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末法律移植的得失
试论清末法律移植及其现代启示

试论清末法律移植及其现代启示LegalSystemAndSociety{}}J缸金2009.6(中)试论清末法律移植及其现代启示欧佳佳摘要清末修律开启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其中,法律移植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它对我国今后法制的发展影响深远.如今在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很有必要温习这段历史以吸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本文试图从清末法律移植在法理,司法,立法方面移植外来法的成果进行分析来回顾这一运动,以期对今后法律移植进行借鉴.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律移植历史借鉴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07.01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从两千多年的封闭状态开始走向世界的标志.其主要方法是法律移植.所谓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同一个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可以使中国法律体系在引进国外法,吸收先进法律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与世界法制同步发展.清末法律移植渗透于清末各部门法的方方面面,它不仅对当时而且对后来社会的法律,政治,文化的发展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它对今天法律制度的构建亦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一,清末法律移植的内容自鸦片战争后,国门被迫打开,国人开始睁眼看世界.西方政治思想制度的传播,大量商品的涌入及本国官办民办工业的兴起,使得晚清政治经济文化都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清末旧法体系无法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且清政府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和维护其专制统治,清末法律移植正是在这些背景和原因的驱动下产生的.(一)有关法理方面的移植首先,清政府仿照日本明治宪法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两部宪法性质的法律.尽管没有改变专制政体,仿行预备立宪是个骗局,但在《附臣民权利义务》中规定了臣民的九项权利义务,这在中国法制史上破天荒地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权利义务的概念,这给处于停滞状态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向现代化转换的标志.第二,尽管大清新刑律和民事草案总则中均没有选用各国采用的平等原则,但却规定”凡在帝国内的犯罪,不问何人适用之”,”定罪量刑无男女,主仆,官民之区别”,旗人汉人”一体同科”,取消了满族人的特权,但需要指出的是平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三,清末的刑法对西方人权思想的移植表现突出.如刑律废除酷刑,”刑罚之当改重为轻,今日仁政之要务,即应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和废除缘坐,刺字”(二)有关司法移植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有所体现.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仿日本裁判所制定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法院编制法》其基本精神遵照”嗣后各审判衙门朝廷给予独立执法大权,行政各官厅即不准违法干涉”.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清末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当属首次,尽管法院组织和审判制度很多流于形式,但其引导功能不容忽视,确为后来的司法建设提供了基础.(三)有关立法方面的移植首先,在刑事立法方面.《大清新刑律》废弃了传统刑法体制,模仿近代西方刑法典的结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编,同时模仿欧美及日本各国刑法之例,援用了许多体现近代刑法体制的规定,同时还确立了新的刑法体系,体现了近代法律的人文取向和向近代国家的法律过渡.其次,在民事立法方面,清廷仿照《日本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于光绪1911年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虽然其中夹杂许多封建民法的因素,但是基本上采纳了近代民法的有关原则,其标志着中国移植西方近代民法的开端.第三,有关经济立法方面.清末经济立法一反传统的”贱商”,”抑商”作风,以”振商”,”护商”相号召,积极鼓励兴办资本主义工商业,这一精神直接体现在它所制定的一系列经济法规之中.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以确定商人权利为中心,给予商办公司,官办公司和官商合办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综上可看出,清末法律移植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直接通过立法程序确认引进的外国法为本国法律.相对于立法移植,清末在法理移植和司法移植方面相对不足;清末法律移植在内容上具有先进性,超前性及民族性,政治因素对清末法律移植的影响也颇深,它直接影响了清末法律移植的成效.二,清末法律移植的现代启示?通过对清末法律移植的经验与教训的借鉴将对我国当今和今后的法律移植活动有重大意义.首先,法律移植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清政府在移植外国法律时没有深入考察中国当时的基本国情和研究中西文化融合的程度,而在短期内仓促被动地进行法律改革,充满了急功近利的色彩.而且移植先进国家法律的关键是移植的法律要符合被移植国家经济的发展规律.因为法律改革归根到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如果经济状况还没有达到必须建立一种更高形式的法律制度及其价值体系的话,法律移植就很难成功.第二,重视法的本土化.清末在移植外来法时只是单纯的摘抄与生搬硬套与本国法律得不到真正的融合,在民众心里法律意识虽然有了一些萌芽,但人们很难真正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法律移植作为人类的实践活动,应该是积极的,主动的,甚至是带有创造性的,我们应在本国给外来法律努力寻找适合它生长的土壤,让它生根发芽.第三,积极推进法学教育发挥法学家的作用促进法律的发展.清末修律是由精通中西的法学家沈家本主持,在伍廷芳,俞廉三等修律大臣及西国律师,日本博士共同参与下进行的.且在此过程中培养了一批法律专用人才,他们对当时法律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这些对当今的法制改革都是值得借鉴的.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中国法学.2002(3).【3】阿兰?沃森.法律移植论.比较法研究.1989(1).【4】高尚.清末修律变法与法律移植.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作者简介:欧佳佳,新疆大学研究生院2008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新疆地方法制史7。
《晚清法律移植之殇》范文

《晚清法律移植之殇》篇一一、引言晚清时期,我国处于空前的政治变革与社会动荡之中。
在应对外来挑战的同时,中国统治阶层也在寻找与现代化国家建设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晚清时期实施的法律移植可谓是极富深意的政治改革之举。
然而,这一时期的法律移植却遭遇了诸多困境与挑战,最终未能完全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本文旨在探讨晚清法律移植的背景、过程及其所面临的困境,并分析其带来的影响和教训。
二、晚清法律移植的背景晚清时期,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洋务运动的兴起,中国开始逐渐接触并学习西方的先进科技与文化。
在这一过程中,西方的法律制度逐渐引起了统治阶层的关注。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晚清政府开始尝试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期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三、晚清法律移植的过程晚清时期的法律移植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翻译与引进西方法律书籍和理论,为后续的法律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第二阶段则是将西方的法律制度引入中国,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进行实践。
然而,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诸多困境与挑战。
四、晚清法律移植面临的困境1. 文化差异:西方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在移植过程中难以完全适应中国的社会环境。
2. 统治阶层的保守思想:部分统治阶层对西方的法律制度持怀疑态度,阻碍了法律移植的进程。
3. 法律实施难度大:西方法律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需要配套的司法体系、律师制度等支持,而晚清时期的中国缺乏这些条件,导致法律实施难度大。
4. 外来势力的干扰:在西方列强的干预下,晚清政府的法律移植往往需要考虑到外交因素,使得改革进程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五、晚清法律移植的影响及教训晚清时期的法律移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进程,为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统治阶层的保守思想、法律实施难度大以及外来势力的干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法律移植的效果有限。
首先,文化差异导致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实践中难以完全适应社会环境。
清末法律移植的现代反思

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寻根溯源,始自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
此次改革是在全面扬弃中国法律传统,全盘引进西方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
如果单从形式上看,毫无疑问,这次中国有史以来开天辟地第一次的大规模法律移植活动是卓有成效的:自成一体、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在国家法的层面上消亡了,取而代之的是以六法为中心的西方现代意义的法律体系,中国法制乃以此为契机,开始了向现代化的转型。
沈家本也因此而获得了后世的持久赞誉和推崇,被誉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著名学者杨鸿烈称其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然而,无论从主事者的初衷还是最终的结局看,改革的结果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之外。
它不仅未能挽救风雨飘摇的清王朝,相反地加剧了晚清政局的动荡。
而如果对这场改革赋予更多现代意义的解读,把它视为中国百年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方面和部分,或者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开端的话,那么,其得失的评价将会变得十分的复杂和困难,而现有的流行的结论总给人以失之于简单和肤浅之感。
众所周知,清末修律是在欧风美雨催化下发生的,原非中国自身社会发展的自然诉求,复被用作摆脱内外困境、实现政治功利目标的工具,宛若揠苗助长的父母荫庇下的早产儿,难以保证其心智健全、肢体完好。
由于它超越了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阶段,失之空阔而缺乏适用性,从而使法制的现代化建筑于流沙之上,不可避免地流于形式而无法得到持久的支撑和生命力。
先天的不足,加上后天的乏力,直接导致法制移植和建构过程中非制度层面意识、精神因素的缺失,从而在本土化过程中遭遇困境和悖妄,而这一切都可以从清末改革那里找到其渊薮:正是由于这一改革与生俱来的缺陷和失误,注定了由沈氏肇端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路的曲折和坎坷。
清末修律的成果并不曾因清室覆灭而化为乌有,从形式到内容,它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
民国初造,其立法建制即以修律的成果为基础,其后,中国法制建设在多次狂风暴雨的社会变革间歇艰难前行,经历了取法日德,到以俄为师,而后兼采英美的近百年发展道路,这一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乃是清末法律移植运动的延续。
评清末新律--从立法主旨析其成败演讲范文

</Script> 摘要:清末修律,是先进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希冀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苟延残喘,从而“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他们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造就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体,而没有将其本土化。
清末修律的失败也就成了不变的结局。
关键词:清末新律沈家本仁礼一、背景和起因建立在封建制经济基础之上的清王朝,到乾隆后期,特别是嘉庆以来,更加腐朽4。
政治的黑暗,加之大官僚、大地主大肆兼并土地,致使劳动人民日益破产,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而正当清王朝的统治日益衰落、动摇的时候,西方资本主义却有了迅速发展。
“资本主义如果不经常扩大其统治范围,如果不开发新的地方并把非资本主义的古老国家卷入世界经济旋涡之中,它就不能存在与发展5”。
一八四○年的鸦片战争,由于清朝统治集团的昏愦和推行妥协、退让的政策,致使战争失败,从此,中国由独立自主的封建社会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
尽管清朝统治者在一个时期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人民革命力量的不断打击和帝国主义的胁迫下,特别是到一九○○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入中国之后,清朝统治者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光绪二十八年(一九○二年),清政府在与各国修订商约时,英、日、美、葡四国表示如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
帝国主义的虚假诺言,刺激了清政府修律的积极性,力图“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条,“务期中外通行”,“与各国无大悬绝”。
“为了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镇压中国人民,反映官僚买办阶级的要求,调整新的社会关系6”;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企图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来掩盖其专制统治的实质,欺骗人民,抵制和破坏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对其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较大的修改。
评清末新律 --从立法主旨析其成败

评清末新律--从立法主旨析其成败【摘要】清末新律的制定是清朝晚期进行政治改革的一部分,旨在实现法治化、近代化的目标。
通过对新律立法概况和立法主旨的分析,可以看出其未能完全实现预期效果。
尽管新律在一些方面取得了成就,如加强了国家统治能力和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但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实施不力和对传统观念的忽视。
造成新律成败的原因主要包括了政治环境的动荡、社会变革的不完善以及制度自身的局限性。
新律的影响在于为中国近代法治制度的奠基提供了重要经验,同时为未来政治改革提供了借鉴。
展望未来,可以通过对新律成败的经验教训,借鉴其中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推动法治进程,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清末新律、立法、主旨、成败、成就、不足、影响、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清末时期,中国面临着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旧有的法律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当时的社会需求。
为了推进政治改革,清朝政府开始探讨制定新的法律,以期推动社会进步和现代化。
清末新律作为清政府在法律领域的一次重要探索,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清末新律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变法派人士倡导进行法律改革,提出了“新学派”和“律例派”的理念,试图通过制定新的律法来加强国家管理和治理。
在这一背景下,清政府开始积极研究和制定新的法律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清末新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这一举措引起了当时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受到了积极的评价和批评。
新律的实施对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当时中国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今天回顾清末新律的历史过程时,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其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探讨其立法的主旨以及成败的原因,从而更好地理解清末法律改革的历史意义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清末新律作为中国近代法制史上一次重要的立法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促进法治建设,加强国家治理能力。
对于研究清末新律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清末新律的制定涉及到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与现代法律体系的融合与转化,反映了中国近代法律发展的轨迹和特点。
浅析清末修律中的法律移植——以日本的影响为视角

浅析清末修律中的法律移植——以日本的影响为视角作者:刘群叶指导教师:毕凌雪(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泰安 271018)【摘要】20世纪初,清末修律改革被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使得中国法律从体例到内容,从法律术语到法律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成为大陆法系的组成部分。
而日本法作为中国法律与大陆法系法律媒介,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本文立足于中国近代社会的历史事实,探析清末修律和法律移植受日本影响的原因,以及法制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律移植日本的影响日本法清末修律被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因为它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标志着中国法制从两千多年的封闭状态开始走向世界。
它不同于中国封建历朝历代变法改革的最大特点,就是学习和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使得中国法律从体例到内容,从法律术语到法律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华法系的独尊地位随之开始让位于大陆法系, 中国法律渐而成为大陆法系的组成部分。
若说作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的沈家本是“媒介东西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介冰人” ,[1]那么媒介东西法律制度的法律当属近代日本法。
日本法作为中国法律与大陆法系法律媒介,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2]以日本的影响为视角研究清末法制改革,有利于总结我国法律改革的历史经验,促进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日本的影响为视角,进一步研究清末修律和法律移植,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1 清末修律受日本影响的原因在晚清修律前30 余年内, 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 而清朝的法律却停止不前,无论是法律形式还是法律内容都带有严重的滞后性。
鸦片战争后,西方侵略者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干涉中国的司法主权,并为促使清政府修订法律,以适合维护、扩大其在华利益的需要,抛出了可以有条件地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诱饵。
清政府以此为契机进行变法修律,修律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日本的影响,日本明治维新时完成了法律制度的近代化, 政治、经济、文化随法律的近代化而迅速发展, 逐渐强大起来。
浅析晚清法律移植的原因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浅析晚清法律移植的原因课程名称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姓名董江流学号 201302050510 专业中国近现代史年级 2013级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日期(年月日) 2014.09.09 研究生课程论文评价标准指标评价内容评价等级(分值)得分A B C D选题选题是否新颖;是否有意义;是否与本门课程相关。
20-16 15-11 10-6 5-0论证思路是否清晰;逻辑是否严密;结构是否严谨;研究方法是否得当;论证是否充分。
20-16 15-11 10-6 5-0文献文献资料是否翔实;是否具有代表性。
20-16 15-11 10-6 5-0规范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流畅;体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
20-16 15-11 10-6 5-0能力是否运用了本门课程的有关理论知识;是否体现了科学研究能力。
20-16 15-11 10-6 5-0评阅教师签名:年月日总分: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制浅析晚清法律移植的原因摘要:20世纪初,晚清政府推行修律改革,法律移植是清末修律改革的重要内容。
这场法律移植活动是一次有益的实践,它使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而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界在引进西方法律以及法学思想方面的努力,为以后中华民国时期的立法起到了准备作用,亦为现今我国法律移植提供了现代借鉴。
所以晚清法律移植的原因很值得我们探讨,找出它的原因才能更好的分析其利弊。
关键词:晚清法律移植原因法律移植是不同文明之间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鉴与取舍的过程,只要国家或民族间彼此发生了关系,都将会造成文化上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
关于法律移植,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曾作过精辟论述,即“为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1]这番论述,曾影响了将近两个世纪的比较法学家的思想。
1902至1911年,即从沈家本、伍廷芳受命担任修订法律大臣至清帝退位,是大清王朝在内外交迫中垂死挣扎的最后十年,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创性十年,在这一时期颁布了大量的新式法律文件,重要的有《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十九信条》(1911年11月)《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等等,因清朝灭亡而未及审核。
对清末法律移植的思考与借鉴
对清末法律移植的思考与借鉴
杨晓莉
【期刊名称】《理论导刊》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20世纪初,晚清政府推行修律改革,法律移植是清末修律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场法律移植活动是一次有益的实践,它使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而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界在引进西方法律以及法学思想方面的努力,为以后中华民国时期的立法起到了准备作用,亦为现今我国法律移植提供了现代借鉴.
【总页数】3页(P110-112)
【作者】杨晓莉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西安,71006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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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末法律移植的思考与借鉴_杨晓莉
益的实践,它使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 而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界在引进西方法律以及法学思想方
面的努力,为以后中华民国时期的立法起到了准备作用,亦为现今鉴
中 图 分 类 号 :D929.4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2-7408(2010)01-0111-03
作 者 简 介 :杨 晓 莉 (1977-),女 ,山 东 临 邑 人 ,西 北 大 学 中 国 思 想 文 化 研 究 所 2007级 博 士 研 究 生 ,从 事 中 国 近 现 代 思 想 文 化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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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
文史纵横
迪作用。 在晚清修律之前, 欧亚已经有不少国家成功引进大陆 法系的范例。 如欧洲的奥地利、 亚洲的日本。 日本、 奥地利等 国家取法大陆法系之后的军力强盛, 对于在军事上屡次失败的 晚清政府来说, 无疑是最具有诱惑力的。 尤其是日本明治维新 的成功, 给中国以很大的启迪。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 系 (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 吸收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 并予 以贯彻实行的活动。 [1]中国近代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 是如何对待西方文化的涌入, 二是如何改造传统文化。 反映在 思想与学术的争论上, 无外乎有三种观点: 一是将西方学说视 为洪水猛兽, 固守传统, 欲以 “孔孟之道” 抵御西方的浸透, 甚至拯救世界。 二是崇尚西学, 并以为中国传统之学是中国社 会发展的阻力, 认为中国若要自立于世界之林, 就必须效法西 方, 抛弃传统。 三是认为中西之学各有所长, 可以互为补充完 善。 今天我们反观近代百余年的发展, 很容易接受第三种观 点。 但是, 在百余年前的历史氛围中,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 现实中, 人们更容易倾向第二种观点。 首先, 在面临亘古未有 的亡国亡族的危机中, 以救亡图存为己任的仁人志士不具备西 方启蒙思想家那样的条件— ——从容面对自己的传 统 , 从 容 挖 掘 古代文化中的精华以更新传统。 时不我待的变革, 唯有从实力 强大的西方 “拿来”。 其次, 近代西方的殖民炮火使被殖民国 家和地区既无机会也无权力选择自己的道路。 现实中的变革也 唯有效法西方的模式。 虽然传统依然凭借着强大的惯性影响着 现实中的变革, 但是企图摆脱传统的变革也确实将传统割裂得 支离破碎。 [2]
浅论晚清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浅论晚清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吴 娜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摘 要:中华法系几千年的君权与专制思想终于在晚晴时期内外交困的政治格局之下无以为继,法律移植成为晚清法律变革的必然方式。
法律作为一国社会状况的反映,由于中国封建法律传统的强烈抵制,晚清时期的法律移植最终只能“浅尝辄止”。
由此引发的关于如何解决法律移植的“本土化”的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索。
关键词:晚清法律移植;法律本土化;法律近代化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5-0136-02作者简介:吴娜(1990-),女,甘肃民勤人,甘肃政法法学院,法学硕士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法律近代化是指“法律从传统旧制到现代法制的一种运动”。
这一运动是从法律观念、法律价值体系和法律行为几个方面来展开,以使得法律适应近现代的社会环境。
中国的法律近代化从时代角度上来讲,发生在晚清时期,在当时的形势要求之下,中国的传统封建旧法体制经历了一场近代化的洗礼。
中国的法制近代化是指中国法律打破中华法系的传统格局,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制接轨的一个过程与运动。
一、法律移植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必然途径在晚清内外交困的局势之下,想要通过对封建旧法体制大刀阔斧改革的方式完成法律的变革,显然是不可能的。
西方法律、政治思想的不断渗透和不少仁人志士的肺腑呐喊已经让学习西方先进法律成为此次法律变革的必然途径。
(一)法律移植对于法律近代化而言的合理性“法律移植”作为法律近代化的方式之一,学界对其含义的界定可以概括为: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制度,或者体例、内容的吸收和引进。
这些解释都体现了一个核心内容,即“都是指对他国(地区)法律的植入和吸纳”①。
追及法律移植发生的原因,则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解剖。
一方面在于,法律发展的共通性为法律移植提供了可能性。
法律作为统治者维护统治秩序的一种工具,归根结底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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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末法律移植的得失[摘要]清末法律移植开辟了中国法制近现代化的先河。
它直接移植西方宪政制度、民法、刑法及诉讼法制度,取得了巨大成果。
它没有切合中国传统文化实际,也缺乏必要而坚实的经济基础,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
审视和反思这一过程,对推进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清末;法律移植;得失;现代反思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清末的法律移植是一种立法移植;具有很大的超前性;且深受清廷的政治影响。
它开辟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先河,是中国传统法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转型的开端,对后世的法律发展有划时代性的意义。
但是,清末的法律移植是被动的、急促的、也是消化不良的。
历史的事实其实都在提醒我们,在今后的法律发展道路上,吸取历史的教训,反思当时的错误,是非常有必要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清末法律移植的主要成就与特点(一)清末法律移植的主要成就清末的法律移植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06年以前的准备阶段,第二阶段是1906年到1911年间的实践阶段。
准备阶段的活动大致以对现存法律的小修补为主,同时也颁布了一些应急的单行法规。
在实践的阶段,清廷改革者移植制定了大量新法,取得了巨大成效,但也引发了几次大规模的激烈论战。
最激烈也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清末“礼法之争”。
1.移植宪政制度,制定《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它以日本的《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同时也参照了德国和法国的相关规定。
学者认为“中国的《钦定宪法大纲》只列君上大权,纯为日本宪法的副本,无一不与之相同”{1}。
宪法大纲的颁布,具有重大的意义:其一,它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标志了中国宪政的艰难起步;它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标志了中华法系的母法解体的开端;其二,它对君权作出14条规定,表明君权人定,打破了君权神授的传统观念;且打破了君权至上至广的封建专制传统;其三,它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9条,第一次承认了“臣民”有“权利”,开始确定宪法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
当然它也存在致命的缺陷:其一,它以钦定而不是民定的方式被制定;只是宪法“大纲”,且规定长达9年的预备期;其二,它将君权规定到基本不受约束的程度,没有动摇君主专制的根基;其三,它在附录中规定臣民权利义务,主要强调义务,轻视“权利”,且规定可以限制和取消。
1911年11月,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廷为挽救危机而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是中国第一部议会君主制宪法文件,是清廷移植英国立宪君主制的结果。
《十九信条》对皇权作了较大的约束,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采取了英国式的“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政体。
《十九信条》颁布三个月后,它随清廷的覆灭而昙花一现。
2.移植西方刑法,变革中国封建刑法清末法律移植中新刑法的制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构成是刑法,甚至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刑法。
清末刑法的改革经历了由《大清律例》到《大清现行刑律》,再到《大清新刑律》的演变过程。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改变了传统诸法合体的形式,移植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废除了旧律中八议、十恶等名目,确立了新的资产阶级的刑罚体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伴随刑法改革而发生的“礼法之争”,虽然以法理派的妥协告终,但它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大清新刑律》中保留的《暂行章程》,只是“暂行”的附件,这表明即便在这些事关封建伦常纲要的事项上,礼教派也未能全胜,法理派也未必全败,这就为以后的法律修订打下了良好根基,影响了清廷垮台后整个民国的刑事立法。
3.移植德日民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8月清廷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
该草案对德日民法典进行了移植和借鉴,在体例结构上采用德国民法的“五分法”编纂体例,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
前三编由法律馆制定,以“模范列强”为主,采用了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即人格权平等、契约自由、私权至上和过错责任等;后二编由礼学馆制定,“以固守国粹为主”,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
草案借鉴德日民法,甚至有抄袭之嫌,但其积极意义是不可抹煞。
它不仅推动了民法精神传播,普及了私法理念,开创中国法律史上独立编纂民法典的先河,促进了中国民法学理论形成和发展,为民国初期和中华民国的民事立法,甚至现今的民法典编纂,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移植西方文化教育制度,废科举开言路早在1898年康有为在《请开学校折》中,建议清廷“远法德国,近采日本,以定学制”,设立小学、中学、专门高等学和大学。
1901年8月,清廷下诏命自明年始废八股、停武科;同年9月谕令整饬京师大学堂,将京师及各省的官学、书院等改为学堂,广兴实学。
1903年至1905年9月,袁世凯、张之洞等人,两次奏请停科举、广学校,清政府遂宣布废止科举,下诏“著即自丙午(1906年)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科举考试亦即停止。
”至此,科举制度,终归废弃。
严复将此称为无异于古之废封建的“数千年中莫大之举动”。
至于文化传播,1906至1908年清廷先后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建立了新闻报刊法律制度。
到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臣民权利义务第二条规定:“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传播权升到了宪法权利的高度。
5.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制度清末的这次法律变革还使中国在国际交往中贯彻了平等交往的理念,在商法上也有很多的变革,全面引进了西方很多的法律术语和原则,如公司、保险、破产、陪审员、自由心证、审判公开等。
近代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制度,其实也都是在清末时期从西方移植过来的。
这些一系列的移植成果,都在推动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同时也是在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发展奠定基础。
柏拉图曾经说过:“如果我们发现外国的法律更好,那我们也会采用而不会因为它是外国法律而予以拒斥。
”{2}中国清末的法律移植,非常典型地诠释了这一观点。
(二)清末法律移植的主要特点1.清末法律移植的内容主要是立法移植根据法律移植的移植方式分类有两种:一种是立法移植,还有一种就是司法移植。
前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直接通过立法程序确定引进的外国法为本国法律;后者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直接援引外国的法律,对具体的案件进行解释,形成对特定具体问题的判例。
从移植西方法律的方式来看,清末法律移植主要采用的是立法移植,并且大部分内容是直接照搬西方的法律条文,编制中国的成文法典。
2.清末法律移植在内容上具有先进性,国际性和民族性先进性表现为:纵向看,清末法律移植是对封建传统法制的革命,是历史的巨大进步;横向看,清末法律移植在多方面都直接移植了当时世界最进步的法律制度。
国际性指的是大部分的法条都是参照西方法来制定的,像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都有在草案中反映。
民族性表现在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方面的保留。
尤其是清廷以《暂行章程》的形式对义关伦常内容的保留,更表明了清廷“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的立法态度。
3.清末法律移植深受当时清政府的政治因素影响1900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慈禧太后被迫挟持光绪皇帝而逃亡西安。
在万般无奈下,清廷才发布“变法”。
上谕直至1902年4月6日,慈禧太后才同意派沈家本、伍廷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修律活动。
正是这样的政治背景,导致了中国的法律移植是列强炮口下的改革,是新政无奈的选择。
二、清末法律移植的主要缺陷和消极影响马克思曾对中国近代的变革作过生动的描述:“英国的大炮破坏了中国皇帝的权威,迫使天朝帝国与地上的世界接触。
与外界完全隔绝曾是保存旧中国的首要条件,而当这种隔绝状态在英国的努力之下被暴力所打破的时候,接踵而来的必然是解体的过程,正如小心保存在秘密棺木屋的木乃伊一接触新鲜空气便必然要解体一样。
”{3}由于中国是被动的进行法律移植的,许多参与立法的人都未必能真正地把握西方法律理论的精髓,更何况当时中国百姓的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意识以及经济基础等都远不能与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律制度匹配。
因此,这场法律移植有了很多的缺陷。
(一)清末法律移植只移植了西方律法,对传统现实的考量不足清末修律急促的移植西方法律,没有改造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许多法律成了中西法律相结合的怪胎。
例如,晚清所制定的《钦定大清商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律》(另一部分为《商人通例》){4},它在借鉴外国公司立法的基础上,对公司的组织形式、创办呈报方法、经营管理方式和股东权利义务等都是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但是,它对国外公司的立法移植过多,而对中国传统的商业行为和商事习惯就关注地相对比较少。
《大清商律草案》就是因为移植外国法的痕迹太重而遭到当时商界的大面积排斥,因而未得到实际的实施。
尽管该草案在内容上力求融贯中西,却最终因清政府的覆灭而在没有得到决议的情况下就成了废案。
(二)清末法律移植在一定程度上同当时的经济文化相脱节清末的经济文化虽有所发展,但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文化依然有差别。
清末修律的法律移植一定程度上同当时的经济文化相脱节。
虽然通过移植的法律可以超出社会现实,但是如果移植的法律与现实的经济状况、文化背景和群众观念相脱离,就只能形成一种漂流于社会之外的法律文本,难以发生实际作用。
这就不难理解《公司律》和《破产律》颁行不久后又被明文废止了。
以《破产律》为例,尽管其体系和内容都是以日本破产法为参照,表现出与世界商事立法接轨的先进性,但由于这些规定与晚清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机制产生了严重的抵牾,而受到开明企业家的批评和政府官员的抵制。
(三)清末法律移植修律进程过快,没有循序渐进清末主要是通过聘请外国的法律专家制订法律,这样的过程中不仅存在中日、中西文化的差异,法律的误译,也使移植的法律没能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
而且在移植的过程中法律改革家们没注意循序渐进,急功近利地想快速地达到法律大改革的效果,这也是导致修订的法律不能很好地得到实施的一大主要原因。
如《刑事民事诉讼草案》吸收了西方的辩护原则、陪审制度,但中国的传统就是“恶讼”,追求的是“无讼”,所以辩护、陪审等制度在中国没有合适的土壤,因而在修订后不久就被搁置了。
其中有《草案》的规定不符合统治者的要求,当然也有脱离了传统和当时的社会背景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