政教同,文字同,风俗习尚同,借鉴而观,正可无庸疑虑也” 。这也正如考察宪政大臣访日时伊滕博文所言:“贵国数千年来为君主之国,主权在君而不在民,实与日本相同,似宜参用日本政体” 。可以说,正是清末这种与日本相类似的政治结构,决定了清末政治改革中最后选择了以日本为目标模式的变革道路。考察宪政大臣载泽回国之后倡言宪政之时,对此曾有过一番精彩的议论,他说:“今之言改政者,莫不胎范于日本之制,是未可以厚非也。天时、地度、国土、宗教、民情,皆与我为近,外界之逼处,始于闭关而终于开港,同治之事,明治之元,事同而时接,顾人则进而愈上,我则歧多羊亡,成败之数,遂以悬决,及今而翻然改图,急起直追,宜乎事半而功倍也” 。

作为政治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清末法制改革之时,也就自然以日本作为取法的范本。

具体到审判制度而言,首先,四级三审体制的确立就直接取法于日本。中国传统审判制度中实行由州县、府、臬司、督抚,最后到刑部、三法司、皇帝的逐级审转制度。应当说,这种逐级审转制度到了近代既因环节过多而不能使司法审判保持有效性,同时也正如许世英、徐谦在《考察各国司法制度报告书》中所言:“我国旧制最繁,如县、府、司、院、部,凡五审,院部皆为终审,原虑案有冤抑,故多设审级以备平反,而出入处分太严,实足以遏抑上诉,又因交通之不便,吏胥之需索,文牍之繁苛,审理之迟滞,皆足为上诉者之障碍” ,因而也不能适应“宪政”保障人民权利之需。因此,在官制改革之初,总司核定官制王大臣就制定了仿效日本,设立四级审判机构同时以三审为终审的制度,并“ 变通日本成法,改区裁判所为乡谳局,改地方裁判所为地方裁判厅,改控诉院为高等审判厅,而以大理院总其成” 。此后,大理院在制定规范自身及京师各级审判厅之审判权限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时,明确将四级三审体制的管辖、上诉及终审审级规定下来,后来又为《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所沿用。其次,如检察制度的引进,也基本以日本当时所行为原型。前已述及,检察制度滥觞于法国,其后发展成为大陆法系的一大特色,并由德法而传入日本,为后者所用。检察制度就其本身而言,的确有适应王权控制或者说制约审判权之需,因而与中国传统法制在内在精神上有某种契合,但同样是因为当时为日本所行用,也就理所当然地为清末所引进。其他如律师制度也主要是参照日本而立。如果我们对比翻阅清末制定的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与当时所译的日本相应之法规,我们则会更多地发现其中袭用日本模式的痕迹。

其实,当时的法制改革事事追范日本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前已提及的部院司法权限之争中的主角之一张仁,虽然在权利争夺上与沈家本势不两立,因而调任大理院正卿后仍上书朝廷,请求重新组织人员修订法律,但谈到修律之趋向时仍说:“日本法律本属支那法系,而今则取法于德、法诸国,其国势乃日益强”,因而主张法制改革“惟日本特为东亚之先驱,为足以备圣明之采择”,也就是说应取法日本。而当时在实际审判活动中,由于新法制不甚完备,因而造成对某些案件的审判无据可依,审判者较为有趣的作法则是直接参考日本的作法来审断。比如《各省审判厅判牍》记载有这样一则事例:芜湖地方审判厅在审理一起私装电灯案件时,由于律例均无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对于盗电之认定产生分歧。审判厅乃直接引用日本关于盗电的规定来进行认定,其原文为:“如该馆辩诉,几以窃电为世所必无之事,考日本窃电有两种情形:一、他人出钱自己利用;……二、所费不多,利益甚大……。据此以观,乌见电气遂为不可窃盗之物也?”并最后判定被告“偷点已退之灯十盏,与日本窃电之第二情形相类”,要求其赔偿损失,交纳罚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上,从立法技术革新的角度,我们也能理解为什么当时要大量参照日本模式来新立法制和审判制度。从一般意义上讲,立法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学理论中的概念与逻辑基础,同时还必须有熟悉法学及法律制度的人才。从法学的角度讲,当时的西方法律概念和逻辑是迥异于中国既有传统的,而当时的西方法学理论直接传入中国的较为少见,远远不能与自日本传入中国的法学理论相比,而同时,由于当时语言、地理位置等因素,大量去国外学习法律者也是到日本,因而从熟悉国外先进法律制度的角度讲,也是熟悉日本情况者居多。当然,从本质上说,日本当时的法律制度也主要参照以德、法为代表的西方大陆系而来,我

们在此所言清末主要以日本为模式移植西方审判制度,其实质上还是以日本为媒介全方位移植西方先进的审判制度。

二、审判机构的新旧并立与以新统旧

清末的审判制度变革是在观念、人才、经费等许多方面均存在

许多不足的前提下展开的,因而其变革的过程也就不可能全面或者说同时展开。并且,无论就精神或具体制度而言,中国传统审判制度与西方近代审判制度均有极大的差异,因而要完成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型也需要一个艰难的过程。正是鉴于此,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主持者设计并主导了一个从在旧体制中设立新机构,到新旧机构并立,再逐步用新体制、新机构取代旧体制、旧机构的变革过程,同时在变革方式上也采取由部分地区试办再到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分步走策略。

当然,这种新旧机构的并立主要是指地方高等审判厅以下各级新式审判机构的设立而言,因为前已述及,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起始,主要就是清中央官制改革时,废除了相沿数百年之久的“三法司”制度,而适应“预备立宪”所标榜的审判独立之需,新设立主管司法行政之法部和行使最高审判权之大理院,从而基本确立了按照西方法制精神特别是按照日本近代审判制度模式重新改造传统审判制度的改革目标。其间法部和大理院之间虽因对于“审判”与“司法”概念理解的歧异和各自利益的冲突而发生过司法权限之争,但就总体上讲,由于当时“预备立宪”已成为大势所趋,同时旧有的“三法司”机构也已消亡,因而在中央级体制上,新旧之争尚不明显,新机构的设立也显得较为顺利。

然而,在地方审判制度的变革上,新旧矛盾、新旧冲突必然会复杂得多、激烈得多。这不仅是是因为新式审判机构的设立,本身就在权利上侵削了习惯于兼理司法的地方行政官长的既得利益,使他们天然抱有一种抵制至少是消极的心理,同时,就现实的状况看,新机构的设立在既乏人才又缺经费的情形下,本来就会面对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这也是《刑事民事诉讼法》出台之时遭各地反对的根源所在。

当然,地方这种对新式审判制度的设立的消极态度也因各行政首脑的思想认识和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的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而言,在风气开放较早,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社会对新式审判制度的需求较为迫切。如果当地督抚思想较为开明,这种社会需求往往就能转化成为实际的审判制度改革举措。天津地方在直隶总督袁世凯的主持下主动试办新式审判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对于传统审判制度改革的积极态度的一面。但当时社会上,传统思想毕竟根深蒂固,各地对于审判制度的变革也多出于时势所需,是一种朝廷主导下的不得不然的行为,因此,清廷的倡导、规划与督促就显得十分重要。也正是考虑到推行新制的种种矛盾和阻力,同时也出于作为政治制度的审判制度改革必然要求进行总体安排和协调之需,清廷在认可袁世凯试办方式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又要求东三省先行开办,直隶和江苏两省选择一些区域试办。其后在各省全面推行之时,也要求各地从点到面,逐渐推广,逐年完成新式审判机构设立的目标。

这种部分地区先行开办以及某地域内部分地区先行试办并最终逐渐推广的结果,必然会出现新旧审判机构并立,进而在管辖、审级等方面互相冲突的状况。袁世凯在天津县试办新式审判厅之时,新式审判厅还只是附设于旧机构内,“府县虽不专亲审判,而仍兼厅长之职”,其实也就只是旧机构内任用新式人员、适用新式程序,因而新旧冲突并不十分明显。但到东三省试办之时,由于新旧机

构并立,管辖之冲突就势不可免。为此,新旧之间不得不协调变通。比如,按照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草案,高等审判厅应该掌理全省上诉案件,但由于各属并未遍设审判厅,因而只能规定“已设审判厅之处,自应照章定级,未设审判厅之处,则凡上控各案,已经该地方官讯结及应提审者,概归高等审理,未经讯结及不应提审者,由提法司批令该地方官秉公讯断”。又如其已设初级审判厅,自成立之日起,其管辖范围内除“行营发审系属特别裁判暂仍其旧外,其余民事刑事案件,悉归审判厅管理”,原府、县则不再接受诉讼。其中未结之旧案,则要求分期移交。但未设立新式审判厅之地方,诉讼审判仍然一仍其旧。

在全国范围内各省城商埠大规模试办新式审判厅之时,新旧机构的并立和矛盾就更为频繁。出于规范和协调新旧机构之管辖考虑,法部在奏定《筹办外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补订章程》时,除明确要求各省城高等审判厅管辖全省诉讼,各府厅州县地方审判厅管辖全境诉讼外,又明确补充规定,在各乡镇初级审判厅、各府厅州县地方审判厅未遍设之时,各诉讼管辖之权限为:

“省城商埠初级审判厅之辖境,不必但以城垣、商场为界,应酌量形势、户口,如附近之地实为该审判厅力所能到,且势宜兼及者,即划定为该审判厅管辖之界。凡界内诉讼事件(原被告有一为界内人而出事在界内者皆是),地方官不得受理。有投告错误或发现犯罪之时,当指令自赴该厅或移送该检察厅赴诉。其界外词讼案件,仍暂归府厅州县官照常收受审理。

地方审判厅辖境内之乡镇,其词讼虽暂归府厅州县官受理,有不服时仍可依照试办章程就该地方审判厅上诉。该检察厅于收受诉状时应按试办章程之第六条各级审判厅管辖案件之区别,查其应以本厅为第二审者,即照章归本厅审判;应心高等厅为第二审者,民事令自赴该厅起诉,刑事移交高等检察厅办理。未设地方审判厅之府厅州县,依法递控到省之案,向归臬司或发审局审理者,俱应向省城高等审判厅起诉,由该厅按照前条区别,应以本厅为第二审者,判决之后,许其照章向大理院上诉;应以本厅为终审者,判决时并定时告该案无上诉于大理院之权。”

应当说,这种补充规定,也是条件所限的情况下推行新式审判制度不得不然的一种过渡办法。在新式机构不能遍设的情况下,作为受理民众诉讼的审判机关却一天也不能停顿,因而可行的办法也就只能是新旧并立,同时运行。当然,由上述规定我们也可看出,在实际的管辖冲突协调中,法部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贯彻了一种“ 从新”原则,也就是说在新旧划分之中,尽可能向新机构、新程序靠近,尽可能用新式审判制度来涵盖未及变革的旧制度,这既反映出清廷决意变革旧式审判制度,逐渐以新代旧的意图,同时又面对现状不得不如此的一种选择。

与审判制度变革中新旧机构并立相适应,为保证许多未设立新机构地区审判案件的质量,清廷还特别创立了由大理院对未设新机构的地区依旧有方式审判的重大案件进行覆审的覆判制度,即所谓“其外省未设审判厅地方,一应汇奏、专奏死罪案件,暂准由该院照章覆判具奏,咨报法部施行。一俟各直省府厅州县地方初级各审判厅成立之日,均遵定律定章审结,届时再将覆判各节一律删除” 。当时覆判制度创设的情形,江庸曾有过一段细致的记述:“盖司法既经分立,则从前刑部发司承审之制,势难沿袭。而各省所设法院,为数无几,府、州、县兼司审判,不能即时废止,则不得已令其暂兼司法,而于其所审拟之刑事重大案件,归大理院覆判,以昭郑重,此亦势之不得不然也。惟当时虽创此制,尚未详订章程,今从当时奏折详细勾稽,得其概要如下:一、覆判之机关:大

理院;二、覆判之范围:府、州、县审拟解勘例应专奏或汇奏之死罪案件(案:死罪系当时用语,凡拟绞人犯例应立决,或入实入缓及秋审例应减遣流徒者,均包括在内,与今律所称死刑不同);三、审判之程序:用书面审理,但引断及事实上发现疑误之处,得加讯问;四、判决之执行:判决后由大理院具奏,请旨饬下法部查照施行。奉旨后即日径由该院将全案供勘缮册,咨报法部,由该部行文各该省,分别照例办理” 。清代创立的覆判制度,在民国时期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随宪政运动的起伏而进退

审判制度毕竟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其核心部分。它的变革既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需要主持政局的人们具有新政思想和认识,同时其变革与发展又必然受到整个政治体制变革的制约。纵观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进程,我们发现,其变革的进程和快慢和变革的内容,正是与清末宪政运动的展开状况息息相关。

前文已述及的审判独立思想的确立就是明显的例证。应当说,无论是从中国传统法制的精神或者说从历时数千年的法律制度运行来看,审判独立都是一种迥异不同的体制和方式,甚至可以说是与传统封建专制制度凿枘不合的价值取向。也正是因为此,在修订法律馆成立之初,沈家本等拟定《刑事民事诉讼法》引入了律师制度、陪审制度,意图为仿照西方实行审判独立创造一些条件时,众多的官员均认为不合现制,坚决反对其试行。但其后不久,在清廷宣示“预备立宪”,决意按照西方宪政精神改造传统制度,特别是立即按照宪政精神,着手对清中央官制进行改革后,朝中上下风气为之一变,“审判独立”观念由初期的少部分眼界开阔的官员倡言,而逐渐成为各级官吏竞相唱和的口号。这种现象,是否反映了官员们内心观念的彻底改变?回答恐怕是否定的。实际上,惯于以法律为治民工具的封建官吏,要在思想上接受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之上的“审判独立”观念,恐怕需要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但令人有些不解的是,在当时的上谕和奏章中,“审判独立”的辞藻的确充盈其间,甚至成为了一种衡量其政治态度的准绳。个中的原因,主要应从政治风气的转变方面来寻找。可以这样认为,既然朝廷立意改变旧制,实行“预备立宪”,并以此为准的布置、督促,各级官员也就不得不将己所不愿或己所不能之词暂行抛弃,按照朝廷之要求尽力而为之,这也就必然会出现竞趋“审判独立”之时尚的状况。

可以说,正是在朝廷倡导之下的风气转变,使得一些在传统体制中看起来十分艰难的审判制度变革成了较为易行之事。比如公开审判制度的确立,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诉讼代理制度的实行,严格审判过程中的回避制度,司法官吏专门而严格的考试等等,都因被视为与宪政精神相吻合,被当成宪政运动的一部分而得到较为顺利的推行。

当然,我们也看到,由于清末立宪的被动性、保守性甚至某种程度的欺骗性,审判制度的变革也必然打上相应的烙印。清末的宪政改革,其直接的起因除了在世界宪政大潮的冲击下,清廷统治者试图顺应历史潮流而求富求强外,另一方面,的确又是面对革命浪潮的兴起而采取的意图“消弥革命”的措施,因而很大程度上带有被动性。从另一层意义上讲,沿袭了数千年之久的封建观念和体制,也不可能靠着几纸上谕而快速改变。可以说,正是清廷最高统治者的这种依靠宪政摆脱统治危机的权变思想和传统封建统治沿袭甚久所必然具有的惯性,使得

清宪政运动中充满了新旧矛盾和妥协,充斥着富于封建特色的变形“宪政”。具体就审判制度而言,清廷上下既有处处标榜的“审判独立”的口号,也时时体现出干预和监督审判的不和谐举措。

清末官制改革之初部院司法权限之争,其实质就是力求审判独立的大理院与意图监督审判的法部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在这场冲突中,清廷统治者扮演了重要却又特殊的角色。它不仅在争论出现之时沿用其雷霆万钧手段制止了传统体制所不可能容忍的“权力之争”,同时也不顾所谓的“宪政”原则,不容置疑地以专断者的口吻将死刑复奏之权掌握于手中,反映出其以传统专制思维来推行所谓“宪政”或者说是敷衍“宪政”的倾向。正是又要以“审判独立”相标榜,又要竭力维持自己习惯已久的专制特权,因而在审判制度改革中才始终贯穿了“行政监督审判”的变形逻辑。比如制约审判独立的检察制度中,始终强调上下联为一体,听从法部和各省提法司之直接指挥和调动。又比如各省之审判及检察事务,统归各省之提法使监督和协调。此外,对于军人犯罪,还保留了传统法制的优待办法,规定了特殊的审理和执行制度。《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对于军人涉及民事纠纷,被判决查封、拍卖财产之时,由审判厅知照其所属长官执行之。充分表现出与清末宪政相一致的种种保守落后的特性。

除了与宪政运动的推进进程起伏相一致之外,宪政运动自身的许多缺陷也在审判制度的变革方面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比如,由于在观念、人才方面缺乏充分准备的宪政运动的急速推进,以至清末社会从官僚到民众都存在着一种茫然于“宪政”的状况。就审判制度而言,“审判独立”虽成为当时进行高官交相标榜的口号,但地方筹办审判厅之时,各地人出现了“悉心研究竭力从事者,尚多疑难待剖之端,而意图速成以趋简便者,且不知有行政司法之别” 的状况。新式审判厅成立之后,连“风气已开”的直隶“已设审判厅地方,往往有因地方官不明司法行政分权之故,于应负责任,亦复诿卸”的情形。至于普通民众,由于对“宪政”或“新政”知之更少,因此对于种种变革反而表现出一种消极和不信任的态度。有史料记载,“河南审判厅设立以来,愚民无知,多仍往县署控案,县署循例不收。执拗之徒,有隐忍息讼,坚不往审判厅呈控者” 。

总体上讲,由于清末宪政是在内外条件并不十分成熟的情形下,由虽标榜革新,却仍旧保留着封建专制习性的清王朝来主持,因此,其改革的内容中保留众多封建专制因素,改革的过程一波三折,而作为宪政制度组成部分的审判制度改革,随之起伏进退,充斥落后、守旧气息也就是势所必然的了。

四、揭开了中国传统审判制度全面转型的序幕

清末审判制度的变革,历时十年,成为清末宪政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间虽充满着保守与专制的不和谐音,但总体上讲,它在中国传统审判体制近代化的过程中,仍然具有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

首先,它按照西方先进的法制原则编订了具有近代意义的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为建立中国近代审判制度创造了基础性条件。前已述及,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是以刑事法律为主体的,其中虽有部分诉讼法制规范,但其内容既少,也不成体系,到近代之时,既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之需,也与宪政所标榜的“保护民权”相去甚远,因而完善诉讼法制成为传统审判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在清廷“预备立宪”的口号下,修订法律馆、法部、宪政编查馆先后起草、核议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在中国历史上首先较为全面和细致地

规定了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规,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其中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并未颁行,其提出的诸如律师制度、陪审制度以及相应的辩护原则、按程序诉讼原则、公开审理原则等,无疑对传统审判观念和制度都形成了强大的冲击。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则将许多西方近代法制原则法制化,其规定的诉讼法制内容因纳入了清廷筹备立宪规划而在实践中得以不同程度的推行,因而对清末审判制度变革中的诉讼制度转型,起到了直接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可以说,正是由于清末诉讼法制变革的种种努力,使得传统法制中诉讼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弥补,为中国审判制度的真正近代化奠定了基础。同样,中国古代向来由行政兼理司法,因而审判机构与行政机构是同一体,不存在审判机构的设立与规范问题。这种状况与近代法制中“审判独立”的要求相距甚远,因而近代类型的审判机构如何组织和规范也是中国审判制度近代化过程中至为关键的问题。清末时期,沈家本主持的法律修订馆聘请日本法学专家和归国留学生,参照日本法院组织法,草拟制定了内容全新的《法院编制法》,从审判机构的通行规则和管辖权限,到各审判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及审判过程中法庭秩序的维护、法庭用语的规范,再到审判组织的形成和判断方式,以及各级检察厅的设立,无不作出与传统审判制度迥异而又成系统的规定。可以说,《法院组织法》是一部全新的建立近代审判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正是它的制定和颁行,使中国传统审判制度真正脱胎换骨,从历时数千年的专制制度的附庸状态脱离出来,走上了一条逐渐趋于独立的近代化之路。

其次,清末审判制度历时十来年的变革,使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以审判为专门职任的近代意义的审判机构——大理院和各级审判厅以及相应的检察机构。 1906年秋清廷设立专门司职审判的大理院,从机构设立上启动了行政、司法分立的进程,如果说这一改革还只是对传统体制稍加变动的话,那么在地方各级,从袁世凯在天津府地方试办新式审判厅开始,到京师地方、东三省及江苏等地试办各级审判厅,以及后来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等各级新式审判机构的设立,无疑是对传统体制的重大突破。按照《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新设立的各级审判机构,从开办宗旨上讲是追求审判独立,因而无论是办公院址还是领导体制,都力求从原来附属于各级行政机构的状况中摆脱出来,应当说这是中国传统法制近代化的关键一步。从其人员任用上看,与传统方式也迥然不同。传统体制中,各级行政官即是审判官,审判所需的法学专门知识主要是靠其司法审判的辅佐人员,而新式审判机构的审判官员,既需要较长时期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拔合格,并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后,才能正式成为其一员。同时,在审判程序上,新式审判机构也与传统审判制度中重视口供且刑讯合法化以及不重视被告之辩护权等特点不同,基本上要求废止刑讯,重视证据定罪,并明定诉讼代理制度,保护被告的辩护和申诉权利,同时还明确规定民刑分审,并建立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检察机构等等。所有这些新式审判机构的设立和新式审判程序、方式的采用,都标志着中国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巨大进步。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清末时期,由于审判制度的改革和进步,使审判效率提高,冤滥减少。前已述及,传统审判制度在近代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甚至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其重要的表现就是在审判活动中许多具体制度失效以及枉滥增多。前者以“就地正法之制”废而不止和领事裁判权最为典型,而后者则更多地表现为民教冲突中普通民众的冤抑无处申雪。在清末审判制度改革之后,由于大规模按照西方先进制度设立新式审判机构,配备专门审判人员,适用更为合理的审判程序,从而较为明显地改变了旧制中的断案草率、

案件积压等弊端。袁世凯在天津试办新式审判厅时,“经试办数月,积牍一空,民间称便”,甚至开厅以后,洋商因为该厅审断公正,“亦有不先赴该国领事投禀而径赴该厅起诉者” 。至于直隶、奉天的试办情形,宪政编查馆曾在奏陈中说:“两省审判立于州县之外,不独断结迅速,人民称便,即教民外人,讼遇有诉,亦多照章陈诉,就我范围,尚无窒碍” ,可见,新式审判机构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的确显示出了传统审判制度所不可比的优长之处。实际上的情形也与上述官方的记载比较一致。我们翻阅成书于民国元年主要是记录了清末各级新式审判厅成立后所审典型案件的《各省审判厅判牍》,发现当时断案虽然所依据之法律仍是有较多封建落后色彩的《大清现行刑律》,但是,对于各种新出现的所谓情法未尽之案件,审判官又往往能参酌各地民俗或西方法学理论来研究审断,使之尽可能“平允”,同时,各地审判厅也较为普遍地实行了民刑分审、注重证据和检察官代理公诉的制度,因而使审判效率大为提高,明显改变了以往地方官兼司听断而导致的审判活动百弊丛生的状况。

(“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近代化变革研究”成果摘编)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 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公元184O年一1911年) 重点、难点: 一、清末预备立宪活动; 二、晚清法制变革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阴谋手段,强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和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半封建社会一步步地演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式上还保持着虚假的独立和专制帝国的躯壳,但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地主和买办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的法律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持日益衰败的专制统治,清政府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从而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法制的历史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 1894年中日战争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清王朝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激化,资产阶段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渐合流,猛烈地冲击着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而1905年日俄战争的结局,更使朝野震动。当时国内除资产阶级立宪派乘机鼓吹“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要求改革政体外,一些朝廷大臣和满族亲贵也为革命形势所震慑,相继奏请变更政体,实行立宪。朝廷也在来自革命派、立宪派以及当权派集团的一些人的压力下,于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次年,五大臣回国复命,在奏请宣布立宪的密折中提出:“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经过七次召见出访大臣和召开一系列御前会议后,慈禧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并宣布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议论,”而“立宪”的时间,要待数年后“查看情形”而定。因此,预备立宪变成了预备期不定的清政府不预备兑现的空头支票。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假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帝国主义的进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谈谈你对现有的教育体制改革的看法

谈谈你对现有的教育体制改革的看法 模拟题 把孩子从“教育GDP枷锁”下解放出来,改革现有的教育体制,真正的实现教育的本质,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2013年1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 作的通知》提出: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画等号,将其作为干部 提拔任用的依据,作为高配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依据,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上 述要求落实到教育考核上,就必须摒弃唯考试成绩和升学率是从,告别简单依据考试成绩 和升学率对教育干部、校长和老师进行奖惩的做法。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头一年,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正迈出实质性步伐。但是,片面追求高考升学率的现象依然相当普遍。记者 调查发现,一些市县政府和教育部门大会小会仍把高考升学率“晒”一下、排排名,学校依 然把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奖金与升学挂钩,老师依然把升学排名压力转移到学生身上,而学 生则因此被赶上“时间加汗水”的题海升学之路。地方政府重视高考升学并不错,但只抓高 考升学率,就像经济只抓GDP一样,必然导致种种问题。一些教育专家指出,中央提出 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一些地方政府把“人民满意”等同单一的升学率指标,于是“经济看GDP,教育看升学率”成了考核指挥棒。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教育是兴国之要,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从高考改革,高考招生制度的改善,我 们可以欣喜的看到教育改革的成果。但是在收获成果的时候,我们也看到了很多不足之处。片面追求高考升学率的现象依然相当普遍。一些地方政府把“人民满意”等同单一的升学率 指标,于是“经济看GDP,教育看升学率”成了考核指挥棒。中央早就提出了不以考试成绩 和升学率论英雄的要求,缺的是地方对违规者的监管和查处。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媒体, 包括教育界的一些人士,大多数人对高考改革的关注比较狭隘,基本局限于今后到底考几 门科目、考几天、成绩怎么算等问题。英语到底还重不重要,该花多少精力等等,地方政 府重视高考升学并不错,但只抓高考升学率,就像经济只抓GDP一样,必然导致种种问题。 我们要向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真正的减轻学生的负担,让学生在教育的过程中体会 到快乐,实现教育的最终目标,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完善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必须尽快出台地方政府教育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考 核办法,并把着力点指向每个学生的健康发展。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建立师德建设长 效机制。

学习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心得体会

学习《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 心得体会 ——医疗系吴洁在周一的系部会议上,侯主任再次的组织我们系部所有人员共同学习《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在学习中对我触动最大是文件指出,要完善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体制机制。强调要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着力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坚持学中做、做中学,推动形成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教学标准,创新教学方式,改善实训条件,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严格教学管理。大力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的能力。要改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健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体制机制和支持政策,支持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需求对接。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评价和服务作用,支持行业组织推进校企合作、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参与教育教学、开展人才质量评价。明确企事业单位承担学生社会实践和实习实训的职责义务和鼓励政策。这个意见正是对我们职业教育的肯定,给我们职业教育指明了方向。 社会在发展,国家在发展,同样职业教育也在发展。以前传统的教育方法对于现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已不太适用,我作为一线教师也要跟随潮流,改变自己的课堂,不断学习并探索信息化在教学上的应用。这学期,

在张校长的领导下,我们学习并运用新课改模式,但毕竟我们是职高生,学生的基础与普高生还是有差别的,所以我们在学习新课改模式的同时,也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学生磨合出一套适合于我们的教学方式,比如“走课制”、“导师制”、“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创意一条街”“校园文化艺术节”等等,这都是与张校长提出的“异想天开、脚踏实地、健康成长、快乐学习”的办学理念不谋而合。 某报告中提出中国职业教育技术变革的方向是将“立体化教材”、“在线学习”、“微课”和“翻转课堂”将于一年之内在职业教育教学中得以普及,表明当前职业教育信息化更侧重于数字教学资源的建设、资源形态的多样化的信息化的教学方式的不断探索。重设学习空间、转向深度学习方法和跨学科研究兴起将逐渐成为职业教育信息化未来三至五年的主要趋势特征。而学生从消费者转变为创造者、推进变革和创新文化与反思院校的运作模式将在未来五年或更长时间中逐渐成为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趋势。这说明我们必须要无时无刻的去学习。 《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也强调我们要终身学习,要不断为自己充电,才能在这个改革的潮流中不落后,不掉队。作为一线教师,在上好课的同时,必须多读书,多学习,给自己充满电,然后为学生带来满满的正能量,为学校的发展贡献自己全部的力量!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一、背景 清末变法的礼法之争,是指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及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二、双方 1、法理派。该派以沈家本为代表,主张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法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法律制度,因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青民事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常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 2、礼教派。该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修订新法律应当“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不应偏离中国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因而被称为“礼教派”。 三、焦点 1、“干名犯义”的废存 “干名犯义”是指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互告言“亏教伤情,莫此为大”,因此在明清律中“干名犯义”属“十

恶”之条。鉴于此,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因此“干名犯义”之条大于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应当在新刑律有所反应。 而法理派根据西方通行法理,指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2、“存留养亲”的废存 “存留养亲”指“亲老丁单”时即凶犯属系独子、父母年老有病、家中无其他男丁,考虑到其父母无人奉养,又无其它男丁继承宗嗣,经皇帝特许,可免其死罪,施以其它处罚,令其回家“奉养其亲”的制度。 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从新律中排除。 沈家本则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且指出嘉庆六年上谕中曾表示:“是承祀、留养、非以施仁,实以长奸,转以诱人犯法”。 3、“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定罪量刑 礼教派认为内,无夫奸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亲属相奸属于“大犯礼教之事”,因此应当在新律中对上述情况有特别规定。 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因此“此事有伤风化,当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对此等行为,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f5523864.html,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作者: 来源:《陕西教育·综合版》2017年第10期 鼓励多种开放式幼儿园 《意见》指出,要创新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强调要鼓励多种形式办园,有效推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建立健全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市两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以县域为单位制定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新建、改扩建一批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普惠性服务。要加强科学保教,坚决纠正“小学化”倾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加强幼儿园质量监管,规范办园行为。 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 《意见》指出,要完善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体制机制。强调要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改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变革教学组织形式,创新教学手段,改革学生评价方式。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开展教学,合理设计学生作业内容与时间,提高作业的有效性。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鼓励各地各校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探索实行弹性离校时间,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后服务。改善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合理安排孩子的学习、锻炼和休息时间。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严格办学资质审查,规范培训范围和内容。营造健康的教育生态,大力宣传普及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全面发展、人人皆可成才、终身学习等科学教育理念。要着力解决义务教育城乡发展不协调问题。统一城乡学校建设标准、城乡教师编制标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加快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基本装备标准。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切实改变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薄弱面貌,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要多措并举化解择校难题。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教师资源的统筹安排,实现县域优质资源共享。改进管理模式,试行学区化管理,探索集团化办学,采取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学校联盟、九年一贯制等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完善入学制度,统筹设计小学入学、小升初、高中招生办法。 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 《意见》指出,要完善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体制机制。强调要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着力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 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 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 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 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 (2)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 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 件; 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 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民权方面 (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

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 (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 (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4)改用阳历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①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 ②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 ③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制定背景:第一届国会、各地方议会均被解散,按袁世凯的意思 组成约法会议。1915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授意 和操纵下,正式宣布废除《临时约法》,公布《中华 民国约法》。 (2)主要内容:①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②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 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 (3)评价:这部约法是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 3、《中华民国宪法》(“贿先宪法”) (1)制定背景:直系军阀用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制定。(2)主要内容:①是用漂亮词藻标榜民主; ②给予地方自治权。 (3)评价:这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体现了直系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1、立法特点

教育制度改革

教育制度改革 篇一: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现状及建议 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现状及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体制得到不断的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日趋繁荣,高等学校的本专科招生规模日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来,研究生群体的队伍日益壮大,毛入学率也呈直线上升趋势。然而在进步之中,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教育是培养人才最重要的一环,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根据当今中国教育体制的现状,完善财政教育体制十分必要。 一、中国教育财政体制现状问题分析 1、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缺口巨大 近些年,政府重视基础教育并将大量教育经费投入到基础教育上来,我国教育经费总量有了大幅度增加,2002年达到5480亿元。但是相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教育经费短缺的状况没有缓解,甚至有所加剧,教育经费总量缺口巨大。 (1)教育经费不足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最为突出 由于经费不足,相当多农村地区不具备义务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据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的抽样调查,样本小学按教学大纲开出所有课程的占87.2%,初中为21.8%;小学课桌椅残缺不全的占37.8%,初中为45.9%;小学试验教学仪器不全的占59.5%,初中为70.3%;小学教室或办公室有危房的占22.3%,初中为28.8%;

小学购置教具、墨水、纸本、粉笔不足的占32.5%,初中为35.0%。 (2)高校扩招后办学经费紧张、办学条件亟待改善 高等学校在连续的大扩招后,办学条件紧张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教师短缺,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设施严重不足,可能引起教学质量和学生生活质量的下降。 (3)我国教育经费总量短缺的重要原因,是政府的教育投入不足财政教育投入总量不足,导致了教育产业化和教育腐败,加剧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教育是社会公共品,投资教育没有短期利润。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教育的供给与需求长时间存在严重的缺口。在1993年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时,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支出到上世纪末占GDP的比例应达到4%,而现在只有3.28%,低于世界各国5.1%的平均水平,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4.1%的平均水平。1996年,在九个发展中人口大国中,我国小学净入学率和中等教育毛入学率都是最高水平,但在有可比数据的七个国家中,我国公共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却最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报告》1998年统计表明:我国是用占世界1.18%的教育经费培养占世界18.45%的学生,基础教育的投入则更少。这样的漏洞让全社会出现了“择校费”、“招生腐败”、“教育腐败”等现象,导致教育资源的配置以追求利润为动机,加剧了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 2、教育财政的职责不明 在基础教育方面,由于没有明确各级政府在分级管理中各自应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题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试卷(一) 一、名词释义题:(共10题,每题5分,共50分) 1、法经 2、决事比 3、五服制 4、官当 5、保辜 6、刺配 7、厂卫司法 8、预备立宪 9、贿选宪法 10、保安处分 二、简答题:(共3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2、简述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 3、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传统刑法典的主要变化 三、论述题:(共1题,共20分)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代号写在横线上。共10题,每题1分) 1.汉朝时的判例法叫做。 A.廷行事 B.条例 C.断例 D.决事比 2.中国历史上的丞相制度被废除于时期。 A.元 B.明 C.清 D.南京临时政府 3.首次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法典为。 A.《九章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唐律疏议》 4.古代刑法典中的“名例律”篇为首创。 A.《九章律》 B.《魏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5.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A.《法经》 B.《唐律疏议》

C.《开皇律》 D.《宋刑统》 6.中国近代第一部效法西方的专门刑法典为。 A.《大清新刑律》 B.《大清现行刑律》 C.《暂行新刑律》 D.《中华民国刑法》 7.在代,对宗教教徒的审判实行专门管辖。 A.夏 B.商 C.元 D.清 8.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最早形成于时期。 A.汉朝 B.曹魏 C.北齐 D.唐朝 9.“训政”理论首创于。 A.袁世凯 B.梁启超 C.孙中山 D.蒋介石 10.中国历史上首次正式公开颁布成文法的国家为。 A、晋国B、郑国 C、魏国D、秦国 二、名词解释题:(共8题,每题5分) 1.春秋决狱 2.廷杖 3.六礼 4.领事裁判权 5.秋审 6.折杖法 7.保安处分 8.义绝 三、简答题:(共5题,每题10分,共50分) 1.《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 [摘要]本文对造成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制进行了详细论述,并简单介绍了列强在华设立的领事法庭。还以天津教案为例,以从中折射出的清末司法制度问题,着重补充论证了这一问题 [关键词]领事裁判权观审制会审制教案 [目录]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二、观审制和会审制是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三、资本主义列强对清朝司法主权的武力干涉 狭义的司法制度指法院制度即审判制度,[1]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是指鸦片战争后,以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为标志,清朝的司法主权受到严重侵害,不但对在华洋人失去司法管辖权,而且其正常的司法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帝国主义列强操纵,逐渐失去自主权的现象。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一) 领事裁判权概述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一个完整的封建社会逐渐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半殖民地,指形式上独立、实际上为帝国主义国家所控制的国家。[2]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朝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从此,清朝的司法主权开始遭到破坏,对在中国领土上发生的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受到分割。 领事裁判权指外国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外国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被告时,只受本国领事或其在居留国所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于半殖民地国家的特权之一。[3] 它是清朝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突出表现,也是清朝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 (二)领事裁判权对清朝司法主权的危害 列强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在香港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条约第十三条规定:英人在中国犯了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政府也不得过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大大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年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其中第五、六款对领事裁判权又作了补充规定,不仅英国人在中国领土上犯罪,中国政府不得过问,即使英、华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亦得“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英国人违反禁令“擅到内地运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过问,并不许中国人民对这种目无中国法律、心怀叵测的人“擅自殴打伤害”。这不是只让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横行无忌而不许中国人起而自卫,给予应有的处罚吗? 1844年中美签定《望厦条约》,其中不但规定美国人在华涉讼由本国领事处理,而且规定“若合众国人民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据此,清政府也无权管辖美国人与其他各国人之间的在华案件。领事裁判权实际上扩大了,清朝的审判主权进一步受到了侵犯。 根据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当时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为: 一、原、被告均系有约国人(依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人),由其驻华领事审判,中国官员无须过问也不得过问。 二、原、被告,一方为有约国人,另一方为第三国人,由有约国领事按照其与第三国订立的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教育体制改革全记录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教育体制改革全记录 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使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世界为之震惊。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教育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了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懈探索。 基础教育逐步转向义务教育政府办 2001年7月19日下午,正在安徽阜阳考察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专程来到颍上县十八里铺乡宋洋小学。 有着30多年历史的宋洋小学是一所村中心小学,现有学生508人,在职教师13人。望着教室里几十张破旧的课桌,朱镕基问校长王伟:“怎么没有凳子?”王伟解释:“为了节省经费,凳子都是学生自己带。现在放假了,学生就把凳子带回家了。” “这些课桌有多少年历史了?”朱镕基问。 “20年。” “20年都没有换过吗?” “没有。” “这个学校在县里是什么水平?” “中等。” 朱镕基沉默良久,摸着斑驳的桌面感慨地说:“很艰难啊!” 考察后,朱镕基在宋洋小学召开农村基础教育座谈会,听取乡镇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对义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和乡镇干部、中小学校长的一番对话,朱镕基感慨万千:“感谢大家让我了解到了真实情况。任何一个国家,义务教育都是政府的责任,我国也不能例外”,“义务教育事关中华民族的复兴,绝不能削弱!” 正如饭需要一口一口地吃,路需要一步一步地走。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中国义务教育体制适应基本国情经历了艰难曲折的探索。 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第一次变革:调动地方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办教育。新中国成立以后,基础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曾提出过发展意义上的“普及教育”的概念,但并没有使用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概念。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次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提出之后,艰巨的任务与中央政府当时无法包办之间的矛盾就凸显出来。为此,从实际国情出发,《决定》进一步提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决定》还要求,“为了保证地方发展教育事业,除了国家拨款以外,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地方可以征收教育费附加”,“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改变了中央过于集权的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主要是农民)的办学积极性,为在当时艰难的条件下实现“两基”目标提供了体制保障和社会支持。 从20世纪80年代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到90年代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央文件中并未出现“人民教育人民办”的提法,所谓“人民教育人民办”只是在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人们对人民群众主要是广大农民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义务教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1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重点难点归纳】 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 清 末 法律 制 度的变 化

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基于满足列强需要,废除领事裁判权与维护专制统治的考虑,清朝政府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提出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为基本目标,并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证”作为修订法律的基本方法。但在实际上,修订法律的重心仍然落在维护“三纲五常”等伦常观念及相应的伦理秩序上。 3.清末变法的经过 (1)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提出“考酌中西政治”,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在《左传》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商有乱政,而作();周有乱政,而作()”。() A.汤刑,禹刑,九刑B.禹刑,汤刑,九刑 C.禹刑,汤刑,吕刑D.汤刑,禹刑,吕刑 2.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是()。 A.公布《吕刑》B.子产铸刑书 C.晋国铸刑鼎D.公布《法经》 3. 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过失称为( ),减轻处罚。 A.非终 B.眚 C.非眚 D.惟终 4.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傅别 B. 券书 C.质剂 D. 合同契 5. 在西周宗法制度下,继承制度的表现形式是() A.夫死子继制 B.兄终弟及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男女平等继承制 6.秦律中,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女犯择米的刑罚称为( ) A.罚作 B.司寇 C.城旦舂 D.鬼薪白粲 7. 秦律将诉讼分为()。 A. “狱”与“讼” B.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C.公罪与私罪 D.诬告与自首 8.汉代的重要监察法规是() A. 察吏六条 B.六察法 C.刺史六条 D.诏制九条 9.根据唐律的规定,一家人共同犯罪,一般只处罚() A.造意者 B.妇人尊长 C.同居的尊长 D.次尊长 10. 在唐朝,图谋侵害皇帝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被称为( ) A.谋反 B.谋大逆 C.谋叛 D.恶逆 11.唐代作为死罪的减刑方式是()。 A.折杖法B.加役流C.刺配刑D.充军刑 12. 宋朝制定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务限法”,它规定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 婚姻、债负等案件。这个“务限期”具体是指( )。 A.二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B.三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C.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D.三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13.元朝管理全国佛教和受理僧侣诉讼的中央机关是( )。 A. 大宗正府 B.理藩院 C.宣政院 D.宗人府 14.《大明律》共有()。 A. 6篇 B. 7篇 C. 12篇 D. 18篇 15.“热审”制度始于() A.唐代 B.宋代 C.明代 D.清代 16. 清代秋审将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可留待下年秋审再作决定的案件称为( ) A. 缓决 B. 情实 C. 可矜 D. 可疑 17.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律典是()。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 (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共14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第二部分有9条。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一)谘议局 谘议局是“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谘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其后由宪政编查馆草拟了《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经奏准于1908年7月颁布。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谘议局活动的宗旨在于“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但其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督抚对于谘议局,不仅有监督、裁夺之权,而且有令其停会及奏请解散之权。谘议局议员的选举条件也极为苛刻。因此,它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地方议会的性质,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民主”的点缀品而已。 (二)资政院

中国清末法制变革

中国清末法制变革(网络搜索) 2007-12-26 17:20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君主专制王朝,统治全国达268年之久。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清朝前期,社会经济空前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用鸦片走私和坚船利炮打开了清朝长期闭锁的国门,中国一步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与此相对应,清朝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示出不同的特色。清朝前期,继承发展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主要成就,将古代法制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转型,兼具近代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双重特色。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派走上历史舞台,并在各地组织了一系列的起义暴动,力图推翻腐朽的满清统治者,在中国建立美国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把中国的民主革命推进到一个崭新的水平。这使清廷和它的主子西方列强十分恐惧,希望通过预备立宪来消弭革命,同时希望利用预备立宪对外抵制西方列强的侵略,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这一时期,官僚立宪派和资产阶级立宪派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主张进行了大力宣传和积极吁请,清廷为了回应朝野立宪派的这一请求,不得不对外宣布预备立宪,以顺应舆论压力,并求得自救出路。所以说清末修律变法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修律的主要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与《钦定大清刑律》 2.《大清民律草案》 3.主要商事立法 4.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5.《大清监狱律草案》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产生了“礼法之争”。即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就《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在修律的方向和宗旨等问题上,礼教派的观点实际上代表了包括清朝廷、社会上层贵族官僚、食古不化的封建士大夫在内的保守势力的观念和态度。“礼法之争”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结局,在新刑律后加上5条《附则》,称《暂行章程》。 所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又一次重大革新,开启了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最初进程,与法律有关的制度、思想、观念的引进、解说与形成,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便于我们全面正确地理解整个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更好地学习中国法制史。

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学习体会

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学习体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学习体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9月XX日我校按教育局要求组织学校教师认真学习了《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意见》指出了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指出了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指出了要健全立德树人系统化落实机制。指出了要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深化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稳妥推进高考改革;《意见》指出了要创新教师管理制度。强调要健全加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融入培养、培训和管理全过程,构建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师德建设制度体系。在准入招聘和考核评价中强化师德考查。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建立教师国家荣誉制度,加快形成继承我国优秀传统、符合时代精神的尊师重教文化,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要改进各级各类教师管理机制。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严格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健全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管理制度,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管理制度改革,改进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管理制度。要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意见》还指出了要健全教育投入机制等。 在学习中我们深刻的体会到教育是兴国之要,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从高考改革,高考招生制度的改善,我们可以欣喜的看

论中国教育体制改革对中国发展的重要作用

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论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对 中国发展的重要作用 摘要中国的政治文明、社会进步、文化拓展、经济发展都依赖于先进成熟的教育。同时教育制度又是教育现代化变革的关键性因素。教育制度变革的成效往往直接决定着中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兴衰成败。教育的改革需要奠定清晰的价值和目标。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政治文化的社会现代化方向相一致,以教育的深化改革达到促进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在以经济等多方面的发展反哺教育,达到社会良性循环的根本性目的 关键词教育发展改革社会作用文化经济政治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教育在数量,规模上迅速发展,通过经费等财政经济方面的改革,以及通过招生、就业政策方面的改革,在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的发展观,社会各方面高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教育显现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白教育制度改革的理念和深化教育改革的价值,应包含以下几方面。 1.教育的公平性 现代教育不仅是经济建设的源泉,科级发展的催化剂,也是社会稳定与平衡的决定因素。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促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不仅是一种理想,也是一个现实的发展目标。 2.教育的普及性 当代中国教育的发展模式,就是不断普及和扩大教育的过程,通过更大程度地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从而提高民族素质,满足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增进和扩大社会民主。 3.教育的民主性 中国教育需要通过制度的创新,使教育具备完全的公共性,促进办学体制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使教育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同性事业。 4.教育的人文性 确立以以人为本的教育价值观念,通过教育的实际需求而进行的民主的教育、人性化的教育,以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同时,使教育成为社会文明和道德的指路明灯,成为文化传承和创新的新源泉。 5.教育的实用性 教育应能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生活的需要,通过健全的社会教育,满足受教育者的实际需要,能够切实地改善人的生存处境和提高生活质量。这样的教育必然是因地制宜的、灵活的和多样化的。以实用为目的的教育才能更好的符合中国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现代化发展的中国,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与完善,具有着重大的价值与意义。当今不断发展的国际社会,教育与科技的相辅相成,无论是国内社会、经济的高速和可持续发展,亦或是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都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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