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暗查暗访(突击检査、随机抽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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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暗查暗访工作计划

安全暗查暗访工作计划

一、背景及目的为确保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暗查暗访工作计划。

通过开展安全暗查暗访,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内容1. 制定暗查暗访工作方案(1)明确暗查暗访的范围、时间、对象和内容;(2)确定暗查暗访工作组成员,明确职责分工;(3)制定暗查暗访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2.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2)对生产设备、设施、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等;(3)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4)对现场作业环境、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

3. 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2)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3)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4.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1)建立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台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归档;(2)加强暗查暗访工作总结,提炼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3)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三、工作步骤1. 准备阶段(1周)(1)成立暗查暗访工作领导小组;(2)制定暗查暗访工作方案;(3)组织暗查暗访工作组成员培训。

2. 实施阶段(1个月)(1)按照暗查暗访工作方案,分组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依法予以查处;(3)跟踪督办整改情况。

3. 总结阶段(1周)(1)总结暗查暗访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2)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整改建议;(3)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暗查暗访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安全科暗查暗访制度(5篇)

安全科暗查暗访制度(5篇)

安全科暗查暗访制度为加强对我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处安全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暗查内容:1、各单位负责人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2、各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包括:站、区、中心治安保卫、消防管理、重点部位防护、安全员管理、车辆、养护施工、用电管理、饮食卫生、监控警报、收费保洁维修人员车道穿越、收费人员交接班等。

二、时间安排:管理处安全科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对全线各单位进行暗查暗访,暗访在每月的____日前完成。

管理处领导、主管领导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对各单位工作进行检查。

三、暗查形式:1、安全科会同收费科联合进行;2、按照管理处领导安排进行专项暗查;四、暗查要求:1、参加暗查人员要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

2、暗查暗访人员要对不安全行为当事人现场处置,并形成书面信息,向主管领导和有关单位反馈。

3、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暗查暗访工作,对暗查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限期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

4、暗查暗访由两人以上组成开展工作。

5、暗查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6、在暗查中发现不安全行为当事人违规违纪问题,按管理处相关规定处理。

五、暗查暗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青银处安全员月考核办法》执行。

1、暗查暗访工作计入各单位季度考核内容中,成绩将影响本单位季度考核总成绩。

2、暗查暗访工作中发现的安全员问题按《安全员管理办法》相结合,将在安全津贴中扣除。

3、安全科建立暗查暗访汇总表,由专人负责,定期汇总情况并于每月____日前反馈至各单位(节假日顺延)。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管理处安全科负责解释。

安全科暗查暗访制度(2)是指在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安全检查和调查时,采用隐蔽、秘密的方式进行。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单位或个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失职行为调查和不正当行为监督,以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暗查暗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暗查暗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暗查暗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函[2015]81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25
【实施日期】2015.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暗查暗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2015〕81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提高实效性,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暗查暗访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暗查暗访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提高暗查暗访实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是指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进行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暗查暗访的对象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现场、从业人员密集场所。

第四条暗查暗访。

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1、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责任分工第六条某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某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二)负责审批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单位和作业部级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二)组织并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三)按月组织研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四)组织对相关外协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各专业系统责任分工。

(一)某生产、调度系统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鱼雷罐、原燃料等大宗物资运输协调;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液态金属隐患或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安全生产抽查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抽查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抽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抽查范围和对象安全生产抽查范围包括全国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抽查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

三、抽查频次和方式安全生产抽查频次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等级和安全生产记录等因素确定。

对于高风险行业和安全生产记录不良的单位,应当增加抽查频次。

安全生产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随机抽查可以通过摇号、随机选取等方式确定抽查对象。

四、抽查内容安全生产抽查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培训、事故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五、抽查程序1. 制定抽查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抽查计划,并明确抽查的范围、对象、频次和内容。

2. 通知抽查对象:在进行抽查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抽查对象,告知抽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

3. 进行抽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抽查计划进行抽查。

抽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向抽查对象出示。

4. 记录抽查情况:抽查人员应当对抽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制作抽查记录表格。

抽查记录应当由抽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反馈抽查结果:抽查结束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抽查对象反馈抽查结果,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六、抽查处理1. 对于抽查中发现的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2. 对于抽查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应当依法立即采取措施,责令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监制度】重庆市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

【安监制度】重庆市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

【安监制度】重庆市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绩效,严格监督和强力推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96号)、《关于印发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办〔2013〕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即: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进行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

第三条组织方式(一)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组织工作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级行业部门进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

(二)市级行业部门组织工作组,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

(三)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有关行业部门对属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四不两直”暗查暗访。

第四条暗访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生产经营、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等责任制落实情况;(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YYY、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情况;(五)生产作业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四)挂牌督办隐患、群众投诉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查处整改及吸取事故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以及行政执法指令的整改落实情况;(七)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八)重大节假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九)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十)需要暗查暗访的其它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生产暗查暗访_制度

安全生产暗查暗访_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科学规范,注重实效;(三)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四)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活动;(三)对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四)对安全生产暗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五)对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中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的宣传、培训。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二)制定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方案;(三)对安全生产暗查暗访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四)对安全生产暗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五)对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第三章暗查暗访内容与方式第七条安全生产暗查暗访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四)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情况;(五)危险作业管理情况;(六)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九)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暗查暗访的方式主要包括:(一)明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二)暗访:不事先通知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三)专项检查:针对特定行业、领域或问题进行的检查;(四)交叉检查:不同地区、部门或单位之间的相互检查。

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制度

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制度

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力度,有力推动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地,切实规范暗查暗访工作,提高暗查暗访实效性,有效治理风险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是指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进行袭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暗查暗访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现场。

第四条依据安全生产季节特点、行业特点、区域特点,结合安全生产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工作中存在的和相关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确定对不同阶段、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暗查暗访的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一)贯彻国家、省、市及园区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度规定等情况。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情况。

(四)暂扣、吊销有关行政许可证照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情况。

(五)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住手建设、住手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情况。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教育管理、落实整改措施和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情况。

(七)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网格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

(八)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办理、反馈等情况。

(九)上级单位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暗查暗访采取“监管干部+专家”模式开展,主要有 3 种组织方式:(一)园区安委会暗查暗访组,按照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由园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园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监管干部和有关专家组成,适时组织暗查暗访。

(二)园区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暗查暗访组,设在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对重点行业(领城)至少开展 1 次综合性暗查暗访,暗查暗访的企业不少于 1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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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暗查暗访
(突击检査、随机抽查)工作制度
(讨论稿)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96号)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检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以下简称暗查暗访)活动工作制度
一、工作对象
暗访暗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工作对象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人员密集场所)。

二、方式方法
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应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上级部署要求增加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频次。

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组由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不少于2名以上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必须有2名持有监管主体执法资格证的执法人员。

根据不同情况,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主要以突击检查
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方式进行。

特殊情况下,可在不告知具体事宜的情况下,临时通知相关地区、部门派人配合。

三、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情况;
(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开展行政执法、推动依法治理情况;(四)生产作业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指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六)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包括其他省、市和单位发生的事故),釆取针对性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发生情况。

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具体内容。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确定暗查目标,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工,保证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严肃性、实效性。

方案实施前,必须严格保密。

(二)现场检查。

要深入相关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对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和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录音、摄影、
摄像记录,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

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现场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通报反馈。

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对发现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立即向属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四)督办整改。

要健全暗访暗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台账,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对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举一反三,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对区域性、行业性问题隐患突出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整改令,挂牌督办。

(五)严肃问责。

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点工作组织不得力、重大隐患整治不彻底、行政执法不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惩。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暗查暗访(突击检查、
随机抽查)工作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通讯、录音、摄像等工具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保障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和重点地区及单位,制定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每季度不少于1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将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二)要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紧密结合,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法严厉惩处。

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加大现场隐患和问題排查力度,并利用现代化影像设备,提高现场抓拍能力,真正找准问题、查实隐患。

(四)暗访暗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人员要规范言行,注意形象,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并严守保密纪律,维护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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