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门大学教务处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厦门大学教务

厦门大学教务处()(2009)厦大教16号关于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学院、教学部及有关单位:根据校历,本学期将于2009年6月20日结束。
毕业班学生的期末工作安排教务处已于3月初发了《关于二OO九届本科毕业班教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厦大教[2009]7号),本通知是针对非毕业班学生的期末工作安排。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复习考试共2周,即第17、18周(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20日),各院系本科生均在这两周内停止课程的教学工作,进入各门课程的期末复习考试工作。
为避免学生考试时间冲突,本学期对考试周的安排方法和时间安排请各院系提请全体师生特别注意:1.课程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本课程原来上课的时间段、分摊在两个考试周进行。
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考试周内各考试时间段相应调整:上午8:00-10:00(对应于1-2节)、10:30-12:30(对应于3-4节);下午14:00-16:00(对应于5-6节)、16:30-18:30(对应于7-8节);晚上19:00-21:00(对应于9-11节)。
2.专门开设的全校性选修课采用随堂考试,安排在16周进行,如采用提交论文作业的课程,任课教师也应在该周随堂收齐作业。
双学位课程考试由各开设单位自行安排。
3.公共课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末,以避开与院系课程考试安排冲突。
4.在复习考试周,原上课教室安排停止执行,需用教室进行辅导、考试的应向教学科或漳州校区教务办另行申请。
5.各院系专业课考试需于5月18日前录入考试系统。
因6月20日全天举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安排其它考试。
二、学籍管理有关事宜:任课教师应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将课程成绩通过教务处网站“教师系统”登录、并打印一份签名后送院(系)办公室。
为便于学生及早安排重修,各院(系)应及时发放重修单(教务处主页下载),通知不及格学生准备重修,并告知不安排缓考和补考。
厦门大学本科生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活动,加强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厦大教〔2017〕令41号)和《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67号),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自觉遵守各项学习规章制度。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学习或规定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故旷课。
应当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允许事后请假。
第三条 学院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学生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是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节假日时间内离校或返校。
因故不能及时返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
每学期开学时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以上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擅自缺课、未请假或未准假而导致旷课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以内,学生本人做书面检查;20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30学时以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40学时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学时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超过50学时,或者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离校天数达四天以上,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六条 学校教学活动应坚持考勤制度,由任课教师负责。
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考勤缺勤情况报告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负责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当提交《厦门大学本科生请假单》,并附请假事由,请假条须经签字批准后方能生效。
学生请假事由应当如实报告,不得捏造或者夸大,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因病请假的,应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而须离校、无法参加课程学习时,应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证明办理事假手续。
如因参加就业面试、家中变故等确需请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版)为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全面推进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旷课。
无特殊情况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约3个月)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但又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者,经校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
需重修课程的应按规定缴纳课程重修费。
未按期缴纳学费和课程重修费者,停止其修习课程。
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可另行申请补助或贷款。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而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适应个性化人才培养,指导和规范本科生合理选课,加强学生选课过程管理,特制定办法。
第一章选课原则第一条本科生选课应遵循原则:1.学生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顺序和要求选课。
2.学生应充分考虑自己的能力、兴趣、职业规划,在导师指导下合理选课。
3.学生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未通过系统选课者,选课结果无效。
4.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缴费与注册手续,未完费注册者其已选课程无效。
5.学生应在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未在规定时间内选课者,选课结果无效。
第二章 选课指导第二条各单位应在新生入学时,开展新生选课指导活动。
详细介绍专业课程设置、培养方案安排和课程学分要求,指导本科生做好学习规划。
第三条每学期选课前,各单位应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引导学生熟悉培养方案及毕业学分要求,对照培养方案确认已修课程、未修课程以及需要重修课程,依照培养方案安排的顺序合理选课。
第四条在选课时,各单位应当引导学生注意课程先后逻辑关系和先修课程要求。
注意均衡各学期课程安排,避免选课过于集中某一学期。
第五条为便于学生选课,各单位在组织开课时,应要求教师认真填写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的教学目标、基本知识点要求、作业要求以及考核方式。
第三章选课操作第六条学生须使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入选课系统。
学生在选课前应认真阅读选课说明,熟悉选课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操作。
第七条为避免错选或漏选课程,学生选课一般按照系统设计的模块依次选课。
第八条具有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还应进入“辅修选课”模块进行选课。
重修学生进入“重修选课”模块确认课程。
交流生进入“交流生选课”模块进行选课。
第九条允许学生跨层次、跨年级、跨专业等选修课程,相对应的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第十条一般不允许学生跨校区修读课程。
一般不允许选择时间冲突的课程(免听课程除外)。
第四章 选退课时间第十一条选课一般分为预选和改(补)选两个阶段。
厦门大学级本科生入学须知

厦门大学级本科生入学须知厦门大学2015级本科生入学须知祝贺你被录取为厦门大学2015级新生!请你认真阅读以下新生入学须知,提前做好各项准备。
一、报到时间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于8月25、26日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前以书面的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就读的学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仍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报到地点1. 生命科学学院、海洋与地球学院、环境与生态学院、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能源学院的新生和国际学院爱尔兰都柏林项目的新生报到地点为厦门大学翔安校区;2. 其它学院新生报到地点为厦门大学思明校区、海韵学生公寓。
三、接站安排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内来校报到,1. 学校在厦门火车站设立新生接待站接送新生。
2. 学校在厦门长途汽车站、高崎国际机场设立新生引导点,负责引导新生到达学校或新生接待站的路线。
3. 自备车辆直抵翔安校区行驶路线:A沈海高速翔安(马巷)出口→翔安大道→翔安南路→厦门大学翔安校区;B厦门岛仙岳路(环岛干道)→翔安隧道→翔安大道→翔安南路→厦门大学翔安校区。
(部分主要路口有交通提示牌)4. 托运行李的新生,抵达厦门后,自行向车站或机场领取行李。
思明校区同学的非贵重行李物品可交学校新生接待站协助运送。
请提前用圆珠笔填写学校附寄的行李标签。
行李转交学校时,将行李标签贴在交运的行李上,注意保留存根,凭此到思明校区认领行李。
翔安校区同学的行李随身携带乘车前往校区。
四、报到程序1.网上报到流程:8月5日—8月20日前,登陆厦门大学迎新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报到各项程序。
登陆账号为高考报名号(即录取通知书条形码下方的号码),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或6个8,咨询电话:***********。
2.到校后,在学校迎新人员的引导下,凭录取通知书到就读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到学生公寓园区办理入住手续。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目的是保证学生学籍的正常、有序和规范运行,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下面将从以下方面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入学及注册1. 新生入学条件:考生要符合国家和高校的录取标准,且获得正式录取通知书方可入学。
2. 注册要求:学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包括填写个人信息、交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等。
二、学习管理1. 课程学习: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相应课程,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2. 学分要求: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3. 成绩管理:学生每学期须参加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者需补考或重修。
4. 学术不端行为:学生若存在抄袭、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管理1. 奖学金评选: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等综合情况评选奖学金,并有相应的评选规则和程序。
2. 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满足相关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
四、学生行为规范1.守法行为: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学校纪律:学生需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规定,包括作息时间、宿舍管理、校园秩序等。
3.社会公德:学生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学籍变动管理1.休学与复学:学生如需休学,须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手续办理,复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2.转专业与转学:学生如需转专业或转学,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六、毕业与学位授予1. 毕业条件: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科研项目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2. 学位授予:毕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专家组评议并学校批准,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七、违纪处分1.违纪行为: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违反考试纪律、违反学术与学籍管理规定等,将受到相应的违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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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大教[2005]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本科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在校年限第八条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
第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学制两年(即四年制本科生不超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不超出七年)。
第四章课程修读第十条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理选课手续。
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继续修习后续的课程。
经过院系批准,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以提前修习某些后续课程;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推后缓修某些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的同意,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根据校际间协议审核后予以承认,并且确定其可以替代或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和学分。
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但须经学院批准。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学院审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体育课可转修“保健体育课”。
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听。
经过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申请免听课程考试一般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难度一致。
免听课程的考试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任课教师拟定,系主任核准。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确有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考试。
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或者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重修课程可以与下一年级一起修读,也可以及时选读其他班级的相同课程。
如课程停开,学院可以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报院系备案后,可不必全程听课而参加课程考试。
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总登记卡。
课程不及格成绩可以先行记入,待重修及格后以重修的成绩予以替换、并正式记入学籍总登记卡。
学籍总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原件存校档案馆。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形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系主任审定、报开课系备案。
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五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由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70%)和平时测验成绩(一般占30—40%)等综合评定。
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或科研训练)等成绩采用四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100分为优秀(A);70—84分为良好(B);60—69分为及格(C);未达60分为不及格(F)。
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但必须在记分时标明为“两级分制”。
第十六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厦门大学考场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结合国家人才需求计划和学校现有教学资源条件,学校每年确定可以接收学生转专业的专业目录及计划接收学生人数。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
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外语课、计算机基础课等),以及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绝大多数达到良好(70分)以上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三年级以上者(除学校统一安排学科分流的情形之外);(三)各类委培、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专业者;(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转专业应依下列程序进行:(一)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在每学年结束之前。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是否同意转出。
(四)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召开院务会,根据事先公布的本学院各专业接收转专业计划人数,审核批准接收名单,并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处务会通过。
(五)当申请转入的学生数超出本专业接收转专业计划人数较多时应当组织转专业学生进行与转入专业相关的主要基础科目的考试,并按考试总成绩及每门课程成绩分数线划定初选名单。
然后,召开院务会审核批准接收名单,并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处务会通过。
(六)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三)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转入专业、或相同的可以相抵、不必重修;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当重修,但可以根据本人对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其余的作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籍总卡。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非同类学校转入本校、由专科转入本科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
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
连续病休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填写《复学申请书》,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