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

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也是中国革命的先声。
在这场变革中,清廷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制立法,为中国法制的完善和
改进奠定了基础。
首先,清廷制定了《大清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模仿西方法典,以编码形式规定了清朝的刑法和诉讼程序,它的出现极大地推进了中
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大清律》共分上下两册,其中的诸多条文保
留了封建时代的遗产,例如规定依旧允许殉葬等,但是更多的内容还
是融入了现代法制思想。
《大清律》虽然未能在当时完全施行,但是
它给后来的中国法治建设带来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其次,清廷还制定了《大清典章》。
这部法典覆盖了中国社会各个领域,对于清朝社会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大清典章》从宪政层面推
进中央集权、规范地方行政、加强军事管理、促进财政收支平衡等方
面进行了多项改革,该法典的推行进一步完善了清朝的法制体系。
另外,清廷还通过《宪法大纲》来规定清朝政府的组织和权力,其中
规定了皇帝有限的权力,明确了民众的声音要被听取,这在当时是非
常不可思议的。
此外,清廷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商法改革,其中包括最为著名的“海关条约”,该条约规定中国对外贸易要进行自由化,对内对外的税制也有所改革。
通过这些改革进行自由贸易,提高了中国与外部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拉近了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距离。
总之,清末法制改革虽然深受传统文化和旧习惯的限制,但是在推动中国从封建社会进入现代化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立法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并对于后来的中国法治建设产生了示范和借鉴作用。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清末新政涉及内容

清末新政涉及内容清末新政简介清末新政指的是清朝末年(1898年至1912年)推行的一系列变革措施,旨在振兴国家,加强清朝统治。
这一时期的改革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被视为中国历史上一次重要的政治改革尝试。
清末新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清廷主导的维新政策,第二个阶段是辛亥革命后临时政府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个阶段的具体内容。
第一阶段:清廷主导的维新政策(1898年-1908年)清廷主导的维新政策始于戊戌变法,主要目标是借鉴西方经验,强化国家实力,维护清朝统治。
在政治方面,清廷设立了六部议政等机构,允许一部分知识分子参与政务。
此外,推行了立宪政治的尝试,设立了贵族院和议院,旨在限制皇权,实现君主立宪。
尽管这些政治改革有一定的意义,但受到保守势力的阻挠,维新政策未能完全实现。
在军事方面,清廷提倡强化军事训练和武备,将北洋水师发展成为现代化海军。
此外,清廷还进行了广泛的军事改革,包括改革军队编制、武器装备、军事教育等方面,力图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经济方面,清廷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励工商业发展和对外贸易。
推行了保护工商业政策,建立了新式工矿企业,改善了交通运输条件,鼓励发展铁路、电报等基础设施。
此外,还设立了旗县学堂和私立学堂,鼓励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阶段:临时政府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1912年)辛亥革命后,清朝被推翻,临时政府成立,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在政治方面,临时政府宣布实行民主共和制,设立了国会和总统等机构,实现了政治权限的流转。
此外,还颁布了各项民主宪法和法律,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经济方面,临时政府积极推动国家的工商业发展。
他们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产业发展的政策,设立了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推动了国内外贸易的繁荣。
他们还鼓励农民改良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教育方面,临时政府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政策。
他们推广了新式教育,建立了一批现代化学校,改革了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人才。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内容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内容:(1)清末对司法机关的调整。
①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司法与行政分立,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2)清末在司法制度上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
①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②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③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公开审判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的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真正实施。
④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⑤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中国法制史(全)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天罚思想(二)明德慎刑(三)礼治思想1、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2、礼的职能:(1)礼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等级制度。
(2)礼的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
(3)礼还能起防民的作用。
3、西周的礼作为一种规范,兼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教化和防范两方面的意义,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即“礼治”,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一)周礼1、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
2、周礼: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周礼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
3、周礼的内容:“五礼”(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为忠,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各级贵族都要听命于天子;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二)《九刑》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随着西周政权的稳定和阶级矛盾的尖锐,《九刑》又经过修订。
3、九刑的解释。
4、春秋时的叔向把“禹刑”、“汤刑”、“九刑”都看作“叔世”(乱世)的产物,不符合实际。
(三)《吕刑》1、吕侯主持制定了西周后期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又称《甫记》。
2、《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他统治者的意志,缺乏对民众利益的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近现代法制开始进行了演变与发展。
一、西方法制的传入和接纳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始于19世纪中叶,当时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有“定例务除,遵照圣旨,一概恪励洋例”之规定,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接受西方法律。
此后,中国立法和司法改革逐渐推进,法律制度也开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吸收外来的成分。
二、清末法制改革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国力衰落的困境,需要进行改革。
清政府于1901年启动了法制改革,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民律》等法律。
该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照西方法律制度的蓝本进行修订,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上与西方接轨的道路。
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地方法院,实现了对全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制定新的宪法法律。
新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框架。
随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商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新中国时期的法治建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新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新中国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领域、涉及所有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
五、中国法制的现状与展望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比过去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信心,实现了对公正和平等的重视和追求。
然而,中国法制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包括法治宣传和教育不足、司法系统存在瑕疵等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第十三章 晚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晚清的法律制度1.试述晚清预备立宪的背景?答:预备立宪——指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各的政治活动。
背景:(1)国际上《辛丑条约》后,列强要求清政府改革政治体制,完善法律和司法制度;(2)国内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要求尽快改革政治体制,建立更有利于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的国内环境,分享清朝政府的部分权力,新兴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是他们的代言人;(3)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力量汇聚,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同盟会,提出“驱除靼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口号,有计划有组织的在全国各地发动了一系列推翻清经济的武装起义,对清经济形成极大的威胁;(4)20世纪初,国内民众因不满清政府统治而自发地起来斗争的形势也越来越高涨,1904年日俄在中国领土上爆发了一场战争成为清廷预备立宪的直接导火线。
1905年底清派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
载泽提出实行立宪政体的三大好处:A皇位永固:政府可更替,皇室和君主可世代延续:B外患渐轻:列强对中国的歧视态度会改变;C内乱可弭:立宪派与朝廷目标一致,内乱瓦解。
还建议以德国、日本的宪政模式为学习榜样。
1906年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直属军机处,作为立宪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宪政,编制法律,统计政要。
预备立宪次第展开。
2.试述晚清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答:一、官制改革:预备立宪始于官制改革。
先后公布了《资政院院章》《谘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纳》。
官制改革的原则是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
具体资政院掌立法,行政各部掌行政,大理院主审判而法部行监督。
在推进官制改革的同时,清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以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规范行政行为:《内阁官制》《学部官制》《法部官制》《民政部官制》《陆军部管制》《农工商部职掌事宜》《度支部职掌员缺章程》《商部开办章程》《州县改选章程》《外官考验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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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公元184O年一1911年)重点、难点:一、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二、晚清法制变革过程中的“礼法之争”;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
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阴谋手段,强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
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和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半封建社会一步步地演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式上还保持着虚假的独立和专制帝国的躯壳,但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地主和买办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
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的法律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持日益衰败的专制统治,清政府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从而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法制的历史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1894年中日战争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
清王朝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激化,资产阶段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渐合流,猛烈地冲击着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
而1905年日俄战争的结局,更使朝野震动。
当时国内除资产阶级立宪派乘机鼓吹“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要求改革政体外,一些朝廷大臣和满族亲贵也为革命形势所震慑,相继奏请变更政体,实行立宪。
朝廷也在来自革命派、立宪派以及当权派集团的一些人的压力下,于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
次年,五大臣回国复命,在奏请宣布立宪的密折中提出:“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
一曰外患渐轻。
一曰内乱可弭”。
经过七次召见出访大臣和召开一系列御前会议后,慈禧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并宣布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议论,”而“立宪”的时间,要待数年后“查看情形”而定。
因此,预备立宪变成了预备期不定的清政府不预备兑现的空头支票。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假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帝国主义的进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1、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1907年9月,清末政府下诏筹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筹设咨议局和资政院是清末政府进行宪政欺骗的组成部分。
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
1908年9月,颁布了《资政院院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定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
资政院由钦选和民选议员各一百人组成。
其职权,主要议决国家岁出岁入、预算决算、税法和公债、法典朝章及奏旨交议事件。
但必须“请旨裁夺”后才能生效。
皇帝有权停止资政院的活动,或予以解散。
事实上,资政院在1910年10月开院后成立的各种决议案,清朝政府根本不予理睬。
这样的资政院,完全是由清朝皇室直接控制的承旨办事的御用机关而已。
2、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
同时,于1908年8月,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
大纲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共23条。
正文为“君上大权”,计14条;附录为“臣民的权利义务”计9条。
“正文”和“附录”的这种结构,表明了大纲的重心在于维护君权。
所谓“钦定”的立法程序,也清楚地说明它不是民主宪政,而是君主宪法。
总之,这个宪法大纲突出地表观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
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其实质是用根本法的形式再一次确认满清封建君主专制的绝对权力,使臣民的“自由”形同虚设。
3、颁布《十九信条》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朝的专制统治面临土崩瓦解的局面。
清朝政府一面派军队镇压,一面急忙下罪已诏,宣布取消皇族内阁,赦免国事犯等等,继续进行政治欺骗。
并由资政院在三天之内匆忙拼凑出了一个《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1911年l1月3日,诏令立即实行,通称《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是在革命高潮的强大压力下制定的,因此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如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第三条),“宪法改正提案之权,属于国会“(第六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其他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第八条),但是,《十九信条》的本质和《钦定宪法大纲》是一致的,仍然规定了“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第一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第二条),而且还规定皇帝直接统帅陆海军。
可见,《十九信条》是在保护皇权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的。
特别是十九信条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只字不提,这就充分暴露了清王朝宠政的骗局。
《钦定宪法大纲》也好,《十九信条》也好,都未能挽救清王朝的命运,统治中国长达二百六十八年的清王朝,终于在革命巨浪的冲击下,于1912年2月连同假立宪一起被埋葬了。
二、清末修订法律的活动清末法律的修订和预备立完是出于同一原因在同一过程中进行的。
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后,清朝的成文法典基本没有什么变动,为了适应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来掩盖清朝专制统治的实质,加强对人民的欺骗和镇压,清廷决定修改和制订法律。
确定修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交涉情况,参酌各国法律”,以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即以中外通行为修律原则,以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为蓝本,继续以封建的纲常礼教为根本,并成立了修订法律馆,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进行了大量修律活动。
主要内容是:(一)刑法1、《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公布于宣统二年即公元1910年5月,它是在修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完成的。
作为新刑律颁布前暂行的过渡性法律。
《大清现行刑律》共三百八十九条。
其修订特点是:体例格式上取消了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篇目,按罪名类别分为三十门。
将旧律中的继承、田宅、婚姻、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从刑律中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
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并用罚金取代了旧律中的笞刑和杖刑。
将原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白银五钱至十五两,分为十等罚)、徒刑(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流刑(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遣刑(分极边及烟瘴地方安置和新疆当差两种)、死刑(分绞、斩两种)。
此外,还废止和删除了一些已因时势变化而过时了的条文,如废除了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旧律条,增加了一些反映新形势特点的新罪名,如毁坏铁路、电讯罪和私铸银圆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在体例上及内容上都没有超出旧律例的模式,不过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2、《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公布于宣统二年十二月,即公元1911年1月,这是清末修订的一部最重要的法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由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起草。
总则十七章,分则三十六章,共计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其制订特点是:仿效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分总则、分则两编。
刑名为主刑、从刑两种。
主刑有:死刑(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
在刑法原则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刑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如第十条规定:“凡律例无正条款,无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等。
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害国交、妨害选举、妨害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
总之,《大清新刑律》的正文一总则、分则部分在形式上反映了较多的资本主义色彩,是一部较中国传统法律进步的法律草案。
新刑律草案脱稿后,立即受到猛烈攻击。
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即“礼法之争”。
这是统治阶级内部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传统在法律思想上的交锋。
其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本质,还是较多地吸取西方法律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造,并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的区分。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势力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妥协性。
但新刑律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以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二)民商法中国封建社会没有专门的民法典。
鸦片战争后,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和西方资本主义的影响,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开始组织人力起草民法典。
民法典的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正义起草,采用了德国、瑞士、日本等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原则。
民法典的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仍然沿袭了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宣统三年,1911年8月,各编起草完毕,共五编三十七章,1569条,定名为《大清民律草案》。
这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及颁行。
中国封建法典中,一向没有民法和商法的区别,也没有单独颁行的商事法规。
为了适应中外贸易的发展,调整新出现的商务关系,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并开始制订商事法规。
陆续颁行了《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各种单行商事法规。
这是中国商事法规的创始。
它虽然对外商的侵华利益详加保护,但同时也承认发展工商业的合法性,并对资本家兴办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
1908年,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起草商律,1910年完成《大清商律草案》,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海船法等,内容大多抄自日本,德国的商法,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及颁行。
(三)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中国封建法典历来把实体法和程序法混同一体,将诉讼断狱附于刑律,而没有单独的诉讼法典。
19O6年,沈家本主持编成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共五章,二百六十条。
这部诉讼法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
但由于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能颁行。
1910年又先后编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这两个草案均未及审议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律也始于清末。
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