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新
2021年成都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总结

2021年成都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总结(一)刑事庭审实质化全国领先作为成都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的改革工作,六年多来取得了突出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
有效凝聚改革合力,与各政法机关保持沟通协调,全国共有40余家法院前来成都考察学习。
构建了一套点上庭审示范、线上类案指导、面上内外协同的体系。
截至2021年6月,全市法院共开试验示范庭3700余件。
建立起以繁简分流、轻案快办为前提,必要充分的庭前准备为基础,证据排非、人证出庭、综合认证为重点,专业化审判、静默化监管、信息化保障为支撑的操作模式。
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有机衔接,试验示范庭非法证据排除中关键证人出庭“应出尽出”。
通过审判经验总结和案例指导统一刑事证据认定标准和裁判标准,出台了46项改革规范性文件。
该项改革成效突出,影响力广泛。
改革经验被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三项规程”提炼吸收;最高法院重大调研课题成功结项并获优秀,成果出版发行;改革以来46项规范性文件得以出台,其中《刑事诉讼人证出庭操作规范》被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刊载。
(二)民事庭审优质化亮点频现民事庭审实质化旨在确保民事庭审全程优化,案件审理优质高效。
改革形成了以《关于推进民事庭审优质化及相关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纲要及相关指导意见和办案指南为配套的制度体系,包括了优质化改革的47项内容,以开展示范庭审为重要抓手,探索要素式庭审、争点审理等创新模式,优化文书制作,完善一、二审审级的职能区分。
与此同时,注重法官办案技能的提升,制定评审标准,考评法官庭审驾驭与文书写作能力,并将办案竞赛与评先推优活动融合。
自改革以来共计推出示范庭审4000余件,编发示范观摩动态专刊20期;民事案件办案时间及庭审次数有效减少;产出涉及繁简分流、争点整理、类案要素化审理等多个方面的29篇课题成果,多篇成果全国获奖或在权威期刊刊载;优质化庭审也促进了民事法官能力提升,为全省的民事法官教育培训树立了标杆。
庭审阶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路径分析

庭审阶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路径分析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着三重积极意义:一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二是对案卷中心主义的矫正,三是对诉讼阶段论的检讨。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在两个方向上着手:首先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关系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其中的关键在于抑制案卷移送制度的不良影响,同时为“审判中心主义”发掘出更大的制度空间;其次在审判阶段应当做到“以庭审为中心”,核心要求是保护被告方的对质权。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庭审实质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触及到了中国刑事诉讼结构中一个由来已久的症结。
司法实践中,“以审判为中心”观念的缺失,造成了同一审级诉讼流程中审判的“离心化”和顽固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进而导致垂直审级结构中第一审的“失重”,在实践中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和特殊的错案风险。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突出了审判的地位,抓住了司法改革的核心。
这既是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中公检法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是改革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突破口。
本文拟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积极意义作一探讨,并结合庭审环节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更好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积极现实意义(一)对侦查中心主义的挑战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得不提及侦查中心主义。
顾名思义,侦查中心主义是与审判中心主义相对的概念。
可以说,侦查中心主义既是“学者对我国刑事诉讼现状的一种理论描述”1,也是“反思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结果”2。
在侦查中心主义之下,侦查机关必然拥有超强的决定权、自主权。
与域外法治国家普遍采用司法令状主义作为对侦查的控制手段不同,我国侦查程序呈现出行政化、封闭性的特点,整个侦查过程缺乏有力的司法制约,也难有社会力量的介入。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一、背景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进入深水区。
为了加强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责任的追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针对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本文将提出几点具体意见。
二、创新诉讼理念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仍然以“罪名定罪,证据推定有罪”为主导,这种以定罪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因此,刑事诉讼制度应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注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尊重辩护权和程序正义,真正实现审判为人民、法理为根据、程序为基础的刑事审判理念。
三、优化证据收集和审查机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是确保刑事审判公正和准确的关键环节。
应当加强对证据的保护,严禁非法获取证据和违法审查证据的行为,并建立完善的证据链条制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应加强对现场勘验、侦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形成过程的规范管理,防止证据操纵和伪造的情况出现。
四、加强对刑事案件的指导和监督为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应加强对刑事案件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办案工作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起诉阶段、审判程序等各个环节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整体办案水平。
五、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要进一步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
首先,要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其享有平等的辩护权。
其次,要加强对被告人的人身安全保护,防止侦查过程中的非法拘禁和虐待。
最后,要加强对审判过程中的庭审权益保障,确保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充分陈述权和质证权,并加强对取证和证人审讯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六、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必须强化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
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刑事审判过程的公开,及时公布有关案件的信息,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备受瞩目。
下面就以此为主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应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利益和权利,坚决杜绝非法证据和强迫认罪的现象,防止审判失公正。
同时,在审判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和审查,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确凿性。
不仅如此,还应加强对被告人的辩护,尤其是对于无力雇佣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应设立司法援助机制,以确保其得到适当的辩护。
其次,完善合议制度,提高裁判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在审判中,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公正、民主和权威的北斗星,有助于提高裁判的精准性和公正性。
因此,应在合议制度中实行主审人员和陪审员的分工,让专业性更强的主审人员担任审案主角,采用专家参考意见、司法鉴定结果等方式进行初审,确保判决的质量和合法性,同时确保陪审员的公正、独立和秉公裁决。
此外,还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三,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信息公示。
信息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审判过程中,应以合法、规范、公开的方式,对有关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以帮助公众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监督和评价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还应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各类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第四,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规范审判工作程序。
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是极为必要的。
为此,应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核、督办和评查机制,对于质量不达标的案件进行归档和整改,以确保审判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应规范审判工作程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减少违法和不当判决的产生。
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注重保护被告人权益、完善合议制度提高裁判质量、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信息公示,并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规范审判工作程序。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势在必行。
刑事诉讼制度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性制度,通过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程序中形成的相关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过分强调“以调查为中心”,使得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调查机关在取证阶段具有过大的权力,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侵害。
其次,由于过分注重“快速办案”,为了追求办案速度,一些追求真相的核心价值被忽视,导致一些案件的审判过程不够公正和透明。
再者,审判中的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方面的不足,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以上问题都需要通过得以解决。
,首先应当注重保护被告人权益。
在取证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取证,确保被告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比如,加强对取证程序的监督,提高取证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为了保护被告人权益,应增加辩护人的权力,增加合法辩护的空间和渠道,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合法权益保障。
其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更加注重追求审判公正。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要严格依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加大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正。
另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需要关注审判质量和效率。
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可以增加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同时,加强对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审判的效率。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科技手段,加强电子取证等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社会正义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 以审判阶段为中心,探究“疑罪从无”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精品

以审判阶段为中心,探究“疑罪从无”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但是当前刑事审判中大量冤假错案的出现,使刑事诉讼偏离了审判中心主义,侦查权、检察权强于审判权,庭审沦为走过场。
再加上公安检察机关和公众舆论的压力集中到法官身上,法官难以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导致未经审判的被告人就已经被打上了有罪的标签,使得在最终定罪量刑的阶段既无法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立场,又无法将本具有操作性的疑罪从无原则落实到具体案件中,最终导致被告人人权保障的缺失。
因此,针对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存疑案件,是坚持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坚持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直接决定着冤假错案的产生。
但是基于当前中国的刑事司法环境,完全实行无罪推定很有可能导致“错放”,致使更坏的审判结果,故而折中取其精髓疑罪从无原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能够现实操作的选择,既能保障公平审判,又符合人权保障的需要。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概念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领域实现民主与法治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明晰疑罪从无原则,首先应界定“疑罪”的概念,学者对此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表述。
故而,根据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5条“(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广义上的疑罪指在定罪量刑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适用法律上存疑,导致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国内外历史演进(一)国外的疑罪从无原则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产生了纠纷,古老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各国表现虽不尽相同,但都有其共通性。
面对“疑罪”,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人们都是基于当时的社会条件,为了维护当时的统治稳定而采取了相应对策。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要求:1. 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辖区的改革工作。
3. 注重制度探索,及时总结改革经验。
在改革过程中,要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等关系,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多次调整和完善,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
本文将从改革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存在问题以及展望未来等方面进行探析。
一、改革背景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突出,一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效率低下、司法公正问题突出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以提高司法公正度、效率和质量。
二、改革目标旨在构建公平、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工作真正成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中心和核心。
三、改革主要内容1. 强化审判权力。
通过加强对刑事审判权的规范和保障,提高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确保审判权力的正当行使。
2. 注重证据在审判中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确保以证据为依据的判决,减少非法证据的使用。
3. 强化审判程序。
加强对刑事审判程序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提高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推行精细化管理。
通过建立科学的案件分流机制和案件管理制度,合理分工、提高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和解决。
5. 加强对程序瑕疵的修复。
善于发现和纠正程序瑕疵,确保诉讼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修复因程序问题导致的司法错误。
四、面临的问题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审判质量不高。
还有一些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问题仍然存在。
2.证据链条不完整。
有些案件中,尚存在证据链条不完整、非法证据过多等问题,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审判程序瑕疵较多。
仍然存在一些审判程序瑕疵,需要加强对程序问题的监督和纠正。
4.案件办理周期长。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还较长,特别是一些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五、展望未来仍然需要持续推进,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一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改革: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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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孙元凯律师王成艳律师【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本文试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视角,对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依法治国中的改革定位、司法理念、实现的路径选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定位司法理念路径选择完善建议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与全面从严治党组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必然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切入口。
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定位(一)、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是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不公,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是顺应公正司法的时代主题,是司法权依法科学配置的内在需要,是符合司法规律发展的必然要求。
司法规律是指司法职权配置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在规律,它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等特性。
司法权的独立性,对外是针对行政机关行政权而言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扰;对内则是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必然要求司法独立。
《决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这是解决司法独立的外部问题。
《决定》同时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这是解决司法独立的内部问题。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符合司法规律的独立性原则。
审判权去行政化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权的中立性是指检察权、审判权中立。
检察权中立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机关这两个对立方中保持中立,做到不偏不依。
既要依法全面审查侦查行为,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审判权中立是指审方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对于控方与辩方这两个在法庭上对立的双方保持中立,居中裁判。
只有司法中立了,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长期以来,在我国无罪判决率极低,是司法权之间博弈的结果。
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就必然要求保持司法中立。
公正为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的核心,它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底线保障。
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不公最容易导致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信任。
所以司法活动要紧紧围绕公正司法这一核心开展。
《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是实行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裁判的服从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守法者、坚定捍卫者。
人们只有尊重和服从司法裁判,自觉履行司法裁判,才会有司法权威之说。
人们从内心上是否服从司法裁判,前提在于司法裁判是否公正。
有的人试着从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结果得到一张不公正的司法裁判,从而丧失对法律最基本的信任,走上无穷尽的上访之路。
这是司法权威缺失的具体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二)、当前四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最终是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非常重要的“布棋”。
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部署推进司法体制四项改革试点,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我个人认为,这四项司法体制改革是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配套改革。
这四项改革是紧紧围绕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这一当前司法突出问题开展的。
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的问题。
要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官来驾驭庭审,这对法官的司法能力、专业素养、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要求。
所以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行法官员额制。
法官员额制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司法机关内部审判独立问题,正真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所谓法官员额制是指对现有法院人员进行重新分类管理,按照司法规律重新配置司法人力资源,确定法官员额数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科学遴选一批高素质法官入额的一项制度。
改革后的法院工作人员将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法官员额制是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相分离,实现法官正规化、专业化、精英化,实现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从而增强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
员额制赋予了法官权力,司法责任制则是法官需要承担的责任。
有权必有责,有司法权力必有司法责任。
权责统一是必然。
员额制解决让审理者裁判,司法责任制解决由裁判者负责。
权责要明晰,法官要清晰自己的权力和责任范围。
法官要明确在行使审判权时所对应的司法责任。
司法责任制让法官在自信地行使审判权时,敢于担当责任。
上海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制定了法官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依法加强对法官审判权力的监督,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实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触及改革利益,这是一场攻坚战。
长期以来,法院受同级党政机关领导,法官不能很好地独立行使审判权,往往受到当地行政机关干扰。
对人的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是指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这有利于去除司法权地方化倾向。
它解决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后顾之忧。
法院将更有底气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总之,当前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改革制约司法权运行的深层次矛盾。
它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配套制度改革。
二、树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刑事司法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这是对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科学论断。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是强调在侦查、起诉、审判三环节中审判的中心地位,强调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作用。
长期以来,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构造错位,偏离了刑事诉讼司法规律,导致侦查权过于强大,审判权被架。
空,冤假错案多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破坏司法公信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环节则是对庭审方式改革。
在刑事庭审中,长期坚持卷宗中心主义,法官心证形成过程是通过在庭上听取公诉人念完卷宗笔录,庭下阅读卷宗笔录形成的。
庭审被虚化,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无法得到核实,庭审的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无法得以实现。
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
只有在庭审中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直接言词原则、亲历性原则、控辩平等原则,才能使法官心证形成于庭审。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司法理念,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刑事诉讼行为。
当然,树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司法理念还要树立人权保障优先原则、程序公正优先原则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人权保障优先原则是指当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发生冲突时,人权保障优先。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新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了对人权的保护力度。
面对强大的侦查权,检察机关只有全面依法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才能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当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证明标准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时,应当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轻。
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
这正是人权保障优先原则的体现。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举。
我们长期以来重视对实体公正的保护,而忽视程序公正的价值。
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我认为应当适用程序公正优先原则。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偏离了程序公正,也就谈不上真正的实体公正。
程序不公给冤假错案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人大法学院何家弘教授在对冤假错案产生的十大原因经典概括为: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违反规定的限期破案;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徒有虚名的互相制约;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放弃原则的顺从民意;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程序公正的价值,一目了然。
三、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路径选择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是针对侦查中心主义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在庭审方式改革主要针对过去卷宗中心主义的。
庭审的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使其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依法审查证据的三性、证人当庭质证、充分展现诉辩平等对抗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庭审是审判权运行的核心。
通过庭审,让刑事诉讼的重心从侦查阶段回归到审判阶段,强化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作用。
从而倒逼侦查机关以庭审的证据标准来规范自己的侦查行为;从而倒逼检察机关在庭审中与辩护人平等对抗来提升公诉质量。
那么如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庭审方式,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
(一)、利用好庭前会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八十二条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