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问题三议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一、试述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特点: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3、楔形文字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4、楔形文字法出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系;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
楔形文字法首先将习惯法成文化,开始了人类成文法的最初尝试,推动了人类法律的发展与进步。
楔形文字法诸法典,特别是《汉穆拉比法典》,内容丰富,形式完备,条文缜密,立法技术发达,表明其已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高峰,对后世奴隶制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以《汉穆拉比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楔形文字法,体现了古代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不仅在两河流域得到长久的应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而且还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和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沉声了一定的影响。
二、简述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1)《古兰经》。
是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
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教义、教法、伦理道德以及为传教所需要的故事、传说、寓言等。
可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
(2)“圣训”。
是对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论和活动的传述,即先知的言行和默示,它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类比”。
是指对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
(4)“公议”。
最初是指伊斯兰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
三、简述人格的内容及其变更内容:罗马法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人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构成。
(1)自由权。
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也就无其他权利可言。
(2)市民权(也称公民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3)家族权(也称家长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变更: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即沦为奴隶,权利被剥夺殆尽,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但仍保留其自由人身份,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由原来的自权人降为他权人,但仍保留自由人与公民身份,称人格小减等.四、罗马法的私诉私诉是指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涉及私人案件的诉讼.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实行了三种私诉程序:(1)法定诉讼;亦称就是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法理学自考题模拟17

法理学自考题模拟17(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第一部分选择题(总题数:0,分数:0.00)二、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法学能独立于社会科学之中的原因是其______不同于其他学科。
(分数:1.00)A.科学性质B.研究对象√C.哲学史观D.产生条件解析:[考点] 法学的研究对象[解析] 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于其他学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这是法学能够独立于社会科学之中的主要原因。
2.纯粹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______(分数:1.00)A.凯尔森√B.康德C.梅因D.萨维尼解析:[考点] 纯粹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解析] 凯尔森是纯粹法学派的最著名代表。
3.法主要体现的是______的意志。
(分数:1.00)A.人民B.团体C.社会全体D.执政阶级√解析:[考点] 法的本质[解析] 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
4.法自身意义上的价值是______(分数:1.00)A.法的利益价值B.法的秩序价值√C.法的评判价值D.法的正义价值解析:[考点] 法的秩序价值[解析] 法的秩序价值是法自身意义上的价值,这是法的社会价值和基本价值。
5.“正义是强者的利益”是______的观点。
(分数:1.00)A.亚里士多德B.马克思C.康德D.柏拉图√解析:[考点] 法律正义[解析] 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色拉叙马霍斯把正义说成是强者的利益。
6.下列关于法的作用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分数:1.00)A.在当代中国,法的作用是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B.法即是刑C.“徒法不足以自行”√D.法的任务仅仅在于管理、调节、控制和监督解析:[考点] 法的作用[解析] 选项A忽视了在当代中国已经不存在阶级统治,因而“维护阶级统治”已经不是当代中国法的作用;选项B是对古代中国法刑不分的一种思维定式,因而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说明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也需要合适的人去正确地执行和运用,也需要得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因而C的观点是正确的;选项D是对法的作用的一种片面的认识,因而D是错误的。
法律移植的原则

法律移植所应遵循的原则法律移植为舶来语,是自古至今人类法制史上的普遍现象。
它并不是简单的将国外的一些法律条文直接拿来生搬照抄,而必须根据我国国情有选择的进行移植。
如何在移植的过程中避免外来资源在本土环境中的排异反应,从而达到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很好的结合,既保留传统文化的优良品质,又包含现代理性的法治精神,这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为此,在当前的法律移植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适度前瞻性原则适度原则要求,法律移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审时度势,立足国情,秉持“世事变而行法度”、“中体西用”循序渐进的原则来创制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法制体系。
前瞻性原则要求法律移植要选择成熟的时机,不能急躁和冒进,同时也要考虑法律在现在和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都能发挥作用。
每当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时期,都会有某种迹象表明移植法律的可能,此时及时认识并把握进行法律移植的时机是难能可贵的。
就我国目前而言,改革开放卓有成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之中,法律移植将全方位展开,其中有许多进行法律移植的良好时机,不应错失。
选择什么时间移植法律与法律移植能否产生预期效果之间有很大的关系,太超前或滞后都会带来不良的后果。
1986年我国制定的破产法就被看作是过早植入法律的例子。
所以,坚持适度前瞻性原则是法律移植不容忽视的问题,要善于认识并把握重要时机。
科学性原则遵循科学性原则,就是法律移植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立足现实需要而进行,即要有“科学的移植观”。
科学性原则要求伴随法律移植范围、内容的广泛和深入,在移植之前有必要首先研究本国的法律在该领域的现状,明确是否需要移植、移植什么、移植多少;其次是研究输出国的法律形成过程及其社会环境乃至最终的社会效果;再次,还要对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进行比较,看某法律规则的原产地与移植地、输出国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是否相似;最后才可以决定是否进行移植。
坚持科学移植才能避免法律移植的盲目性,有的放矢,杜绝急于求成片面追求法制表象或数量上的所谓现代化现象。
伊斯兰法(曾尔恕版本)

四、其他渊源 简要介绍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 外来法律等辅助渊源。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一、穆斯林的基本义务 介绍和分析念、拜、斋、朝、课五功的内涵及其 社会功能;简要介绍圣战等其他宗教义务。 二、财产制度 瓦克夫制度。 瓦克夫是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是指 捐献给真主的财产,既包括土地,也包括房产、 牲畜等其他形式的财产。瓦克夫可以分为公益瓦 克夫和家庭瓦克夫两大类。这种财产不得以任何 方式转让和处分,捐献者也无权收回其所有权。 瓦克夫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因为捐献者仅 转移了用益权,仍可保留占有权。
第三章 伊斯兰法
韦志明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伊斯兰法的相关知识,加深 对法律与宗教密切关系的理解,了解人类法制文 明的多样性。 教学重点: 伊斯兰法的渊源、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伊斯兰婚 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的内容、伊斯兰法的基本特征 和历史地位。 通过本文要思考的问题 1,法律移植何以可能? 1,法律移植何以可能? 2,伊斯兰法如何实现现代化?如何处理传统与现 2,伊斯兰法如何实现现代化?如何处理传统与现 代的关系? 代的关系? 现代化=西方化? 现代化=西方化? 全球化=西方化? 全球化=西方化?
二、“圣训” 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 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 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 地位仅次于《古兰经》 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 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教法学 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 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 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 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涵义,从而推倒出 新的法律规则。经常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 律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正是 “公议”和“类比”等创制法律手段的广泛 运用,伊斯兰法的规则不断丰富,体系不断 完善,以符合阿拉伯社会发展的需求。
唐律、《高丽律》法条比较研究

唐律、《高丽律》法条比较研究。
张春海“【摘要]高丽在移植唐律时,对之进行了重大的改造。
这种改造之所以会发生,是由高丽的社会分层结构、权力格局、文化意识等多种因素决定的,而这些因素的作用与影响主要是通过“华化”与“土俗”之间的张力表现出来的。
高丽对唐律的移植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而制度的变迁就意味着对既得利益的调整,这种调整是以制定规则时的博弈表现出来的,并披上了文化之争的外衣,其结果便是在“华制”与“土俗”之间进行折中,从而就使唐律在高丽的立法过程中发生了大规模的变形。
[关键词】《高丽律>唐律法律移植众所周知,唐律对古代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形成了以庸律为母法,以日本、高丽、安南、琉球等国法为子法的中华法系。
然而,因为《高丽律》的亡佚,到目前为止,学界对唐律和《高丽律》关系的研究停滞不前,使我们对中华法系的认识缺少了必要的一环。
鉴于此,笔者对《高丽律》进行了辑佚与复原,并对其所反映的时代及辑佚与复原条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①这一工作的完成为我们对唐律和《高丽律》进行文本上的比较研究打下了基础,本文就尝试对两律的法条进行较为详细、全面的比较分析,并对导致两律出现重大差异的历史背景进行探讨,望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名例律通说认为唐律的《名例律》“主要规定全律通用的刑名和法例是为总则部分”。
② 其具体的规定和设置如何,基本上决定了整部律典的性质,是一国总体社会状况和政治格局的反映。
因此,尽管《高丽律·名例律》乃移植和借鉴唐律而来,但所包含的内容及·本文是南京大学985三期“社会转型与法制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一张春海,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南京:210093①参见张春海:《高丽律辑佚与复原及其反映之时代>,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秋季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下文所引《高丽律》律文,均见此文,不再一一注明。
116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秋季卷)因此而呈现出来的面貌却大不相同。
中国法制史复习概要

1、《法经》(战国魏李悝)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内容:《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囚法,囚禁、审犯。
《捕法》追捕盗贼。
《杂法》关于“盗贼”外其他犯罪;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
“具其加减”属刑法总则。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奴隶制残余,法家“轻罪重刑”。
反应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利益。
历史地位:①战国政治变革重要成果,战国时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全面总结②体例、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
2、春秋决狱:是儒家经典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最常引用最能体现儒家微言大义的《春秋》一书,故又称为“春秋决狱”。
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理案件,而不是依据汉律审案。
原则1.君亲无将,将而诛之2.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但危害皇权的罪行除外 3.善善及子孙,恶恶止自身:但是对危害皇权政权的犯罪要诛连 4.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5.论心定罪。
评价:1.促进法律儒家化 2.与秦相比考虑更全面,量刑有所缓和3.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大。
3、五服定义:以丧服为标志计算亲属间的亲疏远近,认定亲属间身份关系,明确家族内部的尊卑贵贱关系。
由亲到疏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作为亲等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是晋律儒家化最明显标志。
作用:1.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a.结婚主婚权在祖父母、父母;b.无子立嗣应选择同宗有服近亲,应由近及远。
2.犯罪与量刑的依据:a.卑幼杀尊长,关系愈亲则量刑愈重;b.亲属相盗,关系愈亲在量刑愈轻。
C.亲属相奸,关系越亲罪越重。
4、八议曹魏《新律》将八议写进律典,标志曹魏时期贵族官僚特权走向法律化、制度化;礼制与刑法进一步融合;法律儒家化加深。
定义: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八种人物犯罪以后,须奏请皇帝,以决定减免处罚的制度。
内容: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旧故)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越者)贵(高官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5、十恶:定义: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作者:赵婷来源:《发展》2020年第03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过两年的试点之后,其成功的经验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学界一直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呼声颇高,希望可以将其引入中国。
现在我国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度被认为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通过比较研究就能够发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之间存在诸多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的司法土壤中发展起来的,而中美差异显而易见,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具有中国色彩的一项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18个城市进行试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一项制度,更是一度被认为此乃中国式的辩诉交易的确立。
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皆有公权力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的协商性司法的内涵,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出现的初衷或者说是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改善犯罪率居高不下导致的案件积压的困境,其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协商后达成一份双赢的协议。
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和控方进行协商,以认罪为前提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
但即便如此,能否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看作是引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结果?则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之比较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应该给出一个回答。
虽然认二者均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进行协商,且皆以认罪为前提,但二者仍然存在着立法背景、协商内容、证明标准等方面的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同于是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应该通过仔细比较研究体会两者之间的不同,正确认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立法背景之比较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加倾向于职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反映在协商性司法上,就是控辩双方就案件某些事项进行协商时,国家司法机关对整个协商进程占据主导地位。
建构与植移之制机障保励激证作庭出人证事刑议浅

浅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保障机制之移植与构建谢兼明题要:在我国,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均无证人当庭作证,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可能再造“佘祥林”式的冤、假、错案。
出现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常态化、出庭作证个别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当前尚未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保障机制导致证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便是重要原因之一。
资本主义国家已建立较完备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保障机制。
我国需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更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与保障机制。
我国应当移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与保障机制,诸如尽快建立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机构、刑事诉讼证人保险制度、免证制度、证人个人信息保密制度,并进行必要的本土化构建。
包括激励保障机制在内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一大亮点,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历来特别重视证人出庭作证,把其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也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因缺失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保障机制等相关的配套措施,并不完整和完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并无证人当庭作证,证人在法庭上当庭接受讯问、质证仍然只是一句空话,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缺憾。
然而,建立包括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保障机制在内的、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却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法治意义。
笔者现就从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激励保障机制之现状、国外在该机制上的普遍做法、我国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等层面出发,对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保障机制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保障机制的现状及其缺陷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激励保障机制,无一个完整的体系,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程序、实体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以二个法律条文共三个条款对证人作证的保障问题作了泛泛而谈,且对证人作证的激励问题只字未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49条分别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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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学术讨论中,经常有一些似是而非因而也容易被忽视但又实在应该予以澄清的问题。
如对于几乎伴随我国法制现代化历程的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就存在几个这样的“盲点”:其一是对法律移植的概念没有能够比较全面地予以考虑和清晰地界定;因而其二也没能够将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的关系进行认真分析、厘清;其三是对法律移植的时机问题——也即民族国家宜在什么时候、条件下进行法律移植存在一些看似合理但实则经不起推敲的看法。
法律移植问题三议
周 黄金兰
成为消费的前卫,或圣诞节期间装上最昂贵的灯彩,电费不惜几千元,家家户户暗中较劲儿,看谁的更张皇显赫。
近年,中国人新建小区,拟想中常有美国郊区的楷模或欧陆经典。
但在西方,反对、批判郊区生存模式的言论和运动此起彼伏,这说明人的社会存在,不是画地为牢,把自己和家人养在精致的鸟笼里。
在物质完美的社区中,公共政治意识的隐退,私人空间的膨胀,会把人逼向死角,形成社群生活的萎缩。
首先,关于法律移植的概念。
“移植”一词,来源于生物学,系指将植株从甲处以活体继续存在为条件而迁至乙处。
相对应的,法律移植即指一国(或地区)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验进行的借鉴和吸收——而这正是大部分论者对法律移植概念的基本看法。
应该说,这个定义是大体上成立的,但正如语言分析哲学家奥斯汀所明确指出的一样:任何概念除了具有意义中心外,由于空缺结构(open texture)的存在还具有意义边缘——这样看来,由于这个定义内涵过于简单,因之其意义边缘的范围就必定更广。
更为“严重”的是,若套用上述概念,考虑到“法律移植”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一个系统工程而非一般的指物名词,因此处于意义中心也即典型意义上的法律移植可能非常罕见。
也就是说,在上述“法律移植”的概念中,意义边缘恰恰成为了其“重心”所在,而这就已经表明这是个经不起推敲的定义。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定义的不清晰之处,让我们举例进行。
太平天国运动早期的运动纲领(相当于当时太平天国运动的基本法)《原道救世歌》、《原道醒世训》以及《原道觉世训》其原型就是一本基督教小册子《劝世良言》,而太平军的许多纪律也或直接或间接地源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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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吞活剥式的制度借鉴活动比较罕见),因此,上述直接从生物学中“移植”过来的法律移植概念就略显简单、苍白和含糊。
其次,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
我们的法理学教科书一般将法律继承定义为“一国(或地区)对其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的活动”,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的区别非常明显地在于借鉴对象不同。
前者是对历史上的域内法律,后者针对的则是所有域外法律。
然而,现实的吊诡就在于,它总是会产生许多与概念、理论“对着干”的现象——例如这里所言的两者间“非常明显的差别”在现实生活中恰恰变得很暧昧:例如,被许多学者“认定”为法律移植的西欧中世纪对古罗马法的全面借鉴活动,就很难轻易地否定其同时是一种法律继承现象。
为什么可以这么认为呢?其实只需要我们换个角度进行分析即可。
在笔者看来,那些认定对古罗马法的借鉴为法律移植的论者其观察的角度是现当代西欧各民族国家,因此,罗马法当然属于域外法,也因此对其的借鉴就当然地是一种法律移植。
但如果我们从古罗马帝国的角度去分析这种现象,我们会发现,这次借鉴活动恰恰是一种法律继承。
因为,在
自基督教义,如著名的“十款天条”就与“摩西十诫”存在着非常明显的联系,那么,是否可以说太平天国对基督教律进行了移植呢?从表面观之,这当然属于一种制度移植。
但这种观点颇有疑问,因为正如费正清等人所指出的,“传教士发现他们很少与太平军一致之处,洪秀全的教义是完全不像我们那样从天父那里得来的”,“太平天国运用了基督教特别是旧约里的思想和仪式,例如施洗和遵守礼拜制度等,可是并没能接受基督教的许多基本道理,他们略去了爱、宽恕、谦卑、关怀自己邻人等等基督教特有的教义”(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八章第二节)。
也就是,洪秀全等人仅仅是从基督教中得到一定的启发,并借鉴了一些基督教的因子,但在这种借鉴的过程中,他们对之进行了根本的改造(基本精神的改造)。
我们还能将这种对借鉴对象进行根本改造的活动称为“移植”吗?答案当是否定的,或至少不应是肯定的。
因为,这就正如我们很难称生物的生长过程——通过吸收各种营养因素并经有机体 “改造”为自己组成部分的过程——为“机体移植”一样。
考虑到几乎每一次成功的制度借鉴活动都或多或少地进行了再创造或改造(应该说,像日本明治维新时期那样
帝国时代,古罗马的疆域几乎涵盖了所有现代西欧国家。
也就是说,古罗马法曾经通行于这些国家,换言之,古罗马法是这些国家历史上存在的法律!很显然,从这个角度看,中世纪欧洲各国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法律继承活动。
与之相对的例子是,当下广东等地对香港涉及市场经济之法制的移植,若套用上述定义,则由于香港广东历史上本属一地,因此是一种典型的法律继承。
然而,最起码的法学感觉会让我们反对这种定性。
上述分析表明,我们目前对法律移植与继承的这种界分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笔者认为,欲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引入“法域”这个概念。
所谓法域,即具有某种共同特点的法律场,它可能与行政、地理疆域相重合,但也可能根本不同,如苏格兰与英格兰同属英联邦,但从法域的角度讲,则前者属于大陆法法域而后者属海洋法法域。
明确了法域这个概念,则我们不妨将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的区别界定为借鉴对象是否处于同一法域。
如是,当可较大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又次,关于法律移植的时机问题。
在二○○四年第八期《读书》上有一篇关于法律移植的文章,其中提及我国当下知识产权法制之所以会存在各种问题时将其归咎于移植时机不成熟,文中这样谈到:“……知识产权是最典型的一个移植过来的制度,但是这个制度的移植和其他的法律还不太一样,这是个被迫的移植,不像《民法》那样还有社会需求。
由于是被迫移植,我们缺乏为此所需要的一切准备,包括理论的、实践的,甚至是思想意识方面的……”简言之,过于仓促的法律移植是当下知识产权法制存在各种问题的关键性原因。
从原则上讲,本文亦不反对这种观点,应该说有相当多的学者持有这种观点。
但这种观点忽视了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作为法制后进但又同处于全球化、现代化浪潮中的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有可能等到万事俱备时才进行相关法制的建设么?以中国为例,现实情况是,你在制度上不跟上全球浪潮,人家根本就不跟你玩!第二,这种观点忽略了法律除了具有解释地方性知识的功能外还同时具有建构地方性知识的作用(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相当的国内论者在谈及吉尔兹相关理论时,总是有意无意地忽视吉尔兹所强调的法律之于地方性知识的建构功能)。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如果我们承认法律具有建构作用,则很多所谓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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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需求”本就可以由移植过来的法律去创生。
事实上,米尔恩(A.J.M.Milne)等人所谓的“构成性规则”理论已经强有力地证立了法律可以创生社会心理、需求、秩序。
那么,何必等到“万事俱备”再进行法律移植?
一个半世纪以前,思想者密尔
曾慨叹,“如果没有新的事物要做,人类智慧岂非就不再必要了吗?”(《论自由》,69页)然而,现实的问题却根本不是什么“没有新的事物要做”,而是我们没时间、精力去应对这么多的问题——我们连老问题都还未解决呢。
买金牌
子:给我也买一块金牌。
母:不是什么东西花钱都能买到的。
这要靠自己拼搏才能得到。
丁聪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