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据的法律性
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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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对证据的理解和认识

试述对证据的理解和认识理解和认识证据,就像在解谜游戏中找线索,感觉特别有趣。
你知道吗,证据就像是那闪闪发光的宝藏,能帮助我们揭开真相。
想象一下,假如你是一名侦探,手里有一堆神秘的线索。
每一条证据都是你通往最终答案的钥匙,缺一不可。
人们常说,证据是“说话的材料”,但这话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没有证据,你就像在黑暗中摸索,啥也看不见,走错一步就可能掉进坑里。
说到证据的种类,那可真是五花八门,纸质的、电子的、口头的,各种各样,简直让人眼花缭乱。
有些证据像坚固的岩石,稳稳地支撑着一个观点,有些则像海面上的泡沫,随风摇曳不定,根本不值得信赖。
再说说证据的重要性吧,真是无可替代!在法律上,没有证据,就像在球场上没有球,怎么打?很多时候,人们容易陷入自己的观点里,不愿意听取别人的声音。
这个时候,证据就像一面镜子,照出真相,帮助大家理智地看待问题。
说到法律程序,证据可是重中之重,法官和陪审团可都是根据证据来做出判断的。
想象一下,如果法庭上没有任何证据,大家都在各自说自己的想法,那可真是一场无头无尾的闹剧,最后只会让真相更加扑朔迷离。
证据不仅仅是在法庭上的应用,在生活中也同样重要。
比如说,你和朋友吵架了,对方指责你不够守信,你心里一急,想:“我有证据!”于是你掏出聊天记录,展示给他看,顿时反转局势。
证据就是这样,能让你从被动变主动,让真相浮出水面。
证据也会让人感到沮丧。
比如你喜欢的偶像被爆出丑闻,手握证据的媒体似乎变得无所不能,让你瞬间失去了信心。
但这也是证据的双刃剑,一方面它能揭示真相,另一方面也能伤害人心。
对于证据的认识,首先要学会甄别真伪。
网络上流传的各种信息,五花八门,有些简直就是虚无缥缈的谣言。
要有敏锐的洞察力,才能从中找出真正可靠的证据。
记得有一次我看到一个视频,里面有个自称专家的人在讲解一个科学理论,我当时就想:“这靠谱吗?”于是我开始查阅相关资料,结果发现那人根本没什么背景,纯粹是在讲大话。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证据背后的来源同样重要,不能盲目相信。
法律知识:如何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

法律知识:如何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通常涉及到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和论证。
以下将从法律知识、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以及案例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法律知识1.1法律的适用性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首先要明确所涉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通过对这些法律文件的分析,可以判断某个行为或事务在法律上的适用性和合法性。
1.2法律规定的约束在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时,需要关注法律规定对该事情的约束程度。
有些事情可能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相应的行业规范或惯例,也需要考虑其影响。
1.3司法判例通过对先前司法判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了解类似事情的处理方式和裁决标准,从而对某件事情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和论证。
二、证据的收集和分析2.1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需要依托于充分的证据。
收集到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和可靠性。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便于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证。
2.2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足够来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
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对某件事情合法性的评价,包括文件记录、电子邮件、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2.3证据的分析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矛盾性和相关性进行评估,以确定证据的说服力和对某件事情合法性的证明作用。
三、案例分析3.1相关案例的分析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了解类似事情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和裁决标准,从而为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提供参考和依据。
3.2案例的比对将具体案例与待评价的事情进行比对,分析其相似性和不同之处,以便于更好地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
3.3判例分析通过对相关判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了解司法机关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决标准和法律适用情况,为评价某件事情的合法性提供参考和依据。
综上所述,评价并证明某件事情的合法性需要依托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分析,充分的证据收集和分析以及对案例的研究和比对。
最新-论证据的法律性 精品

论证据的法律性论证据的法律性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防线,在我国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刑事诉讼作为打击犯罪,惩罚各种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统治秩序的工具,刑事诉讼证据是其发挥作用的决定因素,因此刑事诉讼证据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即是否具有法律性,是影响整个刑事诉讼成败的焦点,也是确保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一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十分广泛,顾名思义,即证明的根据,法律上所指的证据是由法律工作者和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是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对什么是证据,以及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和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作了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七大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可将刑事诉讼证据表述为刑事诉讼证据是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据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诉讼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也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即证据的基本特点,将决定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客观性。
就是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与客观实际的真实情况相符合的事实。
所有这些事实,都是经核对后查证如实的事实,是经得起科学检验的事实。
它们是独立于负责处理案件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主观意识之外的,是不以这些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事实。
(二)相关性,就是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某种联系,同时必须对证明刑事诉讼案件事实是有某种实际意义。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不是所有的客观存在的事实都是证据。
只有与刑事诉讼案件事实有关联,对证明的刑事诉讼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论刑事侦察中证据的重要性

论刑事侦察中证据的重要性摘要:改变传统观念、增强证据意识入手,深刻地研究证据理论问题,提高侦查活动中的寻证、取证、用证,做到铁案如山。
关键词:刑事侦查;证据;发现;收集中图分类号:df7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4—02一、证据的概念(一)客观性证据既然是客观存在的,那它就独立于侦查人员的意识之外,不以侦查人员意志为转移。
同时证据有着具体的表现形式,它可以由物体、文书等形式表现,也可以由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等人证的形式表现。
这些表现形式对于侦查人员来说,也是客观存在的。
(二)相关性侦查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可称为待证事实。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据。
能够成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和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侦查人员才能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活动。
任何事实,如果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是人为强加的,那么即便它是客观存在,也不能成为证据。
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是其本质属性。
是证据不同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侦查当中可以用作认定某个事实根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有这两个特征,缺一不可。
1、证据不具有相关性的问题。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一起刑事犯罪案发以后,经过摸底排队确定一批嫌疑人。
侦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的问题,“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是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它属于案件事实范围之列。
但用来否定嫌疑人有犯罪可能的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否定的关系。
虽然这部分证据并不随卷移交起诉和审判,但作为证据,不能说它与案件无关,相反它仍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
否认侦查中的证据具有相关性的观点,实际上是把“与真正的犯罪人,犯有的犯罪事实无关”和“与案件事实相关”混淆了。
2、证据具有合法性(法律性)这一本质属性的问题。
其理由是,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必须是由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非侦查人员收集和提供的材料不能成为证据,侦查人员未按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案件证据的重要性(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证据是案件判断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案件证据的重要性。
一、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案件的核心是查明案件事实,而证据则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没有证据,就无法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也无法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处理。
以下是证据在确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几个重要作用:1. 辅助法官判断事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判决。
证据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避免因主观臆断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2.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助于排除误判和冤假错案。
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可以发现案件中的疑点,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证据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案件中,证据能够揭示案件真相,使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证据是证明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法律案件中,证明当事人责任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证据在证明当事人责任方面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侵权行为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证据可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时间、地点、方式等,从而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2.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需要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证据可以证明合同条款的履行、违约情况等,从而证明当事人的责任。
3. 证明犯罪行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可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等,从而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三、证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据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 防止侵权行为证据可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使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证据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考试参考资料1

行政执法考试参考资料(仅供参考)1、行政执法证据具备证据的一切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关联系:证据的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联系。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称法律性,是指证据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
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使用书证的主要规则:(1)必须有原件(2)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必须注明出处,并经原件的提供人或保管人证明。
(3)某些公文书证必须具备法律法规的形式要件。
(4)专业技术性的书证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5)以记录形式制作的书证,必须具备包括制作人、提供人等签名或者盖章在内的完整形式。
(注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使用物证的主要规则:(1)必须有原物(2)在同一行政执法程序中必须确保物证的同一性(3)复制件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被视为物证。
(4)将数量较多的种类作为物证时,可以依职权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4、使用当事人陈述的主要规则:仅凭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
5、获取行政执法证据的程序:取证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应当首先相对人出示有关行政执法资格证件,不得刑讯逼供,不得以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证据等等。
6、许可证的撤销、吊销、注销(1)、许可证的撤销:对因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或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2)、许可证的吊销: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许可的活动,依法取消其获得的许可效力。
(3)、许可证的注销: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失去效力,当出现特定事实而使行政许可活动无法事实时,可以对许可证注销。
7、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_4_1

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合法性的概念、内涵、我国的证据合法性在法律中的要求和体现。
违背证据合法性的表现形式。
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在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点:(1)、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即为证据的法定形式,一定的事实只有符合这些形式时才能成为诉讼证据。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采纳为合法的诉讼证据。
(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如提出的“证人证言”并不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而纯粹是进行人身攻击的激愤之词,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4)、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
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运用证据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行政诉讼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也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58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且刑法还规定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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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证据法律性(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作为诉讼证据的三大基本特征之一,与我们参与诉讼、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维护和保护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和具有关键性意义。
在我国无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当中,都对证据做出了关于证据种类、证明的义务、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运用规则等一系列的规定。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证据学界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制度的命名问题、证据标准问题、证人出庭的问题和审判前的证据展示等问题,都提出了新的见解。
大多数学者认为,进入诉讼程序并最终据以定案的证据,其“形成到存在,内容到形式,收集到运用”,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由法定人员调查、收集、审查,因而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所固有的特征,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法律保障,我国立法上确认了证据合法性的特征。
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确定证据法律性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拟从证据法律性的相关理论、证据法律性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展开论述,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引起专家的批评和指正。
关键词:证据法律性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形式合法一、前言诉讼证据的法律性问题,是诉讼证据具有争论性的问题,而且是诉讼证据有基本特征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但从我国立法实践看;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对诉讼证据的法律性问题作了规定,都明确要求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其取得方式或手段应当合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把刑事诉讼中匿名举报信、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许可而制作的录音,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就充分说明诉讼证据应具备法律性这一属性以及对诉讼证据证明作用的重要性。
从我国立法实践到司法实践,证据法律性都受到普遍关注且成为判断、采用证据、认定证据证明能力的一条普遍规则之一。
二、证据法律性的相关理论 (一)证据法律性的含义关于证据法律性的含义,有人认为,证据法律性是指经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确认并被纳入诉讼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事实。
有的人认为,证据法律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和运用,都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还有的人认为,证据法律性是指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并依法具备法定形式。
等等。
虽然对证据法律性的含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总的和主要方面尽趋一同。
且从中不难管窥证据法律性的科学含义。
笔者以为,要科学界定证据法律性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认真把握:首先要明确证据法律性是法律规制赋予证据的一种属性,离开法律规制证据法律性就无从谈起,因此,要认真研究法律规制从而认真把握证据法律性含义;其次是证据的法律性既然以法律规制为前提,因此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对于不同的司法和执法活动来说,证据法律性的含义因此而有所不同;再次是要明确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性,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是诉讼中证据被采用的法定标准。
结合上述三点原理,综合各位学者观点,证据法律性系指在每一时期每一类诉讼中每一项诉讼证据都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基本属性。
[!--empirenews.page--](二)证据法律性的必备性所谓证据法律性的必备性即指证据法律性是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
关于其必备性,目前在我国尚存有争议,主要有两种根本性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法律性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另一种意见主张法律性不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认为法律性是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理由主要是:第一,作为诉讼证据,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收集、调查和审理,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简而言之,即诉讼证据的取得其方式或手段应当合法。
第二,作为诉讼证据,其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认为法律性不是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的观点,其理由是针对认为法律性是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观点进行反驳,主要观点为:第一,诉讼证据的取得方式或手段应当合法,其所涉及的问题不是诉讼证据本身所产生的问题,而是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问题,不属于诉讼证据本身的属性和特性。
诉讼证据是否真实与诉讼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认为诉讼证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是诉讼证据法律性的要求也是不正确的。
因为,证据形式是会发展的,法律对于证据形式的规定,总是基于立法时的经验,原来未作规定的证据形式,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就可能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证据形式,只是证据内容的表现,不能将法律性作为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只能根据它的内容,而不能立足于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形式。
这些人认为,如果将法律性作为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就等于承认了在诉讼证据认定上的主观性,动摇甚至否定了诉讼证据客观性这一本质特征。
因此,不能将法律性作为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针对上述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本人认为,理论上的争论应当源于实践,应当根据相应的事实。
如本文前言中所论及的,从我国立法实践看,“三大”诉讼法都对诉讼证据的法律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许许多多具体执法事实也充分证明诉讼证据法律性这一基本特征的存在及其对诉讼证据证明作用的重要性。
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
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
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
合法性是证据客观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只有这样来理解证据的概念,才能明确什么样的事实可以作证据,哪些人有权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应当怎样去收集和审查证据。
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的概念,就为正确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指明了方向和途径。
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实际上就是我们收集、审查和判断每个证据的基本标准,掌握了这三项标准,判明整个案件事实真相就有了可靠的基础。
否则,就会一错百错,就会发生冤、假、错案。
根据上述理由,因而本人赞成法律性是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而且诉讼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性这一基本特征。
(三)证据法律性的重要意义强调和确认证据的法律性无论从理论、实践还是法制建设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理论上来讲,强调诉讼证据应具有法律性,是由诉讼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
诉讼不是一般学术观点或理论是非之争,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制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作为为诉讼服务和诉讼活动所依赖的诉讼证据,其法律性到证据的采信,而其采信又关系到相应的法律后果,关系着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有时更关系到对被告人的生杀予夺。
因此,证据法律性要求诉讼证据必须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这也是诉讼证据同一般证据的重要区别。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等作了若干条规定,法律明确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这是诉讼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性的法律依据。
另外,从法律规定所体现的证据“三性”来看,作为诉讼证据,仅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不够的。
这是因为: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只是具备了“证据能力”;然而要作为诉讼证据,它还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具备必要的“规格”,这是属于“证据效力”的问题。
因此,凡不是依法收集的证明材料,均不能纳入诉讼程序,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坚[!--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持证据法律性问题也就是坚持法律规制性、维护法制严肃性的根本性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坚持证据法律性也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关系着办案质量的现实问题。
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取证的现象还相当普遍,而且屡禁不止的情况下,如果在证据法律性上稍有松懈,就会在实践中更加助长非法取证的歪风。
问题的严重性尽在于此,这也就是坚持诉讼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性的实际意义。
三、证据法律性的主要内容如前所述,证据法律性主要是指作为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属性。
证据法律性来自法律规定,作为证据法律性的主要内容,也当然来自法律规定。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法律性均做出了规定,从法律规定考察其主要内容,虽然理论、学术界对其归纳、总结不尽相同,但以下关于诉讼证据法律性内容是基本相同的。
(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主体应当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和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
关于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指当事人、参与人或者其他公民把自己所掌握的书证、物证及其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等,提交给有关的执法机关。
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参与人向执法机关提交有关的证据,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按照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当事人如实、及时地报告有关情况,配合执法机关检查监督和调查。
例如行政诉讼第3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是在执法机关调查时,参与人按照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上述三种情况主要是规定了有关单位和公民提供证据和履行举证责任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在我国主要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其主要也是指由我国法律规定的执法机关和律师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应主要指各种人证和其证人能力。
基于以上观点,证据的主体即各种人证及其证人能力合乎法律规定应是证据法律性的题中之义。
(二)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三大诉讼法对于收集证据、固定和保全证据,审查和判断证据,查证核实证据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制度。
法律规定只有司法人员才有权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
就是司法人员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去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运用证据,并且经过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逮捕、起诉和判决的根据。
因此,我国立法规定严格禁止司法人员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一切用违法的方法收取的材料,原则上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司法人员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来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作了相类似的规定,排除用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
[!--empirenews.page--]调查收集证据是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发现和取证据所进行的法律活动,是否遵循一定的程序,不仅直接关系到能否收集的确实、相关、合法的证据,而且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