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司法、侦查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性质和价值,在解决纠纷、查明事实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收集、分析和应用等方面的研究,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点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信息、电磁记录或其他相关材料。
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 依赖性:电子证据的获取、存储和传输都需要依赖特定的软硬件环境。
2. 易变性:电子证据的生成、修改和删除等操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易受到破坏或篡改。
3. 多样性:电子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信息、数据库记录等。
4. 客观性:电子证据的客观性较强,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具体步骤如下:1. 确定收集范围和目标:根据案件需要,确定需要收集的电子证据种类和范围。
2. 确定收集人员和工具:选择合适的收集人员和工具,如专业技术人员、数据恢复工具等。
3. 保护原始数据:在收集过程中,要保护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篡改或破坏。
4. 记录收集过程:对收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操作步骤等。
四、电子证据的分析与应用电子证据的分析与应用是电子证据研究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恢复与提取:利用数据恢复技术,从损坏或丢失的数据中提取出有用的信息。
2. 数据分析与挖掘: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对提取出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以揭示其中的规律和趋势。
3. 证据比对与验证: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和验证,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4. 法律应用:将电子证据应用于法律领域,为司法机关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五、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展望虽然电子证据在法律、司法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电子证据名词解释

电子证据名词解释
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设备和电子通信中产生、存储、传输和展示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数字信息。
它可以是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社交媒体帖子、多媒体文件等各种形式的电子信息。
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 数字化:电子证据是以二进制代码方式存储和传输的数字信息,可以被计算机理解和处理。
2. 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松地通过复制、存储和传输等方式进行复制,使其可供多方调查使用。
3. 可修改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更容易被修改和篡改。
因此,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4. 隐私性:电子证据常常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因此使用和保护电子证据必须遵守私密保护和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包括:
1. 电子取证: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电子证据,包括勘查电子设备和软件,复制存储介质,获取网络日志和服务器数据等。
2. 数字签名和时间戳:使用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来保证电
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其未被篡改。
3. 可信的存储和传输:确保电子证据在存储和传输的过程中不容易被修改、破坏或泄露,采用加密和身份认证等措施来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
4. 数据恢复和还原:在需要恢复和还原电子证据时,使用专业的技术和工具,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和刑事调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可以提供大量的信息,并且可以很容易地被搜索、分析和展示。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复杂性和争议也逐渐增加。
因此,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是法律界和科技界共同面临的挑战。
电子证据取证

电子证据取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指导司法实践和保障公正审判。
一、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或网络形成、存储、传输的证据材料。
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数字化: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在,可通过计算机、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访问和处理。
2. 多样性:电子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等。
3. 轻易被篡改: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网络病毒侵害等,易被修复、修改或删除。
4. 可溯性: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数字取证方法追溯其产生、传输和存储的过程,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二、电子证据取证的程序和原则电子证据要确保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 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确保原始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对证据进行伪造、篡改或损坏。
3. 可信度原则: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通过合法的技术手段获取,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保全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其不被修改、删除或损坏,在取证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保全工作。
三、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电子证据取证需要运用专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电子证据取证技术手段:1. 数据提取和恢复:通过数据提取工具和方法,从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提取和恢复被删除或损坏的证据数据。
2. 鉴定和分析:通过电子数据鉴定工具和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还原和鉴定,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数据抓取和追踪:通过网络数据抓取工具和方法,对网络传输的数据进行抓取和追踪,获取相关证据数据。
4. 数字取证:通过数字取证工具和方法,在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查找、提取和保留关键证据。
法律数字化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律数字化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逐渐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以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例,探讨法律数字化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征1.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网页截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证据具有与纸质证据同等法律效力。
2. 电子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中,系统会自动记录相关数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多样性:电子证据种类繁多,涵盖了各种形式的数据。
(3)易修改性: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需要采取技术手段进行鉴定。
(4)易灭失性:电子证据在存储过程中,容易因人为或技术原因被删除或损坏。
三、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通过分析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有助于揭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和过程。
(2)证明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事实:电子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遭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过程和程度。
(3)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通过对比证人证言与电子证据,可以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2.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1)证明合同履行情况:通过分析电子证据,如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2)证明侵权行为:电子证据可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过程和后果。
(3)证明被告人的财产状况:通过分析电子证据,如银行交易记录、网络购物记录等,可以证明被告人的财产状况。
3. 电子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1)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通过分析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公文、会议记录等,可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证明原告的合法权益:电子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法律数字化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1. 提高司法效率:电子证据的运用,可以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电子行业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行业电子证据讲稿1. 引言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形式。
特别是在电子行业,电子证据的作用更加突出,可以用于识别电子设备的故障、追溯网络攻击、验证合约交易等。
本讲稿将介绍电子行业中的电子证据相关的概念、应用和未来趋势。
2. 电子证据概述2.1 电子证据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下来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来表明事实的存在或表达的意思。
它可以包括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以及其他电子文件等。
2.2 电子证据的可信度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是评估电子证据有效性和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在司法程序中,法院通常会对电子证据的可信度进行审查,包括验证电子证据的来源、完整性和可靠性等。
2.3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电子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与传统证据相当,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特殊规定的限制。
3. 电子证据在电子行业中的应用3.1 故障诊断与修复在电子行业中,电子设备的故障诊断和修复是常见的工作。
通过收集和分析电子证据,可以识别设备故障的原因,从而采取正确的修复措施。
电子证据可能包括设备日志、传感器数据和错误报告等。
3.2 网络攻击追溯网络攻击是电子行业中的常见问题。
通过收集并分析电子证据,可以追溯网络攻击的来源和行为。
这些电子证据可能包括网络日志、流量数据和攻击者留下的痕迹。
3.3 合约交易验证在电子行业中,合约交易是常见的商业活动。
通过收集和分析电子证据,可以验证合约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电子证据可能包括电子合同、支付记录和交易日志等。
4. 电子证据的挑战和解决方案4.1 数据保全和完整性电子证据的数据保全和完整性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由于电子数据的易被篡改和删除,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必要的。
解决这个挑战的方法包括使用加密技术和数据备份等。
4.2 数据隐私和保护电子证据可能包含个人和敏感信息,因此保护数据隐私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摘要】本文主要讨论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在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和普遍性。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别从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和研究意义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电子证据的概念指的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短信、邮件、社交媒体等。
特征包括易变性、易篡改性和易获取性。
电子证据的研究意义体现在提高司法效率、保护隐私和维护公正等方面。
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了电子证据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和应用前景,强调了研究电子证据的意义和必要性。
通过该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概念、特征、研究意义、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电子证据的特点是不可篡改和易于保存、传输,这使得其在司法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分析也需要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比如电子取证技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
通过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不仅可以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的便捷和高效,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和完善电子证据的认定和运用标准。
2. 正文2.1 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指在数字环境下生成、传输或存储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文档、短信、社交媒体内容、数字照片和视频等形式。
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犯罪侦查、商业纠纷等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的概念涵盖了传统证据所不具备的特殊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字化特征: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可以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处理、传输和保存。
相比于传统纸质证据,电子证据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
2. 不易篡改性: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时间戳、数字签名等认证,确保其不易被篡改或伪造。
这为法律审判提供了更加可靠的证据来源。
3. 多样化形式:电子证据包含了多种形式,如文本、图片、视频、音频等,能够更全面地呈现案件事实,为司法审判提供更为丰富的信息。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
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电子证据的概念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
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
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1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3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司法、侦查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社交媒体记录等。
这些信息可以证明特定的事实,成为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
因此,电子证据研究已经成为当今信息安全和法学的热点领域。
二、电子证据的特性和重要性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性:1. 数字化存储:电子证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
2. 易于篡改: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编辑性,容易被篡改或伪造。
3. 客观性强:电子证据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如何进行保全和验证。
4. 便捷高效:电子证据可以迅速获取、存储和传输,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上述特性,电子证据在解决法律问题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电子证据作为事实依据的证据,对犯罪行为的侦破、经济纠纷的解决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电子证据的研究内容和方法1.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技术:通过专业软件和技术手段,对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保存,以保障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鉴定和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来源、时间戳、篡改痕迹等信息进行鉴定和分析,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应研究: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四、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前景虽然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但仍面临以下挑战:1. 技术性挑战: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技术性,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提取、鉴定和分析。
同时,由于篡改的便利性,导致验证其真实性的难度增加。
2. 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难。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司法公正:电子证据作为客观事实的依据,将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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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另外,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信息技术进步亦有一定影响。如果说信息技术进步把电子证据纳入证据学研究的视野,那么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亦将引发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发展方向的新思考。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可采性、不可抵赖性等诸多标准,也是信息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使电子证据具备相应的证据资格,保障网络与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密码、数字签名、身份验证技术、防火墙、灾难恢复、防病毒、防黑客入侵等信息技术保障的力度会不断加大。
3参见吴晓玲“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载《互联网世界》1999年第7期。
4参见董杜骄“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载《中国当代思想宝库》,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
5参见韩鹰“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载《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集》。
6参见文献5
7参见文献3
8参见游伟、夏元林“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载《法学》2001年第三期。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笔者认为,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渗透至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13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里,电子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等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意义更为深远。
参考文献
1参见白雪梅等“电子证据中的法律问题”载《电子商务》,1998年第34期。
2参见陈俊“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点立法思考”《法制日报》2001年9月30日。
观点2:电子证据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外,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7
观点3: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便于使用等特征8
双重性是指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为依托,又存在易错和易毁损的不利情形;多媒体性与前述的“多样性”、“复合性”说法不同,实际上并无多大出入;隐蔽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数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
13参见郑晓齐、董杜骄等“信息技术对人类认知活动的影响分析”载《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三期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2.电子证据的特征
特征是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因此它排除了与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东西。既然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我们就要分析它的“独特之处”。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可供参考:
观点1: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
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另外,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导致数据失真。6
首先,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助于及早确立“电子世界”的证据法律秩序。众所周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其中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成了解决这些全新实体法律问题的关键环节。从网络隐私权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到电子合同纠纷、网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网络广告的行政规制、网络和电子商务中的犯罪问题追究等诸多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案件均需要电子证据的强有力支持。因此,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必将依托电子证据的研究成果而展开。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值得注意的是观点4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以及我国现阶段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还很难做到电子证据遭破坏后还原,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电子证据常常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因此,间接性亦是电子证据的特点之一。不过亦有学术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不应是间接性的,不论是因为其本身的特点,还是依据社会发展,国际通行做法;传统法律的框架,装不下包罗万象的社会问题,而电子证据的发展一定会冲破传统证据法律的束缚。9
再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消除诉讼实践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知误区。依托计算机及其网络构建的虚拟世界,是一个平面、开放、无边界的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中,信息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采信在诉讼实践中颇多争议,“循传统论”、“唯公证论”、“自由收集论”等认知误区的形成干扰着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资格的认定。12
3.电子证据研究的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10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被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相应的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另外,涉及电子隐私、网络与计算机安全、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网络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诸多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实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电子证据来认定。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不是一时的“出风头之举”,它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其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证据理论的发展。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理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且不说电子证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截然不同,甚至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出现了新的特征。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一组数字化的信息,通过“0”或“1”这两个数字的不同编码记录于磁性介质中。“由于相关立法严重匮乏和滞后,目前我国的诉讼实践多把电子证据推定为书证或视听材料,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使其难为书证或视听材料所涵盖,为此对电子证据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成为学界的当务之急”。11
观点4: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此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性。
但是笔者认为观点1将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显著特征值得探讨,因为只要是诉讼证据,就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一切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我们用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特征,就难以将其与其他证据区分开来。因此,我们只有研究电子证据的独特之处,才能确切表述出电子证据的特征。观点2与观点1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突出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即电子证据以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为依托,并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更新、变化。并且对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提取、审核等方面的优点予以了概括总结。至于电子证据的复合性实际上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无二致,在此不作赘述。上述两种观点对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的认识亦无分歧。观点3观点2与观点3、观点4看起来出入很大,实际上最为接近,相同点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