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证据在审查过程中的认定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普遍性也日益突出。
然而,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上,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一直存在着一些难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推动电子证据认定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征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征。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可以提供案件相关信息的证据。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易于复制: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复制、转发等方式轻松复制和传播,使得证据的保全和调取更加方便。
2.易于篡改:在电子化信息交流的过程中,电子证据也面临着被篡改、伪造的风险,这使得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备受质疑。
3.不易获得原件:电子证据通常以电子文件、互联网存档等形式存在,而并非传统证据的纸质原件,给调取和鉴定带来一定困难。
二、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是关键。
常见的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社交媒体信息等。
为了正确认定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获取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取证过程中,需要获得合法的搜索令或经过当事人同意。
2.真实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不能经过编辑、篡改等处理。
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或者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3.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应当保持完整,不能存在明显遗漏或丢失的情况,否则可能影响证据的可信度。
在电子证据的质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为了解决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1.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证人的陈述来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电子证据的来源、获取过程以及与电子证据相关的事实情况。
2.技术鉴定:可以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浅析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

浅析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摘要]在检察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指控犯罪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必须解决在审查认定电子数据证据过程存在的问题,注重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认定程序和采信原则,关注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认定的保障机制,才能更好地确保电子数据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得到有效运用。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认定;检察机关一、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定位和实践价值(一)电子数据证据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定位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或者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形成的,用于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存在形式,有别于传统的证据,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高科技性、可复制性等特点。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定位,理论界众说纷纭,有“书证说”、“物证说”、“视听资料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混合证据说”等几种观点。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赋予了“电子数据”较为独立的法律地位,将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电子数据从广义的视听资料中分离出来与狭义的视听资料共列设计作为第八种证据种类,这对于完善证据种类和更好地开展司法实践活动有着重p近年来,随着通过计算机实施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电子数据证据在检察实践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证明犯罪、支持起诉。
然而,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这种新兴高科技的产物,检察机关在审查认定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难题。
(一)电子数据证据固有的不确定性与高科技性,增加审查认定工作的难度就传统证据而言,某个场所、某件物品或某份文件所容纳的证据信息是有限的,[1]且该类证据信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对证据信息的修改、增删,都会留有痕迹,易于鉴别真实性。
而对电子数据证据而言,相同物理范围内所能获取的数据信息远远超过传统证据信息,且该类使用磁性介质保存的信息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质疑。
如何根据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与案件关联程度进行有效甄别,去伪存真,是检察工作的一大难题。
浅析电子证据的审理和认证问题

浅析电子证据的审理和认证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证据运用到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中就属于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在现今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研究中都不成熟,如何就这一新形式的证据进行法律定位、如何进行审理以及如何对证据进行认证等问题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仅能对自己在过去的学习和经验中遇到过的问题做一个浅显的论述,理解为谢。
关键词:电子证据;审理;认证一、电子证据概述在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笔者根据本文即将展开的论述便更赞同“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这样一种概念。
二、电子证据的审理(一)手机通话记录一般来说,当事人提交的手机通话记录仅仅是证明双方有过手机通话以及通话的时间长短,但是要证明具体的通话内容还是需要提供手机通话录音来证明。
原则上,当事人要证明双方发生过通话的事实以及通话的时间,应该提交通话的手机本身,即电子物证,但由于涉及个人财产和隐私的问题,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应该将手机上的通话记录用拍照或者截图的方式存证,然后将图片打印后作为证据提交,在开庭时,仲裁庭应该要求当事人出示通话记录的原始载体即通话的手机本身,并由当事人向仲裁庭以及对方当事人对通话记录进行展示。
若当事人称通话记录已经删除,应该提交加盖通信商印章的通话记录打印清单。
通话记录清单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主叫号码、呼入或呼出状态、被叫号码、日期、时间、通话时长等,所以仲裁庭在审理的过程中应该根据通话记录的要素和特点进行审理,如果审理的过程中漏掉了一些要素,可能都会导致客观事实不能真实反映。
若当事人要证明具体的通话内容,应该提交通话的录音,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在提交中应当将录音的介质一起提交。
如果是手机录音的,应提交手机,如果是使用其他的设备进行了录音,则应当将该设备原物提交。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中的电子证据愈发占据重要地位。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类型,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收集及审查都存在着特殊的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就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电子证据的概述电子证据,即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在信息化社会中,电子证据已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类型。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电子证据的认定与审查比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中的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其在民事诉讼中能否被接受的关键。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其真实性的确认往往成为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仍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及使用是否合法,也是其能否被认定的关键因素。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收集和保存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而一些非专业人员可能因操作不当而导致证据失效或被篡改。
此外,对于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及使用是否合法,法律也未给出明确的指导。
(三)关联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其能否被采纳为证据的关键。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如何判断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往往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然而,由于电子数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种判断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容易导致认定结果的不一致。
四、解决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的策略(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电子证据认定问题,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使用及审查等方面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同时,还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篡改、伪造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二)提高技术手段为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提高相关的技术手段。
例如,开发专门的电子数据取证软件和工具,提高取证效率并降低人为因素对取证的影响。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保护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保护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日常生活和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问题首先,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很容易通过各种方式伪造和篡改电子证据。
因此,如何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有两种常用的方法:技术鉴定和法律认定。
技术鉴定是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和检验,以确定其真实性。
例如,通过对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判断文件的创建时间和修改记录,从而判定其真实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数据恢复和提取,检测和验证数字签名等方法来鉴定电子证据。
然而,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但并不能完全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法律认定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电子证据进行认定。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应当经过固定形式的书面材料制作,并由当事人提供。
同时,法庭还会对电子证据的来源、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核实。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伪造和篡改电子证据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局限性。
二、电子证据的保护问题在电子证据的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由于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基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其面临的威胁也更多。
黑客攻击、病毒感染和数据泄露等问题对电子证据的保护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如何保护电子证据的数据安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密技术、数据备份和网络安全管理。
通过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可以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同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可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并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此外,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和安全认证等措施,也是保护电子证据的有效方式。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的属性,如易篡改、易消失、不易保存等,使得其认定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电子文档、网络交易记录等。
这些电子证据在民事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认定和采信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二)问题剖析1. 真实性认定难: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无明显的物理痕迹,其真实性的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2. 合法性认定难: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传输等环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其合法性认定困难。
3. 技术性障碍:由于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而司法人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导致认定过程中存在技术性障碍。
三、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针对电子证据的专门立法。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司法人员在面对电子证据时,往往因缺乏专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而感到无从下手。
(三)社会环境的影响: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和保存越来越便捷,但同时也为虚假证据的制造提供了条件。
四、电子证据认定的改进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电子证据的地位、收集、保全、审查和判断等规则。
(二)加强技术支撑:引入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司法人员进行电子证据的认定,同时开发电子证据认定软件,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电子证据的认识和技术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电子证据的认定。
(四)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加强社会诚信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减少虚假电子证据的产生。
浅议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浅议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加以明文规定。
电子证据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者其派生物。
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复合型、无形性、脆弱性等特征。
它与传统的证据类型存在极大的区别,使得它正式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标签:电子证据;审查;认定1 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与传统证据相比有所不同,除了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外,还可以由检察技术人员进行。
技术人员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电子技术方面的帮助,如制定提取某一电子证据的计划、步骤以及相应的要领,协助搜查、扣押计算机软件、硬件,协助保管电子证据。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
以网络犯罪为例,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
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
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
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对于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来说,其遗留有电子证据的场所不仅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房间,更主要是指从犯罪人作案使用的计算机开始,一直到登录、浏览过淫秽色情图片、录像、电影、文字以及其他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如利用视频聊天所进行的色情表演)的普通网络用户所拥有的计算机所构成的整个电子空间,这正是现场勘查的主要场所。
进行现场勘查前,首先要封锁并监视可疑的犯罪现场,切断计算机与外部的联系,并停止对计算机的操作。
在勘查时,要注意将电子技术手段与普通勘查手段相结合,发现涉案数据后应当采用镜像复制法进行数据复制,并对复制件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予以扣押。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电子设备和网络。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与传统实物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认定面临着一些挑战。
第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可以轻易地被篡改、伪造或删除。
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和社交媒体上发送和接收的消息可以被修改,视频和音频文件可以被剪辑和编辑。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了一个问题。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可以使用数字签名等加密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保护,以防止被篡改或伪造。
可以通过提取和验证元数据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元数据是指与电子证据相关的信息,例如创建日期、修改日期以及来源等。
通过检查元数据,可以确定电子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第二,电子证据的保存和获取也是一个问题。
与传统实物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更容易被意外删除或丢失。
电子证据的获取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需要获取存储在网络服务器或其他电子设备上的数据。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保存和获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保存和获取义务。
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数据保护法,规定了公司和组织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的义务。
可以鼓励使用云存储等技术来保存电子证据,由专门的服务提供商来管理和保护数据。
可以加强对电子设备的技术监管和管理,以确保电子证据的保存和获取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的鉴定也是一个问题。
与传统实物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鉴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目前很多法官和律师对电子证据的鉴定技术了解有限,存在着认定难、误判等问题。
为了解决电子证据的鉴定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可以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电子证据鉴定培训,提升其技术知识和能力。
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或专家团队,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意见。
可以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程序,明确电子证据的鉴定要求和程序。
电子证据的认定面临着真实性、保存和获取以及鉴定等方面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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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证据在审查过程中的认定问题由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自身的缺点,即容易被伪造、篡改和毁损,那么在审理过程中,如何鉴定所提供电子证据的真伪性,就成了一个难题;同时,所提供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如何判断,又将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
电子证据的概念在立法中却很少提及,涉及电子证据的条款主要有:
1、1999年《合同法》中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显然《合同法》将数据电文作为书证;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同样《电子签名法》明确的规定了数据电文可作为书证。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这两个规定中都将计算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
但在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可见,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放在一起作为证据的另一种分类,且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区分开来,可知,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将可以单独作为证据来作证。
不难发现,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当中,电子证据在定性上是不一样的,笔者认为虽然电子证据在涉及不同种类案件中的定性不同,但不宜对此妄加改动,非得做到完全统一,应考虑具体电子证据和各部门法的自身特点,对电子证据在法庭上中的定位进行考量,不能将所有的电子证据固定为某一种证据;再者,有些部门法对电子证据部分的规定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不宜再做硬性变动。
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毋庸置疑,证据只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查一项证据主要审查其“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在此,主要探讨审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关于关联性,更多的是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关,将在本文的第四部分进行讨论。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真与伪,往往成为确定案件重要事实的关键。
由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以下明显特征:(1)存储方式特别,一般依赖于计算机等存储器而存在;
(2)展现方式特别,一般通过电脑屏幕或纸张等载体打印后显现出来;(3)很难区分原件和复印件;(4)一般技术很难识别是否被篡改。
从存在形式上,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可借鉴世界已有的成文立法,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九条的规定:“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明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另外,我国2005年公布的《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
据此,归纳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形式上审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电子证据的生成,主要考虑其作为证据是怎样形成的。
比如,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是在正常业务中按规范程序自动生产还是人工录制的?采用人工录入的方式,录入者是否按照严格的操作规则、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该电子证据在正常业务中为了审查证据制作的还是为了诉讼目的才制作的,显而易见,如果电子证据的生产过程中出现差错,那么得到的电子信息也可能面目全非,甚至与原本之意截然相反。
二、电子证据的传送和接受,主要考虑的问题是数据电文传递和接受所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数据电文的中间人如网络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独立,数据电文在传递过程中有无加密
措施,数据电文的内容有无被改变等。
三、电子证据保存的环境,主要考虑到其安全性,因为电子证据一般不能脱离开其他储存设备而单独存在,那么硬件先进、软件安全的环境里面产生并保存的电子证据要比安全性较次的环境里产生并保存的数据更可信。
比如,储存设备有无安装杀毒软件或感染过病毒,安装杀毒软件和未感染过计算机病毒的储存设备安全系数要相对较高;电子证据的储存设备有无受到损坏,没有受到损坏的,从保持原样的角度考虑其可信性更高;储存的电子文件有无加密,加密文件要比未加密文件更真实可信。
从电子证据内容上对电子证据的审查,难点主要在于存在重大异议和疑问的电子证据,需要对其进行检材和样本的检验,法院通常交给司法鉴定机构完成这个过程,最终要的是电子信息内容和司法鉴定结论。
从需要鉴定的类型上分,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一、电子信息内容检验,包括搜寻与犯罪相关的文件资料、读取加密文件、恢复和读取被删除的文件、读取被损坏储存介质中的文件等;
二、对电子信息的真实性检验,如数据是否被编辑修改过;三、电子设备硬件和软件运行情况和性能检验,包括硬件的功能和状况,软件内容和应用性能等,通过文件指纹特征分析,可以反映文件写入储存的信息,如创建文件的时间范围等,且可根据文件指纹特证来推断特定日期机器运行了哪些程序;四、电子信息同一认定检验,由专家作出认定或否定结论,包括软件源程序比较检验、电子信息内容比较检验、数字影像比对、声音比对等。
三、对完善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建议
1.在扣押计算机设备不至于电子证据因设备的停止运作而丢失或完整性受到损坏的情况下,可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比如犯罪嫌疑人的网络聊天记录、实时短信、电子邮件等。
因为对于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如不及时对存储计算机设备进行扣押,罪犯一旦警觉,可能会对电子证据进行销毁或修改。
2.应尽早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电子证据的公证操作规则和程序,网络环境中的电子证据易于灭失,不易采集、固定,通过法定网络公证的诉讼保全方式,将电子证据客观、公正地固定、保持下来,有助于法庭对诉争事实的认定。
3.完善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以及救济程序。
对于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电子证据,我国公、检、法等职能部门都享有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与此同时,案件相关当事人应该拥有申请鉴定的权利,以体现司法鉴定程序的诉讼性和公正性;如对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完全采取书面、间接的审查方式,而没有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参加到质证程序中的话,势必成为司法鉴定结论信任危机的原因之一,相反,如法律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对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程序、结论以及结论的依据等做出解释和说明,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对司法鉴定人的资格、使用的方法以及得出结论的依据进行交叉询问;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救济程序主要指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程序,既是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的体现,也有助于增强司法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充分发现案件事实。
4.在法庭上,审查电子证据的方式上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公示展开、现场演示等形式。
电子证据通过电脑屏幕或纸张等载体打印后显现出来,再让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为查清电子证据的内容和审查其真实可信性提供方便。
5.基于电子证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那么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法官不一定具有这方面的专业性或经验,这时就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来对裁判主体的知识结构进行补充。
另外,可以对审判机关相关审判人员进行网络专业技术培训,提供高其审理含有电子证据案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