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规定的合理期限的规定解释
中的合理期限

中的合理期限在法律领域中,合理期限是指一项任务或行为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要求。
在合同中,合理期限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便确保各方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将探讨什么是合理期限以及如何在合同中确定合理的期限。
一、合理期限的概念在合同中,合理期限指的是在一项合同义务履行过程中,合同参与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其承诺的行为。
合理期限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常识制定的,旨在确保各方能够有足够的时间来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中确定合理期限的因素1. 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涉及工程建设的合同,应根据相关建设法规中的规定确定期限。
2. 合同的性质与内容:合同的性质与内容也是确定合理期限的重要因素。
例如,一份简单的买卖合同可能只需较短的期限来履行,而一份复杂的技术合作协议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履行。
3. 双方协商:在确定合理期限时,各方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涉及的具体事项、资源投入和合同履行的复杂性等因素来商定合理的期限。
三、合理期限的重要性合理期限对于合同的履行过程至关重要。
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1. 保护各方利益:合理期限确保了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合理期限能够避免一方在合同期限过长或过短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保证各方在充裕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义务。
2. 确保履行效率:合理期限有助于确保各方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促进合同履行的高效率。
合理的期限可以避免合同期限过短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也可以避免合同期限过长导致合同效果递减。
3. 提高合同信用度:合理期限有助于提高合同的信用度。
当各方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参与方之间的信任度将得到加强,有助于建立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
四、合同中确定合理期限的建议在确定合理期限时,以下几个建议有助于保证合同的履行顺利:1. 考虑实际情况: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期限,避免设置过长或过短的期限。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和时间计算方法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和时间计算方法一、引言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期限和时间计算方法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和时间计算方法,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二、合同中的期限类型1. 终止期限终止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终止时间,合同在到期之前终止。
在计算终止期限时,应清楚规定是否包括到期日。
例如,如果合同规定在2023年1月1日终止,则到期之日为2023年1月1日。
2.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
在履行期限内,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履行期限的计算通常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并根据约定的时间长度计算,可以使用天、周、月、年等单位。
三、合理期限的确定1. 合同类型和行业惯例合同类型和所处行业的惯例对期限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
不同类型的合同和行业可能对期限的要求有所不同。
例如,房屋租赁合同通常需要一年的履行期限,而商品销售合同可能只需要30天。
2. 双方协商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协商确定期限。
在协商期限时,应该考虑到双方的需求和合理性,以确保期限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法律规定和强制性规定有些法律对特定类型的合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劳动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的期限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时间计算方法1. 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计算在一些合同中,时间的计算可能涉及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区分。
通常情况下,工作日包括周一至周五,非工作日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如果合同规定在工作日内履行义务,则不包括非工作日,反之亦然。
2. 自然日的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可能使用自然日计算。
自然日是指从某一特定日期开始,按照连续的日历日期计算,不论是否为工作日。
例如,合同约定在三天之内完成某项工作,则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连续三天即可。
合同协议中的合理期限约定

合同协议中的合理期限约定合理、明确的期限约定在合同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期限的约定应当合理、明确,使各方当事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到合同的履行时间和期限,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并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本文将探讨合同协议中合理期限约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合同中的期限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合同中的期限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中的期限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让一方当事人过分受益或者受到不合理的制约。
其次,合同中的期限约定应当明确、具体。
合同期限的明确和具体可以使当事人能够准确地知道何时开始履行合同、何时完成合同的履行义务。
在合同中,期限的约定可以是具体的日期、时间,也可以是一定的时间段。
例如,合同可以规定某项工程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或者规定租赁合同从某个具体的日期起至某个具体的日期止。
这样的明确、具体的期限约定有利于当事人按时、按质履行合同的义务,也可以便于争议的解决和证明。
此外,合同中的期限约定还应当具有合理性。
合同的期限约定应当合理地考虑到实际情况,不能过于苛刻或者过于宽松。
合同期限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 考虑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不同类型的合同在期限约定上可能有所差异。
例如,一份简单的买卖合同和一份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在期限约定上可能存在差异。
合同的性质和内容需要考虑到所涉及的工作量、时间、风险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期限。
2. 考虑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和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合同的期限约定应当考虑到合同履行的可行性,避免过于苛刻的期限导致无法履行的情况发生。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例如资金、人力资源、技术等方面的限制。
3. 考虑行业惯例和实践经验。
在某些特定行业或者领域,可能存在一些行业惯例或者实践经验,可以作为期限约定的参考。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与期限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与期限一、引言在合同中,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某项权利或义务的履行时间。
合理的期限安排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合理期限与期限的相关问题。
二、合同期限的确定原则1. 自由原则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期限。
合同期限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在合同的签订中,当事人应有充分的自主权。
2. 公平原则合同期限的设置应符合公平原则,不能将一方当事人置于不利地位。
合同中的期限设置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交易习惯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进行合理判断。
三、合同中的合理期限设置1. 约定明确合同中的期限应具有明确的约定,包括起始时间、终止时间以及履行义务的具体要求等。
双方当事人应就期限的具体含义和解释达成一致,以避免出现争议。
2. 合理充裕合同期限的设置应考虑到履行义务的时间和任务的复杂性。
如果期限过于紧迫,可能导致当事人难以按时履行义务,而期限过长则可能增加一方当事人的风险承担。
因此,合同中的期限应合理充裕,既能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又能兼顾双方的利益。
3. 弹性设置合同中的期限设置可以考虑加入弹性条款,以应对特殊情况的发生。
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期限顺延一定时间或者进行协商调整。
四、期限的履行与违约责任1. 履行期限合同期限的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履行结果符合约定标准。
2.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的数额应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以确保违约责任的公平性。
五、期限的变更与终止1. 变更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期限。
变更期限应当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2. 终止期限合同期限届满时,合同自动终止。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延长合同期限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中规定的合理期限的规定解释

合同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到底有多长合理期限一语在立法上概念模糊不清,司法适用存在分歧,在合同法中多次使用值得论证,建议就合理期限之规定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合理期限合同法立法立法技术在经历了长期合同立法割据,造成或法规竞合、或相互抵触,立法资源浪费、成本增加,司法冲突不断、执法困难交织的局面之后,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颁行,无疑给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大喜讯,圈内圈外颂扬有加。
但是,综观整个《合同法》,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统一合同法较之前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有了很大的立法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完美无瑕,它在立法上依旧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诸如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债的保全措施问题、合理期限泛用问题、履行生效问题、合同类型缺漏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若得不到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造成司法实践的困难,使这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民商事法律的功能和效力的发挥受到冲击。
因此,法学界同仁都必定会对相关的问题进行积极探讨。
本文拟就该法众多的问题之一──“合理期限”一语的泛用问题阐发些许愚论,并借以就教于方家。
[①]“合理期限”,在《合同法》中前后使用共计六处之多,分别出现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23条;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9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4、95条;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10、118条。
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分别是: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期限;中止履行后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何时行使,经对方催告后仍不行使,该权利消灭的期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债权人未要求履行而丧失请求权的期限;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当提供证明的期限。
诸多条件下使用“合理期限”,在立法上是否妥当,笔者认为甚有论析之必要。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和期间计算方法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和期间计算方法合同是法律保护下的双方共识,对于交易、合作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建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合同中,合理的期限和准确的期间计算方法也是确保合同执行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和期间计算方法,以帮助各位了解合同中相关的法律原则和技巧。
一、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合理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完成某项义务所需的合理时间。
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双方的商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进行考量。
一般而言,合理期限旨在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合同履行,既不能过短以致无法履行义务,也不能过长以致损害对方权益。
在确定合理期限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事物的性质:不同事物具有不同的特性和难度,因此在约定合同期限时应考虑其特殊性。
例如,一份复杂的技术开发合同可能需要更长的期限来完成,而一份商品销售合同则可能需要较短的期限。
2. 合同的目的与关键性阶段:合同的目的决定了完成合同所需的时间,而关键性阶段则是合同中必须按时履行的重要阶段。
在约定合理期限时,应特别关注这些重要阶段的时间要求,以确保双方能够按时满足合同义务。
3. 相关法律规定:在一些特定的合同中,相关法律可能规定了合理期限的最长或最短限制。
在制定合同期限时,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二、期间计算方法在合同中,期间计算方法是确保双方明确完成合同义务所需时间的重要依据。
正确计算期间可以避免争议和误解,保障双方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期间计算方法:1. 自然日法:自然日法是最简单的计算方法,直接根据日历上的日期进行计算。
例如,合同规定10天内完成某项任务,自然日法下,则从合同签署的次日开始计算10天。
2. 工作日法:工作日法排除了法定休息日,只计算工作日。
例如,合同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某项任务,工作日法下,则只计算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和法定假日。
3. 按月计算:按月计算方法是将期限以整月为单位计算。
例如,合同规定3个月内完成某项任务,按月计算,则从合同签署的次月开始计算3个月。
中的合理期限规定

中的合理期限规定合理期限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时间框架,确保合同的履行和保障合同的效力。
本文将介绍合理期限规定的意义和作用,并探讨其在不同合同中的应用。
一、合理期限规定的意义和作用合理期限是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确定的合同履行的时间限制。
合理期限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各方当事人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作用:1. 确保履约的及时性:合理期限的存在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过度延迟或提前履行的情况,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2. 明确权利义务:合理期限提供了明确的时间框架,使双方对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心知肚明,有利于减少争议的发生,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护交易安全:合理期限规定可以防止恶意拖延、过度索赔等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的稳定和有效性。
二、合理期限规定在不同合同中的应用1. 销售合同:在销售合同中,合理期限规定通常涉及交付商品的时间、付款期限等。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等因素来协商确定合理期限,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2. 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合理期限规定可以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时间等。
租赁期限的合理安排可以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避免出现租约过期或租金逾期等问题。
3. 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理期限规定涉及工程开工、交付、验收等环节。
通过明确的工期安排,可以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减少可能的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合理期限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尤为重要,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合理的试用期安排、工资支付周期等都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5. 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合理期限规定通常涉及贷款的放款时间、还款期限等。
适当的期限安排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同时也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合理期限规定在各种类型的合同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还有助于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和可行性。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及延期规定解读

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及延期规定解读合同是一种约定,是双方达成一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在合同中,期限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它指定了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范围。
因此,合理的期限和灵活的延期规定对于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及延期规定进行解读。
一、合理期限的确定在合同中,期限的确定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履行内容和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合理的期限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明确性:期限应该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歧义,便于各方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双方一致同意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交付”。
2.合理性:期限应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合同履行的合理时间。
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履行期限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租赁合同期限通常为一年,而长期合作协议的期限可能为三年。
3.公正性:期限应公平合理,不得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合理的压力或不利影响。
合同中,应避免以过于苛刻的期限限制一方的权益。
4.符合法律法规:期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则。
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即时履行。
二、合同期限延期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期限可能需要延期。
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期限延期的规定也是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内容。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合同期限延期规定:1.书面协议:各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协议,明确合同期限的延长。
延期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确认,并获得必要的法律审批,确保延期协议的有效性。
2.法定规定:某些合同可能会在法律上规定了期限延长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在建设工程领域,当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但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或经仲裁机构裁决。
3.条件限制:合同中可以约定期限延期的条件和限制。
例如:“在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下,双方同意并延长合同履行的期限,但延期的总天数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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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到底有多长合理期限一语在立法上概念模糊不清,司法适用存在分歧,在合同法中多次使用值得论证,建议就合理期限之规定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合理期限合同法立法立法技术在经历了长期合同立法割据,造成或法规竞合、或相互抵触,立法资源浪费、成本增加,司法冲突不断、执法困难交织的局面之后,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颁行,无疑给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大喜讯,圈内圈外颂扬有加。
但是,综观整个《合同法》,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统一合同法较之前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有了很大的立法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完美无瑕,它在立法上依旧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诸如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债的保全措施问题、合理期限泛用问题、履行生效问题、合同类型缺漏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若得不到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造成司法实践的困难,使这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民商事法律的功能和效力的发挥受到冲击。
因此,法学界同仁都必定会对相关的问题进行积极探讨。
本文拟就该法众多的问题之一──“合理期限”一语的泛用问题阐发些许愚论,并借以就教于方家。
[①]“合理期限”,在《合同法》中前后使用共计六处之多,分别出现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23条;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9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4、95条;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10、118条。
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分别是: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期限;中止履行后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何时行使,经对方催告后仍不行使,该权利消灭的期限;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债权人未要求履行而丧失请求权的期限;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当提供证明的期限。
诸多条件下使用“合理期限”,在立法上是否妥当,笔者认为甚有论析之必要。
一、合理期限的法理透视民法上的期限,即法律行为所附之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事实的到来,决定法律行为运转效力的发生、或存续或了结的附款。
[1](P227)针对于合同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义务的客观标准。
[1](P687—688)合同的期限,是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在《合同法》第12条中有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合同类型繁多,具体条件和情况殊异,有些合同是不宜或不可能订出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这也是尽人皆知的客观事实。
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合同法》多处采用“合理期限”这一用语。
法律明确定有期限的,自不待言,当事人约定期限的,交易双方均认可,亦无须赘述。
但是,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亦无约定期限的情况下,一旦双方对履行期限问题发生争议,如何认定期限合理,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合同法》为制定法,列举性很强,其一经施行,必然依法条之规定付诸司法实践。
遗憾的是,该法使用“合理期限”达六处之多,出现在从合同订立到违约责任的不同阶段,其含义必定有所差异。
纵然立法技术难以达到对一切合同的期限作出精确界定,但根据不同的适用阶段作出相对归类和较为细化的概括性规定应不是十分困难的事,也能使得司法实践操作的根据较为充分。
除立法技术原因外,《合同法》在制定时恐怕对“合理期限”泛用所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亦考虑不够。
作为成文法之特别法,《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然社会事物,变化万端,法律之观点,自难概括无遗”。
[2](P4)当成文法未能对具体事物给予明确解释时,可适用习惯法,习惯法也无法解决,法院又不得以法律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受理争议案件时,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都认为,可依自然法则裁判。
这在一些国家的民法中有明确规定。
如《奥地利民法典》第7条规定:“无类推之法规时,应熟思慎虑,依自然法则断之”;《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项规定:“本法未规定者,审判官依习惯,无习惯者,依自居于立法者之地位所应制定之法规判断之”;第3项规定:“于此情形,法院须恪守稳妥之学说与判例”。
在“实体法不备或不明确时,法律人须返回此种事物之本质”。
[2](P4)这正是法理要义之所在。
从法理的角度考察《合同法》,当事人完全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地订立合同,悉数遵从民法的基本原则。
对法律不能精确规制的合同期限,各国立法均面临同样的课题,表述方式也不相同。
《德国民法典》表述为“适当的期限(见第283、326条)[3](P57、P56),《日本民法典》表述为“相当期限”(见第524、541条)[4](P94、P97),我国台湾地区表述为“相当期间”(见《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57条)[5](P21),我国《合同法》采用“合理期限”。
无论“适当、相当”还是“合理”,其基本含义是相同的。
对“合理”一词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社会普遍认可的事理。
这一观点近似于自然法之法理。
也就是说,某种情形是否合理,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社会生活约定俗成的,而不依某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一般社会公众均认为是合理的,那么它就是合理的。
(二)交易习惯。
在特定的交易中,一般都会有该种交易的持久性或连续性而形成某种交易习惯。
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订立明确期限时,依该种交易习惯确定的履行期限,即为合理期限。
(三)行业常规。
有的行业关于合同期限有沿用的常规,订立合同时不再载明,则按照行业交易常规确定期限是否合理。
(四)当事人认可的情理。
订立合同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是合同立法的基本精神。
只要当事人对方所涉处的条件或情况给予相应的理解或谅解,就合同之期限相互认可并不反悔,该期限即为合理期限。
(五)法官根据对同类案件的判决作出的推理。
这本是判例法的原则,但鉴于两大法系的相互吸收和借鉴,《合同法》业已采纳了英美法系的某些观点和作法(如不安抗辩权),所以法官根据同类案件的判决对期限的合理性的认定也应在某种程度上给予肯定,但必须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以防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合同法》多处使用“合理期限”,却未对这一概念所适用的情况作出相对细化的解释和说明,未免过于笼统。
概念的不周延无疑会影响法律效力的发挥和实践操作,故而对“合理期限”进行法理分析,应当有所助益。
二、“合理期限”在《合同法》具体条款中的使用分析(一)第23条第2款第3项:“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此条“所谓合理期限,就是要考虑给承诺必要的时间”[6](P22),它“涉及要约人接受要约约束期间问题,也涉及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期间的问题”[7](P39)。
“承诺期限是否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各国作法不尽一致”,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该期限最多不超过三个月[8](P37),德、日等国采用“适当期限”和“相当期间”。
我国秉承大陆法系之立法传统,倾向于不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而依当事人意思自治,采用“合理期限”。
该条中的合理期限应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二是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三是承诺通知到要约人所必须的时间。
实践中应考虑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传递方式、行业习惯等多种因素[9](P47)。
(二)第69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规定。
为了合同能够很好履行,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想得周到,订得具体。
如果订立合同时对有些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太明确,怎么办?总的原则是,应当加以补救,不要因此而妨碍合同的履行[6](P33)。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债权人请求履行往往直接影响到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应当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7](P113)。
因而,此条中的“合理期限”,侧重于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这一理解是与《民法通则》(第88条)和原《技术合同法》(第21条)规定相一致的。
(三)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95条第2款:“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这两条是关于合同解除方式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迟延履行,即不按约定的时间履行。
因为时间因素对合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迟延履行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特别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将可能使合同同目的落空。
如果经债权人催告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人的诚意与履行能力就值得怀疑,故经过债权人给予一定宽限期之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同样,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经对方催告后,于一定时间内怠于行使解除权,说明其对解除权业已淡视,该权利于其已无多大意义。
为保护相对人之利益,稳定因该合同而处于悬置状态的财产关系,法律规定该权利消灭。
这两条中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如由交通、通信状况决定的在途期间,标的物的生产过程所需时间等。
(四)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条是关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非金钱债务具有相当广泛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有些必须实际履行,有些则不必。
如果债权人不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必将使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于一定时期内处于不定状态,表明债权人对该债务的履行漠不关心,不利于违约人责任的及时确定或解除。
笔者认为,本条之合理期限,不同于前文所述及各合理期限,其意应理解为诉讼期限。
(五)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条是关于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即及时通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影响。
这种证明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因而该条的合理期限应含当事人尽力消除不可抗力才能取得证明的时间和因传递方式不同而需用的在途期间。
三、“合理期限”在《合同法》中频繁使用的弊害分析(一)“合理期限”概念模糊不清,其泛用在立法上缺乏严谨性。
诚如前文所述,期限的界定受客观事实和立法技术限制,各国均面临同样的问题,完全作出精确的规制是不可能的,因而有必要针对特殊的情况制定出一些弹性条款,但绝对不宜过多。
《德国民法典》2385条,《日本民法典》1044条,《法国民法典》2281条,但其中关于期限的弹性规定却为数极寥,而我国《合同法》仅为一部单行法,总计才428条,其中弹性规定“合理期限”就有六处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