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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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公证浅析

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公证浅析

导意 见 已不 断健 全 。
二oo 九年十 月二十二 日深圳 市公证 员协会 出 台的《 关于 办 理保全证 据 公证 的业 务指 引》 首先提 出 了电子证据 保全 内容及 规
范意 见 , 虽然 是地 方性 指导 意见 , 但 已是全 国公证行 业 的开 山鼻
祖 。二 。一。 年一 月十九 日, 上海 市 公证协会 率 先 出台了 《 办 理 电子 信息 保全 证据公 证指 导意 见》 , 对 电子信 息证据 保全 公证 的
文字 、 声音 、 图像、 动漫 、 视频 等多种形式 , 具有多层 次复合 的形式 。
( 二) 瞬息 多变性

是 由于 电子信 息证 据 的产 生 以人为 性、 随机 性为 主 , 它会 方面 的专 门性最高权 威 的指导意 见 , 大 大加强 了电子证 据保全 公
随 着客 观情况 的变 化如 网页 的更新 、 网络链接 的更 改或 者变 更、 证 依据及 规 范性建 设 。 删 除而 显示不 同 的内容 , 而 且一 旦被 毁损很 难将其 恢复 原状 ; 二 在相 关办证 指导意 见的 出台及 健全过程 中 , 相 关法 院的审判
好 的途 径是 办理 电子信 息证据 保 全公证 。

为有效公证 书所证 明 的事 实 , 当事人无 需举证 。 ” 电子信 息证据 保 全公证 书 , 是 经公证 证 明法律 事实 和文书 的一种 , 这是 电子 信息
保全 公证 的优先 效力之 所在 。

关 于 电子 信息 证据
所 谓 电子信 息证据 , 是 以电子 、 光学 、 磁 或者类 似手 段生 成 、 发送 、 接 收或者 储存 , 能够证 明相关事 实 的信息 。常见 的如 互联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朱贺虹【摘要】随着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发生的也越来越普遍。

在侵权纠纷中,最重要的就是对证据进行保全。

各地的公证处都设立了公证平台,专门针对的就是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方面的问题。

但是网络证据其实很容易被篡改,被销毁。

加强网络证据公证的制度和人力势在必行。

本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进行分析,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保障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证据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一、引言当前,计算机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时有发生。

公证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于解决网络纠纷在证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如何规范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已经成为学界讨论话题。

2000 年9 月15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研究决定正式成立“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

虽然全国各地的公证处都开始涉入网络证据的保全,但是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是缺乏了解和研究的。

网络证据保全主要是在网络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方面的侵权案件。

本文通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概述,探讨侵权的网络证据保全和公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对策。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概述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证据其实就是电子证据的另一种说法。

只要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处理的证据都可以称之为网络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2010 年8 月31 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电子数据的类型进行列举。

主要包括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

这些电子证据种类虽然是属于刑事犯罪方面的,但是这些证据的种类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的。

所以即便在网络侵权案当中,也可以该意见对网络证据进行一个界定。

网络证据指互联网上的实时数据证据,以特定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中。

它能够证明案件的情况,网络证据只有借助网络才能称之为网络证据。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效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指的是有相应资质的公证机构在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后。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中最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数据有着易被篡改、易被删除、易被复制等特点,因此对电子数据的保全和公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电子数据的保全方法以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等方面,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进行浅议。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需要我们重视。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时效性强、容易复制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数据证据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和丢失的风险。

由于电子数据易于被篡改,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保全措施。

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方法有多种。

保全电子数据的首要措施是备份原始数据,即将数据复制一份进行储存。

备份可以帮助保护电子数据免受数据丢失或被恶意删除的风险。

采取加密技术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通过对数据进行加密,可以有效防止数据被未经授权的访问。

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可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数字签名将数据和签名者的身份绑定在一起,一旦数据被篡改,数字签名将无效。

还可以使用时间戳技术对数据进行时间标记,以防止数据的抵赖和篡改。

对于特别重要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采用离线存储的方法,将数据存储在独立的设备中,避免数据被网络攻击和病毒感染。

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也需要我们重视。

在司法领域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公证,可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公证可以为电子数据证据提供法律保护,使其具备与传统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也起着重要作用,可以防止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删除和丢失,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提供可靠的保障。

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和公证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和有效。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各个领域。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可伪造性和隐私性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化保全,并公正鉴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电子数据保全的首要任务是保护电子数据的可靠性,防止其被篡改或者伪造。

公证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手段,能够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供有效的保障。

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中,保全的方法和技术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常见的保全方法包括数字签名、时间戳、存证链等。

数字签名是一种利用密钥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和鉴定的技术,可以确定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完整性。

时间戳是指通过第三方机构,为电子数据附加时间戳信息,以证明其存在和生成时间。

存证链是将电子数据与一系列时间戳相结合,形成一个链式的证明过程,确保电子数据的可追溯性和保全性。

这些保全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防止电子数据的篡改和伪造,提高公证的可信度。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依赖于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操作。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能够对电子数据进行安全存储和保全。

第三方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应遵循公正、独立、保密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和公正。

第三方机构还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确保电子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持续性。

对于电子数据的保全公证,法律法规的规范也至关重要。

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和保全要求。

还应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以保障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由于电子数据的可复制性和传播性,保全措施可能会受到攻击或绕过。

第二,电子数据的保全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和成本,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而言可能难以承担。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规范性和指导性还有待提高。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
是 以电子形 式及 其他 类似 手段所 产生 、 递 、 收和 传 接
电子 数据 ( l t ncd t) 一般 是指 基 于计 算 e c oi a , er a
机信 息技 术 、 电子通 信 和 网 络 系统 等 手 段 形成 的客
观数 据 材 料 , 括 文 字 、 字 、 母 、 包 数 字 图形 、 号 等 。 符 电子数据 具有 隐蔽 性 、 复 制 性 、 弱 性 、 易 脆 技术 性 等
同 。除“ 电子证 据 ” 一文 字 表 达 外 , 有 “ 算 机 这 还 计
证据”“ 、计算 机 数 据 证 据 ” “ 据 电文 证 据 ” “ 、数 、 网 络 证据 ”、网上证 据 ” 。笔 者认 为 ,电子证 据 ” “ 等 “ 这

表述 , 能体 现此种 证据 的特 征 , 最 即该数 据 以电子 的形 式存在 , 以计 算 机 或 其他 电子 设 备 为记 录载 并
dne 的简称 , 内学者 对 其 表 述 和 定 义也 不 尽 相 ec) 国
收稿 日期 :0 2— 2— 7 2 1 0 2 作者简介 : 何悦 , , 教授 一级律师 , 主要从事商法 、 科技法 、 经济法 等方面研究 ; 刘云龙 , 硕士研究生 , 主要 从事商法 、 技法 、 济法等 科 经 方面研究 。E一 i h @日 .d . a :。y 1 。 。
综 上所 述 , 笔者认 为 , 电子证 据是 指在 计算机 或
1 电子 证 据 及 其 保 全 公 证
1 1 电子证据 .
计 算 机系统 运行 过 程 中 产生 的 、 够 表 达 某种 完 整 能 的意 思并通 过互 联 网传 输后 固定 于 某 种 载体 上 的 、 可 以证 明某 种 客观 事 实 的 电子 数 据 信 息组 合 记 录 ,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如何收集保全和使用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正审判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包括电子证据的定义、收集方法、保全措施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设备或网络中保存、传输、展示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获取、保存容量大和便于搜索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1. 数据备份:当涉及到重要的电子证据时,首先应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备份可以帮助防止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2. 取证工具:使用专业的取证工具可以帮助收集电子证据,如硬盘镜像工具、网络监控工具等。

这些工具可以有效地提取电子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数据恢复:当电子证据被删除、损坏或加密时,可以利用数据恢复技术来尝试还原数据。

这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实验室设备。

三、电子证据的保全措施1. 质询权威: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质询有关领域的专家或技术人员,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加密:为了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可以对数据进行加密。

只有掌握解密密钥的人才能够查看和使用相关证据。

3. 存储设备安全:将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存储在安全的设备中,以防止数据丢失或遭到恶意篡改。

四、电子证据的使用注意事项1. 真实性审查: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可以通过核实来源、时间戳和数字签名等信息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2. 不擅自修改:在使用电子证据时,不得擅自修改或篡改证据内容。

任何对证据的修改都可能引起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质疑。

3. 案件必要性: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使用电子证据。

有些情况下,电子证据可能无法达到所需的证明效果。

4. 保密措施: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逐渐成为证据的主要来源。

在打击网络犯罪及保护网络安全方面,电子数据的保全及证明日益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电子数据的保全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首先,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随着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对证据的保全和证明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很多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可能被篡改或删除,从而导致证据的失真或丧失。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为电子证据提供有效的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删除。

其次,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由于电子证据在网络环境中存在重复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因此很容易遭受攻击和伪造。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能够为电子证据提供证明力,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公证人身份的认证、时间戳的记录等都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使其成为法庭认可的证据。

第三,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传统的取证方法需要人工抄录和复制现场的证据资料,费时费力。

而通过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快速有效地取得电子证据。

数据公证组织的专业人员可以快速提取、拷贝和保管电子证据,大大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最后,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使电子证据在跨境诉讼中得到承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跨境诉讼越来越多,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认可要求不同,有时会造成证据难以取得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认可,影响案件的正义。

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逐渐普及,可以使电子证据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跨境诉讼中的证据也能够为法庭所采纳。

综上所述,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可以有效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取证效率,同时使其在跨境诉讼中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

随着电子证据日益普遍化和重要性的不断提高,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将会成为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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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石城公证处王静引言“大数据”(Big Data)技术深深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海量的电子数据充斥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伴随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电子数据更是与每一个人的生活紧密相联,从接听电话、收发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到在网络上购物、看电影等,电子数据的影子无处不在。

当遇到侵权或者其他纠纷时,电子证据对认定事实和解决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以法定证据类型将电子数据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证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而电子证据属性上的易篡改性和易破坏性使得诉讼当事人对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从而削弱电子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因此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就显得异常重要。

一、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在探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之前,让我们体会一下著名学者何家弘先生对电子证据的一段精彩描绘,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示证据”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

现在,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将来临,即电子证据时代。

在电子证据的时代里,我们又对电子证据知多少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次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类型,明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同时规定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同样适用电子证据的规定。

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包括保全QQ、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购物、电子邮件等。

电子证据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新的类型,那么传统民事证据保全程序是怎样的呢?传统民事证据保全是指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而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公证机构对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进行保全的行为;一种证据保全方法,在行为的本质上与诉讼证据保全是相同的;电子证据公保全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文书国家证明行为将电子证据固定化,以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并定纷止争的目的。

根据《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包括了两类行为,一类是公证机构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的行为;另一类是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行为。

综上,本文探讨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指公证机构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电子证据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的证据保全行为。

二、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性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证明行为将电子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使其可以有效的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

电子证据保全最基本的、最本质的,的功能,就是保全证据。

关于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性质,学理上尚未形成通说:从电子证据保全与诉讼的关系来看,如果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此时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就属于诉讼行为性质;如果案件尚未起诉至法院,但双方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并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裁判,此时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就是诉讼之前的保全,因为双方是否会进入诉讼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所以也是一种准诉讼行为性质;如果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只有一方提出申请,或者虽有双方但并无民事纠纷存在,无需进入诉讼程序,只是出于预防纠纷的发生,请求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此时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并不是以诉讼为直接目的,故属于非讼性质。

从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发启者的角度来看,如果在诉讼中法院依职权通过公证机构提出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应当看作紧急电子证据调查措施;如果在诉讼中或诉讼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证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许可后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应当看作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电子证据提供行为;如果是利害关系人并非出于诉讼目的申请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可以认为是固定事实的民事行为。

三、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效力公证文书具有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要件效力。

公证证明效力的正当性、权威性来源于国家法律在程序和实体上给予的保障。

公证在性质上是一种证明活动,公证证明是公证的灵魂,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是公证赖以生存的制度基础。

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将经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亦属于公证证明行为,其当然具有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

关于电子证据公证证明效力的发生机理,学理上,有认为,公证证明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从而获得审判机关的认可,此观点即司法认知说。

另有认为,公证证明效力,属于推定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推定公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此观点即推定说。

不论是司法认知说还是推定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事项包括,公证人员进行公证活动时是否依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规范的规定,依法出具公证文书;审查当事人是否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该公证书的内容;审查该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否足以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经审查在诉讼中一旦被采信,即产生如下效力:第一,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具有证据证明力。

由于其在纠纷发生前即通过公证机构进行提取固定和保存,所以该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

第二,保全的效力具有普遍拘束力。

首先,其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和调解中平等加以利用并受苦约束;其次,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国家对其赋予的一定的证明力,故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拘束力。

第三,保全的证据效力对待证事实的客观性并无必然联系。

公证保全的只是电子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并不意味该电子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主张的某一特定事实。

只要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合法有效,不存在瑕疵,则其能否为当事人带来诉讼上的利益是关联性的问题,并不能否认其证据效力。

第四,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具有了免证的法律效果。

这一点可以从《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公证法》第36条的规定得出结论。

四、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几点思考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公证机构对以电子证据内容进行保全的一项基本业务。

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多样性、易破坏性、高技术性等特点是公证机构进行保全时无法避开的难题,且目前针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层面的程序规范,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也是参差不齐。

笔者作为一名公证人员,以多年的公证实践,谈谈自己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几点思考。

(一)、申请公证保全的主体适格问题。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对于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事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各公证机构的审查标准有很大差异。

例如,在保全侵犯著作权证据时,有的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而有的公证机构则不需要当事人提交任何证明其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对于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事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公证机构可仅作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但除需要保全的证据本身能够证明其有利害关系的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拟保全的影视作品中就载有当事人的姓名)外,当事人还应提交与此相关的证明材料事实上,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机构只对保全的证据的提取、固定过程办理公证,并非证明提取证据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公证机构对利害关系仅作形式审查。

(二)、公证保全管辖问题。

从《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可以看出,对公证管辖问题,我国除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作出规定外,并没有对其他事项的公证做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公证异地取证,依通常之理解,即在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处的执业区域范围之外的地点取证的公证活动。

这个地点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包括结果所在地在内;可以是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也可以是上述地方以外的其他地点。

如果申请人所在地与公证处执业区域一致,除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外,公证活动范围、取证地可以是全国各地。

对公证机构超越执业区域办理的公证书的效力如何,司法实践中多认为超越执业区域管辖虽然对公证事项无管辖权但原则上应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能简单、机械地否定其法律效力;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证管辖其实是公证行业内部管理问题,是公证机构之间的业务分工和权限问题,对公证管辖规定过于严格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应当放宽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三)公证保全程序规范问题。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除了是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全外,也具有证据的开示功能。

公证法为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业务范围、公证保全的程序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其并未与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水乳交融,这些法律、法规需要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程序规范上进一步完善。

1、完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操作程序。

在这方面,《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由公证机关作为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主体,委托代理人只是进行目标、方法、步骤上的指导;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具体操作,建议由专业的技术人员或公证人员实际进行;公证的场所一般在公证机构或中立第三方的工作场所进行;建议使用公证机构或中立第三方的设备;须由专业人员对所用的计算机及电子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等等。

制定专门的规范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操作规则,对计算机设备的选择、公证地点、操作人的选择、开机前的网络连接及硬盘清洁度检查、域名解析的方法、上网的具体操作过程、证据下载的固定方法等进行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移动通信网络下的证据保全,要结合通信网络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操作规范。

2、完善公证人员出庭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公证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和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作出规定,以便法院对其证明的事项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以增强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但该解释对于公证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的规定过于简略,缺乏相应的规范支持,不利于该规定的实施,应当进一步完善公证人员出庭作证程序。

公证人员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所履行的职责,同诉讼过程中勘验人、鉴定人所履行的职责相同。

公证人员同勘验人、鉴定人一样积极参与诉讼活动,主动出庭作证,就公证行为的客观过程做陈述,从而为有瑕疵的公证证据提供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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