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的公利性与自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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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适研究

政府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适研究

政府 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适研究
卓成 霞
山 东社 会 科 学院 . 东 济 南 山 20 1 50 4
【 摘要】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者, 服务是其本质属性 , 但在 现实政策执行 中, 普遍存在 着政府利他性与利 己性的
矛 盾 属 性 。从 政 府 政 治人 与 经 济人 承 担 的 角 色 属性 来 看 , 府 自身利 益 的存 在 具 有 历 史合 法性 与 正 当性 . 政 3政 " 府自 - 身利 益偏 离公 共利 益 的 视 野 时 , 权 力膨 胀 与 利 益放 大 影响 了公 共 利 益 的 实现 , 会 动 摇 其 存在 的合 法性 。从 “ 府 其 就 政 是 必 要 的 恶 ” 理 念 出发 , 府 转 型 必 须规 制 政 府 自身利 益 与公 共 利 益 的相 对 实 现 , 定 制 度 化 的利 益 实现 体 系 , 的 政 制 打 破 现 有 的利 益 格 局 , 政 府 权 力 与 利 益 适 度化 。 而 达 到公 共利 益 最 大 限度 的 实现 使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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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 ogAcdm f oil c ne , ia h n og 2 0 1 ) S a dn a e yo c i cs Jnn S a dn 5 0 4 S aSe
【 关键词】 政府 自身利益; 公共利益; 博弈与调适 【 中图分类号】 6 5【 D 2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o — o4 0 A【 10 — 0 5 2 1 )3 0 l— 4
Re e r h 0 e Rea i n h p b t e v r m e tS s a c n Th l to s i e we n Go e n n

从政府的自利性看“以权谋公”

从政府的自利性看“以权谋公”
社纵 2 科横
从 政 府 的 自 利 性 看 以 权 谋 公 " “
文 /刘 翠 玉
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 了 现代政府作 为社会 公共事务的管理者 、社会公共产品 的提供者 ,除 了其公 利性、利他 性以外,还 不可避免地存有 自 利益 ,具有 自利性 。因此 ,应正视政府及其组织人 员的 自利性 ,并将 其控 制在合理的限度和范 围内。 身
作者单位: 山东商务职业 学院 作者简介 I刘翠 玉,女 ,15 年 ,大学本 科,副教授 17
主 要 研 究 马克 思 主 义 政 治 理论
5 1
ci —157 一I a1 4 -30 ht . m1
《 海 学刊 》 < 张 >江 20 年第 2 O2 期 < 衣 民 自由发展 与 乡镇 体 制 改革 > 周 作翰 张英 洪 湖 < > 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 4 0 年第 4期 0

注 释 i
① 参见 陈振 明 非 市 场缺 陷的 政 治 经 济 学分 析 》 中 国社 ,《 会 科 学 》1 8 第 6 。 9 年 9 期 ② 周 明 生 、金 太 军 、谈 镇 : 论 当代 中 国政 府 经 济 职 能 的 战略性重构 ) 学 习与探 索》2 0 第 5期 ) , 0 年 0 ③④参见 h : / 1b 1 a B n . o u c m r a — f 卜 t p / c u . e r ig ih . o / e d o f t
关键词 :政府 , 自利性,以权谋公
现代 政府是社 会公共 事务 的管理者 、社会公 共产 品 的提供 者 。 管理社会公 共事务 、 公共产 品是其基 本职能之 一 , 提供 它体现 了公利 性 这一现代 民主政府的本质属性离 开了这种公利性 , 政府从根本上就 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但是 , 政府除了这种公利性、 利他性 以外 , 也无可置疑 地存在着 自身 的利 益 , 即还具有 自利性 。 本来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任何组织都首先要保证 自身的生存然后 才 能为社会提供服 务, 由于政府这 个组织具有一 定的特殊 一 它 但 是 拥有 行 政权力 的 组织 , 权力 失 去 了制衡 , 走 向正 确行 使 一旦 就会 的反面—— 其 自利性具 有很 大 的扩张性 而且政 府权 力 的制 衡是 一 个复 杂的体系, 制约的体制不健全或是 体制 中有缺 陷, 都可能使 行政 权 力 失去 制约 , , 有 中国特 色 的腐 败 ” — 以权 谋公 , 了 近 这样 “ 具 — 就成 年来 颇受关 注的一个现象 。 这样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 央视 “ 焦点访谈” 报道: 黑龙 江 克东 县是 国家 级贫 困县 , 检察 院 年经 费总共 不 过5万 元 , 县 0 却 建成 两座 门 面堂皇 的办 公楼 和 宿舍 楼 , 的钱 ? 款 ! 哪来 罚 可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刑 事诉讼 法 》检 察 院根本没 有罚 款的权 限 ! 院院长 , 该 承认 “ 益驱 动 , 利 克东 县 检察 院做 过违 法 的事 情 , 越权 办案 , 如 ( 对 嫌 疑人 1 羁押 , 先拘 留后 立案 。 超期 或者 ” 《 中国青年 报 》 曾有评 论讲 在某县 法 院的 中层 干部竞 争上 岗 演讲 会上 , 争者 无不 以 当选后 完成 若 干创 收金 额 为首要 保证 , 竞 该 院领 导表 示 , 乃 发展 “ 此 执法 产 业 ” 需要 云 云 。 这种 “ 执法 产业 ” 绝 非个 别 现象 , 在一 些地 区甚 至 已成 主体 产业 。 除公 、 、 检 法之 外 , 工 商、 环保 、 审计 、 土地 等部 门也是 “ 执法 产业 ”的大户 , 其特 征是 以案 件或 行政 指标 为 资源 , 法或 行政 审批 为 手段 , 安 部 门 以执 如公 通过 内线 聚众 赌 博 以收缴 赌资 、 妓 女拉 客下 水 以罚款 , 商部 通过 工 门拖 办工商 登记 同时 以无证经 营为 由进行 经济处 罚 , 海交警 的钓 上 鱼执 法 , 等各 显 神通 , 等 以此 为机关 乃 至为 地方 广 开财 路 。 政 府职能部 门享有 社会 事务 的管 理权 , 能部 门执法 的本质就 职 是服务, 就是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等服务性的“ 公 共物品”而绝对不是为私人或个别利益集团谋取私利 。 , 但是 , 目前 在一 些地 方 , 某些部 门存在 着某 种不 同程 度 的权 力蜕 变 和异化 , 他 们用人民给予的权力向人 民群众巧取豪夺 , 把执法的过程变成实现 某 种利益 和经 济 收入 的过 程 , 执法所 得 的收 入少 量交 给 国家 , 而大 量 的却划归 执法部 门或 者执法 群体所 有 , 至给 予执法 的个人 予 以 甚 “ 提成 ”这就 是“ 法产业 化 ”其 实质是 实现 职 能部 门的部 门利益 , , 执 。 其形 式是 以权 谋 “ ” 为 了部 门私 利 , 牲 了执 法 的严肃 性 、 正 公 。 牺 公 性 。 私设 审批 事项 , 如 项项 收 费;乱找 罚款 事 由 , 事事 罚 款;不施 行 政许 可 , 以罚代 管 , 等 。 员个 人 以权 谋私 固然 是腐 败 , 等 官 政府 机关 集体 如此 以权 谋 “ ” 是腐 败— — 二者 都是 通过 滥用 权 力 以 公 也 攫取 非 正 当利 益 , 仅在 于前 者是 直 接 中饱私 囊 , 者是 集 体分 区别 后 赃 “ 法 产业 ” 执 将腐 败变 得公 开化 、 日常化 、 方化 , 私有 化 的 官 将 腐败变成 了公有化 的腐败 。 行政 权力 的扩张也 为政府 自利 的扩张提 供了可 能性 。 政权力 行 的扩张, 主要源于以下五个因素 “1 (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和 ) 外在效应 的消除者 导致 扩张 (政府作为收 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者导致 2 ) 扩张 (利益 集 团的存在 导致扩 张 () 机构 的存在导 致扩 张 ( 3 ) 4 官僚 5 ) 财政 幻觉 导致 扩 张 。 ① ” 当前 ,行 政扩 张 主要 体现 在两 个方 面 。首 先 ,市场 机 制 在 资 源 配 置 中具 有 基 础 性作 用 ,但 并 非 唯 一 的作 用 ,市场 机 制调 节并 不排 除政 府 调节 。相 反 ,由于市场 本 身 的缺 陷 ,以及 市 场 发 育 不 完 善 而 出现 的功 能 缺 陷 ,需要 政 府 发 挥作 用 ,即需 要 政 府 “ 补 市 场 失灵 ” ② 且 ,在 体 制 转 型 期 间还 弥 。并 需要政府部分地替代市场 ,“ 帮助”建立市场经济 ,推进市场化 改革 ,在 这种 情 况下 ,极 易 出现行 政 权力 的扩 张 。 比如 发展 集体 经济、调整农业结构 、大兴政绩工程等这种 “ 以权谋公 ”式 的 “ 极行政 ” 积 ,在 当 前 十 分 盛 行 ,它 严 重 干 预 了农 民 的 生 产 生 活 ,侵害 了农 民的基 本权 利 和 自由 。其 次 ,由于 当前政 治体 制 的 不 完善 , 不分 以及 行 政权力 向权 力机关 和 司法机关 越位 的现象 党政 也 时有 发 生 。 政 权力 的扩 张使 政 府拥 有 了超越 自身权力 的权 力 , 行 不 利 于其 它 国家机 关 的监督 和 制约 , 失去 监督 和制 约 的情况 下 , 在 政 府 自利 的扩 张就 由可能 变为 现实 。 从我 国现阶段 的实际 情况 来看 , 场经济 体制 还很不 完善 , 市 政 府转 变职能与机构改革仍未 有实质 胜突破 , 政府 自 的扩张实际上还 利 有相 当大 的空 间。 加上政府的活动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 目的的公共胜。 政 府提供 的公共 服务 , 供给一 般是 以非 价格为特 征的 , 主要依 靠 其 而 财政 支 出维持 其生产 和经营 , 难计算其 成本 , 缺乏降低成本 提 很 因此 高效 益的直接 利益驱 动。 同时 民众更关注 政府 的公 平公正 , 注政府 关 办 了多少 实事 、 , 好事 一般不特 别关 注政府行政到底 花了多少成本 。 政 府 官员为 了得 到社会 的好评 , 实现 “ 为官一 任 , 造福 一方” 也往往 以 办实事、 好事为己任, 至于办事成本时常并不放在政府决策的首要位 置上 。 因而 , 大化 了的成本之 中 , 的 自利很容 易得到满足 , 在扩 政府 而 乱摊 派 、 收费 、 乱 乱罚 款更 是政府 自利扩 张的必 然结果 。 就我 国而言 , 产党领 导下 的人 民政 府根本 宗 旨是 全心全 意为 共 人 民服 务 , 了人 民的利 益 之外 , 存 在任 何属 于 自己的特殊 利 除 不应 益。 从政 府所 代 表 的社 会 全体 利 益和 长远 利益 来看 , 府 的确不存 政 在 自利 性 。 但是 换 一种 角度 来 分析 , 府本 身 是一 种社 会组 织 , 政 这 组织也是由不同的公务员个体组成的, 他们构成了社会的精英阶 层之一。 应正视政府及其组织人员 的自利性 , 并将其控制在合理的 限度 和范 围内。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摘要: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政府治理模式,政府利益的内容亦不相同。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不是两个等价的概念,但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

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言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社会共同体谋利益是其职责;而政府作为共“经济人”,它同时又存在着自身的利益。

这两者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政府又该如何平衡利益层面的冲突?关键词:政府利益;公共利益;治理模式一、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内涵界定1.1政府利益的内涵关于政府利益的内涵,学者赵锡斌、费显政认为“所谓政府利益,主要是指政府机构中存在的一些非全社会的或非全国整体的利益。

”学者王洛忠认为“政府利益,主要是指政府机关作为一类独立的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完成公共管理的任务和实现公共政策的目标,所需要的各类资源和条件的总称。

”根据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政府利益就是政府对满足自身客观需要的社会稀缺资源的占有,是政府机构中存在的非全社会的、非全国整体性的、具有排他性的特殊利益,这样利益通过行使公共权力而获取,既包含政府正当利益,也包含其额外追求的非法利益。

1.2公共利益的内涵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E.R.布鲁克斯和 B.M.杰克逊在《公共政策词典》中指出,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专门行业的利益,即表示构成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另一些学者将公共利益等同于公众利益,认为公共利益等同于公民个人或团体向公共权力机关提出并被认可的利益要求。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在特定社会条件下,能够满足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等公共需要的各种资源和条件的总称,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全社会的整体共同利益。

第二章政府性能决定政府利益一般认为,政府治理模式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即前近代社会的“统治型”治理模式、工业化时代的“管理型”治理模式和后工业化时代的“服务型”治理模式。

不同的治理模式,决定了政府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也决定政府利益内容的差异,对于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共利益亦有决定性的影响。

政府自利性的理性审视

政府自利性的理性审视

理 论 关 切 与研 究 的 非 同步 性 , 需 要 我 们 对 政 府 自利 性 进 行 理 性 的 审 视 。 尽 管 公 共 选 择 理 论 存 在 着 过 于 夸 大 更
“ 济 人 ”范式 分 析 方 法 的适 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局 限性 , 是 作 为 一种 研 究 政 府 行 为 的分 析 方 法 , 然 具 有 重 要 的借 经 但 依 鉴 意 义 。 建 立 政 府 利 益 与 公 共 利 益 之 间 的激 励 共 容 机 制 非常 必 要 。 关 键 词 政 府 自利 性 公共选择理论 激 励 共 容
使 人 们 仍 然 陶 醉 于 对 政 府 公 共 性 f 值 的 浪 漫 期 之 i r
中 , 时 也 限 制 了 人 们 的 视 线 和 思 维 。 对 政 府 自利 同 性 的 发 现 与 研 究 要 比对 政 府 公 共 属 性 的 描 述 和 论 证 晚得 多 。对 政 府 自利 性 进 行 详 细 、 统 、 入 的 剖 析 系 深
“ 治 人 ”与 “经 济 人 ”一 样 , 是 利 己 的 、 性 的 , 政 也 理 “ 人 的 行 为 天 生 要 使 个 人 效 用 最 大 化 , 直 受 到 个 一 他 们 遇 到 的 抑 制 为 止 , 若 真 的 要 做 分 析 , 作 用 的 倘 起
西 方 传 统 政 治 学 认 为 , 政 府 作 为 全 体 公 民 权 力 的 “ 委托 、 使者 , 了公 共 利 益 以 外 , 府 在行 使 公 共 行 除 政 权力 的 过程 中不 会追 求 任 何 个 人 或 团体 的 利益 ,q ”) 政 府及 其 工作 人 员 是 完美 的利 他 主义 者 , 府 应 该 政
是 当代 公共 选择 理 论 的重要 贡献 。正是 由于这 一理 论 关 切 与 研 究 的 非 同 步 性 , 需 要 我 们 对 政 府 自利 更

公共行政改革问题思索

公共行政改革问题思索

公共行政改革问题思索本文作者:张博闻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一、我国公共行政改革概况(一)政府的自利性与公共服务性从理论上说,政府是一个纯粹的公共机构,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必需的。

同时,消除外部效应,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是政府为公众服务的表现所在。

政府是社会中最大的公共部门,它支配着大量的公共产品,而这些产品究竟是为公众服务还是为自己谋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官员的选择行为,因而政府又可以成为掌权者谋取私利的工具。

基于政府自身的利益便产生了以权谋私和滥用公共权力的问题,导致寻租行为和外部效应扩大化,破坏整个社会发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特别是企业家政府理论强调的利益自我性,更使政府特别强调满足自身利益而非公共利益。

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强调政府的公共性和服务性,使政府成为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社会发展的调控者,同时强化对政府以权谋私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二)强政府还是弱政府这个问题最早源于后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政府作用的分析。

亚洲“四小龙”的经济腾飞表明,后起的工业国家和地区只有在强大政府既有权威又具有卓越的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能力的基础之上,才能促进本国(地区)经济快速发展。

一个有权威的政府在本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中将发挥重大作用,中国的行政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联,且互为前提。

因此更需要一个有权威的政府来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但也必须考虑到,如果政府过于“强”,则会压抑整个社会的创造力,导致市民社会第三部门的萎缩,不利于整个社会自治程度的提高。

从长远来看,政府必须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而逐步降低自身功能的强度。

否则,政府就会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就会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公务员的政治中立性还是政策响应性最早缘起于美国学者古德诺的“政治一行政”两分法,他最初的构想是把政府活动简单地归结为政治活动(制定政策)和行政活动(执行政策)两部分。

政府自利性:问题与对策

政府自利性: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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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利性:问题与对策
作者:陈国权李院林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01期
[摘要]政府代表公共利益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与此同时,政府追求自身利益也是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

由此可知,政府是具有公利性和自利性的矛盾统一体。

当“官意与民意”相左、“公意与私意”背离时,政府的自利性与公利性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兼容,政府自利性的消极影响随之显现出来。

政府自利性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政府在承担其职能时将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偏好而行动,从而导致政府实有职能的扩张和应有职能的萎缩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建立以报酬激励和晋升激励为导向的功绩制、以适薪养廉为依托的薪金制、以及以约束为基础的权力平衡和制约机制。

即建立健全兼容的激励机制和高效的约束机制,是解决政府自利性问题的基本制度安排。

[关键词]政府职能;自利性;制度;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志码]A。

政府管理中的自利性与公共性刍议

政府管理中的自利性与公共性刍议

免 战争 的发生 , 人类 之 问就 需要 订立 一 个所 有 人都 必须 遵守 的 契约 , 而政 府则 被赋 予 了制 定并 执 行这
个契 约 的权 力 。 政府 是 以公共 裁 判和 契约缔 结者 财
最大 的 区别也 在 于其公 共性 , 政 府 通过 各种 法 律 手
段 和政 治措 施 .维 护人 民的财 产安全 和各项 权 利 ,
近代 以来 , 西 方学 者对 于政 府 的公 共性 进 行 了 大量 研究 和探 讨 。
早 期 政 治 家柏 拉 图 从道 德 的角 度 对 政府 的公
角 度对政 府 的公共 性 进行 了探 讨 。 他 认 为人们 加入 政 府组 织后 可 以使整 体 的社会 福 利增 加 , 从理 性 的
J u n .2 O1 7
政府 管理 中的 自利性与公 共性刍议
赵 志 君
( 武 汉理 工 大 学 文 法 学院 ,湖北 武 汉 4 3 0 0 7 0 )

要: 政 府 管理具 有 自利性 和公 共性 。 公 共 性是政 府 的根 本属 性 , 即管 理社会 公 共事务 的属 性 。 政 府
角度考虑 . 人 们 成立 并 加 入 政府 组 织 , 在 政 府 组 织 的 统一管 辖 下生 活 , 远 远大 于 自然 状态 下 的社 会福 利. 实现 了社 会福 利 的最 大化 。在 “ 代议 制 政 府 ” 一
共性 进行 了论 述 。 他 阐述 了城邦 的正义 及 “ 善” 的问
从 而 实 现 其 公 共 目标 、 维 护 国家 安全 。
( 二 . ) 政 府 公 共 性 的 起 源
产保 护者 的身 份而 存在 的 , 在实 现社 会 福利 的过程

地方政府自利性

地方政府自利性

浅谈地方政府的自利性姓名:石敏专业年级:政治学2011级学号:128619030129【摘要】政府自利性, 是与政府公共性相对应的不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政府属性, 它表现为政府以潜在或显在的方式去追求政府自身的利益, 而政府自身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既有重叠的地方又有不一致的地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形成,一些地方政府以粗放型的增长方式和牺牲社会公众利益来实现其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问题越来越突出。

这种地方政府逐利性行为不仅使各地间陷入了恶性竞争的循环之中,而且也使公众福祉、市场秩序、政府公信力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遭到严重损害。

【关键词】地方政府自利性表现原因对策【正文】一、地方政府自利性的表现。

地方政府自利性是指政府偏离公共效用最大化的目标,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属性。

其大致包括以下三点内容:一是政府官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努力使政府在微观方面偏离公共效用;二是政府机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使政府行为偏离公共效用;三是地方政府作为独立行为主体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和本级政府利益最大化。

(一)政府官员追求个人利益。

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 政府官员与社会经济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他们也具有自身的利益要求。

非财政供养人员的利益需求主要是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 依据能力本位、效率优先原则进行一次分配, 市场这种“看不见的手”自发产生作用, 人在自利动机的引导下, 努力提升自身素质, 增强本领, 提高技能, 以期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这种自利性不仅无可厚非, 还需要倡导、鼓励。

因为在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 不知不觉地增进了公共利益, 增加了国家的财税收入。

但是政府工作人员是财政供养人员, 他们的利益诉求只能在职场(公共组织)内获得, 即政府工作人员的自利主要通过组织的自利得到满足, 政府工作人员既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 又是普通公民, 具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优越条件。

斯蒂格勒在分析政府官员的自利性时认为:“一个理性的人必然受到对其行动有影响的刺激机制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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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的公利性与自利性摘要: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作为政府本身所固有的基本职能之一,体现了政府具有公利性的一面,更构成现代民主政府的本质属性。

但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即自利性,自利性是政府非本质的属性。

这种属性客观存在,并且有扩张的可能。

本文探讨了政府自利性的各种表现形式和主要特征,并提出界定政府合理自利的方法及控制政府不合理自利的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的公利性;政府的自利性;政府自利性扩张;政府自利性控制现代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它体现了公利性这一现代民主政府的本质属性。

离开了这种公利性,政府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但是,政府除了这种公利性、利他性以外,也无可置疑地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即政府除了为社会服务的公利性之外,还具有自利性。

政府的自利性是指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之外,具有为自身组织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属性。

就我国而言,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不应存在任何属于自己的特殊利益。

从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全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来看,政府的确不存在自利性。

但是换一种角度来分析,政府本身是一种社会组织,这一组织也是由不同的公务员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在中国组成了一个庞大的“官僚”群体,他们本身也是“人民”的一部分,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这一群体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特别是拥有对行政权力的直接行使权,他们构成了社会的精英阶层之一。

应正视政府及其组织人员(公务员)的自利性,并将其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和范围之内。

一、政府自利性的表现形式利益总是隶属于一定的主体,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

政府本身有其自身的利益,政府各部门也各有其利益,而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也有很大的区别。

政府行为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与其自身利益有密切关系。

这就是说,政府作为社会组织同样追求自身的良性发展,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代表。

另外,作为地方政府为“造福一方”,追求地方利益的最大化,也会导致政府组织自利的发生。

同样的道理政府职能部门乃至公务员个人为了追求部门利益的最大化,也会追求部门或个人的自利。

(一)地方各级政府的自利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本地行政管理职能。

中央政府更多地考虑全国的利益、全社会的整体利益。

而作为地方公共事务管理的地方政府则更多地考虑地方利益。

地方各级政府的自利有多种表现形式:1、东西部地区政府利益之争。

地方政府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其根本利益跟全局利益具有一致性。

但是,不同地区都追求本地区的高速发展,这就引起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不均衡问题,从而引起不同地区的利益分化,导致地方政府追求本地区的自利,有时为了自利而损害全社会公利或是别的地区的利益。

西部大开发,对于东部和西部来说都是机遇,会给双方带来巨大的利益。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东部地区政府鼓励本地的企业去西部开发,他们把资金、技术、市场渠道带到西部,一个重要目的是盈利。

东部盈利的动机与西部求发展的目标之间必然有一定差距,可能会出现利益的冲突。

东部地区开发西部的自然资源可能会以较低的资源开发费用而将原料运出,而后又会将附加值较高的成品卖给西部,从而进一步拉大东西差距。

甚至,开发完资源后还会给资源产地留下一大堆难题,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职工失业、财政收入锐减等。

2、上下级政府的利益之争。

上下级政府都是行政管理组织,对于相同的公共事务都有管辖权。

按理上下级之间管辖的权限是很明确的,但是为了经济利益或是减少工作量的自利需要,上下级政府之间也会为了自利而出现冲突。

这方面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

3、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政府目标而为本地企业争利。

我国现行体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确定各地每年的经济发展指标,并要为这一经济发展目标而努力。

由此出现了“政府目标责任制”现象,地方官员为了保证本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常与地方企业挂钩,或曰蹲点扶持,或曰工作指导,有的干脆由党委常委或政府常委直接到国有大中企业挂帅(俗称“常委企业”)。

一旦,这些企业与竞争对手争利,特别是与别的地区的企业争利时,这些领导常以政府的名义进行行政干预,以保证地方利益,同时实现地方政府的自利。

4、地方政府为了吸收外来投资而无原则地让利。

吸引外资是改革开放之初的一项重要措施,外资的流入为地方经济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在吸引外资时常无原则地让利,提供所谓“最优惠”的条件,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也在所不计。

无原则地吸引外资破坏了我们整体的投资环境,实现本地利益的最大化,满足了地方政府的自利,但是破坏了“经济全国化”,也影响了本地国有企业的发展。

无原则的让利,使本地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国有企业转轨改制本来就有困难,现在更是雪上加霜,这加大了改革的成本,也不符合WTO规则。

5、地方政府为实现本地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而与中央争利。

“在中国现阶段,地方政府担负着地方社会管理,兴办地方社会事业,保障地方福利和社会经济发展等项职能,同时,还兼有本地区内相当庞大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

肩负这样的双重承担,往往使地方政府成为该地区共同利益主体,必然具有维护和扩展本地区利益的内在要求。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共同利益的代表者,总希望从中央所给政策这个大锅里面,捞到比别的地方更多一点的“特殊待遇”,以求获取比别的地区更快的发展速度,从而实现地方政府的“政绩”。

地方政府的这种争利行为,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这是地方政府追求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

但是地方政府一味地争利就很容易以损害全国公利为代价,从而走向其反面。

(二)政府职能部门的自利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管理体制采用的是条块分割,作为“条条”的政府职能部门与作为“块块”的地方政府之间常常出现磨擦。

政府职能部门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的代表者,因而为了部门的利益而与国家或是地方争利益的现象并不少见。

1、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产业化。

政府职能部门享有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职能部门执法的本质就是服务,就是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服务性的“公共物品”,而绝对不是为私人或个别利益集团谋取私利。

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某些部门存在着某种不同程度的权力蜕变和异化,他们用人民给予的权力向人民群众巧取豪夺,把执法的过程变成实现某种利益和经济收入的过程,执法所得的收入少量交给国家,而大量的却化归执法部门或者执法群体所有,甚至给予执法的个人予以“提成”,这就是“执法产业化”。

执法产业化的实质是实现职能部门的部门利益,其形式是以权谋“公”。

为了部门自利,牺牲了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

如私设审批事项,项项收费;乱找罚款事由,事事罚款;不施行政许可,以罚代管;勾人违法乱纪,执法得利,等等。

2、政府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争利。

首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在政治上争权。

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大多实现双重从属制,既要服从地方政府的领导,又要服从上级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这种条块分割体制,在某种程度上为职能部门争利创造了条件,某些职能部门借口有些事务由上级职能部门直接指导,不与地方政府协调,独自发文,擅自执法,与地方政府争夺地方事务的管辖权,产生行政越位现象,使行政相对方在地方政府和地方职能部门之间,无从选择,不知该执行谁家的“法”。

由于管理主体的混乱,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政府提供良好社会市场环境的职能无法实现;其次,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在经济上争利。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职能部门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

各个部门都在增加本部门职工的收入,增加部门福利收入的主渠道是创收。

包括向下属各单位收取各种各样的费用。

拥有下属部门数量是其创收量大小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职能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争抢管辖下一级部门和单位的权力。

同时,各种职能部门为了部门利益也到同级政府去与别的部门争夺资源的管辖权,使地方政府的管理工作量增大,地方政府要不断地在各部门之间作协调工作。

另外,由于一些实业部门与政府实行了财政总承包、利税包干以及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完成政府的承包任务后,盈余则归部门所有。

为了这种部门盈余,职能部门与下属单位不遗余力地利用职权到市场中去逐利,当这种逐利行为与公利发生冲突时,不惜以牺牲公利为代价满足部门自利;再次,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在行为上推责。

职能部门的行政经费一般是固定的,有些职能部门为了节约经费或把经费挪作他用,以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部门的自利,就尽可能将那些理应承担但无利可图的职责或任务,推给地方政府。

(三)政府组织成员的自利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这些利益需求有物质性的,如金钱、住房、社会福利;也有非物质性的,如精神嘉奖、荣誉称号;还有一些既有物质性,又有非物质性的利益需求,如安全,就是兼有二者特性的利益需求。

诚然,全体社会成员存在着某些共同的需求,如国防;但各个社会成员或不同的社会集团又有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如不同的社会阶级、阶层以及不同的民族、宗教和职业集团乃至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利益要求及实现途径。

这是因为迄今为止乃至可以预想的未来,社会都不可能充分满足一切人和团体的需要。

而政府组织成员的自利主要通过组织的自利得到满足,公务员既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又是普通公民,具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优越条件。

人不仅为生存而斗争,而且为享受而斗争,准备为取得高级享受而放弃低级的享受。

众多公民选择公务员职位——或是为了物质利益,或是为了精神利益,或是为了政治利益——常常寻求权力扩张的突破口,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一些成员利用行政权力谋私利,干违法乱纪的事,那不仅是自利的膨胀,更是对社会的犯罪。

二、自利性:政府的非本质属性对于政府的自利性应一分为二,不能一概否定,政府自利性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正确认识政府的自利性,就应分析政府自利性的基本特征。

(一)政府的自利具有客观合理性一般来讲,个人和组织的一切行为都源于对利益的追求,换言之,利益是个人和组织活动的根本动因。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

尽管人们对利益的认识和表述存在区别,但在满足需要这一点上则根本一致。

因此,需要是形成利益的根本前提。

对此,希克有过精辟的论述:“当人的某些需要得不到充分满足时,它就会使人产生一种想去满足它的要求,或者,由于某些需要对人的感情和爱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它也会使人产生一种不断重复的、在某些情况下不断加深的要求,而利益正是人们为满足这种客观引起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集中的、持续时间较长的意向。

这种意向反映在人的行动上就是不断地、努力地、顽强地、有时甚至是热情地追求这种需要的满足,也就是贯彻和实现他们的利益。

”马克思也认为人的利益首先起源于人的需要:人们为了求得个体和种族绵延,必须从事物质生产劳动以满足各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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