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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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排污行为的单位,包括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等。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行为的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环境,达到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的目的。

第二章申报登记要求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提交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排污信息,包括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并使用在线监测设备,定期报送监测数据。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核查。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污信息核实和排污设施的检验。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排污信息库,对排污单位的排污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排污管理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公开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排污管理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时,如提供虚假信息,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违反排污管理规定,污染环境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关的环境修复费用。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在履行排污管理职责时,如有渎职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其他排污管理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合,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环保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排污单位和相关部门能够有所帮助,共同推进排污管理工作,保护环境,维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管理,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排放生产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应当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和报告周期进行,其中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标准等。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排污申报登记的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数据和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了解。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申报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并对申报不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排污申报信息,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直至责令关闭。

第三章技术支持和宣传教育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帮助其减少排放污染物和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对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宣传,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环保责任感。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环保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技术咨询热线和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排污申报信息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程序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排污申报登记程序已成为每一家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为了让广大企业更好地掌握相关程序,现将排污申报登记程序做如下介绍:一、什么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是指企业对自己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以及治理设施等情况进行申报登记,以便于监管部门对企业环保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

企业必须提交排污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排污费用,以满足国家、地方环境法规的要求。

二、排污申报登记所需材料企业申报排污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2. 环保负责人或环保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 排污许可证或者环评文件和验收文件;4. 厂区的平面布局图,包括排污口位置、主要设施的位置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流量和浓度;5. 污水、废气、废渣的污染物成分和排放量等参数数据。

三、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企业在申报排污登记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排污申报登记流程企业申请排污登记,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表;2. 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企业会收到一份排污许可证件,证明其已成功登记并缴纳排污费用;4. 企业需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及垃圾,同时需要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污染物排放数据、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五、登记后的监督管理企业申请成功并获得排污许可证之后,环保部门将对企业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其排放的废气、废水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遵守排放标准和污染物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六、结语排污申报登记本身是企业环保意识的体现,与环保部门的配合和合作都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必须秉承“绿色发展”的理念,通过申报排污登记和减少排放,为打造更加美好的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填报指南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填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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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装并设置完成后,点击平台首页“网上申报”,进入注册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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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使用信息”:
使用固体和液体燃料10吨/年以上,气体燃料1万立方米/年以上的排污单位填写,其余不填写。
“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
使用涉VOCs辅料1吨/年以上的排污单位填写,其余不填写。涉VOCs辅料包括涂料、油漆、胶粘剂、 油墨、有机溶剂和其他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辅料,分为水性辅料和油性辅料,使用量应包含稀释剂、固化剂等 添加剂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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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主要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信息
燃料使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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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针对企业和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 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适用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各种污染物的企业和工业单位。

2.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或工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与排放量、排放方式与设备信息等。

3. 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通常要求企业或工业单位每年定期进行排污申报,具体的时间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4. 排污申报登记的方式: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或者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登记,具体方式由地方环保部门规定。

5. 排污申报登记的责任: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负责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6. 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地方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 排污申报登记的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或工业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以上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需根据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同时,企业
或工业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落实环保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

33. 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局属各分局二、责任人支队长、副支队长,局属各分局局长、分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 角,协办人B 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六)《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七)《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四、工作程序(一)排污申报登记1. 排污者应当与每年12 月15 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见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见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以下统称《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资料。

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污染物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于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15 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于变更前15 个工作日内或者改变后3 个工作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4. 排污者可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二)排污核定1.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⑴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监测所得的监测数据。

⑵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⑶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横算办法计算所得的物料衡算数据。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的监管,维护环境安全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一、申报登记的对象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排污行为的,包括工业企业、饭店、宾馆、商场、写字楼等。

二、申报登记的内容1. 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2. 排污单位的排污项目信息,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排污项目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指标。

3. 排污单位的排放情况,包括排放的时间、频率、排放口位置等信息。

4. 排污单位的排污处理设施情况,包括污水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设备等的设备名称、规模、处理能力等。

三、申报登记的程序1. 排污单位应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到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2. 排污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环评报告、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等。

3. 环保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4. 审查合格的排污单位,将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在公示系统上公布相关信息。

四、申报登记的监督与管理1. 环保部门将对排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核实其排污行为是否符合申报登记内容。

2. 对于超标排污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责令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并处以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 排污单位需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污染物排放报告,确保排污行为的监控与管理。

五、违规排污的处罚措施1. 对于未进行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责令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并处以罚款。

2. 对于申报登记信息不真实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 对于超标排污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并处以罚款,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4. 对于恶意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将于发布之日起生效,各排污单位应认真遵守,主动履行申报登记义务,确保环境安全和健康发展。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各种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有关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发⽣重⼤变化时及时申报的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使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和变化情况,以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作,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的决策、管理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实施。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三⼗五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污染防治法》第⼗⼀、第三⼗九条,其实施细则第⼋条,《⽔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第五⼗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条,《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规定》第九条等,都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间进⾏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情况没有变化的,可以定期申报登记;排污情况如有重⼤变化,应当按规定提前进⾏申报或事后及时申报。

排污单位在进⾏排污申报登记时,所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瞒报或谎报,更不得拒报。

申报登记污染物的种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的。

‘主要包括⼤⽓污染物、⽔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源等。

⼤⽓污染物主要是颗粒物、⼆氧化硫和⼯艺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体等;⽔污染物以污⽔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以及对当地环境影响较⼤的污染物为重点;固体废物主要是有毒有害废物;噪声源重点是排放噪声强度⼤的设施。

进⾏排污申报登记,要由排污单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排污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认真审核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登记⼿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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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
排污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哈尔滨市环境爱护局局属各分局
二、责任人
支队长、副支队长,局属各分局局长、分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 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五)《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
(六)《排污费征收标准治理方法》
(七)《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方法》
四、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1.排污者应当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见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见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以下统称《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形,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资料。

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污染物情形,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形和下一年度生产打算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形为依据。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于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都市市区范畴内,建筑施工过程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不于变更前15个工作日内或者改变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4.排污者可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二)排污核定
1.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⑴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监测所得的监测数据。

⑵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爱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⑶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爱护总局规定的物料横算方法运算所得的物料衡算数据。

⑷对餐饮、娱乐、服务等难以监测的第三产业小型排污者,按照省环保厅或者市环保局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运算所得的抽样测算数据。

2.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形,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据,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3.对拒报和谎报的,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截了当确定其排污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三)排污费收缴
1.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

3.排污者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承办单位自逾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排污费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的例会制度,内部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本单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储存。

(二)本单位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形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关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许多于一次。

(四)同意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同意行政治理相对人的监督。

(六)同意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显现下列咨询题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擅自提升或者降低标准乱收费;
2、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排污费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4.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峻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有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要紧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本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显现过错的,本单位要紧负责人承担要紧责任。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审批显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本单位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判;情节较重的,依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本单位班子成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由局纪检书记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判;情节较重的,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干部治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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