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律守则-应松年.doc
《行政处罚法》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作者: 应松年
作者机构: 国家行政学院
出版物刊名: 行政法学研究
页码: 1-6页
主题词: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设定 依法治国 行政法律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权 程序违法 法律责任制度 公民基本权利 行政程序
摘要: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法律。
行政处罚制度是一种法律责任制度,一般说,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虽然都是极为复杂的法律责任制度,但它对一切公民都是同样适用的。
而行政法律责任不同。
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不同的法律责任。
从行政管理一方说,对行政工作人员的有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的育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法律责任;对被管理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说。
则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在破坏、损害社会、国家财产时的补救责任等等。
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责任中的一个部分,更是整个法律责任制度中的一个小部分。
为什么这样一部法律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会在国内外引起这样广泛的关注?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行政处罚制度虽然是法律责任制。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法律基本原则的含义
● 规范:规则 原则和基本原则 ● 基本原则的含义 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 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 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守法 ● 适用于行政各个领域和各个主体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监督行政主体
● 两种意见:法院应当支持打假 打假应当依法,违法打假,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4.张某不服夏阁镇政府行政处罚案
1991年洪水后,安徽省某市夏阁镇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将该镇沿河 万亩联玗大坝改道,拆除了顾张自然村多户村民房屋。1992年4月夏阁 镇政府土地规划管理所根据镇政府的意见 ,就地安排拆迁户的建房用 地,在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顾张自然村局部规划意见,并 报镇政府批准。规划决定,拆除原告张某两间半房屋,在28米长、14米 宽的土地上统一安排3户拆迁户和张某建房。张某房屋位于规划土地的北 侧前端、规划后的沿街路边,位置较好。其现有房屋的北端超出规划线 0.75米,西侧超出规划线1.75米。张某拒绝拆除其老房,将原有位置 较好的宅基地让给其他拆迁户建房。 镇政府则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19条的规定,于1993年6月3日作出责令张某限期拆除房屋的处理决 定。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行政法治原则
对行政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意义 行政主体:权力和权限的法定性 行政相对方: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行政法治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含义: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权力的取
应松年教授的观点:
依法行政原则的内涵: 职权法定原则(与公民权利的区别) 法律优先原则(有规定,无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依法执法原则(实体和程序) 职权职责统一原则
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新发展——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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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又规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据法律。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
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是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
从性质上说,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的。
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
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调整范围的问题。
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
行政法(完整word版)

行政法(完整word版)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核心,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高效、便民,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5.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不得欺诈、误导。
6.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行政法的重要主体,享有行政法赋予的权利,承担行政法规定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等。
2.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3. 行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4. 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6. 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四、行政法的作用1.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
2.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一章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结构【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结构一、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及其意义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职权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
(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①特定的监督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只能是法律特别授予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政治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形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
②特定的监督对象。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还可以是接受行政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③特定的监督内容。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的活动,其中主要是行政行为,但又不局限于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行为之外的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不仅包括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也包括行政活动的合理性。
2.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及其意义(1)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①强化对行政的监督,是由行政职能和行政职权的特性所决定的:第一,在国家各种职能中,行政职能,具有组织和执行的特征,是国家法律的主要实施机关,较其他国家职能范围更广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更密切;第二,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行政权的作用法权和准司法权,集数种权力于一身,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权力被滥用将是不可避免的;第四,行政权的实施程序远不及立法权和司法权行使的程序严格、公开和规范。
②建立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是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需要。
要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对于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活动,必须设定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
(2)行政法制监督的意义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①可以防止和纠正行政职权违法和不当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促进和保障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完整版)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最新整理)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九章 行政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 行政程序一、行政程序概述1.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程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法定性。
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强制力量。
(2)多样性。
是指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
(3)分散性。
是指因为通过多种法律规定行政程序,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由众多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2.行政程序分类(1)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以行政程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具有实质性,可以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
其法律意义则是为司法审查提供一个更为合理的、可操作性的规则。
①主要程序。
指行政机关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②次要程序。
次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2)羁束性程序与裁量性程序序和裁量性程序。
①羁束性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裁量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
②裁量性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规定了可裁量的空间,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
它的法律意义是:①羁束性程序只发生合法与否的问题,而裁量性程序还可能发生是否合理的问题。
②违反羁束性程序在司法审查中将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重作,而违反裁量性程序只有在超出法定选择范围或选择极不合理的情况下,在司法审查中才会导致相应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重作。
(3)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以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为标准,行政程序分为外部程序和内部程序。
其法律意义是明确行政程序法的调整重心,确立“交叉适用无效”和“分别救济”两大原则。
①内部程序。
内部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内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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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应松年-
如拆迁房屋、拍卖财产等;二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行政机关针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依法采取的预防或制止危
害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强制行为,如扣留、查封、扣押、冻结
等;三是即时强制,这是指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情或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
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对传染病患者的强制隔离等。
这三项制度在性质、内容上有区别,但都采取强制手段,故可
统称为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
会秩序,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
益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手段。
但这些手段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因此,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谨慎,
加强控制,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滥用。
?
我国在行政实践中已形成一些制度,如:(1)在行政强制执
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例外
是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哪一行政机关在哪一方面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否则,都要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制度与国外很不相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
,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只能通
过诉讼;在德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
政权的
一部分,但须有法律的授权。
我国似介乎两者之间,既考虑行政
效率,又注意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归于法律。
(2)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一
般也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似乎更多。
其
中劳动教养制度最引人关注。
按法律条文表述,劳动教养属强制
教育措施。
其实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处罚。
但行政处罚的处罚
种类中没有列入劳动教养,因而目前仍按强制措施对待。
由于劳
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而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这一涉及人身权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这些制度共同存在的缺陷
是法律几乎很少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规定具体严格的程序,而程序
我国的汇票制度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
票据中最重要的票据类型,《票据法》关于票据的规定也是最详尽的全面的,有关汇票的制度体现了票据法的基本原理。
(二)汇票的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他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所以说汇票是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许多汇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三)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汇票当事人身份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通常情况下,银行汇票中的出票行与付款行为同一银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不是同一银行。
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
其中,如果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
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19条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也称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是指汇票上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或者明确记载见票即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一经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该汇票即为到期,付款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根据记载到期日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1)定日付款的汇票又称为定期汇票,是以确定的日期为到期日的汇票;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为约期汇票,是约定以出票日后一定期间届满为到期日的汇票;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为注期汇票,是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提示见票并从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见票日之后、一定期间届满时为到期日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既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
在实际的票据使用过程中,银行汇票均为即期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远期汇票。
3、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根据汇票付款是否需要附随其他单据,汇票可以分为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光单汇票是在进行付款时无须附随其他单据的汇票,也就是票据法规定的通常的汇票。
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随提单、仓
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并未特别区分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并且在国内贸易中,一般均为光单汇票并依票据法的规定为无条件支付的汇票。
仅在国际贸易中,可依据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使用跟单汇票。
(四)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票据法律关系,其成立必须具备票据法律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即:出票入、付款人和收款人。
1、汇票的出票人。
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人。
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它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
2、付款人。
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支付责任的人。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委托协议的银行。
3、收款人。
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
但作为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则要求较为严格,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只能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