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制度的本土化初探

合集下载

论判例法的本土化之路——对我国判例法制度建构的几点意见

论判例法的本土化之路——对我国判例法制度建构的几点意见

论判例法的本土化之路——对我国判例法制度建构的几点意

陶玲
【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21)005
【摘要】遵循先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建立判例法制度是老生常谈的一个议题.判例法本土化对于我国司法实践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尽管众多法律工作者在理论界与法律实践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与尝试,但是直到今天判例法本土化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我国判例法的实践现状令人堪忧.我国司法工作者们应当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判例法制度.
【总页数】3页(P107-109)
【作者】陶玲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
【相关文献】
1.我国判例法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J], 闫文博;冯志伟
2.成文法与判例法在我国法制中的嫁接运用 [J], 赵衍
3.论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构建——基于美国行政判例法与制定法互动之启示 [J], 承上
4.判例法之中国本土化价值论 [J], 刘炳君
5.英国判例法制度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启示 [J], 边蕾;刘芳芳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摘要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并逐渐实现了本土化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过程以及如何实现本土化的目标。

首先,我们将回顾中国法律体系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的需求。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

最后,我们将分析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中国法律、近代化、本土化、传统特点、现代化需求、历史背景、主要进程、现状、挑战、解决方案1. 引言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并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近代化和本土化的进程、现状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2. 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需求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主要包括家法、族法、宗法等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基础的传统法律制度。

这种法律体系在传统社会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传统法律制度逐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现代化的需求要求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公正、效率高,并且更具国际化。

3.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主要包括西方法制的传入和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动。

19世纪末,西方法制思想开始进入中国,并对中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后,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现代化的尝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主要进程包括宪法的制定、法律的编纂和立法机构的设立等。

4. 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尽管中国的法律近代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本土化的进程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法律的本土化需要考虑不同地区和民族的特点。

其次,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对法律的本土化提出了新的需求。

然而,尚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如法律实施的不公平性和法律执行中的腐败问题等。

5. 解决方案为实现中国法律的本土化,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

首先,应加强立法和司法独立,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

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在我国古代,判例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它对于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判例制度,即依据案例来判断和解决类似案件的一种司法规范。

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法官或官员可以依据过去的判决案例和相关规定来裁定案件的结果。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以案释法、以案定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强调实际案件和案情的具体情况。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

与刻板的法律原则相比,判例制度更加注重司法人员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和综合判断,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关怀和理解,更加注重以案释法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在古代社会中,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判例制度则恰恰体现了这种人文情怀和公平意识。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或官员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偏见或利益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这种情况在古代社会中也是存在的。

而判例制度则通过引用过去的判决案例和相关规定来裁定案件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人员的主观干预,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透明和可靠。

然而,虽然判例制度在我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判例制度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可能会受到一些司法人员的个人偏见和利益的影响,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公正的判决。

判例制度对于新情况和新问题的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会导致法律的僵化和滞后。

鉴于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的一些积极作用和一些问题和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为当代的司法实践和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可以借鉴其强调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的精神,加强司法人员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和综合判断,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关怀和理解。

可以借鉴其减少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加强司法监督和公正审判,提高司法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可靠。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的精神,减少了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反思

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反思

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反思一、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体系中的基石,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化、明确化,旨在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

然而,在全球化与本土化的交织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的本土化过程却面临着诸多挑战与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反思与建议。

二、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现状罪刑法定原则的本土化,是指将这一原则与中国传统文化、社会制度、法律实践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体系。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刑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刑法典的修订不断完善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更加注重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适用。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偏差;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犯罪形态的变化,一些新型犯罪行为的定性与处罚也面临着挑战。

三、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问题1.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强调“礼治”而非“法治”。

这种文化背景下,司法人员往往更加注重道德评价和道德教化,而忽视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规范性。

这种观念上的偏差导致了一些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过于依赖主观判断,而忽视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客观要求。

2. 新型犯罪行为的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犯罪形态的变化,一些新型犯罪行为层出不穷。

这些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给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带来了挑战。

例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行为,其定性与处罚需要更加深入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

3. 司法实践中的偏差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一些司法人员过于注重社会效果而忽视了法律效果,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客观性要求认识不足,导致了一些定罪量刑的不当。

四、罪刑法定原则本土化的反思与建议1. 深化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与认识要深化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加强对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学习。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news_bd”>一、法律移植的概述( 一) 法律移植的概念法律移植中的移植大家普遍了解的是涉及到植物学和医学的概念。

但是法律也有移植,法律移植的移植是不同的文化之间在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与取舍的过程。

我国学者张文显教授将其定义为: 法律移植,在对他国法律进行选择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外国的法律,使之为本国所用,成为构成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二) 法律移植的特点作为法律文化的一种现象,法律移植当然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法律移植具有共通性。

法律的传出者与接受者之间要有某种相同的法律运行规律,不会发生排斥,是可以相互吸收和融合的。

其次,法律移植是法律的移出和移入的统一整体。

移出是输出、传播,将本国的法律规则、原则等法律文化迁移到国外,而移入则是引进和吸收他国先进精华到本国。

再次,法律移植需要具备科学性和技术性。

这是说在法律移植时是要讲究方法和技巧的,不能照搬和生搬而是要有选择性。

( 三)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差距的,当今是科技、经济飞速发展时代,摸着石头过河的摸索式发展已然不能适应现今时代的发展速度,落后就要挨打,这是我们从历史中吸取的教训。

琳琅满目的法律成果也都是全世界的人类文明创造的,我们在没有达到如此先进头脑的时候就要吸取世界的精华,并对不适应的加以改造以使其顺应我们特有的法律文化潮流,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

所以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任何时候各国的法律并不是同时进步和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第二,法律的发展过程并不是孤立的,个人的思维,乃至一个国家的思维是有限的,并不能使法律达到最高的高度,只有增强国际交流,国际合作才能更加推进法制进程。

二、法的本土化概述( 一) 法的本土化的概念法的本土化,是指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的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与嫁接使其能渗入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

劳东燕著作罪刑法定本土化叙事

劳东燕著作罪刑法定本土化叙事

劳东燕著作罪刑法定本土化叙事
罪刑法定本土化叙事,是指从个别化走向一般化、抽象化。

劳东燕教授认为,“以德国法学家边沁( AugustineBayr)、奥斯丁
( OskarOstineAustains- Austin)等人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立法理念和主张,作为探讨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的思想资源和重要依据”;他把罪刑法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概括为“四大关系”: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古老与先进的关系,保守性与创新性的关系,合理与适度的关系,最后还谈到了研究罪刑法定应坚持实证精神与规范精神并存的方法论原则。

在本文开始部分,首先表明观点:刑法领域内所谓的创新并非对已经成熟的制度的破坏或变更,而恰恰相反,它通过顺应时代潮流,融入时代特征才能使其焕发青春。

如果将刑罚作为手段,那么刑法就不再是一种科学而是沦落为一门艺术。

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说过的那样:“即便某项制度真的很好,但只要不符合
时代要求,没有多少现实意义,仍然是需要修改甚至废止的。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学研究工作者既要深刻挖掘犯罪原因及预防犯罪对策,又要用全新视角去评价各项措施效果,才能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理论水平迈上新台阶。

当我们的生活中有了人类社会,我们自己也随着这个社会被同化,虽然心智健全的我们处于人群之中却像行尸走肉一般活得毫无乐趣。

若能超越自身局限,努力克服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站在整个世界的高度来考虑人生目标,就不难在各式各样的人生境遇里,获得属于自己的幸福。

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当今中国正处于深刻的变革中。

其主要标志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变革呼唤着法的变革,法的变革仰仗法学研究的探索、开道。

近年来,一些法学家呼吁借鉴国外法治的优点和我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构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现代化的法律体系。

为此,研究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主要特点,是很有意义的。

一、“混合法”是中国的法律传统长期以来,在中外法学界据统治地位的观点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只有两种法律传统,即以“立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成文法”和以“司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判例法。

“成文法”以成文法和法典编纂为特征,将立法、司法从形式上严格分开,法院的判决只是运用法律的结果,而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国、德国等国家最早实行此类法律体系,故称其为“大陆法系”。

判例法以法官“遵循先例”为特征,即法官援引判例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法官所创制的判例,定期汇编刊印发行,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英国、美国等国最早推行此类法律体系,故称其为“英美法系”。

然而,历史告诉我们,,法律发展史上还存在着一种与上述两种法律传统截然不同的法律传统,这就是以上述两种法律体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可以称之为“混合法”体系。

这种法律传统以对成文法和判例法并重为特征,即当成文法宜于社会生活时便制定颁布成文法并运用之裁判案件;当无成文法或者现有条文法不宜于社会生活时便创制和运用判例,当条件成熟时将判例上升为法律条文。

中国古代、近代乃至现代实行的就是这种混合法体系(参阅武树臣:《走向东方,走向“混合法”》)。

据史书记载,夏朝的法律称为“禹刑”,商朝的法律称为“汤刑”,西周时期(公元前1027年到公元前770年)有《周礼》、“吕刑”等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476年),当时的郑国和晋国先后制定、颁布成文法;至战国时期(公元前476年到公元前221年),各国纷纷相继制定、颁布成文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魏国的《法经》。

我国司法判例制度的探索问题与完善

我国司法判例制度的探索问题与完善

我国司法判例制度的探索问题与完善摘要:我国没有正式建立司法判例制度,但有关判例制度的实践探索已经展开。

在探索的过程中,存在着案例范围不清、效力不明、多元化案例指导模式弱化了指导实效以及行政性案例发展相对不足等问题。

主要原因是案例与判例概念上的混同、案例指导制度缺乏整体定位以及没有充分重视行政判例的特殊价值。

改进与完善之策在于实现从“案例”指导单轨制到“案例”指导与“判例”援用双轨制的转变,实行“二元案例指导”和“一元判例援用”模式,建立制定法依赖型判例为主导的判例制度,强化行政判例的创制和效力。

关键词:司法实践;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双轨制”;法官素质在我国,司法判例制度还没有正式建立,但有关判例制度的实践探索已经展开。

对有关判例的实践探索进行梳理和探讨,事关我国现行法律渊源的范围、三大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等基本理论和制度的重新构建,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有关判例制度的实践探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建设恢复并加快建设速度,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健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成文法律制度的不适应性(包括技术上的适法困难)以及法官素质整体较低问题还是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

为了应对这种不适应性和主体缺陷,官方不是使用“判例”,而是使用“案例”来予以消除。

既然是案例,就不能名正言顺地说其有法律效力。

由此,案例借鉴、案例指导制度应运而生。

显然,所谓的“案例”时代构成了研究当下中国判例制度时无可争议的事实基础。

起初为了实现“同种案件同种判决”这种朴素的公平观,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5年之前,就将一些典型案例作为一般文件下发,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通过类似于内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的,一定程度上带有人治思维模式的特征。

至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刊登典型案例。

其法律依据是《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案例指导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审判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加以定位,在其相关文件中指出这些案例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判例法制度的本土化初探[摘要]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利弊。

如今世界两大法系趋于融合。

大陆法系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逐渐重视对判例法的研究。

针对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希望探讨判例法在中国本土化的可能性和意义,为我国法制建设提出设想。

[关键词]法律移植;英美法系;判例法;本土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两大主要法系,出于不同的背景而形成了迥然不同的法律内容和法律形式。

随着全球政治经济交流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加深,不同法系之间产生了趋同现象。

笔者认为法系间相互借鉴的途径之一就是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可以使各法系取他人长处补自身不足。

而我国的法律文化意识薄弱,法制建设存在缺陷,通过法律移植或许可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另外就目前法制状况看,我国是否也可以塑造判例制度。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简单论述,并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

一、关于判例法的几个问题我国法治建设中能否移植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一直是学者关注的问题。

在讨论移植判例法制度的问题前,首先解释以下几个概念。

(一)法律移植的内涵“移植”一词起初被运用于医学和植物学。

我国学者对法律移植的解释有许多种,而这些定义的本质相同。

本文采用了刘作翔先生对法律移植的定义,即指在不同国家和社会间相互引进和吸收的法的继承的主要方式,具体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建构本国法律体系时,对外国法(不限于一个,可能会涉及多个外国法)进行鉴别、认同、调适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乃至法律观念等等,使它们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①从涵义看,法律移植不是简单的照抄,包含了借鉴、调适等。

在移植其他法系或者外国法时,更要考虑到移植国外法律后的同化问题,即外国法是否与本国国情相适应,是否符合本国的现实需要等问题。

法律移植的过程也是取精华和去糟粕的过程。

我们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曾移植了大量的外国法。

中国对判例制度的借鉴,也应属于法律移植的范畴。

(二)判例、判例法、判例制度的概念判例是指作为判案所要依据的判决。

②判例法是指一种由判例发展而来的法律,即寓于判例中法的原则和精神。

它专指英国历史上由威斯敏斯特法院判决发展起来的、由法官创造的法律。

③判例制度是指有关判例的地位、内容、形式、效力以及判例的产生、适用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制度,判例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

而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在审理案件时,判例只具参考价值,而无法律效力。

中国若要移植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就要考虑判例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等问题。

(三)学界观点我国学界对是否有必要移植判例制度有三种观点,如下陈述:④观点一:赞成我国移植判例法。

原因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与融合成为趋势;我国法制史上存在过“判例”;判例还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运用判例教学还能促进对公民的法律教育。

观点二:反对我国移植判例法。

支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判例法是法官造法,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法官还没有运用判例判案的素质、方法和经验。

而判例本身的复杂性、个别性是其显著的缺陷。

观点三:我国的判例研究要走出认识的误区,加强判例研究的目的性,并发现其优势和不足,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而非照抄其他法系的判例制度。

综上,笔者认为观点三较合理。

我国的法律体系与英美法系大相径庭,移植判例制度实际是判例制度中国化的过程,应着重考虑我国国情,通过研究和借鉴来完善自身法律制度,而非单纯地建设中国判例制度。

二、判例法的形成和发展判例制度源于英国。

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也是判例制度的发展过程。

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存在怎样的前提?中华法系中是否存在“判例”制度?以下将做简述。

(一)西方判例法的形成与发展判例法最早通行于整个英格兰,其形成有偶然性。

1066年,原为英王后代的法兰西诺曼公爵以武力征服英国后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加速了普通法的形成。

当时,国王派遣法官在国内巡回审判,在此过程中积累的案例和法律观点逐渐集合成为一种全国通用的习惯法,称为普通法,其表现形式就是被反复运用的判例。

判例法实质是法官造法。

首先,英国为了补充成文法而采用判例法,以“遵循先例”为原则,要求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应受到先前判决的相同或相似案件的约束。

13世纪后判例援用增多,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

1854年,英国进行司法改革,颁布《国王法令》,对判例的应用作了原则性规定,遵循先例原则最终形成。

其次,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有种区别技术,就是把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联结起来,从而发现其中的判决理由。

⑤由此,法官就可以运用此技术进行自由裁量,甚至可以推翻先例。

说明判例法实质是法官造法。

除了英国本土外,判例法在原英属地也有所发展。

1776年,美国经过独立战争而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并做整改。

因此,判例法在美国的发展与英国略有不同,“遵循先例”的原则也不像英国那样严格。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对联邦地区法院有约束力,但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不必遵守他们自己的前例;除联邦最高法院外,各级法院所作的判决对同级法院无约束力,仅有劝导力。

(二)中国“判例”法的历史成文法历来是中华法系主要的法律形式。

判例法是否存在,属于何种地位,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问题。

纵观我国封建法制史,“判例”也是封建法制的法律形式之一。

廷行事是秦代法律形式之一,常作为判案的依据。

汉代亦有决事比,判官常在法无明文时,取相同或者类似的已决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成文法高度发达,故而“判例”并未发挥重要作用。

明清时期将处理事件所用的条例和行政性质的单行法规整理编写成为成例,为以后的审判提供先例,或以补充律文的不足。

可见,中国封建法制中存在从属于成文法的“判例”,是判官判案的辅助工具,或用以解释成文法。

其概念略不同于现代意义的判例。

(三)英美法系判例法存在的前提首先因判例汇编的存在。

英国法律历来有“遵循先例”原则,随着时间推移,先前的判例浩如烟海,判例汇编应运而生。

法官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援用前例作为依据,所以汇编判例是判例制度存在的前提之一。

其次,判例制度的存在还要求法院等级制度的存在。

法院等级制度就是按照法院系统的等级,下级法院要以同一系统的上级法院判决作为判案依据。

司法实践中,若遇到与本院和上级法院的已生效判决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时,在未出现新情况或无法提出更充分的理由时,不得做出与过去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最高法院在另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再者,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具有相当的权威。

英美法系的法官都具有优良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是由严格的选拔制度挑选出的。

保证有能力且富有经验的法官任职,是判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因为法官能凭借地位和权力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

因此,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够充分发挥这项权力,从而保障案件判决的公正。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在诸多前提下产生的。

而中国没有同英美法系类似的法律文化背景,因此在借鉴判例制度时,应该注意以上几个方面。

三、中国借鉴判例制度的情况法律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然而法律的滞后性使其不能完全跟上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具体案件的复杂多样性;同时我国法制建设现阶段尚有诸多缺陷,可以借助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优点,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一)中国构建判例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权。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法官创制,与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发生冲突。

而从历史上看,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强调统一领导,制定系统的成文法典并凭借中央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所以从国情上看,我国要构建判例制度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其次,法院体制的问题。

判例制度与司法追求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一致,要实行判例法制度,应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任何组织都不能影响法官的判决。

而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与判例制度要求的法院体制有相当大的差距。

中国法院不具有立法权,也缺乏组织统一性。

由于法院的地方性特点,我国法律规定的法院独立地位及司法活动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如果我国采用判例制度,那么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仍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带来弊端。

再者,法官的个人素质问题。

判例制度要求法官具有高质量的自由裁量能力,这必然对法官的个人素养提出要求。

有良好法律素养的法官才能在司法活动中起到主导作用,从而体现审判的公正性。

所以没有高素质的法官群体,对我国构建判例制度也是一个非充分条件。

综上,我国暂时不适宜采用判例法制度。

但是由于判例法制度灵活度强,故而我国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时,可以借鉴判例法制度的长处,灵活运用于案件审理中。

(二)中国借鉴判例法制度的意义我国即是成文法国家,但历史上也存在过“判例”。

现今法系融合成为趋势,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或许可以借鉴判例制度的优点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首先,判例法制度的优点可以弥补成文法中立法高度概括而显得模糊等缺陷。

由于立法者主观条件和表达技术的限制,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成文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遭到挑战。

同时成文法是对普遍现象的规范性描述,高度概括性的法律条文给法律适用带来难度。

成文法具有较强原则性,不如判例法灵活,也淡化了具体操作的针对性。

其实在成文法中,判例可以作为针对个别事实的注释,形成以判例为载体的司法解释。

那么,判例弥补成文法不足的作用就显而易见了。

其次,判例法可以弥补政策性法律的缺陷。

政策法是指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所制定的过于原则、笼统、抽象、模糊、简略,具有政策的若干特征的法律。

⑥政策法是国家管理过程中,重视国家政策而相对轻视法律的一种法律实践状态。

然而政策法缺乏法律规范的结构严谨、逻辑清晰、语言精确等要求,不仅易使法律失去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时可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危害法律的权威。

由于缺陷的存在,司法机关便会对政策法进行弥补,而使其变得繁琐。

因此,笔者认为判例法可弥补政策法的缺陷。

第三,借鉴判例法制度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水平。

我国法官的队伍充实,但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在判案过程中,我国法官往往严守着具体的法律规范。

而判例法国家的法官除了能适用具体的法律规范,还善于发现规则背后的内容,灵活地运用类似的案件进行判决。

法律强调公平和正义,法官在使用法律时,应对法律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最大程度上追求司法公正性。

故而法官的个人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就尤为重要。

因此,借鉴判例制度的灵活性有助于提高我国法官的专业水平;借鉴其约束机制又能帮助法官增加了裁判的自律。

第四,适用判例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我国案件审理过程是:先对案件定性、寻找相应的法条、就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裁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