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判例法的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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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件法律适用程序(3篇)

分析案件法律适用程序(3篇)

第1篇法律适用程序是司法活动中的核心环节,它关系到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法律适用程序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案件法律适用程序的定义、原则、步骤以及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案件法律适用程序的定义案件法律适用程序是指在司法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的过程。

它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环节。

二、案件法律适用程序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法律适用程序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2. 公正性原则:法律适用程序应当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独立性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公开性原则:法律适用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 效率原则:法律适用程序应当高效、及时,确保案件得到及时解决。

三、案件法律适用程序的步骤1.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在立案后,进行庭前准备,包括送达起诉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等。

3. 庭审调查:庭审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勘验人出庭作证等环节。

4. 辩论与质证: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质证证据。

5. 合议庭评议:合议庭根据庭审调查、辩论与质证的情况,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评议。

6. 判决与裁定:合议庭根据评议结果,作出判决或裁定。

7. 执行: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四、案件法律适用程序中常见问题1. 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导致判决结果存在瑕疵。

2. 程序违法:法律适用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如违反回避制度、违反公开审理原则等。

3. 法律适用错误: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时,出现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判例教学方法略谈

判例教学方法略谈

判例教学方法略谈判例教学方法是美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方法。

当然,美国法学院还盛行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

不过,苏格拉底式教学基本上是围绕着判例教学进行的。

可以说,没有判例教学就没有苏格拉底式教学。

美国法学院的教科书被称为判例汇编,其内容包括各种各样的判例以及针对判例所作的注释、所提的问题、所附的文章、所列的参考文献,等等。

美国法学院的教学与考试也主要是针对判例所进行的讨论、辩论、分析、评价,等等。

当然,上述教材以及教学与考试都会涉及制定法,但其目的与其说是为了研究法条本身,不如说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判例。

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不会在法条上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

为什么美国法学院如此重视判例教学?这是因为,美国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指导学生如何思考;或者更确切地说,如何像法律人那样思考。

换句话说,是为了指导学生在全面、准确地理解美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培养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众所周知,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而普通法最基本的法律渊源就是司法判例。

因此,要想全面、准确地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就必须深入地研究、分析司法判例。

当然,建国伊始,美国就有一些制定法(如宪法)。

后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在南北战争特别是大萧条以后,美国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逐渐加强了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制,并为此而制定了许多法律。

此外,为了实现法律的统一,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美国法律人在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并取得了很大进展(如统一商法典)。

即便如此,要想全面、准确地理解包括制定法在内的美国法律制度,仍然需要深入地研究、分析司法判例。

之所以如此,首先,大多数制定法都是在总结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次,制定法所不可避免的模糊、两可与空白之处仍然需要在审判过程中澄清、填补;第三,法官创造性地解释、适用乃至制造法律仍然是法律发展的强大动力。

因此,在美国以及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的存在与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等等并没有削弱司法判例的作用,也没有否定遵循先例的原则。

判例适用中的法律论证

判例适用中的法律论证

判例适用中的法律论证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悠久的判例法传统,判例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判例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案例,在司法过程中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因此“判例法也是规范法。

”从判例制度的价值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成文法的僵化性,同时也保证法律的稳定性,而且从法律经济学上来讲,判例制度也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的经济性。

正因为判例法制度具有如此的优点,现在即使不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也越来越强调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因此,如何将判例更好地运用于司法裁判这是法律方法论需要探讨的问题。

判例的适用过程也是司法过程的一部分,需要法律方法理论的指导,在这一问题上,法律论证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律论证作为法律方法论的重要内容,判例的适用也应该被纳入其研究范围,正如阿列克西所说:“法律论证理论若不深入研究判例的作用,将缺乏法律论证一个最本质的方面。

”一、什么是法律论证众所周知,在司法过程中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具体的个案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缝隙。

“如果要将法律应用在具体案件中,就需要解释法律。

”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这在判例制度中同样适用,因为无论是对成文法的解释还是对判例法的解释,本质上都是对规则的解释,而规则是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普遍性的,其不可能与千变万化的司法个案完全吻合。

因此法律解释成为司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然而,法官通过法律解释是否一定能够找到唯一正确的答案?现代诠释学承认即使是对同一对象,也存在多种理解的可能。

这种观点同样冲击了传统的法律解释理论,面对多种答案,现代法律解释理论虽提供了不同情况下的多种理解方法,但其仍然不能保证结果的唯一合理性。

法律解释的结果是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前提,如何来保障这一前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成为了司法理论的一个困境。

当法律解释理论自身已经无法走出这个困境,法律论证理论应运而生。

论证是一个说明理由的过程,它在法律中起着重要作用,任何提出主张并期望为他人接受的人都必须提出充分的论证。

解密商法中的重要案例与判例法

解密商法中的重要案例与判例法

解密商法中的重要案例与判例法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和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重要案例和判例法的运用更是商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解密商法中的重要案例与判例法,从而深入理解商法的运作机制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例与判例法的概念案例是指司法实践中有关商法的具体案件,包括案件的事实经过、争议焦点、法院的判决以及裁判理由等内容。

案例通常以准确的事实描述和扎实的法律依据展示,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法律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

判例法是指判决书中法院充分运用法律规范和理由,形成的可以为后来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导的法律规则,即判例。

判例法主要依赖于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通过一系列的判例逐渐发展和完善法律规则,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实践。

二、商法中的重要案例1. 公司并购案例公司并购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商法中的重要领域之一。

例如,2016年百度与阿里巴巴集团达成的并购协议就是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案例。

该案例涉及到的合同条款、股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等问题,为商法中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2. 商品质量案例商品质量问题是商法中的常见纠纷之一。

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商法中的重要案例之一。

该案例涉及到的产品质量、生产过程、市场监管等问题,为商法中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判决依据。

三、判例法在商法中的应用1. 判例法的权威性商法中的判例法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即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后续案件的指导依据。

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可以参考以往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从而在实践中形成一定的判例法。

2. 判例法的适用范围判例法在商法中的适用范围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只有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可以参考以往案件的判决结果,并将其作为指导依据。

然而,判例并非绝对适用,法院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差异性进行独立判断。

3. 创新与判例法商法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也促使判例法的创新。

随着商业模式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类似案件越来越多,法院需要根据新情况制定新的判例,以适应新的商业环境。

中国判例分析法应用研究

中国判例分析法应用研究

中国判例分析法应用研究何贯通摘要本文介绍了判例的概念和中国历史、近现代判例分析法的运用的情况,同时介绍了判例分析法的基本原则、思维方法、技术以及法律规则与典型判例之间的法律逻辑关系,论述了判例能够有效运行的内在机理,最后介绍了判例分析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法律思维判例分析法思维方法逻辑联系内在机理从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对经过审判委员核准的典型案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编辑出版,对全国案件的审判发挥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提请上诉的可能性很大,法院在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会不自觉的考虑上级法院既有判例的影响。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的补充规定,其已经具备判例制度的所有实质要件,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质运行的判例制度。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该制度本质是一种判例制度,已经具备我国未来判例制度的初步形态。

最高院的疑难案件请示批复制度与案例指导制度类似,最高院的批复已经突破了个案的范畴,不仅对请示的个案发生效力,而且对其他各下级法院都有一定的拘束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质上起到了英美法判例制度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许多冤假错案,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起到了很好的个案推动作用和启示作用。

因此,研究和分析判例对司法实践参与人来说,是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思维方法和途径。

一、中国历史及近现代判例分析法的运用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具有运用“判例法”历史渊源,例如西周“议事以制”,秦朝“廷行事”,汉朝“决事比”,晋朝“法比都目”、“辞讼比”,唐朝“法例”,宋元“断例”,明清“例”,在民国初期大理院的判例、解释例和后来民国政府司法部、最高法院的判例、解释例等。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十分明确的记载,“廷行事吏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有(又)废之”;“盗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等均体现秦代以廷行事作为案件适用依据。

法律适用方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适用方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为拓展市场,在B市开展业务。

为了顺利拿到B市某重点项目的合同,A公司通过中间人C向B市某项目负责人D行贿人民币10万元。

B市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涉嫌商业贿赂,遂将其逮捕并提起公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适用法律认定A公司的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对A公司进行处罚。

三、法律适用方法分析1. 审查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商业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活动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案中,A公司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商业机会,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符合商业贿赂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商业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通过中间人C向项目负责人D行贿10万元,目的是为了获取商业机会,符合商业贿赂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商业贿赂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

本案中,A公司作为单位主体,符合商业贿赂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商业贿赂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案中,A公司明知行贿行为违法,仍故意实施,符合商业贿赂罪的主观要件。

2. 确定处罚标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规定,商业贿赂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A公司行贿金额为10万元,属于情节较轻,应依法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规定,对商业贿赂罪的处罚,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考虑到A公司行贿行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应当并处罚金。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A公司构成商业贿赂罪,依法判处A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大学法律学教案中的判例法与法学论证教学

大学法律学教案中的判例法与法学论证教学

大学法律学教案中的判例法与法学论证教学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大学法律学教育越来越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法学教学中,判例法和法学论证是两个重要的教学方法,它们相互补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理论基础。

本文将从判例法与法学论证的定义、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评价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大学法律学教育的质量。

一、判例法教学判例法,是指依据判决文书中的具体案例来解释和应用法律规范的方法。

在大学法律学教育中,判例法教学具有如下特点。

1. 教学目标判例法教学旨在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和法律应用能力。

通过学习具体案例,学生能够了解到实际问题中的法律纠纷和相应判决结果,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教学方法在判例法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讲解案例背景、法律问题、判决理由等方式引导学生分析案例,理解法律规则和判决结果。

同时,教师还可以组织小组讨论或者模拟法庭辩论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提高他们的合作和表达能力。

3. 评价标准判例法教学的评价主要侧重于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理解能力,以及对法律规则的准确应用程度。

通过学生的课堂参与、论文写作、案例分析报告等方式,可以全面评价学生的判例法学习成果。

二、法学论证教学法学论证是指通过逻辑推理和权威引用等方式,构建和支持法律观点的方法。

在大学法律学教育中,法学论证教学发挥着重要作用。

1. 教学目标法学论证教学旨在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法律论证能力。

通过学习法律理论和相关文献,学生能够熟悉法学论证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提高他们的学术写作和研究能力。

2. 教学方法在法学论证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讲授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引导学生进行研究课题的选择和分析。

同时,教师还可以组织学术讨论会、写作指导等活动,激发学生的学术兴趣和创新能力。

3. 评价标准法学论证教学的评价主要侧重于学生的学术水平和论文质量。

通过学生的学术发表、论文写作、学术报告等方式,可以全面评价学生的法学论证能力和创新思维。

什么是判例法

什么是判例法

什么是判例法判例法是一种法律运用和发展的方法,它通过对过去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解释、分析和适用,以指导类似问题的判决,并对法律的发展和适用产生约束力。

它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名称,如英美法系中的“法理先例”、“判例法”或“共同法”、大陆法系中的“判决先例”等。

一、判例法的起源和发展判例法起源于英国,在12世纪末到13世纪初的英国普通法法院中逐渐形成。

在当时,法律规范较为模糊,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争议,做出判断和决定。

这些判断和决定形成了判决先例,成为后来类似案件的参考依据,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权威的法律规则。

随着英国殖民扩张和法律体系向其他国家传播,判例法也逐渐被采用和发展。

在美国和其他一些英属殖民地,判例法成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并在其宪法和法律文书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二、判例法的特点和作用1. 创造性:判例法是不断创造新的法律规则和解释的过程。

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判断和决定,这些判断和决定构成了新的法律规则,并对类似案件产生约束力。

2. 稳定性:判例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判决先例在相似案件中被不断引用和适用,形成一系列相关的判决,构成了相对固定和稳定的法律规则。

3. 可预测性:判例法使司法决策更具可预测性。

通过对过去案例的分析和解释,可以预测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事人和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指导和依据。

4. 适应性:判例法能够根据社会变化和新的情况不断发展和适应。

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可以根据社会变革、新的法律需求和价值观等因素,对判决先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三、判例法的运用和影响判例法不仅是法官在司法决策中的重要依据和方法,也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对法律运作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1. 统一性:判例法有助于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统一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

由于判决先例有约束力,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较为一致,能够减少法律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2. 灵活性:判例法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时代背景进行合理的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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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判例法的适用方法
判例法主要通行于以英美法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一般是指某一法院的判决,或者是一个判决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或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前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这一法律形式与制定法不同,主要是司法活动的产物,其创制和适用是为同一司法过程所实现。

认识判例法,关键在于认识其司法过程及其适用中的方法和技术,这种方法和技术通常表现在司法过程中对判例的遵循、分析、归纳、创制和解释中。

这里主要介绍其两种适用方法:一、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是英美判例原则的一个最为普遍的术语。

该术语是拉丁语“遵守判例,不扰乱确立的要点”的简略形式,1即是指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判决的确定,即构成了一个日后不应背离的先例,或者说,一个恰好有关的先前案例,必须在日后的案例中得到遵循。

然而,并非司法判决中所作的每一个陈述,都是一种应当在日后案件中加以遵循的权威性渊源,只有那些在早期判例中被称之为该案件的判决根据的陈述,才能在日后的案件中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

2通常,司法过程中,法官找到相关的先例后,接着还要寻找先例中的“判决根据”,只有“判决根据”被认为是可以适用于当时案件事实情况时,先例才可对当前案件产生实在的拘束力,所以,确定“判决根据”是司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判决根据”并不一定是先例结构中的某一特定部分,它是法官在先例中明确表示的、或蕴含的直接支持其判决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有时先例中会存在两个或更多的直接支持判决的规则
或原则,这样判决中就可能有多个“判决根据”。

因此,“判决根据”的寻找极为复杂且具有高度的技术性。

大体而言,有三种方法可供法官选用或并用。

(一)如果法官在先例中明确宣布了法律规则,而此法律规则又是针对其判决的,那么这一规则就是此判决的“判决根据”。

哈斯伯雷在其《英格兰法律》一书中曾说:“可以立下这样一个一般法规则:在法律判决之中,只有宣示了确实据以解决了问题的理由或原则的那一部分,才对同级或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这部分包含的原则构成了先例的唯一拘束力要素,它常被称为‘判决根据’”。

3
(二)审理本案的法官从先例中自己总结出足以解释先例中判决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即可以被看作是先例的“判决根据”。

萨尔蒙德在其《法理学》一书中曾说:“先例是其自身包含有某一原则的司法决定,它隐含的原则是其约束力的要素,通常被称为‘判决根据’”。

4埃德蒙·摩根也以同样的方式将“判决根据”定义为“司法意见中那些提出了为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规则的部分,而且适用它们乃是裁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所要求的。

”5
(三)比照先例法官所认定的实质性事实和以实质性事实为基础的判决,找出先例的“判决根据”。

这一方法由英国法学家阿瑟·古德哈特所首倡。

据他的观点,“判决根据”应当通过这样一种方法加以发现,这种方法就是对那些被审理(作为先例加以援引的)案件的法官视为是实质性的事实进行考虑,并对他在这引进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进行考虑。

6而所谓实质性事实,也即实际决定案件结果的事实,它
们决定案件中所涉法律问题和处理结果,是判决的直接依据,没有这些事实就得不出这样的判决。

这样的事实即是实质性事实。

综上可知,第一种方法是寻找先例法官在司法意见中所明确宣布的法律原则,非常重视法官在先例中的言辞,因而更具有确定性。

第二种方法是本案法官从先例的司法意见中总结出法律原则,所依据的是先例法官的见解和推理,因而也比较重视先例法官的言辞,但由于本案法官要自己总结出法律原则,而不因循先例法官的言辞,所以比第一种法较具灵活性。

第三种是从实质性事实和判决出发找出判决根据,对先例法官意见不够重视,即使也要研究司法意见,但其目的在于确定实质性事实,而不是受先例法官意见的约束,因而最灵活。

“判决根据”的寻找是判例法适用的重要环节,然而由于法官采用的寻找方法不同及表述先例事实要素所用概念抽象程度不同,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从同一先例中找到不同的“判决根据”。

澳大利亚法学家斯通认为:“‘判决根据’是一个语义指涉不定的范畴。

先例中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判决根据,而是有许多潜在的判决根据。

这样,法官就会有很多选择余地,法官总是根据他处理当前案件时的情况,依照他从他所在的社会中所摄取的价值观念作出选择,把新的社会内容注入其判决中,因而先例中‘判决根据’是不断更新、不断演变的。

表面看,还是原来的判决根据,但由于后来法官的不同解释,往往会被赋予新的时代意义,这是普通法发展的奥秘所在。

普通法之所以有那么大的历史联贯性而不被时代的更迭所淘汰,就在于其‘判决根据’的可伸缩性。

‘判决根据’是协调法律稳定性与法律适用性的内在机制。

”7 可见
“判决根据”的真正和详尽的含义往往是逐渐地发展起来的,而且它还需要经过一系列涉及先例中所表现的情形的种种变化形式的判例的发展,直到一个具有一些例外的成熟的法律规则取代了先例中那个不完善的阐述形式为止。

也就是说,尽管先例试图确定某个法律规则,但它却无法明确规定该原则的外部界线,因此,还需要通过判例的整个发展过程来加以划定。

二、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在判例法适用中是指从先例确立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推出本案结论,通常有演绎、归纳和类比三种。

这里主要介绍归纳推理的适用。

所谓归纳推理是指从诸多与本案有关的先例中总结出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的推理形式。

一般而言,与本案有关的先例往往不止一个,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总是引出许多先例为自己一方辩护。

该情形下法官一般不只依据某一先例就作出判决,而是逐一研究每一先例,从诸多先例中总结出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

引用的先例愈多,判决就显得更令人信服,而且单个先例中的规则往往是针对其自身案件性质作出的,或者可能被认为是不恰当的,这时法官需要比较各有关的事实和判决,从中归纳出适当的法律规则。

所以,归纳推理在判例法的适用中起着主导作用。

在此特以1916年美国的“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8为例说明归纳推理的适用。

该案案情是:被告别克汽车公司向汽车零售商出售一辆别克汽车,零售商又把此车售给原告麦克弗森。

由于一车轮在制造上有缺陷,致
使汽车在行进中突然翻倒致原告麦克弗森受到伤害。

有关证据表明,如果事前被告对车轮进行合理的检查就能发现其缺陷,但被告没有这样做。

而由于原告并非直接从被告那里直接购得该汽车,所以被告应否承担过失责任,尚属疑问。

这成为该案处理的关键问题所在。

卡多佐法官引证了许多先例,试图从诸多先例中归纳出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1852年的:托马斯诉温切斯特案件,9被告由于过失把颠茄剂这一毒药贴以蒲公英制剂的标签,出售给药剂师。

药剂师又将此药卖给原告,致原告中毒。

法院判原告胜诉,认为把毒药错贴标签会给任何得到它的人带来急迫的危险,不论药物的合法使用者是否与被告有合同关系,都应负过失责任。

而1882年的“德夫林诉史密斯案”10中,被告制造有一缺陷的脚手架卖给油漆师,结果油漆师的雇员从脚手架上跌下致死。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象脚手架这样的东西,如果在制造上有问题是极其危险的。

被告知道脚手架是给工人用的,因此,不仅对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油漆师,而且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工人,被告都有确保质量的义务。

在1909年的”斯塔特勒诉雷制造公司案“中,原告从批发商那里买得一个被告制造的大咖啡壶,由于做工有缺陷致使咖啡壶在加热过程中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因为象咖啡壶这类东西,如果制造上有问题,在使用中会给许多人带来严重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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