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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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证书的使用管理,保障证书的安全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书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荣誉证书、奖学金证书等。

第三条学校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涂改、伪造、盗用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学校证书应当存放在专用储物柜或保险柜中,严禁私自带离校园或交予他人使用。

第五条学校证书应当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证书内容。

第六条学校对证书使用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证书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章证书颁发管理第七条学校证书的颁发应当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所做出的贡献,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签发。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证书颁发档案,记录每位学生获得的证书种类、颁发时间、颁发单位等相关信息,便于查证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颁发证书应当制定统一的证书模板,包括证书名称、颁发单位、颁发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条学校证书颁发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发等环节,各环节要求明确,确保证书颁发的规范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已颁发的证书进行核查和调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学校颁发证书时,应当通知学生及时领取,并注明领取地点和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证书将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证书查询系统,方便学生随时查询自己已获得的证书信息。

第三章证书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证书的使用应当符合证书用途,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证书内容或用途。

第十五条学校证书仅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让、复制或盗用。

第十六条学校证书包括有效期限,逾期使用需重新核准或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学校证书丢失、损毁或涂改,持证人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证书不得作为抵押或以任何形式进行交易,不得用作非法用途。

第十九条学校对证书使用管理实行严格监管,对违规使用的证书,将追溯责任,处理相关人员。

学校学历管理制度

学校学历管理制度

学校学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学历管理,维护学历的公平和质量,提高学校学历教育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历管理的主体学校学历管理的主体为学校教务处,负责学校学历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

三、学历管理的范围学校学历管理的范围包括学生学历管理和教职员工学历管理。

学生学历管理包括对学生学历资格的审核、颁发和管理;教职员工学历管理包括对教职员工学历资格的审核、认定和管理。

四、学历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学历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利用关系、贿赂等手段获取学历;2. 严格管理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历管理制度,加强学历审核和监督管理,保证学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提高质量原则:学校应当努力提高学历教育的质量,提高学生学历水平,不断提升学校的学历教育水平。

五、学生学历管理1. 学历资格认定:学生学历资格认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经过正规学习和考试,达到相应学业要求,方可获得学位;2.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毕业后,学校教务处负责颁发学历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证书上注明学生姓名、性别、学号、学历专业、学制、毕业时间等信息;3. 学历管理措施:学校加强学生学历管理,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和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学历资格进行及时跟踪和管理;4. 学生学历申诉处理:学生对学历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学校教务处应当认真调查,并根据事实情况作出处理。

六、教职员工学历管理1. 教职员工学历认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和学位,学校负责审核和认定教职员工的学历资格;2. 学历资格审查:学校加强对教职员工学历资格的审查,确保教职员工学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学历管理措施:学校建立完善的教职员工学历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教职员工学历资格进行及时跟踪和管理;4. 教职员工学历申诉处理:教职员工对学历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学校教务处应当认真调查,并根据事实情况作出处理。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为部门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的规定,共有22条,自1993年12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规章名称: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发表时间:(1993年12月29日发布)教学[1993]12号详细条款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三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三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学生管理工作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素质教育和全面发展的要求,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能力、身心健康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条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学校应制定并公布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监督机制,及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学生入学与注册第八条学生入学按照学校招生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名额以及录取标准由学校确定。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时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注册手续,向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有权享受校园食宿等基本条件,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学生学习与考试第十二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学习计划和要求,有序安排学习时间和任务。

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各类教学活动,如课堂讲解、实验实习等。

第十四条学生要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按照学校的考试规定进行,不得作弊、抄袭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得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业考试中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章学生行为与纪律第十七条学生要遵守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尊重师长、热爱集体,相互友爱、团结互助。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参与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学生要尊重学校的环境和设施,不得损坏学校财物或者其他学生的财物。

第二十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学校的卫生规定。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二)身份证号码;(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对下列办学形式的毕(结)业证书填写要求:(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

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专业学习”。

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近年来,学历证书的管理工作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为了规范学历证书的管理工作,维护学历证书的真实性,保护学历证书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历证书管理条例》,现就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学历证书的发放
学历证书的发放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发放学历证书,并将发放情况报告给教育行政部门。

二、学历证书的使用
学历证书只能用于证明学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学历证书的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三、学历证书的登记
学历证书的登记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学历证书的发放情况登记到学历证书登记系统中。

四、学历证书的查询
学历证书的查询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历证书的查询服务。

五、学历证书的更换
学历证书的更换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历证书的更换服务。

以上就是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了解学历证书的管理工作,维护学历证书的真实性,保护学历证书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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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
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

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颁发。

第十六条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及防伪标记。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区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每届毕业和结业生进行毕(结)业资格审查,将学历证书按相应年份经国家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发给学校。

学校每学年将毕业和结业生人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领取该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颁发给学生。

第十八条从1994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发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在本《规定》下发前,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向具有学籍的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仍予承认,毋须换发。

第十九条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

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自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结业)证书,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毕业(结业)证书内芯。

本、专科毕业(结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学校自行设计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

证书内芯规格为(长)23.5厘米×(宽)16.5厘米。

研究生学历证书封皮及内芯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报我委高校学生司;预计毕业生数不能大于毕业生入学年份经国家审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计划数。

经审核后,我委于4月底前将毕业(结业)证书(芯)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将应届预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注册名册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省招生部门录取名册、学校学生入学注册名册、预计毕业生名册进行核对、审查后,5月底以前按各校预计毕业生人数的105%将毕业证书内芯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发学校。

四、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颁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证书(芯)数和作废毕业(结业)证书报(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于每年本项工作结束后及时填表(见附表)具报我委高校学生司。

不退作废证书(芯)的按剩余证书处理;剩余证书(芯)继续使用,第二年发证时核减。

五、学校报送名册时间、核对招生和毕业生数及审核毕业生资格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具体规定。

六、证书(内芯)工本费、邮运费由各校支付,待核定后另行通知。

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使用情况统计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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