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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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是指在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方法和步骤,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子证据收集方法和措施:
1. 搜索和获取数据存储介质:搜索和获取需要收集的电子证据所存储的数据存储介质,例如计算机硬盘、移动设备等。

2. 确保证据不被篡改:在收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电子证据不被篡改,例如保持数据存储介质的完整性,使用安全的获取工具等。

3. 文档和记录整个收集过程:在收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整个过程,包括收集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可跟踪性和可证明性。

4. 保护现场:在需要对电子设备现场进行收集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避免任何操作对电子证据的损害或污染。

5. 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在收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例如制作数据镜像、计算和验证哈希值等。

6. 确保证据的可读性和可分析性:在收集的电子证据中,应确保数据的可读性和可分析性,以方便后续的取证、分析和检验。

7. 遵守法律和隐私规定:在收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隐私规定,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8. 保护证据的备份和存储:在收集到电子证据后,应制作证据的备份并妥善存储,以备将来的审查和证明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措施可能会因不同的案件类型、司法管辖区等而有所不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和操作。

同时,如果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建议请专业人士参与和指导收集过程。

如何获取电子证据

如何获取电子证据

如何获取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认证都不能完全照搬使用,因此,络犯罪中证据的提取、固定有一定难度。

尽管如此,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利用电子证据自身的特点,可以进行取证,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帮助。

(一)电子证据的一般取证方式一般取证,是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

主要的方式有:1、打印。

对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

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取证人员等。

如果是普通操作人员进行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止操作人员实施修改、删除等行为。

2、拷贝。

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

首先,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

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

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

3、拍照、摄像。

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

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力、防止翻供的作用。

4、制作司法文书。

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

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

鉴定是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使用司法文书的方式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对特定事实的认定作为证据,具有专门性、特定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主要适用于对具有络特色的证据的提取,如数字签名、电子商务等,目前在我国专门从事这种络业务认证的中介机构尚不完善,处在建立阶段。

如1998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到目前为止,该中心已签发各类数字证书超过6万张,为用户在Internet络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

刑诉法电子证据如何收集?

刑诉法电子证据如何收集?

People will not suffer for a lifetime, but they will suffer for a whi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电子证据如何收集?收集是较为困难的,及时掌握了一定的电子证据,也存在着高科技性,故而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专业人士提供技术支持。

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若发现电子证据,需要保证其完整性,收集后,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判断真伪性。

各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需要以证据为基本的审判依据,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证据包含是多方面的,包括人证、物证等,电子证据属于物证的一种,但是由于刑诉法电子证据存在着鉴定较难、收集不易的特点,故而此类证据在审判案件时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

一、电子证据及其特点新刑事诉讼法第48 条第2 款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所谓“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

而根据美国1999 年7 月通过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印度年通过的《信息技术法》等法律的相关定义,电子形式包括系列电子、数字、电磁、光信号或具有类似性能的存在形式。

电子数据信息根据其所承载信息类型,分为模拟数据信息和数字数据信息,前者所使用的是连续型信号,后者所使用的是离散型信号。

虽然二者所依赖的技术有所区别,但都以近现代电子技术为依托,具有抽象性,不能为人所直接感知,不仅必须借助一定的介质或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而且必须以一定媒介所展示、为人所识别和认知。

因此,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各种存在形式可以统称为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是各类电子证据的本质,是各种外在表现形式的内在属性和共同特征。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是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为基础。

2、无形性。

一切交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是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电子证据提取法律规定(3篇)

电子证据提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的提取对于案件的侦破、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提取,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及特点1. 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证据包括以下几类:(1)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信息;(2)通信网络中的数据、信息;(3)其他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材料。

2. 电子证据的特点(1)客观性: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2)易篡改性:电子证据易于被篡改,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真实性。

(3)复杂性: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手段。

(4)跨地域性: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可能涉及多个地区,需要协调处理。

三、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1. 侦查阶段(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具《电子证据提取通知书》。

(2)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制作《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3)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对提取过程进行录像或者录音,并保存相关资料。

(4)侦查机关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防止篡改、删除、泄露。

2. 检察机关阶段(1)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2)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将电子证据移送法院。

3. 法院阶段(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采纳。

(2)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密,防止泄露。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采信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采信

电子证据的法律认定与采信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电子数据所渗透。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倾向于使用电子方式来记录和传递信息,这也使得电子证据在法律认定和采信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与划时代的科技进步也给法律认定与采信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简而言之,就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等电子设备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社交媒体聊天记录、视频、音频等。

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获取、易保存、易修改等特点,但同时也更容易篡改和伪造。

在法律认定与采信方面,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要求在处理该类证据时,法官和律师们必须对其进行全面且谨慎的分析。

首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法庭对其认定与采信的核心问题。

鉴于现代科技的高度发达,伪造电子证据已经相对容易。

因此,法庭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专业人士的分析来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例如,数字取证人员可以通过数字鉴定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验证,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其次,法律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也需要考虑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在网络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被广泛记录和使用。

因此,在采信电子证据时,法律界不仅要权衡证据的重要性,还要考虑潜在的隐私侵犯问题。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公平正义至关重要,法庭应当对涉及隐私的电子证据进行保护,并且在采纳此类证据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

另外,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也给法律认证与采信带来了挑战。

以社交媒体聊天记录为例,它们在多种平台上以截图、打印等形式存在,难以从表面来判断其真实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能需要考虑其他证据来支持对电子证据的采纳,例如其他证人的证言或其他相关文件的认证。

掌握不同类型电子证据的特点和处理方法,是法律界适应新形势的必备素养。

此外,电子证据的时间有效性也值得我们关注。

由于电子数据的易损坏性和可修改性,特别是对于存储在云端等非本地设备上的数据,法庭可能需要审慎权衡证据的时间性和信任度。

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有哪些

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有哪些

电⼦证据的取证⽅式有哪些电⼦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式都有别于传统证据,传统的证据收集⼿段、认证都不能完全照搬使⽤,因此,⽹络犯罪中证据的提取、固定有⼀定难度电⼦证据的取证⽅式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电⼦证据的取证⽅式有哪些(⼀)电⼦证据的⼀般取证⽅式⼀般取证,是指电⼦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的取证。

主要的⽅式有:1、打印。

对⽹络犯罪案件在⽂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式进⾏取证。

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件夹中等),取证⼈员等。

如果是普通操作⼈员进⾏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操作⼈员实施修改、删除等⾏为。

2、拷贝。

是将计算机⽂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式。

⾸先,取证⼈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

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因保存⽅式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

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

3、拍照、摄像。

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拍照、摄像的⽅法进⾏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

同时对取证全程进⾏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防⽌翻供的作⽤。

4、制作司法⽂书。

⼀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

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的记录。

鉴定是专业⼈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的认定,也是⼀种固定证据的⽅式。

使⽤司法⽂书的⽅式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对特定事实的认定作为证据,具有专门性、特定性的特点,具有较⾼的证明⼒。

主要适⽤于对具有⽹络特⾊的证据的提取,如数字签名、电⼦商务等,⽬前在我国专门从事这种⽹络业务认证的中介机构尚不完善,处在建⽴阶段。

5、查封、扣押。

对于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物件,为了防⽌有关当事⼈进⾏损毁、破坏,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式,将有关材料置于司法机关保管之下。

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

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

合法来源
确保电子证据来源合法,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 侵犯他人隐私权。
完整性保障
收集过程中需确保电子证 据的完整性,防止数据被 篡改或损坏。
电子证据的存储
安全存储
选择可靠的数据存储设备,采 取加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完整性保障
存储过程中需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 性,防止数据被篡改或损坏。
存储期限
根据案件需要和法律法规规定,确 定电子证据的存储期限。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争议及解决方案
01
02
03
04
05
总结词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司法 实践中最大的争议之一。
详细描述
由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 易于篡改的特性,其真实 性往往受到质疑。解决方 案包括
1. 引入技术专 家
通过技术专家的鉴定和证 言来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 性。
2. 建立电子证 据保全…
通过专门的机构或平台对 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以防 止其被篡改或破坏。
2. 明确电子证 据收集…
制定明确的电子证据收集 和使用规则,以确保各方 遵守。
3. 加强培训和 教育
提高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 收集和使用的意识和能力 ,以减少合法性争议。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争议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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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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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另一 个重要问题,主要涉及电 子证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
解决方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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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可靠的 存储和…
采用可靠的存储和传输方 式,以确保电子证据在存 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 或破坏。
2. 进行完整性 校验
对电子证据进行完整性校 验,以确保其完整性和一 致性。
3. 采用数字签 名等技术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日期:目录•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展望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电子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

电子数据表现形式在法律上,电子证据应具有与传统纸质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作为案件证明和辩护的依据。

法律效力等价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或损坏,因此需要采取技术手段保全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易变性电子证据依赖于电子设备、网络系统和软件等技术支持,对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有较高要求。

依赖性电子证据往往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储,不易被直接阅读和理解,需要专业工具进行解析和展示。

隐蔽性电子证据的重要性•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电子证据已成为信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点,有助于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打击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在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有助于追溯犯罪行为和追究犯罪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只是对电子证据的初步概述,并未涉及具体的法律定位和思考。

在实际法律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电子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应用。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应合法获取,不违反法律规定,才能在法律上获得认可。

电子证据需要经过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被法院采纳为有效证据。

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认可可采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很多国家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与书面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可以被视为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

辅助证据效力电子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与其他证据一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明案件的真相。

总结起来,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涉及认可、效力和法律规定等方面。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国法律也在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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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林勤一、电子证据和计算机取证的摡念(一)、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

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

从广义上讲,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

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也简称为电子证据。

(二)、计算机取证是分析硬盘、光盘、软盘、U盘、内存缓冲和其他形式的储存介质以发现犯罪证据的过程,即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以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

取证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计算机取证主要是围绕电子证据进行的。

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类型的信息。

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可信、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是法庭所能够接受的。

同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

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相应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

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肉眼不能够直接可见的,必须借助适当的工具。

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

计算机取证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电子物证如何收集、如何保护、如何分析和如何展示。

可以用做计算机取证的信息源很多,如系统日志,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系统的工作记录、反病毒软件日志、系统审计记录、网络监控流量、电子邮件、操作系统文件、数据库文件和操作记录、硬盘交换分区、软件设置参数和文件、完成特定功能的脚本文件、Web浏览器数据缓冲、书签、历史记录或会话日志、实时聊天记录等。

为了防止被侦查到,具备高科技作案技能犯罪嫌疑人,往往在犯罪活动结束后将自己残留在受害方系统中的“痕迹”擦除掉,如尽量删除或修改日志文件及其他有关记录。

但是,一般的删除文件操作,即使在清空了回收站后,如果不是对硬盘进行低级格式化处理或将硬盘空间装满,仍有可能恢复已经删除的文件。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目前对于电子证据能否作为法定证据这一问题各国对此均持肯定态度,即认为应当赋予电子数据以相应的证据地位,而且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也正是这样做的,但对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应如何定位这一问题分歧颇大。

(一)我国电子证据法律定位常见学说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当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类别,或是否成为独立于民事诉讼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第8种证据,还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目前国内的争论形成了六种观点,分别为:"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以及"独立证据说"。

1.视听资料说将电子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很大程度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视听资料法律已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在诉讼法未对电子证据进行规定之前,把电子证据归类到视听资料,也是大部分学者接受该学说的原因。

在立法上,立法部门将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存储资料和其他音像证据规定为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

此外,最高院《证据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在这里,显然将计算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的一部分。

因此,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民事诉讼在立法、司法上认可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

还有学者提出如下理由支持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1)电子证据在外部特征上与视听资料非常相似,同视听资料一样都是显示为"可读形式",因而也是"可视"的;(2)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都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存储在非纸质的介质上;(3)存储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都需要借助外部设备或通过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能为人所感知;(4)两者的正本与副本都没有区别,而且都被删改、复制,在未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可靠性都不强。

2.书证说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支持书证说的学者的理由主要有:(1)电子证据同书证一样都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两者具有相同功能;(2)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某一问题时,一般要输出打印在纸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才能为人们所感知和运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征。

(3)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及借鉴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第1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存储、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据此可以推出电子证据归属于书证。

3.物证说在我国,物证说只有少数人主张。

关于物证概念的界定,学界存在着广义的物证概念和狭义的物证概念。

广义的物证是指一切实物证据,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属于广义物证的范围。

也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在不需要鉴定的情况下属于书证,但有时也可能需要鉴别其真伪,故也可能成为物证。

对于前者,其仅指了出电子证据可在学理上归为广义的物证,实质上并无助于确定电子证据是否归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法所规定的"物证"--狭义的物证。

对于后者,如果仅仅因为"有时可能需要鉴别其真伪",就可将电子证据归为物证的话,那么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有时也需要鉴别其真伪,那么皆可归为物证了。

可见物证说存在片面的成分,但该说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某些电子证据存在物证的特性,即电子证据有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电子设备存储证据之分。

4.鉴定结论说将电子证据归为鉴定结论,这也是少数学者的看法。

他们认为:"如果法院或诉讼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可信性有怀疑,可以由法院指定专家进行鉴定,辨明其真伪,然后由法院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然而,鉴定是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鉴别和认定。

鉴定结论也只是专家得出的判断性意见。

司法实践中经常需要对物体、痕迹、笔迹等进行鉴定,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需要鉴定的物体、痕迹、笔迹等就属于鉴定结论,鉴定只是判断证据材料真伪的手段和方法。

同样,将电子证据归为鉴定结论在逻辑上也是行不通的。

应当说,鉴定结论说是针对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提出来的。

由于司法人员对数字技术,乃至现代信息技术不甚了解,使得运用电子证据许多环节都需要科技专业人员的参与。

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可以将电子证据划归为鉴定结论的理由。

5.混合资料说这种学说认为电子证据不是一种新的证据,是若干传统证据的组合或分属于传统的证据种类中,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

6.独立证据说独立证据说主张将电子证据同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相并列,视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可以说,该说代表了一种最新的思潮。

在《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中,电子证据已被列为同书证、物证相提并论的第八种证据。

现在有很大部分的学者认同独立证据说。

他们认为:"电子文件的证据类型定位,既要符合电子文件自身的特征、适应现实技术环境和法律背景的需要,又能具备充分的开放性和前瞻性,能够为未来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电子交易的需要留下足够的空间。

(二)电子证据法律定位之我见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是指保证证据的客观性。

在目前实际受理案件的过程中,电子数据一般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成为诉讼的直接证据,在办理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时,需要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分析,找出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从而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目前各个国家都持肯定态度。

鉴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法律也赋予电子数据证据地位。

电子数据的认定和采信:电子数据的采信涉及何种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其他证明活动的问题。

我国学界的主流意见是,电子数据必须经过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检验,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数据的采信要求遵循非歧视原则和“先归类,后认定”原则。

为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首先要将电子证据转换为法定证据形式。

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法定的证据方法分成七类,即物证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和视听材料。

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可以将电子证据转换为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报告和视听材料四种证据方法,建议在进行转换时可以依循以下原则进行转换。

1、需要认定信息的存在性时应当以勘验报告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

比如在存储媒介中存放淫秽电影,可以通过现场勘验、检查生成勘验报告,在勘验报告中指明通过勘验证实在存储媒介中存储有多少数量的电影。

简单地说,勘验报告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是证实嫌疑人的主机上存储有什么内容。

2、需要通过分析才能形成结论时应当以鉴定结论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

比如需要通过证据分析证明系统入侵案的攻击者是谁,或者需要通过证据分析证明嫌疑人编辑过某个文档,或者需要通过跟踪分析证实某个木马的功能或来源,这些都是需要通过分析才能够得到结论,因此一般都需要以鉴定结论的形式提供数字化证据。

这时候,电子数据本身可以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形式提交。

3、需要展示电子数据表达的内容时应当将这些内容转换为书证和视听材料。

比如需要展示电子文档中的内容时可以将这些内容打印出来,由证人或者嫌疑人在这些内容上签字形成书证材料,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的视听材料也应当直接以视听材料的形式提供作为证据,用户在网站上的登录日志也可以转换为书证。

以上是目前这方面取证的一般做法,但我个人认为,应该对电子证据做扩大化的界定,以满足时代的飞速发展。

从最新立法的角度来考察。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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