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中国法制史》电子课件 13清末法制改革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 公布 共23条,由“君上大权〞〔14〕和“臣民 权利义务〞〔9〕两局部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 定,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 充分表达“大权统于朝廷〞 --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 --附民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 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 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公布者, 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2〕专查:日本、德国 直隶总督袁世凯于1907年7月17日上奏: “请简明达治体之大臣,分赴德日两国, 会同出使大臣,专就宪法一门,详细调查, 博访通人,详征故事。何者为入手之始, 何者为收效之时〞 1907年11月,清廷派学部侍郎达寿考察日 本,外务部侍郎汪大燮考察英国,邮传部 侍郎于式枚考察德国
➢“束身自好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
➢ 罪刑法定是否可行?
➢礼教派:“法缺乏以禁奸,盖民情万变,防不 胜防……〞
➢“比附援引是任人,罪刑法定是任法。任人之 弊在官,任法之弊在吏;任人之弊在国家,任法 之弊在奸民。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如任人也。〞
宣统元年(1910) 正月诏旨:
“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 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犯名 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 粹,立国之大本……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 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91
第十一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98
第十二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105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13
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120
第十五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27
第十六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138
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在世界五大文明古国和地区中,唯一不曾间断 的是中国的历史和文化,其中的法文化也是如 此,学习十分必要。要掌握《中国法律制度史》 这门课相关的一些主要问题。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原始社会,曾长期处于一种“无制令而民从”,“刑政不用而治, 甲兵不起而王”的社会状态。原始社会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 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从一定意义上 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表现出以下特征:
1、 法律的起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血缘、婚姻因素的影响。 2、主 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始终贯穿着礼 刑并用的思想。
一、《中国法制史》的含义和学科性质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 律性的专门学科。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法律制 度。它要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的内容、性质、特点、作用、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 律性。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又是史学的一 门专史。法学可分为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史学也可 作多种分类。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 商朝的立法思想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二、主要法律形式: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2、官刑, 严惩巫、淫、乱三风。 3、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 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罪名多于夏朝,如“乱政罪”和“疑众罪”、“舍弃穑 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有功于民” 等。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 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清末法制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清末法制改革第一节预备立宪一、戊戌变法与晚清新政练新军、改官制(裁撤冗员——如督抚同城的巡抚;设立外务部、商部、学部等、改刑部为法部等)、发展工商业(如颁布商事法规)、废科举办新学(如1901年要求各级书院改为大学堂、中学堂等;1905年废科举)二、仿行立宪(1)考察宪政载泽所上的《奏请宣布立宪密折》指出君主立宪有三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2)仿行立宪○1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确立“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原则。
○21908年《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规定为期九年的“预备立宪”期。
○3设立“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工作机构。
(3)资政院与咨议局○11907年下令设立资政院,1909年《资政院院章》,1910年10月开院。
资政院:立法、财政决议、行政监督讨论后请旨定夺;具有国会的性质,咨询机构。
○21908年批准《各省谘议局章程》为督抚提供相关咨询意见,督抚可以否决其意见(4)钦定宪法大纲作为“预备立宪”阶段的纲领性文件,共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大权统于朝廷”。
○1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2附民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权,如“十、总揽司法权。
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毕竟为传统上无限制的君主权力画出了一个界限也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民权保留了一定的空间。
(5)《十九信条》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1“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2责任内阁制○3国会(议会)有制定宪法、改宪、选举内阁总理大臣、宣战、媾和及决定财政等权力○4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5民权的缺失第二节刑事法律制度一、修律动因(1)列强允诺放弃领事裁判权(2)刑法严峻二、《大清现行刑律》(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中国法制史》课件

清代的法律实践: 清代法律制度的发
展和特点,包括 《大清律例》的编 纂和司法制度的改 革。同时,可以介 绍一些具有代表性 的案例,如“海瑞
罢官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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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近代法制的转型与变 革
近代法制的转型背景与原因
西方列强的侵略与民族危 机
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与经 济转型
西方民主思想的传播与启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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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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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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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制史概述
法制史的定义和意义
●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 ●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 ● 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考古发现、口述传统等多种手段 法制史的意义
科技的发展,数字化和信息化将成为中国法制史发展的重要趋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 容可以根据您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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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皇权: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均以维护皇权为核心,强调君主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5ppt课件

【课后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礼、《吕刑》、嫡长子继承制、质剂、傅别、世 卿世禄、六礼、狱与讼、五听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3、简述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 4、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2、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参考文献
8.《清律研究》,张晋藩著,法律出版社 1993 年版。
9.《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著,法律出 版社 1997 年版。 10.《清代民法综论》,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11.《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著,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000 年版。 12.《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张晋藩著,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11 月版 13.《中国法制史》,朱勇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14.《中国历代刑法志注释》,高潮、马建石主编,吉林 人民出版社 1994 年出版。
参考文献
二、著作
1. 《历代刑法考》,沈家本著,中华书局1985年版。
2.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中华书局1963年版。 3. 《中国古代法制丛抄》,蒲坚编著,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1年版。 4.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华书局1981 年版。 5. 《中华民国立法史》,谢振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0年版。 6.《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张晋藩著,中国广播电视出 版社 1992 年版。 7.《中国法制史》,张晋藩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2 年版。
法典与案 例结合阶 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 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 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 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中国法制史资料-PPT课件 共132页

3、爱国必先具备国史知识
人类常情,必先认识乃生情感。凡其所爱,必其所知,人惟其所 爱而奋斗牺牲。与敬爱上帝基于信仰不同,爱国家民族则由乎知 识。惟知之深,故爱之切。
(二)《中国法制史》意义:1、奠定学习各部门法的基础
2、提高对现行法制的理解力
15.07.2019
中国法制史
第五节 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怎么办)
中国法制史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
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通婚;3、父母之 命,媒妁之言。
(二)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七出三不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
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男女有别、三从四德《周礼 天官 内宰》,
中国法制史
(二)契约 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约, 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有两种契约:
1、质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买卖奴隶、牛马用质, 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质剂由 官方制作。
2、傅别。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债务人执左券, 债权人执右券。
15.07.2019
个。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
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当时的法学研
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15.07.2019
中国法制史
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 开始形成时期——奴隶社会
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 国
15.07.2019
中国法制史
主讲人:王新举 法政学院
《中国法制史》课件

02
中国古代法制
夏商周时期的法制
司法制度
立法概况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初 创期,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 为主,统治者通过制定礼和刑来 规范社会关系。
夏商周时期的神权色彩浓厚,行 政与司法合一,统治者通过祭祀 和卜辞等方式来决断案件。
总结词
初创期,以习惯法为主,神权色 彩浓厚,行政与司法合一。
引进西方法律制 度
清朝末期,中国面临严重 的社会危机和民族危机, 法制改革成为重要的救亡 图存手段。
清朝末期,随着西方列强 的入侵和民族危机的加深 ,清朝政府开始进行法制 改革,以图挽救统治危机 。其中,比较重要的改革 包括
修订《大清律例》,使其 更加符合近现代法律原则 和司法制度。
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试 图改变传统行政与司法合 一的体制。
刑罚制度
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仍然较为严酷,但已 经逐渐向轻缓方向发展。
立法概况
秦汉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统一与发展期 ,这一时期制定了《秦律》和《汉律》, 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初步形成。
罪名体系
这一时期的罪名体系更加丰富,涉及范围 更广,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 等罪名。
司法制度
秦汉时期重视儒家思想,强调礼刑并重, 行政与司法分离,司法机构逐渐完善。
这一时期的罪名体系更 加丰富多样,涉及范围 更广,包括危害国家安 全、危害社会稳定、侵 犯个人权利等罪名。
唐宋明清时期的刑罚制 度逐渐轻缓化,废除了 许多残酷的刑罚,如车 裂、腰斩等。同时加强 了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和 仲裁。
03
中国近代法制
清朝末期的法制改革
01
02
03
04
05
总结词
详细描述
修律
13 清末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为亲亲之义, 男女之别,天经地义,万古不刊。乃阅本法所纂, 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甚至妇人 女子,责令到堂作证。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 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纲沦 法斁,隐患实深。” “束身自好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
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是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时期发 生的论争,论争的焦点在于确立新的法律体系时 如何对待固有法律文化。 礼教派与法理派针对“干名犯义”、“存留养 亲”、“亲属相奸”、“亲属相殴”、“亲属相 为容隐”、“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 “妻殴夫”、“夫殴妻”、“无夫奸”、“子孙 违犯教令”等问题展开论战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颁布
共23条,由“君上大权”(14)和“臣民权利义 务”(9)两部分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 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 “大权统于朝廷” --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 --附民权
(五)清末修律
修律的动因:
--列强允诺放弃领事裁判权
1902《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 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 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 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五)清末修律
修律方针: --“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 裨治理” --“本礼教”“重纲常”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光绪三十年(1904):设立修订法律馆 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立考察政治馆 光绪三十三年(1907):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 查馆,修订法律大臣的奏议及法案由其议覆请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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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但有预备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三日内阁奉上谕:
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 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 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 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 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 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 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 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 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 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 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 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 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 预。
(1)普查:五大臣考察宪政
1905年7月16日,清廷发布“考察政治上谕”: “方今时局艰难,百端待理,朝廷屡下明诏,力图 变法,锐意振兴……兹特简载泽、戴鸿慈、徐世昌、 端方、绍英等随带人员,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 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嗣后再行选派,分班前往。 其各随事咨询,悉心体察,用备甄采,务负委任。”
清末变革与新政
3.清末新政与预备立宪 内忧、外患、日俄战争 --改革官制 --废除旧科举,兴办新学堂 --修订法律
第二节 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二)官制改革 (三)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四)资政院、谘议局 (五)改法修律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考察宪政
• 本章教学难点: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 容及其引起的争论,以及对这些改革的 评价。
第一节 清末法律与社会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1.社会变化与主权丧失 (1)五口通商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传统法制破坏 (2)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
--经济主权丧失 (3)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司法主权丧失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颁布
共23条,由“君上大权”(14)和“臣民权利义 务”(9)两部分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 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 “大权统于朝廷”
--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2.《十九信条》的转变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第三条) --责任内阁制 --国会(议会)有制定宪法、改宪、选举内阁总理 大臣、宣战、媾和及决定财政等权力 --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 --民权的缺失
(四)资政院与咨议局
1.代议制与议会 2.资政院与各省谘议局 --《资政院院章》《各省谘议局章程》 --《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资政院:立法权、财政决议权、行政监督权
“束身自好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
➢ 罪刑法定是否可行?
礼教派:“法不足以禁奸,盖民情万变,防不胜
防……”
“比附援引是任人,罪刑法定是任法。任人之弊在 官,任法之弊在吏;任人之弊在国家,任法之弊在 奸民。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如任人也。”
1910年10月开院
(五)清末修律
1.修律动因与方针 2.修律机关与修律大臣 3.(1)《大清现行刑律》《钦定大清刑律》 《法院编制法》
(2)《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律草案》 《商律草案》 4.礼法之争
(五)清末修律
修律的动因: --刑罚严酷
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变法》第二折:
“《大清律例》较之汉、隋、唐、明之律,其仁恕宽 平相去天壤。徒以州县有司,政事过繁、文法过密、经 费过绌,而实心爱民者不多。于是滥刑株累之酷,囹圄 凌虐之弊,往往而有,虽有良吏,不过随时消息,终不 能尽挽颓风。外国人来华者,往往亲入州县之监狱,旁 观州县之问案,疾首蹙额,讥为贱视人类,驱民入彀。”
登时杀之者,勿论。”
《刑律草案》:“凡对于现在不正之侵害,出于防卫 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为罪。”
杨度:“因为刑律本有正当防卫之例,今既对尊亲 属不得适用,是谓防卫不正当,而尊亲属无论何种 行为,皆为正当。”
➢ 采用陪审制、律师辩护制?
张之洞:“盖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而
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为亲亲之义, 男女之别,天经地义,万古不刊。乃阅本法所纂, 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甚至妇人 女子,责令到堂作证。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 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纲沦 法斁,隐患实深。”
--采总则、分则两编的编纂体例
--采用“罪刑法定”
第10条:“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问罪”
--确立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设立新罪名, 保留部分旧内容
--附《暂行章程》五条:“干名犯义” 、“存留
养亲”、“无夫奸”和“亲属相奸”、子孙违犯教 令、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等问题
--“礼法之争”
(五)清末修律
修律的动因:
--列强允诺放弃领事裁判权
1902《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 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 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 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五)清末修律
修律方针: --“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 裨治理” --“本礼教”“重纲常”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考察宪政 (1)普查:五大臣考察宪政
--镇国公载泽、徐世昌、戴鸿慈、端方、商部左侍 郎绍英 --载泽、戴鸿慈、端方、尚其亨、李盛铎 --随从人员 “非素有政学资格之员不能滥竽请托” --五大臣考察回国后,“两宫召见泽公二次,端大 臣三次,戴、尚两大臣各一次,垂问周详。”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1.考察宪政
(2)专查:日本、德国
直隶总督袁世凯于1907年7月17日上奏:“请简 明达治体之大臣,分赴德日两国,会同出使大臣, 专就宪法一门,详细调查,博访通人,详征故事。 何者为入手之始,何者为收效之时”
1907年11月,清廷派学部侍郎达寿考察日本,外 务部侍郎汪大燮考察英国,邮传部侍郎于式枚考 察德国
2.社会观念变化 (1)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 (2)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 (3)君权神圣到君主立宪、民主共和 (4)法政不分到司法独立 (5)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清末变革与新政
1.洋务时期的变革 --引进技术 --购买机器 --创办企业 --设立洋务机构
2.维新时期的变革 --裁撤旧机构,设立新机构 --裁汰旧军,编练新军 --改革财政及教育
光绪三十年(1904):设立修订法律馆 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立考察政治馆 光绪三十三年(1907):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 查馆,修订法律大臣的奏议及法案由其议覆请旨
(五)清末修律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1)修订《大清现行刑律》 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的过渡性法典: --取消六部分目 --改革刑制,废除酷刑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法律与社会 第二节 预备立宪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与生掌 握清末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清末刑事、民事法制 和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清末的立宪、刑事、民 事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礼教派与法理派针对“干名犯义”、“存留养 亲”、“亲属相奸”、“亲属相殴”、“亲属相 为容隐”、“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 “妻殴夫”、“夫殴妻”、“无夫奸”、“子孙 违犯教令”等问题展开论战
➢无夫奸(和奸)的存废
沈家本:“此事有关风化 ,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 ,
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西方国家对“无夫奸”没有 治罪明文,于外交上必多阻力
化 毁坏电杆罪、毁坏铁路部 增加新罪名:妨害国交罪、妨
件罪
害交通罪、妨害卫生罪
性 对《大清刑律》的局部修改, 近代刑事立法,保留了一些传
基本延续其基本原则与制
统法律概念,如法例、恩
质
度
赦、乘舆、奸非、和诱,
与传统法规,如发掘尊亲
属坟墓加重处罚
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是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时期发 生的论争,论争的焦点在于确立新的法律体系时 如何对待固有法律文化。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附臣民权利义务 (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 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 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充军”改为“安置”,“笞”“杖”改为“罚 金”,“徒”“流”改为“工艺”等
--删修律文,增减罪名
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并分别减轻《大 清律例》所规定的死刑,废除兼有肉刑和羞辱性的 “刺字”刑,增毁坏电杆罪、毁坏铁路部件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