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
证据法证据收集与使用的法律规定

证据法证据收集与使用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证据在司法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证据能够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公正的裁判提供支持。
然而,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律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探讨证据法中与证据收集与使用相关的主要法律规定,旨在丰富对该领域的理解。
一、证据的收集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是司法程序中的关键步骤。
它确保了案件事实真相的客观呈现,并为法庭提供了准确的依据。
以下是与证据收集相关的法律规定。
1. 保护证据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保护证据的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应当尊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篡改、销毁或伪造证据。
同时,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证据的保护措施,例如保护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等。
2. 合法手段的使用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使用非法手段。
举例来说,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有关抓捕、搜查和取证的规定。
而在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如调取证人证言、请求法医鉴定等,以收集证据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3. 保护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受到保护,不得非法侵犯。
对于商业秘密,相关法律也规定了保密义务,确保商业机密不会通过证据收集暴露于公众。
二、证据的使用证据的使用是司法程序中另一个关键环节,它涉及到对证据的分析、评估以及在庭审过程中的展示。
以下是与证据使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1. 证据自由裁量权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的使用享有自由裁量权。
这意味着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某个证据,以及如何评估和使用该证据。
法院应当根据合法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权衡。
2. 证据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证据举证的责任。
即当事人必须主动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对不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进行不利的处理。
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

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
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完整性原则:收集证据时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有关事实和事件
的信息,不能有所缺漏。
这有助于确保基于证据做出的决策是准确的,并避免因缺乏重要信息而导致的错误。
2.可信度原则: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可信的,即其来源应该可靠。
证据应该来自于值得信赖的人或者可靠的信息来源。
如果证据不可靠,它将不可能支撑一个有效的结论。
3.及时性原则:证据应该在第一时间收集到,尽可能避免证据的
延误和破坏。
及时收集证据有助于确保它们保持完整性和可信度。
4.保密性原则:收集到的证据应保持机密。
保证证据的保密性是
确保有关信息不会被非授权人员查看和使用的重要保证。
这有助于保
证证据不被篡改或损坏,以及保证执行任务的人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以上原则是收集证据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执行者
应该对这些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可信度、
及时性和保密性。
证据调查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证据调查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
2、证据收集的方法必须具有合法性。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甚至还就收集证据的具体行为规定了方式、方法等。
如刑事证据的收集可适用各种合法侦查和调查手段,民事、行政证据只能通过调查的方法取得。
总所周知,证据是法院处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主客观统一,在调查的过程中更要遵循▲证据调查的基本原则,如依法取证原则等,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下面,由为您介绍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证据调查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取证原则。
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未经批准进入他人住宅属严重侵权和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安装***、监视器也属严重侵权行为。
但在公众场合以隐秘拍摄、隐秘录音方式取证,一般不认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做询问调查笔录上要注意避免让人认为存在诱供、胁迫嫌疑。
很多法官对诱供问题非常敏感。
(二)及时取证原则。
调查取证要及时进行,发案后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证人,及时收集其他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全证据。
一方面,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证据本身有自然灭失、损毁的可能;另一方面,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任何当事人都有串供或隐瞒、销毁、伪造变造证据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可能。
因此,及时取证非常必要。
(三)全面取证原则。
首先,除依法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外,执法机关认定的所有事实,都应当有必要且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由于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举证原则,因此执法机关必须全面取证。
其次,调查取证中执法机关既要收集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也要收集该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以及有法定的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
证据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明

证据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明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伪和作出公正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证据收集与证明在证据法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的原则、证据的类型和证据的证明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据收集的原则证据收集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和全面性。
合法性是指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遵守法律的程序和规定。
例如,在搜查、抄告、调取证据等活动中,必须取得合法的搜查令或调取令,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合理性是指在证据收集中,应选择有效的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收集手段包括现场勘查、调取视频监控录像、鉴定、询问等。
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收集手段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选择合适的证据收集手段能够更好地展示事实真相。
全面性是指应当尽可能收集全面的证据,以确保法院对案件事实能够做出准确的认定。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能只局限于自己有利的证据,还应该积极寻找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二、证据的类型证据的类型主要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物证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通过书证来证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等。
直接证据通常具有确凿性和明确性,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能够通过推理或间接推断形成一定结论的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来推断出被告人的犯罪嫌疑性。
间接证据通常需要经过合法推理和合理推断,证明力相对较弱。
三、证据的证明方式证据的证明方式主要包括书证证明、物证证明、证人证明和鉴定证明等。
书证证明是指依据印刷、拷贝、录制等方式制成的可供阅读的文件,如合同、收据、账目等。
书证具有固定和明确的内容,证明力相对较强。
物证证明是指通过对发生刑事、民事案件的地点、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鉴定等手段得出的结论。
例如,现场勘查中发现的作案工具、指纹等物证,都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
行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

⾏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商⾏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我国尚⽆《⾏政程序法》,探讨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就显得格外重要,否则,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时,将会使⾏政机关的取证⾏为⽆章可循。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商⾏政执法中证据取得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个:(⼀)依职权取证原则⼯商⾏政执法程序中,取证⾏为应依职权进⾏,这是依法⾏政原则或⾏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告法》等法律对⼯商机关的调查取证职权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商⾏政管理暂⾏规定》第43条的规定,⼯商机关在⼯商⾏政执法程序中的取证职权包括:(1)询问违法⾏为⼈、嫌疑⼈、利害关系⼈、证明⼈,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为有关的其他材料;(2)检查与违法⾏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3)调查与违法⾏为有关的活动;(4)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查询、冻结违法⾏为⼈的银⾏存款;(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应当注意的是,基于对⾏政相对⼈基本⼈权的尊重,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的检查、搜查、强制只有特定机关——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特定的情况才能⾏使,其他任何⾏政机关均⽆权对公民⼈⾝进⾏检查和强制,⼯商机关也不例外。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暂⾏规定》第31条规定:“必须对当事⼈的⼈⾝进⾏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商⾏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这点应当在⼯商⾏政执法实践中予以注意。
市场监管是⼯商⾏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同时也是⼯商⾏政管理机关的义务。
⼯商⾏政管理机关怠于市场监管,不仅构成⾏政不作为,⽽且还很可能遭致不作为⾏政诉讼。
对于⼯商⾏政违法⾏为,当事⼈有权向⼯商机关申诉或控告,⼯商机关即应取证并查处。
证据调查的原则有哪些

证据调查的原则有哪些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7、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证据调查是指为了查明诉讼过程中的相关事实或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相关活动。
证据调查为了有效地规范执法过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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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调查的概念证据调查,是指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即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及其有关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调查活动。
证据调查主体: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律师、仲裁人员、纪律检察人员,私人侦探。
▲二、证据调查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主观主义、反对表面主义、反对片面主义2、遵守法制的原则3、节约成本的原则▲三、证据的分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
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争议而通过法院审理解决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案件裁决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是法庭确认事实真伪的依据,是民事案件裁决的基石。
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充分意识到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只有掌握了充足的、有效的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据收集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地还原事实真相,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推翻对方的主张。
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因此,当事人需要提前了解相关证据形式,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证据收集。
二、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对证据收集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该法,当事人有权收集证据,并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进行调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1. 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寻找、拍摄、复制等方式获得证据。
2. 申请调取: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等。
3. 质证: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证据,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纳。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证据收集的限制和禁止行为。
比如,违反法律法规获取的证据是不被承认的,非法获取证据的当事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
三、证据运用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运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来源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获得。
2. 利益平衡原则:在证据的运用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3.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确凿,能够有效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4. 证据权利平等原则:法庭应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证据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
证据收集原则包括哪些?

证据收集原则包括哪些?证据收集原则包括客观全面、依法依规、安全保密及一致原则。
收集的物证、书证、客观事实三者必须一致,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一、证据收集原则包括哪些?1、坚持客观全面原则收集证据。
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
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
这一原则要求纪律审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
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违纪的证据,又要收集对被审查人有利的证据。
2、坚持依规依纪原则收集证据。
在证据收集工作中,纪律审查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严格依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收集证据。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允诺等方法收集证据。
在接收证据提供单位提供证据时,要建立证据接收登记台帐,详细记录证据提供单位提供证据的时间、证据份数(页数)、提供人等要素。
3、确保证据一致性。
收集的物证、书证、客观事实三者必须一致,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收集被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被审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和任职文件,在被深查人书写自书材料和谈话过程中,其个人基本情况要任职情况要确保一致,不得存在矛盾。
4、坚持安全保密原则使用证据。
部分原始证据具有单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一旦丢失或损毁,将给纪律审查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证据辨认环节,需要被审查人、被谈话人对审查组所取原始证据进行辨认时,原则上让被审查人、被谈话人查看原始证据的复印件或电子档,严防被审查人、被谈话人毁灭证据。
▲二、收集证据的方式手段有什么?《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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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
收集证据应贯彻以下原则: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收集证据应贯彻以下原则: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发生刑事案件拨打110,警察会立即出警。
报案越及时,收集证据月及时。
司法实践中,延误证据收集多是因为当事人报案不及时。
我遇到过一个当事人,要求报案,认为自己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与10年前的伤害有关。
要求追究对
方的刑事责任。
时间久了,伤害现场已经不存在,目击证人难找到,伤害行为与精神病的因果关系难以鉴定。
公安机关取不到有罪证据,无法立案。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发生凶杀案,先要在与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通过排查逐渐缩小怀疑圈,确定重点嫌疑人。
随着情况变化,目的和计划要随着变更。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就是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全面,即要搜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十五贯》里的无锡知县过于执看到尤葫芦被杀,女儿出逃,十五贯钱不见了,主观认为:“看她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怎么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
父亲拦阻,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也已明白十之八九了。
”带着主观认识,过于执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熊友兰、苏戍娟夺财、杀人、私奔。
况钟则是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查明尤葫芦的十五贯钱用蓝麻线所串,从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钱用红麻线所串,熊友兰出到无锡不可能与苏戍娟早有勾结。
最后查清夺财杀人的真凶是娄阿鼠,为熊友兰、苏戍娟洗清冤屈。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过于执勘查现场只发现尤葫芦的尸体、凶器及门窗没有撬痕。
况钟勘查现场却发现了地上有几枚散落的铜钱,而称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钱一枚不少。
过于执只查出尤葫芦的十五贯是从其姨夫家借来的本钱,况钟找到尤葫芦的姨夫借给尤葫芦的十五贯用蓝麻线所串,与熊友兰的十五贯不同。
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往往与表面现象不同。
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依靠群众是因为任何犯罪都会留下痕迹。
找更多的人调查,能收集到的线索就越多,了解案情就越全面。
而不是将未经审判是怀疑告诉群众,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喊口号,以舆论压司法。
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取证和鉴别证据真伪。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7.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原始证据不能长期保存或者不能附卷保存的,及时拍照、复制,并做详细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