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制变革(184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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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前期的法制

近代前期的法制

近代前期的法制第一节晚清法律制度的变化(1840—1911)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化。

殖民主义势力的入侵,国内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文件和著作的涌入,猛烈冲击着中国古老的封建法律制度。

但清朝封建守旧势力顽固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竭力维护和推行清朝原定的《大清律例》,各部院则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只是根据新需要,随时修“例”或“则例”而已。

《大清律例》是清朝最基本的法典,乾隆五年(1740)修成,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 篇,30 门,436 条,附例1049 条,嘉庆时增至1573 条,同治时已达1892 条。

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其内容较前代法典,更加严格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地主阶级私有财产权。

司法制度亦沿旧制。

中枢司法机关为刑部(掌审判、司法行政)、大理院(掌复核、平反)、都察院(掌监察政事和复核各地案件)。

地方行政、司法组织混一,分州县、府、省按察使、总督或巡抚四个审级。

另有朝廷官员定期会审重囚(被判处“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死囚)的“朝审”、“秋审”等制度。

凡死刑,经复核报皇帝批准(即“勾决”)后,方能执行。

咸丰三年(1853)起,为镇压太平天国和其他各地农民革命运动,特令准备督抚“就地正法”(即先斩后奏),后相沿不改。

至光绪七八年(1881—1882),刑部才略加限制:“如实系土匪、马贼、游勇、会匪,方准先行正法。

寻常强盗,不得滥引。

”①这是清末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变化。

但是,在列强加紧入侵、民族危机日益严重,人民革命运动不断打击下,特别是经历了1900 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清朝统治者深感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防范和镇压人民革命运动,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应付新思想的挑战,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清朝统治者不得不对其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变革。

修订律例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廷下令修订现行律例,派沈家本、伍廷芳负责,要求“按照(与列强)交涉情形。

清末法制变革(1840-1912)

清末法制变革(1840-1912)

(2)兴办法律学堂 “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阂, 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伍廷芳 聘请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人来教学,光 绪三十二年九月开学,学员凡数百人。 ——《寄簃文存》卷六 (3)修订旧法,创立新法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融会贯通,不存偏 见”
沈家本(1840—1913), 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 (今浙江湖州)人。历任 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 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 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 资政院副总裁等。 “少读书,好深湛之思, 于《周官》多创获”。 ——《清史稿》
4.《大清新刑律》(1906-1907-1911.1) (1)主要内容与特点 打破诸法合体的法典体例:纯粹的刑法典 结构上采用西方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 条罗列的方式 采用新的刑罚体系:主刑——死刑(绞)、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褫夺公权、 没收财产 采用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罪刑法 定、正当防卫等;缓刑、假释等;惯犯、偶犯、未 遂、时效、紧急避险等 调整一系列罪名:废除八议、官当、十恶、准五服 制罪;增加了选举、交通等方面的罪名
(2)引发争论——“礼法之争” 所争事项:
礼教派 干名犯义 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 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 严重 法理派 告诉之事,于诬告罪中 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 条
存留养亲 无夫奸
仁政,鼓励孝道 应予处罚
古无罪人留养之法 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 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 律之中
违反教令出乎家庭,此 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 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 之方 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 慈之罪,子杀其父,则 治以不孝之罪
2.不得不变——社会大背景发生变化 伟大的文明与天朝上国的巨大惰性(颟顸) 连续的事件带来巨大的心理冲击,遂带来变革 3.本讲结构 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与资 政院、《十九信条》 清末修律——修律的原因、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领事裁判权、司法制 度变革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其 办法 其 外法 事裁判 。” ——1 2年《中英条 》第12 2年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旳变化
清朝:古代(1840年前)
1840——1901,被动变法
清末(晚清):近代
(1840——1911)
1901——1911,主动变法
变化:中华法系解体(诸法合体——诸法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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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变法旳指导思想
一、变法修律旳原因、目旳和实质 1、原因:挨打亡国旳风险
经济上,自然经济受到破坏 政治上,主权独立遭到重创 司法上,治外法权得以确立(领事裁判权) 文化上,西学(西法)大肆涌入
其三、变法修律旳内容上,中法与西法、古法与今 法、保守与先进、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旳结合
这其实是渐进式改革旳常态,比西化派、国粹派可行,是古 为今用、洋为中用
其四、变法修律旳成果上, 难免灭亡与铺垫后世旳结合
被国民政府、台湾地域政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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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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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1569条) (1923年)
只是草案,未予颁布
总则
前三编 债权 修订法律馆起草,代表法理派,体现西法
物权 亲属
——较先进 中西合璧
后两编
礼学馆起草,代表礼教派,体现中法
继承
——较保守
洋果 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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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前三编 总则: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时效等 债权: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 物权:全部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
第一部:《商人惯例》《企业律》两编 表面旳民商分立
第三部:《总则》《企业》两编
实为单行企业法
第二部:企业、票据、海商、海运、保险、行纪、经纪等,
无所不包——原则旳民商分立
第二部:不合国情也未完毕 , 第三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继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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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

清末法制
(二)立法概况 1902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现行 法律,由沈家本、伍廷芳负责修订法律:
1、刑法: (1)《大清现行刑律》: 修订: 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 改而成,宣统元年12月完成,二年4月17日 颁行。体例上并没有超过旧律例的模式, 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2)《大清新刑律》: 制定: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博士 岗田朝太郎起草,1907年完成,1911年1月25 日颁布。 内容:A 改变旧律体例,体例上分总则和分 则两部分 B改革刑罚制度:刑名分为主刑和从刑 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 罚金 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C刑法原则:实行罪刑法定主义 D新增一些罪名
(四)颁布《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章程》 (1)《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 颁布:1908年7月22日,共12章,62条。 内容:第一章总纲,规定谘议局设立的宗旨 第二至第五章,规定了议员的数额、资格、任期, 以及补缺、改选、辞职等事项 第六至第八章,规定谘议局的职权和总督、 巡抚监督谘议局等事项 第九至十二章,规定谘议局的庶务、经费 和纪律等事项 谘议局的设立及性质:1909年,各省相继成立谘议 局(除新疆外),是一个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六)《重大信条》 颁布: 1911年11月3日,清廷为了 阻止革命,正式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 九条》——《重大信条》 内容:仿英国宪法,采取虚位元首和 分权之制,缩小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 总理的权力。
二、清王朝的其它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1、“折衷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世界 最新之学说,务期中外通行” 2、“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1911)
一、清末的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2、国内因素: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 宪谕》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1906年,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考察政治馆, 宪政编查馆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四)商事立法
清末所修订的商法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实际颁行的单行法规,如《商人通例》及 《公司律》等 ; 二是未曾颁布的商律草案。
(五)行政法规
在清末行政立法中,值得特别提出的是《行政 纲目》。 1、《行政纲目》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在君主立宪政 体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 2、将国事分为国家事务和皇室事务两种,《行政 纲目》主要内容是规定国家行政事务,有关皇室 事务均不列入。 3、《行政纲目》明确政府的地位,同时强调政府 必须职责分明,对各部诸司的职掌作了详细的区 分和说明。 4、《行政纲目》将国家行政机关分为四级隶属建 制。
第一节 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宪法 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和原则
(一)背景
第一,从国际环境来看 第二,就国内形势而言
(二)原则
在1906年9月1日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发 了《宣布预备立宪谕》,提出“预备立宪” 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舆论”。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5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 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在清 政府长达数年的“预备立宪”活动中,最为重要 的有两个方面:
(2)过程。
第一次:张之洞 法理派
争论结果是在正文之后增列了《暂行章程》5条。 第二次:劳乃宣 法理派
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 违反教令”是否为罪的问题上。
(3)评价
法理派坚决引进先进的原则,彻底抛弃落后的法律制度, 代表了法律变革的正确方向。 但在修律的方法上,法理派轻信列强关于变革法律 就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对法律制度在转型中所包含的 复杂性估计不足,夸大了法律制度对传统社会的变革所能 产生的作用 。
第一,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中国法制史 清末.

中国法制史  清末.


③(外国人混合案件)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 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 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 不得过问。

④ (外国人混合案件)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 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或华人之间的争讼案 件,如前者是被告,则由该国领事法院或 相应机关审理,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 管辖。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自1858年英、法、美俄迫使清政府签订 《天津条约》后,迄至甲午战争之前,又 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 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等 10国先后攫取了这一特权。甲午战争之后 到1918年,日本、墨西哥、瑞士也得到此 特权。加上已经获得此项特权的英、美、 法、瑞(典)、挪(威)、俄六国,共计19个 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 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 《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制 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 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第十二章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十二章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二节 清末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外忧内患、列强蚕食 预备立宪的背景:外忧内患、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年 月 日 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基本原则。 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基本原则。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考察政治馆,宪政编查 年 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考察政治馆, 馆 1、改革官制 、 2、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 、 年 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文件。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文件。
第三节 清末修律活动
一、刑法的修订: 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 、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 刑法典。 刑法典。 3、礼法之争 、 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 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围绕修律 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而产生的争论。 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而产生的争论。主张修律必须以 维护传统礼教精神为本,要求法律与道德混为一体, 维护传统礼教精神为本,要求法律与道德混为一体,不 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 被称为“ 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被称为“礼教 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 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修律应遵循)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制发 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 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 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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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廷芳(1842~1922),祖籍广东 新会,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入 伦敦学院攻读法学,获博士学位 及大律师资格,成为中国近代第 一个法学博士,后回香港任律师, 成为香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 洋务运动开始后,1882年进入李 鸿章幕府出任法律顾问,参与中 法谈判、马关谈判等,1896年被 清政府任命为驻美国、西班牙、 秘鲁公使,签订中国第一个平等 条约《中墨通商条约》。辛亥革 命爆发后,任中华民国军政府外 交总长,主持南北议和。南京临 时政府成立后,出任司法总长。
2.预备立宪之预备 1906.9.1《宣示预备立宪谕》 3.《钦定宪法大纲》(1908.8) 宪政编查馆 1906-1907:官制改革 官制改革引发立宪派的不满,要求速开国会,加快 立宪 清政府宣布立宪时间表,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4.咨议局和资政院的设立
咨议局:1909年 慈禧去世前,通过《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 员选举章程》 选举资格的限制:中学以上文凭、5000元以上不 动产、七品官以上、贡生以上出身,符合条件之 一的年满25岁以上的男子才能参加选举。凡身家 不清白、营业不正、曾经处刑的都要被剥夺选举 与被选举权。 采取复选制:各州县先选出议员候选人,再由候 选人选出正式的省咨议局议员。 议员的权限:只有议决权,公布及施行权控制于 督抚手中。咨议局乃一咨询机构,而非权力机构。
2.不得不变——社会大背景发生变化 伟大的文明与天朝上国的巨大惰性(颟顸) 连续的事件带来巨大的心理冲击,遂带来变革 3.本讲结构 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与资 政院、《十九信条》 清末修律——修律的原因、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领事裁判权、司法制 度变革
问题二:清末预备立宪
1.立宪三大好处 前奏:五大臣出洋( 1905.7镇国公载泽、户部 侍郎戴鸿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抚端 方、商部右丞绍英;1905.12镇国公载泽、山 东布政使尚其亨、顺天府丞李盛铎、户部侍 郎戴鸿慈、湖南巡抚端方) 皇位永固: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 外患渐轻:从半开化到宪政,从鄙我到敬我。 内乱可弥:消弭革命党批判专制之言论。
问题三:清末修律
1.为什么要修律? 修律是预备立宪的一个组成部分 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对价和前提 2.近代法律转型第一大功臣——沈家本 (1)主持修订法律馆 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一至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先后译成法兰西刑法、德意志刑法、日本刑法…… 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裁判构成法……,共二十六 种。未译完者,共十种。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
熊希龄先生天生聪慧被喻 为“湖南神童”,十五岁 中秀才,二十二岁中举人 ,二十五岁中进士,后点 翰林。1913年当选民国第 一任民选总理,由于他反 对袁世凯复辟帝制,不久 就被迫辞职。熊先生晚年 致力于慈善和教育事业, 1920年创办著名的香山慈 幼院。1937年12月25日这 位风云人物在香港逝世, 享年68岁。当时国民政府 为他举行了国葬仪式。
资政院:1910.9 1909.8.23《资政院院章》 议员:钦选议员100人,民选议员100人。 资政院权限:议决国家的预算决算、税法,议定宪 法以外的法律。但资政院的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 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 资政院会议议决之重大事项:通过议案,迫使清政 府将9年预备立宪期缩短为5年;通过昭雪戊戌冤狱 案,为康梁变法和戊戌六君子平反;通过剪发易服 案,可以剪辪;起草《重大信条十九条》。

(2)兴办法律学堂 “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阂, 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伍廷芳 聘请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人来教学,光 绪三十二年九月开学,学员凡数百人。 ——《寄簃文存》卷六 (3)修订旧法,创立新法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融会贯通,不存偏 见”
沈家本(1840—1913), 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 (今浙江湖州)人。历任 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 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 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 资政院副总裁等。 “少读书,好深湛之思, 于《周官》多创获”。 ——《清史稿》
月楼先私其母, 遂及其女, 奸而后娶, 娶之不得, 继之以抢, 其罪有 曷可胜言者! 情窦初开, 即心属月楼, 以思淫奔, 其不贞不洁之渐, 已可概见。
前例:某已故盐商之女, 因看戏而恋一优伶, 求嫁而母 不许, 遂病濒死。其母无奈, 欲许婚而请于宗族, 族人 咸谓:“家素清白, 安能作此丑事?”遂对外佯称女死, 使母女改姓易名, 任其婚嫁而出族易地居住, 本族不 再认此女为族人,但仍认其母。 肯定同情派:众皆言案系和奸, 无论未成已成, 即使重 办, 男则杖枷递籍, 女则离异归宗。况有媒妁婚书, 似 尚不至以奸论。 试思贫士当困顿之时, 忽有配以美色之女, 断无不愿娶 之理, 况月楼乎? 受母命, 倩媒妁, 具婚书, 得聘礼。故余谓罪不在于月楼 、阿宝, 实在于其母王氏也。 窃玉偷香, 士大夫、名闺秀向有犯之者, 而欲以发乎情 、止乎礼之道, 望之于优人弱女, 能乎不能?
第五篇 冲击下的变革:中国法制 的近代转型
第十一讲 清末法制变革(1840-1912)
问题一:清末为何会有法制变革?
1.中西交融下观念的松动 杨月楼(1849-1890)案 民、军、商、灶;奴、仆、倡、优、隶、卒。 “杨月楼于问供之先,已将伊拇指吊悬一夜,甚至膀 肩两骨已为扭坏,后皆不能使动……” ——《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人莫有不公于此,残忍之事从未闻有如此之甚 也。”——《论杨月楼发郡覆审一案》,载《申报》 同治十三年四月初八日 否定韦杨之婚者:杨月楼不过一至微极贱之伶人耳;
5.十九信条(1911.11.3) 1911.5中国历史上第一届责任内阁:“皇族内阁” (13名国务大臣,汉族4人,旗人9人,并有7人为 皇族,且占据关键职位。) 各省咨议局联合发表《宣告全国书》:立宪希望绝 矣。 1911.10.10 1911年10月底“滦州兵谏”:“请愿意见政纲十二 条”——要求年内速开国会、起草宪法、组织责任 内阁、皇帝权力转移至国会和内阁等。 清政府下“罪己诏”、开放党禁、释放政治犯、解 散皇族内阁,下令资政院起草宪法。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于11月3日颁布后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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