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04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认证的概念和功能 一、电子认证的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签名的基本功能是将电子文件与其签署人紧密 地联系在一起,较好地解决了身份辨别及文件归属问题, 但是它并没有在陌生的商事主体之间建立起交易所需的 起码的信用度。问题的解决方案是通过一个或几个值得 信赖的第三方将被认定的签名或签名者的姓名与特定的 公共密码联系起来。可信赖的第三方一般被称作为“认 证机构”,在许多国家里,这样的认证机构按不同的层 次构建起来,常被称作是公钥基础设施.
第二节 公钥基础设施(PKI) 电子认证就是通过一个或几个值得信赖的第三方将 被认定的签名或签名者的姓名与特定的公共密码联系起 来。可信赖的第三方就是认证机构。这样的认证机构按 不同的层次构建起来,形成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 )。在公钥基础设施的构成中,认证 机构(CA)及相关的证书管理设施居于核心地位。 近年来,公钥基础设施在信息化的发达国家中,已 成为一个普遍认可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它不仅包含加 密解密算法、密钥管理,还包括各种安全策略、安全服 务和其他安全服务。这其中,公开密钥密码算法居于中 心的地位,所以称之为公开密钥基础设施。
(二)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问题 (1)为了将密码组与潜在的用户联系起来,认证 机构要颁发一个证书,这是一个包含证书申请者姓名和 公共密码在内的电子记录。可以确定证书所识别的当事 人持有相应的私人密码。一个证书的主要功能是将公共 密码与特定的持有人相连。 (2)用数字签名签署证书并作准确的时间纪录。 为了确保证书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认证机构应该用数 字签名来签署它。对证书颁发机关在证书上的数字签名 可以通过认证机构在另一个认证机构(这一机构不必是 更高一级的认证机构)为其颁发的证书上的公共密码来 确认。 一个与信息相关联的数字签名,不管是由确认信息 的密码组持有人签署,还是由确认其颁发证书的认证机 构签署,都应做准确的时间记录。以使确认者能够确信 数字签名是在证书所证明的“有效证明期内”签署的。 这是数字签名可认证性的前提条件。
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

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1. 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认证在各个领域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电子认证是指使用电子手段确认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认证可以用于验证商家的身份和信用;在电子政务中,电子认证可以用于确认公民的身份和授权。
电子认证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规范。
本文将探讨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定义和分类、法律的作用与意义、电子认证的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电子认证的法律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律的定义和分类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地区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
在电子认证领域,法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领域的法律;二是专门法律,包括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法等专门针对电子认证领域的法律。
3. 法律的作用与意义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在保护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可以保护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效预防和打击电子诈骗、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其次,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可以为电子商务提供法律保护,增强交易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再次,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可以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最后,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对于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间的电子贸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4. 电子认证的法律原则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电子认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首先,真实性原则:电子认证所收集和传输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不能进行虚假伪装。
其次,合法性原则:电子认证所涉及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再次,证据力原则:对于以电子认证方式获得的证据,法律应给予相应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
最后,平等原则:法律制度要确保电子认证对于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公正的,不得对特定主体进行歧视。
5. 国际电子认证的法律合作电子认证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于解决跨境电子交易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章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五章电子认证制度第一节电子认证概述一、电子认证的概念与类型(一)认证与电子认证1、认证2、电子认证(二)按计算机已有的认证功能及其认证的对象来分,电子认证要紧有以下几种类型:1、站点认证2、数据电文认证3、电讯源的认证4、身份认证二、电子签名的认证电子认证的具体操作程序为:〔1〕发件人利用密钥制造系统产生公用密钥和私人密钥。
〔2〕发件人在做电子签名前,必须将他的身份信息和公用密钥送给一个经合法注册,具有从事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的第三方,也确实是根基CA认证中心,向该认证中心申请登记并由其签发认证证书。
〔3〕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和认证规那么以及自己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申请进行审查。
要是符合要求,就发给发件人一个认证证书,证实发件人的身份、他的公开密钥以及其他有关的信息。
〔4〕发件人对其要约信息以其私人密钥制作数字签名文件,连同认证证书一并送给收件方,向对方发出要约。
〔5〕收件方接到电子签名文件和认证证书之后,依据认证证书的内容,向相应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认证机构将对方的公开密钥发给自己。
〔6〕收件人通过公用密钥和电子签名的验证,即可确信电子签名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假设认证机构有“认证废止名目〞,那么能够查询名目以了解该认证证书是否依旧有效;收件人承诺,那么电子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在电子文件环境中,CA认证中心起到了一个行使具有权威性、公证性的第三人的作用。
三、认证机构〔CA〕与公开密钥体系〔PKI体系〕(一)认证机构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Authority。
简称CA认证机构,或CA认证中心〕是指在电子合同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差不多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效劳机构。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签名统一规那么〔草案〕?第1条第4款中:“认证机构,是指从事颁发为数字签名的目的而使用的加密密钥相关的〔身份〕证书的任何人或实体。
〔该定义受任何要求认证机构须取得许可、或认可或以一定的方式进行营业的有效法的限制。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解析

(四)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和接受 三、电子认证法律关系 (一)电子签名人(证书拥有人)的义务 1真实陈述之义务 2私密钥控制之义务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证书信赖方)的 义务责任 (三)认证机构的义务 1依法申请许可资格,遵守国务院信 息产业部的管理规则,并接受信息产业 部的监督 2公开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
3谨慎审核义务
4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有关保证义务 5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义务 6妥善解决认证人暂停或终止服务后
续工作的义务 (四)认证机构的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概述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无论是数字时间戳服务, 还是数字证书的发放,都不是靠交易的双方自己 来完成的,而需要有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 第三方来完成。认证机构(CA)就是承担安全电 子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 身份的服务机构。 CA: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数字签名原理示意图
SHA Secure Hash Algorithm 安全的哈希函数算法
(1)~(6)是数字签名的制作过程
(7)~(10)是数字签名的核实过程
(三)电子签名法的立法模式 1“最低要求方案”(minalist approach) 2“数字签名方案”(the digital approach) 3“双轨制方案”(twotier approach)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签名的效力范围 (二)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1对签名人的效力 2对数据电讯内容的效力 3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案例:数字证书在网上招标系统中的应 用
网上招标是指在网上利用电子商务基础平台提供 的安全通道进行招标项目中各种信息的传递和处 理,包括招标信息的公布、标书的发放、应标书 的收集、投标结果的通知以及项目合同或协议的 签订等完整的过程。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化的社会已经成为现实。
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子认证作为一种确定涉及数字身份和文件真实性的机制,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电子认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意义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电子认证在国内外的有效性,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具体而言,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意义如下:1.确认身份真实性:通过电子认证,可以确认参与交易的各方的身份真实性,为交易提供准确的身份验证。
2.保护交易安全:电子认证法律制度规定了电子认证的标准和程序,可以防止欺诈、篡改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
3.促进国际合作: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可以促进国际间的电子认证合作,推动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电子认证法律制度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认证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设立、运营和管理机制,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权责和标准。
2.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法律制度确立了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并规定了电子认证与传统纸质认证的等同性与互操作性。
3.证据的认可:法律制度规定了电子认证作为证据的认可标准和程序,确保电子认证能够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得到承认和使用。
4.安全与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强调了电子认证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明确了相关的标准和责任。
5.电子签名与认证的关系:法律制度对电子签名与认证的关系进行规定,明确了二者的异同以及法律效力。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虽然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出台对于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和有效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以及解决方案:1.国际性问题:电子认证涉及多个国家的跨境交易,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标准存在差异。
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协作和合作,制定统一的认证标准和规则。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是指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保护合法权益,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措施。
本文将围绕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定义、原理、法律法规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定义和原理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达的签署意愿,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法律效力的一种技术手段。
电子签名主要涉及的技术原理包括:数字证书、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
数字证书是电子签名的基础,它是由可信第三方机构发放的一种电子凭证,用于确认签名者的身份和签名的真实性。
数字签名是将签名者的私钥与文件进行运算得到签名值,用于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时间戳是指在文件签名之后由可信第三方机构生成的具有时间戳标记的数字文件,用于证明签名是在特定时间进行的。
电子认证服务是通过电子方式来确认和核实自然人、法人、机关或组织的身份或行为的过程。
电子认证服务通常涉及的技术手段包括:身份认证、认证机构和认证标识等。
身份认证是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如密码、指纹、虹膜识别等)确认自然人、法人、机关或组织的身份的过程。
认证机构是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具有核实和确认身份的合法权力。
认证标识是由认证机构颁发的一种电子凭证,用于核实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主要包括电子签名的定义与效力、签署方式与要求、电子签名证书的管理和使用、违法责任等内容。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效力取决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法》主要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的定义与效力、服务提供者的要求与义务、认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违法责任等内容。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9.04•【文号】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4号《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26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东方2024年9月4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保障电子政务安全可靠,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是指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为政务活动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保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第五条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全国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六条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资金;(三)具有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四)具有在境内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密码标准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等设备设施;(五)具有30名以上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等专业人员;(六)具有为政务活动提供长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能力,包括持续保持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资金充足、设备设施稳定运行、专业人员队伍稳定,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等;(七)具有保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安全运行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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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子认证机构法律规范
一、电子认证机构概述(P101)
(一)电子认证机构的概念(CA) 认证机构是指任何人或实体,在其营业中从事以数字签名为目的,而 颁发与加密秘钥相关的身份证书。 ——《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 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本书所讨论的认证机构,专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 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是受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提供用户 身份验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二、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 (一)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模式(P102)
政府机构管理型 民间合同约束型 行业自律型
政府主导作用
最低限度主义方法
政府主管部门 全国认证机构 协会
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模式——政府机构管理模式 《电子签名法》第18条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受理,颁发许可证。
电子认证机构设立条件(P103): 《电子签名法》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人员: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资金、场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设备: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证明文件: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当事人及其行为规范
一、电子认证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
认证机构 认证服务合同
证书持有人
证书信赖人
合同关系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电子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P115) 社区认证服务型 单方证书用户型 交叉认证关系 混合认证关系
电子认证机构的义务(P116):
担保的义务 第十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 (二)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 完善内部管理和审计的义务 第十பைடு நூலகம்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 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管理。
电子签名人(证书拥有人)的义务(P117)
提交真实信息的义务 安全保管私人密码的义务 及时告知的义务
电子签名依赖方(证书信赖人)的义务 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签名的真实性; 在电子签名有证书证明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证书是否合 法、有效,是否被中止或撤销; 遵守任何有关对证书作出的限制。
若认证机构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谨慎注意的义务,则认证机构不承担责 任; 完善的认证业务操作规范
合理谨慎注意的义务 合格的软硬件设施、人员
认证证书记载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 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 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提交证书申请表
将用户基本信息在 认证机构进行登载
登记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 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二)电子认证证书的颁发(P110)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 的证明身份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 (三)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第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电子认证 业务规则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在提供电 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电子认证规则包括哪些内容?P105
直播课堂
(课程名称)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录 制
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 制度。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资料,负有保密的 义务。 告知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 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 (五)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后,应当与证书申请 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身份认证 文件归属
第一节 电子认证概述
(二)电子认证的含义
认证指的是对人或者物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甄别、鉴定、确认的行 为。 电子认证是指特定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所做的认 证。
二、电子认证的功能
(一)担保功能(P99) (二)防止欺诈功能——实时证书验证 (三)防止否认功能——不得否认原理,信息发送者身份及信息的完整 性有力的证据,该证据足以预防一方当事人成功地抵赖信息的发端、送 达或传送,及其内容的完整性。
电子认证机构的特点:
认证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认证机构必须是中立的——是认证机构参与并促成电子商务交易的重要 保证; 认证机构必须是当事人信赖的第三方。
电子认证机构的服务内容
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电子认证机构的可信赖性(P106)
可信赖系统的含义:可信赖系统,应当由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程序 构成,这些组件是足够的安全,可以防止外来的入侵以及滥用。他们它 们具有合理的安全性、可靠性、可以随时提供适当的服务。 可信赖系统在立法中的体现: 1、财力资源与人力资源; 2、软件系统与硬件系统的质量; 3、证书生成与申请的步骤以及相关记录的保留; 4、证书所证明的签名者及潜在的相对方的有关信息的可获取性; 5、是否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审计以及审计的程度; 6、规则采纳国已作出声明,存在一个鉴定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所确 认的证明服务提供者; 7、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第三节 电子认证证书业务规范
一、电子认证证书的概念
是指认证机构颁发的数据电讯或其他记录,用来确定持有特定密钥的 人或实体的身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 《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 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 他电子记录。 《电子签名法》
二、电子认证证书申领 (一)电子认证证书的申请
(四)国外电子证书认证问题 三种处理方式(P112):
1、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的约定; 2、行政核准的方式; 3、认证担保的方式。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 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 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经信息产业部根据有关协议或 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境外签 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 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很难操作。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 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P107):
向主管部门报告并 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通知各方 业务的承接
终止服务前60日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 报告并办理 相关手续
在暂停或终止电子认证 服务90日前,就业务承接 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 有关各方。
协商承接 指定承接(P107)
电子认证机构的责任(P107) (一)归责原则——严格过错责任原则——证明自己无过错
那些人可以提出申请?
用其名称签名证书的用户; 以一项涉及或应用系统的名义提出认证申请的个人和组织; 出资者; 签发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 为签发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工作的登记的工作人员。
(二)电子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公钥的有限期规定在证书内,指示了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期满日 期。 (三)电子认证证书信息的保存(P112)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 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 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 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六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 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三)电子认证证书的接受
接受证书是指证书申请人了解证书的内容后,同意使用证书的行为。
三、电子认证证书的管理(P111) (一)电子认证证书的中止与撤销 1、电子认证证书的中止 ——并非永久性的撤销,而临时地使之在某段 时间内不具有有效性。 2、电子认证证书的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三)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