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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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林勤

一、电子证据和计算机取证的摡念

(一)、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从广义上讲,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也简称为电子证据。

(二)、计算机取证是分析硬盘、光盘、软盘、U盘、内存缓冲和其他形式的储存介质以发现犯罪证据的过程,即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以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取证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

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计算机取证主要是围绕电子证据进行的。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类型的信息。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可信、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是法庭所能够接受的。同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相应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肉眼不能够直接可见的,必须借助适当的工具。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计算机取证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电子物证如何收集、如何保护、如何分析和如何展示。

可以用做计算机取证的信息源很多,如系统日志,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系统的工作记录、反病毒软件日志、系统审计记录、网络监控流量、电子邮件、操作系统文件、数据库文件和操作记录、硬盘交换分区、软件设置参数和文件、完成特定功能的脚本文件、Web浏览器数据缓冲、书签、历史记录或会话日志、实时聊天记录等。为了防止被侦查到,具备高科技作案技能犯罪嫌疑

人,往往在犯罪活动结束后将自己残留在受害方系统中的“痕迹”擦除掉,如尽量删除或修改日志文件及其他有关记录。但是,一般的删除文件操作,即使在清空了回收站后,如果不是对硬盘进行低级格式化处理或将硬盘空间装满,仍有可能恢复已经删除的文件。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目前对于电子证据能否作为法定证据这一问题各国对此均持肯定态度,即认为应当赋予电子数据以相应的证据地位,而且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也正是这样做的,但对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应如何定位这一问题分歧颇大。

(一)我国电子证据法律定位常见学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类别,或是否成为独立于民事诉讼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第8种证据,还存在着广泛的争议。目前国内的争论形成了六种观点,分别为:"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以及"独立证据说"。

1.视听资料说

将电子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很大程度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视听资料法律已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在诉讼法未对电子证据进行规定之前,把电子证据归类到视听资料,也是大部分学者接受该学说的原因。在立法上,立法部门将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存储资料和其他音像证据规定为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此外,最高院《证据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这里,显然将计算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的一部分。因此,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民事诉讼在立法、司法上认可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

还有学者提出如下理由支持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1)电子证据在外部特征上与视听资料非常相似,同视听资料一样都是显示为"可读形式",因而也是"可视"的;(2)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都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存储在非纸质的介质上;(3)存储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都需要借助外部设备或通过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能为人所感知;(4)两者的正本与副本都没有区别,而且都被删改、复制,在未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可靠性都不强。

2.书证说

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支持书证说的学者的理由主要有:(1)电子证据同书证一样都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两者具有相同功能;(2)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某一问题时,一般要输出打印在纸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才能为人们所感知和运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征。(3)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及借鉴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第1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存储、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据此可以推出电子证据归属于书证。

3.物证说

在我国,物证说只有少数人主张。关于物证概念的界定,学界存在着广义的物证概念和狭义的物证概念。广义的物证是指一切实物证据,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属于广义物证的范围。也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在不需要鉴定的情况下属于书证,但有时也可能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16128767.html,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

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有哪些调查方式

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有哪些调查方 式 需要收集的证据有:(1)、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2)、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3)、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 现如今,不少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都是因为婚姻中出现了第三者,这就意味着夫妻中的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而此时要想收集对方婚外情证据,然后在离婚的时候使用的话,就应该先了解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 1.自家取证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实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取证 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3.公共场所取证 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得多,过于亲密接触得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得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4、私人侦探、调查公司的取证 如果强调由当事人亲自去收集对方有过错或财产状况的证据,显然是不可能的。由于当事人没有特定的经验以及充分的时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赵春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 (作者简介:赵春雨,女,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部执行主任) 关键词:电子证据/特点/取证/传统证据 内容提要: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是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其他特性都受这一本性特点的影响。电子证据的收集具有一定技术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序等方面。所收集的电子证据要注意保持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电子证据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的证据。从广义上出发,电子证据可以定义为:借助电子、数字技术和设备形成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电子化信息、记录及物品。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不同之处乃在于记录和传输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将划为一个单独的证据种类。当前我国的证据分类基础主要是基于证明机制,证明机制是指对证据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构成和内容[1],而电子证据发挥的证明作用也可以与传统证据相同。因此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除鉴定结论之外的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传统证据尤其是书证相比较,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书证是以一定的实物形态来反映一定的文字、图案等,其实质上是一种物质成分的混和、堆积或以其他方式如作用力将信息留在某种介质上,因此书证记录的内容一般是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的。而电子证据则是将所要记录的信息按一定规律转化为电磁场的变化再以某种方式记录下来,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是以“场”的形式存在。以在磁盘和光盘中存储信息为例,在磁盘中记录信息时,计算机通过其集成电路的电子矩阵的正负电平或磁性材料磁体的变化而形成的电磁场将电子信息记录下来,而在向光盘中记录信息时,是利用激光通过变化的电磁场将信息以凹凸“小点”的形式记录在光盘上的。在存储介质中记录的电子信息,其内容无法为人们直接感知。通过对电子证据与书证的比较,笔者认为,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整个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其他特性都受电子证据这一根本性特点的影响。除此之外,电子证据还具有以下的特性: 1.电子证据的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证据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存储在各种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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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上暴力、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证人证言经确认无误后,必须有证人亲笔签名或摁手印;证人也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doc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 「内容提要」电子证据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一个较新的课题。一直以来,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概念和内涵等诸多问题颇具争议,司法实务界在对其适用上也较为混乱。电子证据具有独立性,在新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应作为一独立的证据形式加以明确。在对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概念和内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两者的界清和重构,可以较好地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消除传统证据分类观念对电子证据独立性的负面影响。 一、引言 电子证据作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比较新的课题,起步才短短几年。最初,其研究力度明显不够,仅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中。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关电子证据的论文数量、质量都大有提升和改观,出现了专门研究此问题的著作。至今,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中(以下简称为专家建议稿),大有可能正式登上我国证据立法的历史舞台。电子证据与198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首次出现的视听资料一样,从其出现之日起,它的证据资格、证明力、所含种类,无一不存在争议。该争议所表达出的深刻涵义在于:作为一名研究诉讼法的学者,究竟应该怎样面对高科技、新技术对我们提出的挑战,即我们应该

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应对诉讼法中出现的与自然科学相联系的此类新课题。培根在《新工具》中告诫人们:“若有人以方术和科学会被滥用到邪恶、奢侈等等目的为理由而加以反对,请人们不要为这种说法所动。”因此,对于电子证据这一类课题的研究,一定要与时俱进,排斥和回避都是要不得的。本文基于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证据研究的已有成果,综合分析,横向比较,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与各位同仁商榷,共同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 二、固守和创新——对我国电子证据定位的评述 目前在电子证据研究过程中,争论的最为激烈的恐怕是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即电子证据究竟有无必要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而存在,若没有这个必要,那么电子证据到底应归于现有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目前此问题的回答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人们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等多达6种观点。前期争论趋于保守,主要集中在前两种观点上,理论上也无太多新意;后期争论有所创新,表现为后两种观点也有了较多学者支持。笔者认为定位问题是电子证据研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不容回避。故本文先对各类学说逐一分析、比较,并分别提出自己的看法。

浅谈电子证据证明力

浅谈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让人类尽享文明甜美的同时,也开启了使得犯罪更加多样化的潘多拉魔盒。网络的隐秘性,无限性,便利性等特征,使得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对犯罪分子的抓捕变得越来越困难,这就要求网络数据给予刑事诉讼足够的证据支持。另一方面,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也产生了许多的纠纷,也产生了各种新型的侵权行为,这就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给予说明。本文试图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作一番探讨。 关键字:诉讼电子证据证明力网络数据 正文: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概念 电子数据证据,也称计算机数据证据,是指依法收集与案件有联系的,利用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以其记录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电子化数据①。 从信息学和计算机学的角度上看,电子数据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数据不仅包括与计算机相关的数据,还包括传真、电报等非计算机数据。狭义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物理方式存贮在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其存储器当中的指令和资料②。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产生和运用方式与计算机密不可分。实际上,狭义的电子数据就是数据电文中的电子资料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由计算机产生、运行的电子资料。根据存在状态的不同,狭义的电子数据也可分为静态的存贮与动态的传输两大部分:静态部分是指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上的资料,而动态部分则体现于局域网或互联网中的信息交流。 (二)特点 ①李苑、王萍·《物证技术学简明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

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③ 1、科技性 计算机是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其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网络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的技术设备,计算机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如果没有外界的篡改或差错的影响,计算机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正是以这种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精确性决定了计算机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计算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甚至是尖端的科学技术,并且伴随科技的发展进程会不断的更新、变化。 2、无形性 电子数据是以磁或光信号等形式存在的,它不像文字符号那样被人直接识别。人们可以将这些电子数据以对应的方式转换成数字信号,但单纯认读这些信号却无法了解其所代表的确切含义。 3、多样性 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如打印到纸张上或以计算机缩微胶卷的形式输出,这都显示了它的复合性。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数据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不同,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数据证据能够更加直观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4、易损性 当有人为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数据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计算机数据或信息是非连续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非故意的行为主要有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或冲突、软件兼容性引起的数据丢失、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这些都是危害电子数据安全、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处理、传输均以电磁、光信号等形式储存,体积极小,携带方便,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新探(一)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新探(一)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独立地位 内容提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应用的飞速延伸,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最早的恒生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电子证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电子证据的定义、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能够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三个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这对证据体系和证据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具有积极、现实的理论和指导意义。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基于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和立法角度的不同,世界各国提出了许多电子证据以及与其相关的概念。 澳大利亚昆士兰对电子证据的定义是:以计算机软盘文件、计算机硬盘文件、电子邮件、网络交易文件、激光唱盘、光盘、只读存储器、录音磁带、录像带、磁存储器、数字视频光盘、激光影碟形式存储的文字或符号、数字或数学方程式、图像(无论是动态还是静态、无论是图形还是画面)或者声音。美国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为:以“计算机数据”、电话、电报、传真、录音、录像与缩微胶片等作为载体的证据。我国有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仪器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日本刑法新增第七条规定:电磁记录者,是指以电子方式、磁方式或其它无法以人之知觉加以认识之方式所制造之记录,而供电子计算机处理资料之用者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2]. 除此之外,还产生了许多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概念,如:网络证据、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等。虽然这些概念都与电子证据相关,但这些概念所表述的外延都没有电子证据广泛,即电子证据能够涵盖以上所有的相关概念。例如,计算机证据是指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或存储的以其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光信息3];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4];网络证据,是由一个信息终端通过网络从另外的终端得到的作为证据的信息载体。通过概念的对比可明显看出:除了包括数字证据外,电子证据还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等记载声音、图像的证据(此种记录是以模拟信号表示的,不同于以二进制数据表示的即数字信号的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不仅涵盖网络证据,而且未通过网络传输直接从计算机存储器读取的证据也属于电子证据。但值得强调的是,并非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概念都应划入电子证据的范围。如:计算机模拟结果及计算机系统的测试结果。计算机模拟结果是指在诉讼中利用计算机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实践或条件进行模拟,提供研究的结果,揭示事物发展的可能性。计算机系统的测试结果,是指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和条件下对计算机系统本身的可靠性进行测试,以证实计算机系统是可信的5].从定义中我们即可明显看出这些结果并不蕴含案件发生时的事实信息,他们只是在诉讼中对某些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及证明力大小有所影响。 综上观点,本文对电子证据定义如下: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以数字信号、模拟信号为表现形式,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这里所说的案件事实信息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符号,如:语言符号、文字符号、数字信号、模拟信号等等。常见的电子证据形式有:一是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如电报、电话、传真(Fax)资料;二是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电子报单、黑匣子、交通信息卡资料等;三是计算机网络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和电子签章。此外,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资料也属于电子证据。可见,电子证据的外延是很广泛的。 特别强调的是,本文界定的电子证据概念所具有的优势是,它不仅能够包括所有的以数字信

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

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1、检查记录或文件 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和复核。 审阅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经营计划、预算、决策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详细的审查和研究。在审阅书面文件时,在内容上应注意其是否真实、合法;在形式上应注意其要素设计是否全面合理,各要素填制的是否齐全。 复核的重点是各种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中各种数据的正确性和一致性。比如销货发票中的数量、单价和金额是否正确,总账余额与所属明细账余额合计数是否相同,总账余额与会计报表中相应项目的余额是否相同等。 2、检查有形资产 检查有形资产是指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对一般实物资产,由被审计单位的人员进行盘点,注册会计师对盘点进行监督;对贵重实物资产,审计人员还可以进行抽查重点。例如,盘点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 检查有形资产能够确定实物资产是否存在,有时还能确定实物资产的状况和质量;但不能确定实物资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和计价是否准确。 3.观察 观察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比如,审计人员观察财务部门的工作,可以了解各项职责的执行情况。观察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4.询问 询问是审计人员向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比如,向有关人员询问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进行询问。由于被询问人员回答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询问取得的审计证据可靠性较差。 5.函证 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了获取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来自第三方的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函证包括两种方式;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肯定式函证是无论函证的内容与被函证人的记录是否一致,都要予以回复的函证方式。否定式函证是指只有在函证的内容与被函证人的记录不一致时,才予以回复的函证方式。 函证适用于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等。由于审计人员直接从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的第三者那里取得函证回函,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获取的是一种可靠性程度比较高的外部证据。但是,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函证的整个流程,从发出询证函起到收到询证函止决不能让被审计单位接触到询证函,否则,函证证据的可靠性就很难保证。对于第一次函证没有答复的,应采用追加程序,继续发出第二封乃至第三封询证函。如果仍没有回复,审计人员应实施替代性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在采用函证法时,还应考虑到被函证对象的信誉、品德、客观性等,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同时,审计人员应确保函证的内容明确,不为被函证对象误解或曲解。 6.重新计算

论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要领

劳动保障世界 35 论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要领 解少君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7) 【摘 要】电子证据在现代信息交流和传递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是采信证据的前提,而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无形性和易修改性,所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主要从外围的辅助性要素进行判断和识别,并形成了自身的特殊的证据规则。【关键词】电子证据;可靠性;完整性;鉴别力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进行信息传输、记录和处理的行为急剧增加,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当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这些电子数据式电子文件在作为证据意义上加以利用时则被作为电子证据,亦即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数据。通常将“电子证据”定义为: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让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等载体的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其基本特征具有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一、电子证据可靠性之支持 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便于使用,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但电子证据也具有复合性、易破坏性、隐蔽性和科技性,容易被删除、修改和伪造等特征,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可转移为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通过对其他因素可靠性的认定来推定某一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常见的情况有三种:第一,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具有可靠性,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第二,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系由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提供的,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第三,通过某一电子证据系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生成并保管的,而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 首先是电子完整性要求,完整性是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主要而特殊的指标,包括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电子系统的完整性。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涉及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保持生成之时的原状,包括格式调整在内的任何更改都将视为完整性受到损害。而电子证据内容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自形成之时起,其内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关键性的更改。 其次存储介质的系统流程完满性,电子证据的电子证据是一种以信号形式存在的客观内容,它不具有直观性。任何电子证据都存在于特定的系统,它必须符合原始介质中的系统运行规律。这种系统规律为我们鉴别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了依据。同时,原始介质中还存在大量与电子证据相关的附属信息、电子痕迹等,它们对于查明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及来源具有重要作用。即使是电子证据经过伪造、篡改,在原始介质中也必然因为留下痕迹而被鉴别出来。电子证据在证据形式上有其技术特性。 二、电子证据可靠性之判断 首先是从电子证据的生成方面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是否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生成或录入电子证据的系统是否处于正常控制下、自动生成电子证据的程序是否可靠、录入者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并按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等等。其次是从原始存储介质上进行考察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从刑事诉讼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要求来看,基本上可以确立电子证据举证应当同时提交“原始介质”与“打印件”的双重举证原则。再次是从电子证据的传送来考查其是否可靠。需考虑电子证据在传递、接收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证据的网络运营商等中间人是否公正、独立,电子证据在传递过程中是否加密,有无可能被非法截获等。从电子证据的收集来考查其是否可靠,不同来源的电子证据其真实可靠性往往不同,即使是同种来源的电子证据,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因此,考查电子证据的可靠性须考虑电子证据的收集者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面对网络中浩如烟海的电子证据,收集者在决定取舍时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可靠,所经历的过程是否客观合法等等。 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存储介质”应为“原始存储介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电子数据应当审查“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同时,电子证据在证据形式上有其技术特性,电子证据是一种以信号形式存在的客观内容,它不具有直观性。因此,在法庭审理质证、认证活动中,将其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林勤 一、电子证据和计算机取证的摡念 (一)、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从广义上讲,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也简称为电子证据。 (二)、计算机取证是分析硬盘、光盘、软盘、U盘、内存缓冲和其他形式的储存介质以发现犯罪证据的过程,即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以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取证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

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计算机取证主要是围绕电子证据进行的。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类型的信息。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可信、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是法庭所能够接受的。同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相应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肉眼不能够直接可见的,必须借助适当的工具。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计算机取证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电子物证如何收集、如何保护、如何分析和如何展示。 可以用做计算机取证的信息源很多,如系统日志,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系统的工作记录、反病毒软件日志、系统审计记录、网络监控流量、电子邮件、操作系统文件、数据库文件和操作记录、硬盘交换分区、软件设置参数和文件、完成特定功能的脚本文件、Web浏览器数据缓冲、书签、历史记录或会话日志、实时聊天记录等。为了防止被侦查到,具备高科技作案技能犯罪嫌疑

外国向第三方收集证据的方式

外国向第三方收集证据的方式 向第三方收集证据 (1) 言词证据的收集 英国的证据开示通常只限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而不能针对案外第三人。第三人只能在开庭时被传出庭作证,或被传到庭并携带文书。因为英国一向主张不得因他人的讼争打扰第三人的平静生活与隐私。由于这个原因,英国法上的笔录证言与美国法的规定截然不同,其目的不在于披露证据而在于保全证据,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在审前强制证人提供证言,只有在证人不可能出庭口头作证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法院签发命令,要求笔录证言。 在美国,诉讼外第三者的证据提供义务与当事人没有什么区别,证据开示的范围只受相关性和秘密特权的限制。《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 条b 款第(1)项规定,只要该文书“看起来可能会引出所许可的证据即可要求对方或第三人提供”。当事人可以在庭外进行笔录证言。 法国法在向第三人收集证据方面,规定第三人对案件事实作证是法律上的义务,法官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传唤任何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人提供证言。法国法还有与美国笔录证言相类似的证人陈述书——即由证人所提供的对案件事实的书面陈述,有了证人陈述书就无需再传唤证人

作证。法官应将向其直接寄送的证人陈述书传达给各方当事人。 [9] 德国职业伦理规范并不鼓励律师在诉讼前与证人接触,由于不了解证言的具体内容,律师只有靠向法院申请传唤尽可能多的证人出庭以弥补收集证据时的不足。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包括到场义务、宣誓义务及陈述义务在内的普遍的证言义务,强制证人出庭只能依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进行。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90 条确定了证人作证的普遍义务。 [10]一般只是在寻求事先的接触的努力没有成功,但又认为该证人证言很可能有利于己方时,当事人才会向法院提出证据申请,通过法律上规定的证人义务来强制这些证人作证。 (2) 实物证据的收集 英国1999 年新《民事诉讼规则》扩大了诉讼外第三人的文书披露义务,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要求披露的文书可能对申请人有利或对诉讼中的其他当事人不利;其次,文书披露是为公正解决争议或节约诉讼成本所必须。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诉讼外的第三人在审前披露文书。申请人应指明应披露的文书,不能太空泛,以避免使诉讼过度打扰第三者。 在美国,当事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文书和物证,经法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摘要:本文在确认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基础上,分析了其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所具有与传统证据类型不同的特点;以此说明在国内进行证据规则的立法时,应该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列入可接受的证据清单中。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单从程序法律角度来讲,就涉及到网上法律问题的管辖和电子商务中相关电子资料的证据力问题。而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与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关;从最近的学术资料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得到相当的肯定,这也使得讨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的时机日渐成熟。 我国关于证据规则的立法一般是开列一份可接受的证据清单,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这类立法不象德国、日本等国的证据法那样可以自由提出所有有关证据,开放程度较低,致使经过计算机传输和处理形成的电子证据难以确定其证据价值和法律地位。由于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递和提取过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对电子证据可信度予以“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足以表明电子证据不同于以往的证据规则,是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 鉴于我国证据法的相对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学理论界关于电子证据的一些争议,本文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仍须阐明如下观点: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反对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人认为,电子证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但是其他传统类型的证据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没有弊端的。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任何证据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证属实”。依此逻辑,电子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与其他证据一样成为诉讼证据。 证据的“可接受性”不仅是电子证据面临的问题,其他证据也不例外;诚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电子证据可否作为诉讼证据,但是这种日益普及的新事物已是无法回避。“实践中一切能反映案件真实客观情况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我们唯一的出路只能是结合国际通用的证据规则对此予以应答”。从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方面看,可以从《联合国电子商务法范本》中找到佐证。该范本第九条第一款指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

揭露舞弊审计的种主要方法

揭露舞弊审计的20种主要方法 1、制定审计方案,检查相关文件、协议,了解机构的设置、管理、程序和实务,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内控制度的强点与弱点,对内控弱点进行重点审计。 2、了解过去曾发生过的舞弊类型,确定舞弊可能存在的领域,审查舞弊者是否使用了不当的会计政策,检查隐匿亏损,夸大业绩及偷逃税款等经济事项,披露事实真相。 3、测试各机构的工作目标和道德环境,思考舞弊当事人的动机,分析在何种环境和状况下,揭露财务人员利用手中权利通过串通转移、支取挪用等手段侵占各种资财,营私舞弊。 4、寻找潜在的能证明有问题会计事项的文件,审查这些文件的异常现象,如虚假制造、篡改、歪曲。更改会计报表进而据以编制相应的会计记录、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不适当的账目分类;长年不结的往来款项等。 5、确定有效的调查方式,查明账户余额中有问题的和异常的会计事项,如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便虚列、多列、少列、不列费用、成本情况,披露编造虚假收益或隐瞒收益情况。 6、收集保存证据,证实资产损失、伪造会计事项和虚假财务报表存在的事实;进而获得刑事、民事或保险方面的索赔权利。 7、确认舞弊犯罪事实的证据,确认被怀疑人是否是这资舞弊行为的唯一个人,确认被怀疑人从中得到某种好处的准确证据,是否存在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生活水平是否超出收入水平。 8、评价调查发现的结果,在舞弊调查各阶段,都要用证据标准来衡量和评价调查结果,对口头证据要仔细询问,找出破绽;对书面证据要细心审查,找出漏洞;对实物证据要细致观察,找出疑点,以确定某种断言、某一公众关注热点或举报是否存在舞弊事实证据,并能说明其意图动机。 9、从异常时间上发现问题。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上发现异常时间。如果会计凭证上没有反映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有明显矛盾,就应视为异常时间,需要借助其他资料,进一步核查。 10、从时间长短中发现异常时间。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商品的购、销、调、存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并且可以凭借有效单据测算正常的时间,如果发现先后顺序无故颠倒,或在时间上远远超过了正常时间,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11、从异常的地点发现问题。一是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异常地点。企业经营过程中,同一商品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为节约成本,应就近采购,而舍近求远,或频繁多次倒买倒卖的采购行为,就有拉关系,得回扣,贪污钱财之嫌,应作为异常地点,进一步查明原因。二是从商品流向发现异常地点。商品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所涉及的地点有一定的规律。如果地点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无关或相矛盾,电应视为异常地点做进一步调查。三是从异常数字中发现问题。从数字值的大小变化发现异常数字。要把握经济业务本身量的界限。如某企业的管理费每月有个正常的数值区间,而某一个月的管理费突然上升许多,就是异常数字,需要作进一步审查,以便弄清疑点。从数字的正负方向发现异常数字。应把握经济业务本身应该是正数,还是应该是负数,或者既可以是正数又可能是负数。如资产账户中的固定资产、材料、货币资金等,都应该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便是异常数字,需要进一步详细查明。12、从数字的精确度发现异常数字。一般来讲,会计核算的数字比财务汁划的数字要精确。在会计核算数字中,该精确的而没有精确,不该精确的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是异常数字,需要问个为什么,并进一步弄个明白。 13、从资金运动的去向发现异常账户对应关系。资金运动总是有来龙去脉的,商品资金是由货币资金而来的,具体是通过”库存商品”账户反映其来路。在正常情况下,”库存商品”账户的借方;对应”银行存款”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戴继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16128767.html,/lw/lw_view.asp?no=3446 13K 2007-8-15 -) 常红霞 摘要:电子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诉讼证据种类里应当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摘要太短,至少200字,简要介绍作者观点) 关键词:电子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 论独立性(斟酌一下、选有代表性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迅猛发展, 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电子证据日益占据了人们的中心视野,但其法律定位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出现了新一次的热潮。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比如: 2000年8月,美国微软公司将北京爱必得科贸公司,以软件著作权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被告代理人表示“对侵权事实承认,但对赔偿额有异议”。所幸,被告承认侵权事实。[1] 而在1999年3月,微软曾同样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状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法院却认定其提供的电子证据不充分,最终判决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不是

案件的合格被告,驳回起诉。由此可见,在有关计算机问题的纠纷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证据.[2]即电子形式的证据是否合格。[3]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计算机证据将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认真研究计算机证据的特点和规律,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这些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以及真实性认定的争论见仁见智。电子证据未被诉讼法纳入其证据种类清单中,其法律地位尚处于不明确状态.目前,我国诉讼实践对电子证据的运用采取推定方法,将其归入现有证据种类范畴, 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没有异议,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确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电子证据地位, 是属于视听资料还是书证;二是电子证据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定位.前一问题学界基本达成共识,而后一问题,尚无统一看法, 这在立法上以及审判实践中均有矛盾,成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界定的关键,也是本文研究的视角.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不同,将直接造成对其真实性的认定标准不同。本文在理清电子证据概念和分类的基础上,分析现有的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各种学说,提出自己的观点. 电子证据的摡念有很多的版本。本文所探讨的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

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可以说在诉讼过程中,哪一方能够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最终做出的判决自然就是会对其更有利,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可能并不清楚证据收集的方法都有哪些,因而也不知道要如何来收集证据才好。对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大家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一、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浅论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毕业论文

浅论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 I 引言. (1) 1电子数据证据概述 (3) 1.1国外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 (3) 1.1.1英美法系国家 (3) 1.1.2大陆法系国家 (3) 1.1.3国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 (4) 1.2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5) 1.3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 (6) 2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 (8) 2.1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认定 (8) 2.1.1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定 (9) 2.1.2电子数据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10) 2.1.3电子数据证据合法性认定 (11) 2.1.4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认定的规则 (12)

2.2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14) 2.2.1 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认定 (14) 2.2.2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认定 (15) 2.2.3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的规则 (15) 3常见的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17) 3.1电子 (17) 3.1.1对收信人及发信人有争议的电子 (18) 3.1.2对容有争议的电子 (18) 3.2手机短信 (19) 3.3电子合同 (20) 4 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法律中的完善 (21) 4.1关于立法机关问题 (21) 4.2关于立法形式问题 (21) 结语 (23) 参考文献 (24) 致谢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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