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因其便捷性、真实性、完整性等特点,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证据。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法律规定、收集、鉴定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文字、符号、图形、数字、声音、图像等数据;2. 数据的集合、组合、转换、传输、存储、处理等过程;3.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4.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三、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保密原则:在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性。
电子证据的行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以其便捷、高效、真实等特点,成为证明事实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子证据的行政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账单、电子文件、电子记录等。
2. 特征(1)数字化: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在,便于存储、传输和查阅。
(2)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松复制,可能存在多个副本。
(3)易篡改性:电子证据在传输、存储过程中可能被篡改。
(4)易消失性:电子证据可能因为设备故障、人为删除等原因而消失。
三、电子证据的行政法律规定1. 电子证据的收集(1)合法原则:行政机关收集电子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真实性原则:行政机关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3)及时性原则:行政机关收集电子证据应当及时,避免证据灭失。
(4)完整性原则:行政机关收集电子证据应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得遗漏重要内容。
2. 电子证据的审查(1)真实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生成、传输、存储等环节,确保其真实性。
(2)合法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关联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4)完整性审查:审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确保其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3. 电子证据的保管(1)保密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2)完整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修改、删除。
(3)安全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电子证据的安全性。
4. 电子证据的运用(1)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可以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信息、视频、音频文件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下将对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2)网页信息、数据库信息等网络信息;(3)录音、录像、图像等视听资料;(4)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等电子文件。
2. 特征(1)客观性: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性,不易被篡改;(2)易逝性:电子证据易受病毒、硬件故障等因素影响,存在易逝性;(3)复杂性:电子证据涉及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进行审查;(4)关联性: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需要综合分析。
二、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1. 收集与提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提取电子证据,也可以委托他人收集、提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审查与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电子证据认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对电子证据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在网络安全法中,电子证据被定义为能够证明网络活动、网络犯罪以及与网络安全相关事件的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等。
为了能够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性,网络安全法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
法律要求电子证据应当真实可靠,不能经过篡改或伪造。
这就要求在电子证据的起源、收集、封存、提取等环节都应当予以严格监管,以确保其真实性。
其次,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
法律规定,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程序。
只有在依法取得的情况下,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这就要求从取证过程开始,就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最后,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完整性。
法律要求电子证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能发生遗漏或损毁,否则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和论证。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传递中,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及鉴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及鉴定应当依法进行。
以下是常见的电子证据相关环节:1. 电子证据的采集:依据合法手段获取电子证据,可以采用电子取证工具、网络监控设备等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固定:将采集到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毁。
可以使用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
3. 电子证据的鉴定:对电子证据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可以通过数字取证技术、数据恢复技术等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三、电子证据的举证和推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对于电子证据的举证和推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同时,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电子证据的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合理推定的方式进行证明。
如何确定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规则

如何确定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规则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规则是指对于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其证明力和适用范围的一系列规定。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使用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围绕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规则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网络电子证据的特点及认定网络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隐匿性:网络环境下的证据往往不易被发现,容易被篡改或者删除。
2.易变性:网络环境下的证据容易受到技术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发生数据的变化。
3.全球性:网络没有国界,电子证据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针对这些特点,确定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合法性:确定网络电子证据是否合法获取,包括是否违反了个人隐私权、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真实性:确定网络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可信,包括是否经过技术鉴定,以及是否可能被篡改或伪造。
3.完整性:确定网络电子证据是否完整,包括是否有删除、遗漏或损坏等情况。
4.时效性:确定网络电子证据的时效性,包括证据的产生时间和证据的保存时间。
二、网络电子证据的使用规则网络电子证据的使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性原则: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技术规范: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依赖于技术手段和专业鉴定,对证据进行技术规范和鉴定程序。
3.保全措施:网络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保全需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4.传递途径:网络电子证据的传递需通过合法、安全的途径,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异议和质证权利:当涉及网络电子证据时,相关当事人有权对证据的认定提出异议和质证,确保证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网络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网络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侵权案件:网络电子证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网络盗版、网络诈骗、网络侵犯著作权等案件。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电⼦证据认定规则有哪些电⼦证据在字⾯上的意思可以表现为证据是在电⼦⼯具中进⾏呈现的。
随着我国的电⼦科技的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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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介绍1、随着计算机和⽹络技术的普及,电⼦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络的⼈际交往⼤量出现,电⼦⽂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
在这些⽅⾯⼀旦发⽣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
电⼦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数据。
“电⼦证据”定义为:“基于电⼦技术⽣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机等各种电⼦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件。
”这个定义表述了“电⼦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2、证据认定是法官对于证明材料通过质证等确定其证明⼒,从⽽认定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举出的和法院⾃⾏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分析研究后,按照⼀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从⽽认定案件事实的⼀种诉讼活动。
⼆、电⼦证据认定规则:1、电⼦证据与传闻规则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
英美法系的国家⼤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证据很困难。
因为电⼦数据⼀般情况下不是由亲⾝所知的⼈输⼊的。
另外,在法庭上,将电⼦⽂本作为证据提出的⼈通常对信息并不亲⾝所知。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2、电⼦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反对第⼆位证据规则,是指诉讼的⼀⽅当事⼈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网页信息、数据库信息等。
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日益完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可复制性、易篡改性等特点。
2. 特征(1)客观性: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不受人的主观意志影响,具有客观性。
(2)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易地复制、传播,但复制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证据。
(3)易篡改性: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因此在提取、固定和审查过程中需要严格规范。
(4)关联性: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这表明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同样,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电子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在电子合同等法律行为中,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赌博信息、恐怖信息、极端主义信息、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民事电子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已经在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审查,保障诉讼的公正、高效,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事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电子证据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民事电子证据的定义和范围1. 定义民事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材料。
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电子文档: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
(2)电子数据:如网页数据、数据库数据、网络交易数据等。
(3)电子文件:如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账单等。
(4)电子图像:如照片、视频等。
2. 范围民事电子证据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民事电子证据:(1)合同纠纷: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邮件往来等。
(2)侵权纠纷:网络侵权、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等。
(3)婚姻家庭纠纷:婚姻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4)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电子邮件往来等。
(5)物权纠纷: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等。
二、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 收集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收集电子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客观性: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真实、客观,不得伪造、篡改。
(3)完整性: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收集民事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包括:(1)自行收集:当事人自行收集的电子证据,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2)委托收集: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收集电子证据。
(3)法院调查:法院可以依法对电子证据进行调查收集。
2. 保全民事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指为防止电子证据灭失、损毁或者被篡改,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固定、保存的行为。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电子证据保全方法:(1)制作电子证据备份:将电子证据复制、备份,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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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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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起因辞退引发的意见分歧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案。
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成为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依靠电子证据作出裁决的案件还不多见。
辞职辞退电子证据来判断
“我是被突然通知离开单位的。
”谢银生(化名)在申诉时介绍,今年3月20日,人事部经理突然通知他,由于部门严重超编又无法调整,他被辞退了。
他在单位已经工作了两年多了,但单位没有给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他要求单位对此作出赔偿。
而网络公司则称辞退他的理由是“违纪”,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公司是使用指纹考勤机协助管理的,计算机对职工考勤的详细情况有忠实而准确的记录。
在过去的一年中,谢银生有80次迟到,其中两分钟以上的迟到有61次。
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暂行规定》,一年内累计迟到30次属于严重违纪,就可以对职工进行处理。
在对去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时,公司才
发现谢银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对他进行了处理。
仲裁员王楠告诉笔者,争议双方各自陈述的情况相距甚远,仲裁庭则会支持证据更有说服力的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单位出示的证据是指纹考勤系统的电子记录,但谢银生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对该电子证据可靠性认定就成为本案件审理中的焦点。
通过到网络公司去调查,公司向他出示了该指纹考勤机的原始记录。
而指纹考勤机的厂家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向仲裁庭出具了网络公司不可能修改原始记录的证明。
最后,仲裁员对该电子证据予以采信,支持了网络公司意见,驳回了谢银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旁证认定方法待完善
在此劳动争议中,认定指纹考勤设备的工作情况和原始数据的可靠性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用户根本不可能修改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据。
计算机记载的原始流水账数据如果能随意修改就不具备了公正性了。
”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区营销部经理张立文告诉笔者,一般用户只能
对计算机中的数据进行浏览,授权的用户也只能将有关数据进行拷贝。
只有利用专用软件,到西安公司总部的开发平台上才能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
而此次劳动争议中的网络公司只是公司的一般用户。
张立文介绍,人的指纹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在人事考勤管理中可以避免代打卡,避免人事纠纷,杜绝考勤管理中认为不良因素的影响,真正体现考勤管理的公正性。
北京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华曾经代理过多起网络纠纷案件。
他介绍,在国外涉及电子证据时,都要核查电子设备的原始记录。
电子设备根据使用者的设定可以对数据进行机械的记录,而且一般用户无法修改。
这种原始记录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就能确保电子证据是可信的,也就是说,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予以采用。
就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证据学方面的专家汤维建博士认为,法官或仲裁员在高科技面前不是内行,在认定电子证据时一定要找专家协助,这是认定电子证据时的一个特点;要弄清证据的形成与来源,了解电子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关键技术原则;此外,还要找与该电子证据相关的其他形式的证据进行印证。
道德诚信一个都不能少
“一些员工利用电子邮件辞职,一些高科技公司人员管理时是利用电子邮件,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常常无法举证。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专家姜俊禄博士介绍,涉及一些电子证据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随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可以预见,电子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出现得越来越频繁。
但这不是劳动保障领域特有的现象。
据了解,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数据证据等,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从广义上讲属于“视听资料”的类别。
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或部门采用网络管理的形式,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就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与电子证据相比,书面文件可以长久保存,具有直观性,如有改动或添加,都留有痕迹,通常不难察觉,如有疑问可由专家通过司法鉴定加以鉴别。
而电子文件则不同,它使用的主要是磁性介质,其录存的数据内容可能会被专业人士轻而易举且不留痕迹地修改。
而一旦发生争议,使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
姜俊禄博士认为,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行业诚信体制的建立,也会成为影响电子证据可靠性的重要因素。
电子证据立法势在必行
参与了我国证据立法的汤维建博士介绍,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效力。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很多困难。
据介绍,我国的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未明确规定,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交复制品或副本。
通过这种新瓶装旧酒的办法来处理电子证据,并不是一个长久的办法,还是应该通过针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来对此作出新的规定。
汤维建博士说,电子证据在实际中遇到的多,而在理论上遇到的少,我国法学界对它的研究还很不够。
使电子证据成为一个独立的证据形式出现,是证据立法的一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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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电子商务平台智能化电子商务突破服装业困局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申通称快递业不堪重负落后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