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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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学生通道管理规定(3篇)

跨境学生通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跨境学生通道管理,保障跨境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接受教育的外国籍学生、港澳台学生以及在我国境外接受教育后申请来我国继续学习的中国学生(以下简称“跨境学生”)。

第三条跨境学生通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跨境学生合法权益;(二)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教育秩序;(三)便捷高效,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四)安全有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跨境学生通道的监督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境学生通道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通道申请与审批第五条跨境学生申请进入我国境内学习,应当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具有资质的教育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二)学历证明或者专业培训证明;(三)申请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四)健康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具有资质的教育机构负责对跨境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结果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跨境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的,颁发《跨境学生学习许可》。

第八条跨境学生申请《跨境学生学习许可》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出国(境)学习经历;(二)申请就读学校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三)申请就读专业与出国(境)学习经历相符;(四)无犯罪记录;(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九条跨境学生申请《跨境学生学习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三)有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行为的;(四)其他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跨境学生获得《跨境学生学习许可》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国入境口岸办理入境手续。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院教育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学习,包括:学院派出的在校在籍的学生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及文化交流等活动项目。

第二章选派程序及标准第四条选拔程序: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学生工作部按一定比例遴选并进行政治审查,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外事工作小组评审,按一定差额向全院公示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拟定,党委会决定,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国(境)外有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形成最后录取名单。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出国(境)前管理第六条出国(境)学生,应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八条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外语培训。

第九条根据项目相关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学院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境)外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承诺书。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条学院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专项资金,列入学院年度国(境)外交流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由学院选派的学生出国(境)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等,学院资助学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所需费用的2/3。

境外学生管理规定(3篇)

境外学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境外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境外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境外学生。

第三条境外学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境外学生合法权益;(二)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三)教育引导,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四)分类管理,注重个性发展;(五)协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学生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境外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境外学生入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我国国籍;(二)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三)符合招生学校的入学要求;(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学校教育教学环境。

第六条境外学生入学程序:(一)提交入学申请及有关材料;(二)参加招生学校的入学考试或面试;(三)通过招生学校的录取;(四)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境外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为其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间为入学后一个月内。

第八条境外学生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护照;(二)我国签证;(三)录取通知书;(四)入学考试成绩或面试成绩;(五)其他学校要求的材料。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九条境外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二)及时、规范、高效;(三)公开、透明、公平。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程序、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境外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对其学籍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籍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境外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形:(一)转学;(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

第十三条境外学生学籍变更程序:(一)提出申请;(二)审核批准;(三)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境外学生学籍注销程序:(一)提出申请;(二)审核批准;(三)办理手续。

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

XX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的管理,保证在校学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的选派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工作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合作协议派出学习1个月以上的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选派第四条校际交流项目学生选派应坚持“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

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评审工作,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共同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进行。

学校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经学校评审工作小组通过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向全校公示候选人名单。

公示结果报学校批准后,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院校,最后录取名单由境外院校确定。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出国前管理第六条校际交流项目由学校选派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在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行前教育。

第八条根据相关的校际交流项目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学习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的承诺。

第九条有关费用支付办法(一)派出学生在国外的相关学习、生活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本专科学生 因私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本专科学生 因私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本专科学生因私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
(试行)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我校在校本专科学生因私短期出国(境)的管理,明确申报程序及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对户口、档案留校的本专科毕业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在校本专科学生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时间应安排在假期,原则上其他时间不允许擅自离校;如占用课业时间出国(境),请向学部或直属学院提交请假申请,办理《****本专科生因私短期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经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获准后,将《审批表》交至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方可离国(境)。

第三条学生完成请假审批提交《审批表》后,教务处才给予办理“本专科生在读证明”等手续。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的学生应按时返校,逾期未归者按《****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例处理。

第五条学生因私出国(境)期间发生任何问题,将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的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必须签定《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

二、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在半年以上,还要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书》,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出境)时间计算在学习总年限内。

四、出国(出境)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五、休学出国(出境)的研究生,回校后持《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六、研究生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七、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需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申请批准后,到所在学院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八、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出,将按《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甲方:研究生导师乙方:研究生丙方: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学号为,在学期间因为原因出国(出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校纪校规,根据《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XX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特签定如下协议:1、出国(出境)的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

2、研究生在境外应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出国为研究生自愿选择的行为,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及后果自负。

3、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学习。

4、研究生导师作为担保人负责督促研究生按期返校。

研究生若未按期归校,导师要立即上报学院,学院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一份报研究生处备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本科教育国际化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较高对外交往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提升本科毕业生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我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与合作规模日益扩大,赴国(境)外学习学生人数稳步增长。

为了促进和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主要有:1.国家公派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科研实习或攻读学位;2.自行联系自费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长期学习或攻读学位;3.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长期学习;4.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5.学生自行联系寒暑假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

6. 其它可以认定的交流学习形式。

(二)学习时间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时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三个月(含)以上为长期,三个月以下为短期。

二、学生选派标准、程序及其学籍管理对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或由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交流协议的项目,其选派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组织进行。

(一)选派标准选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政治合格,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心;2.学习刻苦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外语水平较高,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3.思维活跃,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培养前途;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或实践各项任务;5.满足交流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二)选派程序1.长期学习项目的选拔,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根据项目协议内容共同确定选拔条件、选拔人数,拟定选拔通知。

学校学生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出国留学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出国留学,以拓展其国际视野和提升个人能力。

为了规范学生出国留学行为,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探讨学校学生出国留学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规定的背景:1.全球化背景下学生出国留学的增加;2.学校管理学生出国留学的需要。

二、规定的目的:1.保护学生的权益;2.确保学生出国留学时的安全;3.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1.学生提交出国留学申请,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绩单等材料;2.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学术评审、心理评估等;3.审批通过后,学生可以进行后续的准备工作。

四、留学目的和计划:1.学生需明确留学目的,包括学术研究、语言学习、文化交流等;2.学生制定留学计划,明确学习内容、时间和预期收获。

五、经济保障和奖励措施:1.学校要求学生提供经济保障证明,确保其在留学期间的经济来源;2.学校设立奖学金等奖励措施,鼓励优秀学生出国留学。

六、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1.学校提供出国留学安全指南,包括交通、住宿、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2.学校要求学生购买健康和财产保险,防范可能的风险。

七、指导和支持体系:1.学校为学生提供出国留学指导和支持,包括选校、选专业的咨询等;2.学校设立海外学生办公室,提供留学生活中的各类协助和指导。

八、学术回报和成果展示:1.学生在留学期间要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学科竞赛等活动;2.学校鼓励学生分享留学经验,举办留学座谈会和展览等。

九、返校和成果评估:1.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提交留学报告和成果展示;2.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以评估学生在留学期间的学术和个人发展情况。

十、法律法规遵守和道德学问教育:1.学校要求学生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2.学校加强道德学问教育,引导学生在留学期间保持良好的道德行为。

结论:学校学生出国留学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学生权益、提高留学质量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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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厦门大学学生是指在厦门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 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流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2.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出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全面负责出国出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 各学院(研究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研究生的选拔,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中国政府公派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对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博士生培养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十条 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审批需要动用导师科研经费的研究生出国出境事项。 第十一条 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出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各类学生出国出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二条 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的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生等需持国外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函、我校与合作单位签署的科研协议书、学院与国外境外高校协议书等有效文件到国际处申请并填报《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厦门大学本科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厦门大学研究生因公赴台个人申请表》、《厦门大学本科生因公赴台个人申请表》(可上国际处网站下载),由国际处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可申请资助,具体办法按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资助的需填写《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申请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我校研究生、本科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校学生出国留学按教育部“教外留【2003】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精神执行。自费出国出境的学生需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或《厦门大学本科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我校学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长假期。需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或《厦门大学本科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批、备案。在非假期期间出国出境探亲(只限配偶)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当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 2.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 3.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4.具备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5.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出境,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选拔相关申请表格,外方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邀请信、科研合作协议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各类项目所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八条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项目(国家公派项目和单位公派的校际交流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国际处发布选拔通知,各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网站转发通知;2、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研究院)递交申请材料; 3、各单位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给本单位下达的名额进行初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由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其余项目由国际处汇总; 4、学校相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国际处网站上公布;“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初选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长期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应在出国出境前办理学校派出手续。国际处负责按正式录取名单出具厦门大学公派学生出国出境任务书,督促长期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完成以下派出手续。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的派出程序为: 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获得任务书之后,到国际处领取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格; 2、按规定填写完审批表格后交给导师,到学院办理请假等手续; 3、按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上的规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需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本科生需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委培、定向、国防生等另外签署合作培养协议的学生出国出境,审批时还需提交其他签约方的书面同意证明;送国际处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本科生、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出境一年以内的国内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境外、国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超过一年的(含一年),可向研究生院申请保留国内学籍,经批准后方可保留国内学籍。公派出国出境的按任务书中的派遣期限相应保留国内学籍年限,其它出国出境的保留国内学籍年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且须每一年申请一次。 第二十二条 出国出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短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长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到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出国出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或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可作退学处理。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出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联合培养研究生执行相关培养协议书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派学生在国外进修的各科成绩,应于境外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学院。 公派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交流项目在外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原则上作为选修课程计入研究生学习成绩总卡。研究生院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公派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的交流项目等途径在对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由学生填写《厦门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总卡,并免修我校相应的课程。教务处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五条 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类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厦门大学,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申请厦门大学学位的,须符合厦门大学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派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应以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凡用外文撰写者,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在国外进行论文答辩且同时向联合培养高校申请学位者,可不提供中文译本,但应提供详细的中文论文摘要。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公派出国期间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须在学校统一寄出毕业生档案前,填写《厦门大学公派出国出境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寄存申请书》(可上就业指导中心主页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国际处统一派出的不需提供),由学院统一送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请长期出国出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三十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相关项目经费及学生本人承担。 长期公派项目的学生有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在国外院校就读时的免学费、免住宿费、提供奖学金、发放生活费等待遇者,应同时缴纳在本校的学费;若未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上述待遇者,可凭外方高校交纳学费的发票或证明免交相应期间厦门大学学费。 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出国出境超过6个月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出国出境时间少于6个月的,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短期出国出境者可以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金,长期出国出境者,在境外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本科生在长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特困生生活补助等各项生活补贴和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和学院党委团委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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