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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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学〔2013〕19 号)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厦大学〔2013〕19 号)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创新型人才,鼓励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种类为:(一)学业优秀奖学金;(二)学业进步奖学金;(三)学术创新奖学金;(四)社会实践奖学金;(五)志愿服务奖学金;(六)社会工作奖学金;(七)文体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六条凡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除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其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采用学生在其班级(或专业)成绩排名的方式评选,不同类别课程的权重以及可纳入参评范围的课程由学院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确定。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学业有较大进步的学生,学习成绩应在班级(或专业)排名前50%以内,且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30%。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奖励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2.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突出成果;3.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经项目负责老师推荐,并获得学院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认定。

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的方可参评。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在院级以上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3.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评奖评优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评奖评优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评奖评优实施细那么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评奖评优实施细那么(202X年1月修订)按照学校关于本科生评奖评优的管理方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本细那么(xx年版)进行修订,适用于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各类校级荣誉称号(包括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的实施细那么。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无违法违纪行为;3.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不诚信行为采取一票否决制;4.积极参加志愿效劳与社会实践,参评年度完成至少8个小时的志愿效劳,且要参加一次校、院团委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或是学院课程安排的小学期实习、毕业实习,须提供相关证明;5.参评年度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其中,一、二年级同学参加集体活动次数不少于3次,三、四年级同学不少于2次;6.适龄男生在参评年度内必须进行兵役登记;7.参评年度内学生所在学生宿舍在学校组织的学生宿舍消防平安与检查工作被通报为不合格宿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8.成绩要求:(1)申请国奖者,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全部合格;参评学年学习成绩绩点和综合素质考核排名都必须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学习成绩绩点排名可适当放宽至同年级本专业前30%。

(2)申请国励者,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上学年学习成绩绩点和综合素质考核排名都必须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0%;且家庭经济困难,已通过厦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符合年度学校《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奖工作的通知》中参评条件的同学可分别报名参评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2.班级评议小组依照班级分配人数与申请条件遴选出推荐同学;3.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即信任投票,是否同意该同学被推荐至学院评委会),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同学被推荐至学院评委会评审;4.经学院评委会讨论,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

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

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为鼓励本、专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倡导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

学校特别设立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有特殊才华的在校本、专科生。

“单项奖学金评奖办法”另定。

艺术师范类学生仍执行专业奖学金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软件学院第二学位及转专业学生、海外教育学院外籍留学生、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和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评奖,所需经费从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二、参评条件:1、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在评选年度内至颁奖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1)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

(2)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出现补考或重修。

(3)获国家奖学金者一年内不再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评奖标准和比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

所需经费由财务处按实际需要划拨。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

四、评审机构:1、学校成立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评审小组的秘书单位。

2、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评选工作由各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

五、评定办法:1、按学年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

非毕业班学生每年9月份参加评定,与学年鉴定结合进行;毕业班学生每年6月份参加评定,与毕业鉴定结合进行。

2、各院(系)必需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小组备案。

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模板】

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模板】

XX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法学创新型人才,鼓励我院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根据《XX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大学法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奖学金的种类包含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和文体优秀奖学金。

各奖学金的评选名额由学院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分配。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奖学金参评学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暑假结束,毕业班的参评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当年5月底。

第八条学院成立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本科生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教学秘书组成,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班组成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其他班委和团支委代表,以及10%的普通学生代表共九人组成,组长由班长担任。

普通学生代表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投票选出。

评议小组在分管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奖励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班级民主评议条件:(一)参加评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班级总人数的2/3;(二)申请人需取得实际参加评议人数的1/2以上同意。

第二章评定基本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参评学年度完成至少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毕业班除外);(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配合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达3次以上的,取消参评资格;(六)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健康的作息规律;(七)符合学校相关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信息学院版)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信息学院版)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信息学院版)厦门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关于《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暂行管理办法》的解释细则一、适用范围:1、本解释细则适用于《《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暂行管理办法》中第四条之(七),用于对在校本科生校庆奖学金申请者综合能力表现中事迹记录的评定。

此解释仅作为第四条之(七)的具体评比依据,供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参考。

2、申请者综合能力的事迹记录中包含的学术科研竞赛创新、社会实践、道德风尚、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文艺体育竞赛等事迹均指本学年度内或者参评年度内没有参与过任何校级奖学金评定的事项。

未规定的事迹不予以加分考虑3、申请者填写的所有资料均需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并将资料电子版在系内公示。

若有同学存在疑问并对资料查证不属实,则取消该事迹大项目加分及优秀推荐资格。

二、解释细则详细内容:内容包含七个大块,即:学术科研竞赛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集体活动、文艺体育竞赛、社会工作、道德风尚等事迹。

事迹记录等级划分详细内容学术科研竞赛创新填写规则1.列出参评年度内参与的、学院认可的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实验技能竞赛等赛事名称、赛事级别、所获奖项,团队(写明队友)或个人参赛等信息。

2.列出在创新发明中获得的发明专利名称、专利号、团队(写明队友、个人排第几署名)或个人等信息。

3.列出专业学术研究方面发表的论文名称、刊物名称和刊号、刊物级别、检索结果、作者排序等。

学术论文的评定参照《信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对学术论文的规定。

4.专业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学术专著等评定均选择第一、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和第四作者降一级评定;第四作者及以后降两级评定。

5.被检索收录的论文必须有图书馆开具的检索证明,否则不予以评定。

6.参加的学术研究、科研活动的项目名称、所获成果、参加者、成果中的个人排序等信息。

6.每一项单独评定等级;同一项目不累计评级,取最高项。

A1.竞赛获得国际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2.获得专利发明授权通知书或专利证书;3.学术期刊论文检索进入JCR分区;4.出版学术专著(经过指定专家鉴定)B 1.竞赛获得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校级奖学金本科生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校级奖学金本科生实施细则

(2)项目加分
项目加分由社会工作分、突出表现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工作分满分 3 分,突出表 现分满分 1 分。
1 社会工作分
团总支书记、 上述机构副 各部门部 礼仪队、锣鼓队、

学生机构、礼
学生会主席、 书记、副主 长,班级 舞蹈队、合唱团队

仪队、锣鼓
青年志愿者 席、副主任, 团支部书 长,各部门副部长,
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校级奖学金本科生实施细则
(讨论稿)
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优创先,以表 彰品学兼优、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为规范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至 2011 年 9 月起试行。
一、 参评条件 1、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注册在校本科生,符合所申请奖学金条例的规定; 2、爱国爱校,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凡有挂科课程(指有不合格的课程尚未重修合格)或受到院级(含院级)以上行 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具备推荐参评资格。 二、 评定办法 评定内容由德育分、智育分、科研实践成果分和竞赛分四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的 计算办法。 (一)德育分 德育分由德育评议分、德育加分两部分组成,满分 15 分。其中德育评议分满分 5 分, 德育加分满分 10 分。 1、德育评议分 德育评议分基本分 5 分。评议由班级评议小组投票、学院学生工作组评定(最终分数 按 5:5 计算得出)进行,主要评议学生的政治素质、思想观念、道德品质和身心素质等方 面,评议内容为: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4)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5)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 2、德育加分 德育加分由表彰加分和项目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表彰加分满分 6 分,项目加分满分 4 分。 (1)表彰加分

厦门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本科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先进,促进校风及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科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评选名额第三条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比例为:根据学校下发名额,评选校级荣誉称号;学院配套1:1名额评选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章评选条件及细则第四条凡参评“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本科生除了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应具备以下评选条件:第五条“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评选细则:(一)学习成绩优良,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前列。

其中,“优秀三好学生”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三好学生”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30%;(二)在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较强的心理素质。

(三)“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评审细则:本细则旨在规范“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的评审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结果公正。

评审结果依据“课程成积分+日常表现分”总和计算。

其中,课程成绩分占80%,以教务系统的绩点成绩为参照进行换算。

日常表现加分占20%由德育加分、智育加分、文体加分等部分组成。

1、课程成绩分(总80分)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算法,不含全校性选修课成绩,不含双学位成绩。

课程成绩分=学分绩点×202、日常表现加分(总20分)(1)德育加分(6分)①获奖加分: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本学年内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可按国家、省部、校、院级别分别加2、1、0.5、0.2分。

团队获奖的,3人(含)以下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80%;4-10人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60%;10人以上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40%。

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实施细

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实施细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鼓励学生发扬特长、开拓创新、争创优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参照《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大学〔2013〕59 号,附件1)执行,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均应根据本细则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评定内容由德育素质、学习成绩和综合能力三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的计算办法。

总分为100分,内容包括德育素质(10%)、学习成绩(70%)、实践与创新(20%)三部分。

测评机构(一)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我院学生工作组成员构成,负责全院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

(二)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评审组,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以及民主评议等工作,对申报材料各项内容进行评定,结果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应修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全部合格;上学年学业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2.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学业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至30%。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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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各类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和表彰奖励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表彰奖励评审体系,激励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成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行定期评选表彰与及时评选表彰相结合;
(五)依照规定奖励的条件、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奖励项目
第四条学校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有:
(一)嘉庚奖章;
(二)优秀毕业生;
(三)优秀三好学生;
(四)三好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学校设立的集体荣誉称号有:
(一)先进班集体标兵;
(二)先进班集体;
(三)文明宿舍。

第六条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有: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校级奖学金;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章奖励方式
第七条学校对在创新竞赛、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或道德品行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在全校通令嘉奖,颁发嘉奖令。

对受通令嘉奖的学生个人同时授予“嘉庚奖章”,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发送喜报。

第八条学校对在创新竞赛、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或道德品行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反响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在全校通报表扬,颁发通报表扬证书。

第九条学校对获得“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标兵”、“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等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在全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学生个人或集体,颁发奖学金。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表彰奖励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第十二条通令嘉奖的学生个人或集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创新竞赛或者学术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
1.在国际级或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创新竞赛中获得最高奖项;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际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很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二)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深入基层,为实践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很好社会反响;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组织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过国家级表彰或国家级重要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
(四)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并获得国家级社会工作表彰的学生干部;
(五)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方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六)在其他方面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

第十三条通报表扬的学生个人或集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创新竞赛或者学术研究中取得优异成绩:
1.在国际级或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创新竞赛中获得重要奖项;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出版社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以主要负责人身份参与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等;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表现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且获得省级重要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
(三)积极组织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相关事迹获得过省级表彰或省级重要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
(四)在各项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取得较好的工作成绩,并获得省级社会工作表彰的学生干部;
(五)在道德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同学中能起到模范作用,并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者;
(六)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其他表彰奖励项目还应具备的奖励条件参照各项表彰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评审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类学生表彰奖励项目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学院评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校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学生工作处为秘书单位,具体负责全校各类学生表彰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应成立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为院领导、各系分管教学的系(副)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师生代表等,负责本单位学生表彰奖励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章评奖办法
第十七条表彰奖励原则上每年度评选一次,评审程序参照各项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

对在创新竞赛、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或道德品行等领域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优秀大学生个人或集体,可以由其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名申报,及时进行通令嘉奖或者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通令嘉奖程序:
(一)学生个人或集体在获得突出表现事迹之后,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即可向学生工作处申报;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召开校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
(三)推荐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最终确定嘉奖名单;
(四)颁发嘉奖令,对受通令嘉奖的学生个人同时授予“嘉庚奖章”,并向其家长发送喜报。

第十九条通报表扬程序:
(一)学生个人或集体在获得优异表现事迹之后,所在学院或
相关职能部门即可向学生工作处申报;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召开校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
(三)推荐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定,最终确定通报表扬名单;
(四)在全校通报表扬,颁发通报表扬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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