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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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当依据本市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以及相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建筑保护、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同时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剩余全文98.05%)加载中,请稍后。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目的和背景本技术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有科学的技术规定来支持和指导工作。

二、基本原则1.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以科学严谨的方法为基础,充分考虑地理、人口、经济、环境等要素,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创新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创新,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高效、高质量发展。

3.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追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规划方案的长期有效性。

4.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广泛的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和纲领性文件,要注重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注重统筹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各方面发展。

2.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重分区规划的综合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分区规划与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3.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要注重城市设计的创新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设计理念融入城市发展的各个环节。

4.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是城市规划的具体体现,要注重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监管性,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及时处理项目变更和违规问题。

5.产权管理: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需要明确产权关系,要注重产权管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加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产权的保护和监管。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步骤1.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注重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调研和分析城市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

2.方案评审:城市规划方案的评审是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重要手段,要注重方案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纠正不合理之处。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布日期】2019.01.26•【字号】济政办〔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9〕5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6日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容貌环境,规范便民疏导点(以下简称疏导点)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源市城市规划区内疏导点的设置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疏导点,是指在本市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而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摊点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四条疏导点的管理坚持属地为主、堵疏结合、合理布局、安全为上、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产业开发区负责在各自辖区内科学规划、合理设置便民疏导点,设立专人负责各自辖区内便民疏导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便民疏导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扯乱挂、乱搭乱建、乱涂乱画等行为,引导周边的流动摊贩全部入场经营。

第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行为。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食品和餐饮管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过期等有害食品流通经营,确保经营产品干净卫生、合格。

第九条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监管,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指规定城市规划的标准和规范,为城市规划
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其主要内容包括城市规划的目标、范围、基础设施
设计、交通规划、建筑立面设计、景观规划、园林绿化、社会保障等。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1、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文化、自然等多重要素的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完整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2、城市规划应建立在准确的基础资料和适当的技术规定和原则的基
础上,充分综合各种因素,设计出符合地区特点的规划方案;
3、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考虑节能
减排、减少土地利用、增加植物覆盖等指标,以保证城市未来的发展;
4、城市规划应注重经济效益,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优化相关的基
础设施建设,为后期城市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5、在实施城市规划时应注重公众参与,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根据当地公众的实际需求,规划出合理的城市发展模式。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是我们生活、工作和发展的空间。

一个良好的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居民的生活质量以及社会的经济繁荣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则是确保城市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实施的重要准则和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涵盖了众多方面,从土地利用到建筑设计,从交通规划到公共设施布局,无一不是为了实现城市的最优发展。

在土地利用方面,规定明确了不同区域的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

比如,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都有各自特定的位置和范围,以避免功能混乱和相互干扰。

同时,对于土地的开发强度,如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也有严格的限定。

这既能保证土地的高效利用,又能避免过度开发带来的环境压力和基础设施负担。

建筑设计是城市形象的重要体现。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筑的高度、外观、色彩等方面都做出了要求。

建筑的高度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能过高或过低,影响城市的整体天际线。

外观和色彩要符合城市的风格和特色,既要体现现代感,又要尊重历史文化传承。

例如,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新建建筑要与传统建筑风格相融合,不能破坏原有的风貌。

交通规划是城市运行的动脉。

规定中对道路的宽度、等级、交叉口设置等都有详细的标准。

合理规划道路网络,可以提高交通的通行效率,减少拥堵。

同时,对于停车场的设置也有明确规定,以满足居民和访客的停车需求。

此外,还会考虑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如设置公交专用道、优化公交线路等,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公共设施的布局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便利性。

学校、医院、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的分布要均衡,服务半径要合理。

这样可以确保居民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

而且,对于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如学校的规模、医院的床位数量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以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涉及到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要内容。

在环境保护方面,规定要求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参与者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用于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技术方法、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发布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需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功能布局合理,保持城市生态平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保持各级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研,依据科学数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保规划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技术方法应当先进合理,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提高城市的品质。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进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和合作,形成统一的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规划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规划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处罚和奖励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五章监督评估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应当以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形成监督评估报告,加以公示。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三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三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它涵盖了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等多个方面。

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规定和模版。

本文将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等方面介绍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一、城市总体规划技术规定模版1.规划背景:(1)明确所在城市的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2)分析当前城市面临的问题和挑战;(3)概述本次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2.规划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规划原理,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规划的长远性和可持续性;(3)公众参与原则,促进公众对规划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3.规划内容:(1)城市的空间结构规划,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区划和空间组织;(2)城市的经济结构规划,包括优势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方向;(3)城市的社会文化规划,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和文化遗产的保护;(4)城市的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资源的利用;(5)城市的基础设施规划,包括交通、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4.规划实施:(1)明确规划的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2)制定规划的实施时间表和目标;(3)确保规划实施的资金来源和保障。

二、土地利用规划技术规定模版1.规划背景:(1)概述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2)明确土地利用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2.规划原则:(1)综合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土地资源的利用;(2)节约利用原则,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3)保护环境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

3.规划内容:(1)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包括城市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划分;(2)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城市用地的分区和功能指标;(3)土地利用结构,包括各类土地利用的面积比例和分布情况;(4)土地利用保护和整治,包括土地的保护措施和整治方案。

4.规划实施:(1)规划实施的机构和责任部门;(2)规划实施的时间表和目标;(3)规划实施的资金来源和保障。

济南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第一节一般规定 (1)第二节建筑容量 (2)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第一节建筑间距 (4)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6)第三节建筑退让 (7)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第五节停车设施 (11)第六节绿地 (13)第七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14)第四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8)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20)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 (20)第二节能源工程 (21)第三节管线综合 (22)第四节环境卫生工程 (23)第五节城市防灾设施 (25)第六章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 (26)第一节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 (26)第二节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管理 (30)第七章附则 (30)附录 (31)一、术语解释 (31)二、计算规则 (33)三、附图 (35)四、附表 (41)五、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规划区内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具体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第六条【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其规划成果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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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可编辑 精品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 规划编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可编辑 精品 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可编辑

精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包含CAD格式)两种形式。CAD格式文件要求如下: (一)作为插入块的基准层外不能存放任何数据; (二)设定统一的图层命名标准,图层分层清晰、准确,图例与图层应保证一一对应; (三)同一图层必须采用统一的名称、实体类型、线型、色彩。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地形图及规划用地红线界址点测量。 (二)建筑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三)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电力、电信、燃气、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放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验线、规划验收测量应出具建设工程与规划是否相符的测量报告,主管部门依此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验收。可编辑

精品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告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三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导则。 文物——紫线;道路、用地、建筑——红线;基础设施用地——黄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电力——黑线

第二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还包括分区规划。具体分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组团布局,结合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划分。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可编辑

精品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六条 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不同功能分区的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提出控制指标,确定道路(包括主干路、干路)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并对重要公共设施、公共工程设施的位置和规模进行布置。 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职能,结合历史文化保护,制定城镇景观规划实施要求,塑造城镇特色。 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综合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环卫及综合防灾等。 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及水平;(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及规模;(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可编辑 精品 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先组织编制单元规划。可编辑

精品 镇总体规划中规划近期人口规模不足两万人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九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范围。 城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一)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居住用地; (二)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工业、仓储用地; (三)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商业用地; (四)重要的市政设施用地; (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用地; (六)涉及安全、景观或有其他特殊规划要求的用地。 第二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安排和行动计划,是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编制镇近期建设规划参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村庄规划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符合城镇、村镇体系规划的居民点的规划,一般包括中心村规划、基层村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关于该村庄的职能定位、规模大小、发展方向等的相关要求。可编辑

精品 第二十二条 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资料采集。为便于收集规划编制基础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归档。

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章 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 第二十三条 【用地性质分类】本规定中的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对用地性质实施以中类为主、大类、小类为辅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地兼容与适建】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1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3—2的规定执行。 可编辑

精品 表3-1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可相容用 地类型

用地类型

二类居住用地 办公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

R2 C1 C2 C3 C4 C5 C6 M1 M2 W S1 S3 U G1 G2

二类居住 用地 R2 ● △ △ △ △ △ △ △ × × × △ △ △ △ ×

办公用地 C

1 △ ● △ △ × △ △ × × × × △ × △ × △

商业服务 业用地 C2 △ △ ● △ × × △ × × × × △ △ △ × △

文化设施 用地 C3 △ △ △ ● △ × △ × × × × △ △ △ × △

体育用地 C

4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 用地 C5 △ △ △ × × ● × × × × × △ △ △ △ ×

教育用地 C

6 △ △ △ × × × ● × × × × △ × △ × ×

一类工业 用地 M1 △ △ △ × × × × ● × △ × △ △ △ △ ×

二类工业 用地 M2 × × △ × × × × △ ● △ × △ △ △ △ ×

物流仓储 用地 W × × △ × × × × △ △ ● × △ △ △ △ ×

城市道路 用地 S1 ×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 场库用地 S3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U × × × × × × × × × × × × ● × × ×

公共绿地 G

1 × × △ △ △ × × × × × × × △ ● × △

生产防护 绿地 G2 × × × × △ × × × × × × △ △ × ● ×

广场用地 × × × × × × × × × × △ × × △ × ●

注:1、●可相容×不相容△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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