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会计模式的分析
浅议中德会计模式的差异及启示

ACCOUNTING LEARNING87浅议中德会计模式的差异及启示楼弘茜 山东农业大学国际交流学院 楼志强 山东省寿光市审计局摘要:本文针对中德会计模式差异,重点分析了中德会计模式的差异及其成因,并分析了德国会计模式中的优势及对我国会计体系建设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会计模式;差异分析;会计准则引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发展,以及世界贸易的频繁,国际间不同国家的会计体系加快趋同已经成为会计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势。
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的建设发展方面,与德国的经济体制建设有着一定程度的相似性,研究中国会计模式与德国会计模式之间的差异性,有利于启发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改进优化,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化趋同发展提供良好基础。
一、中国和德国会计模式差异分析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在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方面相对较为明确和详细。
德国的会计法规主要是集中在商法、税法以及公司法等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商法,在德国会计模式和中国会计模式的差异方面,主要是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在中德的会计目标方面。
由于中德两国在会计信息使用者方面的差异,因而决定了会计目标的差异性,这也是中德的会计模式最为主要的差异。
对于我国,由于我国企业价值导向是基于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也是基于投资人保护模式,因而会计信息首先是服务于企业的股东以及社会上的潜在投资者,其次则是各类外部的利益相关者。
对于德国,由于会计体系债权人保护模式的特点,因而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上主要是债权人,因而更加重视企业的偿债能力,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也主要是满足银行的需求。
第二,在中德的会计原则方面。
对于我国来说,会计信息质量更加强调真实性以及相关性,会计原则要求方面包括了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方面。
德国的会计模式,对于会计信息更加强调真实性,区分了会计核算以及会计披露,对于会计核算重点是会计报表要素确认计量上,会计披露方面针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强调了合规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以及明晰性原则等。
德国会计模式对我国会计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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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会计

德国全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德意志在德语中意为“人民的国家”。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面积为35.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8220万(1999年底),主要是德意志人,还有少数丹麦人、吉卜赛人和索布族人。
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德国实现统一。
德国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经济实力位居欧洲首位。
在国际上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为第三大经济强国和美国之后第二大贸易国。
德国采用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对经济进行积极指导和调控。
德国会计属于日耳曼会计体系,该集群主要包括德国、奥地利、以色列、瑞士等国,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
在日耳曼会计体系的国家中,商法、公司法和税法在会计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总体而言,与盎格鲁一萨克逊会计体系相比,德国会计较为稳健保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较低。
一、会计环境(一)政治环境因素德国的政治环境是根据宪法规定的。
德国宪法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于1949年5月生效。
1956年、1968年曾作过大修改。
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基本法》还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国家权利分别由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行使。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
联邦政府行使行政权,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若干人组成。
社民党和绿党于1998年10月27日组成联合政府。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行使执法权,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
德国政府管理国家与美国不同,不仅在宏观上管理国家,微观上也参与管理。
不仅立法对微观经济的原则进行直接干预,甚至政府直接立法规定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格式等细节。
浅谈德国会计

浅谈德国会计浅谈德国会计及其对我国会计的启示[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会计国际化的发展,国际会计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欧盟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而德国又是欧盟的主要成员,德国特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民族文化环境,形成了独特的会计模式。
研究和借鉴德国会计发展中的可取之处,有利于我国会计的国际化进程,也对我国会计变革有所启示。
[关键词]德国;会计环境;会计模式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促进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经济交流等方面的作用非常突出。
中国企业想要走出国门,就必须要了解国际会计,掌握相关的知识。
德国是我国在国际上的重要合作伙伴,研究和比较德国的会计环境及其模式,对我国的会计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的会计环境各国的会计环境都深受其外部环境的影响,不同的国家由于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的不同,也就造成其会计表现出不同的差异。
1、政治环境德国国体是联邦制共和国,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德国采用典型的立法会计模式,强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统一,基于宏观的控制而非微观的实用,采用极端稳健及不充分披露的原则。
2、法律环境德国会计法律体系也采用成文法,主要目的是为企业的会计活动建立一个良好的秩序,以提供一个适合市场竞争的环境。
另外的目的还包括为政府贯彻经济政策服务。
影响会计环境的主要法律包括《商法》、《股份公司法》、《公告法》、《股份不公开公司法》、《税法》以及《欧洲引导法》。
3、文化环境法制观念强,倾向集体主义,权力距离较大。
德国属于日耳曼民族,该民族长期生活在罗马帝国境内,他们信奉罗马基督教,直接受罗马文化下的国家制度及法制的影响。
罗马文化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谨对德国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德国人凡事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普遍自觉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诚实而不需要监督。
4、经济环境德国是一个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
社会市场经济首要的特点是保护竞争,限制垄断。
德国会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德国会计
德国印象 德国会计的外部环境 德国的会计模式 德国的会计实务
德国会计给我国的启示
一 德国国旗和国徽
德国国旗长宽比:3:5,由三个黑、 红、黄三个平行、相等的长方形组成。这 三色是德国的传统颜色,历史最早可以追 溯到公元一丐纪的罗马帝国,当时的士兵 就身着黑、红黄三色的戓衣。后来在16丐 纪的德国农民戓争和17丐纪的德国民主革 命中,开始采用这面旗帜。 德国的国徽以土黄色盾牌为背景,同 时绘有雄鹰。这一雄鹰图案的渊源可追溯 到12丐纪曾经统治过普鲁士、后成为德国 王室的霍亨索伦家族。自古以来,德国人 对雄鹰的崇敬都是虔诚而深沉的。早在古 罗马时代,雄鹰被看作是至高无上的上帝 的象征。
(2)会计模式的确立原则
• 在税务会计上 则要求 税务会计不财 务会计的统一,政府要求为计税目的 而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帐务处理的方法, 必须和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 计程序和帐务处理方法相一致。
(1) 会计准则的制定
• 在会计工作规范上 会计服从法 律要求 德国没有单行的会计准则 其会计规范是由政府通过分散亍《公 司法》、《税法》、《商法》中的规 定来体现的 即“会计规范法典化”
(3) 文化环境
• 德国文化受罗马文化影响较深,罗马国家 制度和法律的严谨对德国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 响。德国人崇尚秩序,强调服从,作风严谨, 凡事都讲求规范,德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详尽 就是这种文化特征的体现。另外,德国是一个 审慎的民族,他们对不明朗因素反应较强烈, 人们希望社会机构能够维系社会一般遵循的规 律。
浅论德国会计模式

浅论德国会计模式德国是位于欧洲大陆中部的一个联邦制国家。
在西方各国中, 德国以其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制度而闻名于世。
在各国会计模式中, 德国的会计模式具有独特的特点, 突出表现在会计制度及实务深受公司法和税法的影响, 强调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面向公司, 保护公司利益, 并且会计程序和方法具有统一性的特点。
德国会计模式对荷兰、瑞士、瑞典、以色列、丹麦等国产生很大的影响, 通常国际会计上把这些国家的会计模式统称为-德意志会计模式。
那么我就简单的说一下德国的会计模式。
一、德国会计的外部环境各国会计模式的形成都是多种外部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环境决定了会计模式的具体内容。
( 一) 政治体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权力由《基本法》(即宪法)来明确。
德国采取议会共和制,实行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离。
联邦议院和参议院是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是联邦政府。
各州与联邦政府的协调经常通过由联邦总理和各州州长共同签署的“国家协议”来实现。
( 二) 经济环境1、“社会市场经济”模式。
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国家的职能是维持良好的秩序,使经济在既定的框架下运行。
国家要建立各项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以保障经济运行。
因此,德国会计规范主要是由政府来制定,具有较强的刚性。
2、发达的银行体系和相对不成熟的证券市场。
德国的银行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投资信托公司于一身。
一些主要的银行影响和控制着整个国家的金融系统。
德国银行有两大特点:一是实行企业化经营,按社会市场经济理论,银行也是独立经营的企业,银行之间存在着竞争,优胜劣汰;二是实行全能的银行制度,即除了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之外,还进行证券投资,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
由于银行控制着整个国家的金融系统,更加了解企业的信息,而股票投资者的力量又比较薄弱,企业很少有压力去增强财务报告的有用性及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以满足更广泛的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发达的银行业必然使得德国会计主要是以保护银行利益为目标,在会计核算上采用过分谨慎原则。
中德会计模式比较

中德会计模式比较文/杜静摘要:本文立足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以分析中德会计模式的成因出发,比较了中德会计模式的会计目标、会计原则、会计规范体系、会计核算、会计披露等方面的差异,并总结了德国会计模式的对我国会计改革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中国会计模式;德国会计模式;比较研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会计体系的趋同已成趋势。
我国经济体制建设与德国具有较高的相似性,通过研究德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成因、特点、与中国会计准则的差异等方面,总结有助于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启示,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国际化趋同转变。
一、中德会计模式成因比较(一)法律环境角度德国会计模式依赖的法律体系属于成文法系,法律结构比较完整,内容严谨。
德国经济秩序主要依靠法律规范,企业的会计处理严格遵从法律规定,强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统一,管理层对会计政策的主选择权有限。
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基于的法律体系属普通法系,即法律条文只提供一个法定框架,具体以大量的判例作为补充;管理层可以相对灵活的选择会计实务处理程序及方法,会计惯例具有很强的参考性。
相较于德国的会计法规,我国的《会计法》简明概括,操作层面的指导性不强。
(二)资本市场发达程度采用欧洲大陆会计模式的国家的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往往不够发达,银行借款是企业的主要筹资渠道。
德国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和内部融资),资本市场作为直接融资渠道来源,交易规模并不大;小股东的股票一般委托银行代管,因此,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有限。
美英会计模式基于发达且完善的资本市场建设,资本市场是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注重保护股东的利益。
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由英美会计模式基础上发展而来,在公司治理中,中国企业的经营决策多数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的价值目标。
(三)文化环境角度德国文化受严谨、审慎的罗马文化影响较大,强调法治与秩序,其会计模式遵从立法管理,会计核算偏稳健,信息披露较保守,严格遵守历史成本原则,频繁提取准备金。
浅谈德国会计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谈德国会计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作者:黄璐来源:《市场周刊·市场版》2017年第07期摘要:欧盟国家中,德国以其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制度而闻名。
与其他国家一样德国的会计模式也有自己独特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会计模式基于宏观控制而非微观实用,会计制度及实务深受公司法和税法的影响,强调会计处理的谨慎性。
德国会计模式对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生很大的影响,通常国际会计上把这些国家的会计模式统称为“德意志会计模式”。
并且分析了这种会计模式对我国会计的借鉴。
关键词:德国;会计模式;会计标准一、德国会计模式的基本特征(一)基于宏观控制而非微观实用德国的会计法规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目的是为企业的会计活动建立一个良好的秩序,以提供一个适合市场竞争的环境。
另外的目的还包括为政府贯彻经济政策服务。
比如,政府在商法和税法中规定企业可以提取各种准备,就是基于使企业增加更多积累,从而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
与英、美等国不同,在德国,企业在会计政策方面的选择权较少,无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做法,更多的是接受国家的调节和控制。
(二)会计规范法典化德国是典型的成文法系国家,会计记账的基本原则、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等方面均有法律详细规定。
德国除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外,其严密的司法制度和严格的执法也颇具特色。
德国的财政法院专门审议财务和税收方面的会计法。
在会计工作规范上,德国没有单行的会计准则,其会计规范是由政府通过分散于《商法》、《公司法》、《税法》中的规定来体现的。
德国会计的监管机制严格而具体,八大交易所中就有四家在上市公司执行准则的说明中规定:“外国上市公司可以遵循德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
本国公司也可以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英国会计准则或本国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三)极端稳健性德国的公司法、税法都认可稳健性在企业核算中的处理。
其实质是使企业合法地“低估利润和隐瞒资产”。
比如:所有负债,包括未实现的损失在内,必须全面计提准备,未实现的利润不予确认;流动资产按成本、可变现净值或重置价格中最低者计价;有许多经法律允许设立的“准备”,如“法定准备”、“可任意支取的准备”、“为未来纳税设立的特别准备项目”、“退休金准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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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会计模式分析一、德国会计的外部环境在西方各国中,德国以其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制度而闻名于世。
在各国会计模式中,德国的会计模式具有独特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会计制度及实务深受公司法和税法的影响,强调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面向公司,保护公司利益,并且会计程序和方法具有统一性的特点。
德国会计模式对荷兰、瑞士、瑞典、以色列、丹麦等国产生很大的影响,通常国际会计上把这些国家的会计模式统称为“德意志会计模式”。
各国会计模式的形成都是多种外部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环境决定了会计模式的具体内容。
要研究某国的会计,首先要分析其面临的环境因素。
下面就对深刻影响德国会计的经济、法律以及文化环境进行分析,以期更深刻理解德国会计。
1、经济环境(1)“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这是一条既不同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同于集中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的“第三条道路”。
在这种经济模式下,国家的职能是维持良好的秩序,使经济在既定的框架下面运行。
国家要建立各项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以保障经济运行。
因而,德国会计规范主要是由政府来制定,具有较强的刚性。
(2)发达的银行体系和相对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德国政府对银行业的管制大大松于英、美等国,银行业获得空前发展。
德国的银行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投资信托公司于一身。
一些主要的银行影响和控制着整个国家的金融系统。
它们向企业提供一套完整的金融服务,绝大多数的股票交易业务是由银行而不是各投资公司经营的,全国工业企业的绝大部分资本也是由银行提供的。
相比之下,德国的证券市场不能与德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相匹配。
在1975年至1990年,德国企业以发行股票方式筹措的资金仅占外部资金的5%左右。
在这十五年间,股票发行额每年约60亿马克,股票市价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仅为10.7%,而美国则为49.8%。
虽然近年来,德国股票市场有了较大发展,但其证券市场依然难以与银行业对经济的影响相提并论。
由于银行有自己的渠道,获取所需有关企业经营的各类信息,而股票投资者的力量又比较薄弱,企业很少有压力去增强财务报告的有用性及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以满足更广泛的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发达的银行银行业必然使得德国会计主要是以保护银行利益为目标,在会计核算上采用过分的谨慎原则。
(3)德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德国企业的组织形式见表1,其中人员公司指的是合伙企业。
在所有的企业中,独资公司占德国企业总数的87.3%,有限公司约占公司总数的5%左右。
虽然数量相对较少,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济中起最主要作用。
因而,会计规范主要针对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制定。
1965年制订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和1980年制订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及1985年实施的商法是专门针对它们的法律规范,其中对会计处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这两种公司的会计实务典型地反映出德国会计的特色,许多非公司组织企业的绝大多数也仿效公司组织企业的会计方法处理会计业务。
表1 德国企业的组织形式2、法律环境德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以成文法为特征的欧洲大陆法系,拥有完整、详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体系逻辑性强,各部法律互相配合,对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德国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经济政策的法制化,通过大量立法来广泛干预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国家在这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秩序原则”,即通过法律建立适合自由经济运行的秩序。
重要的经济法规主要有《商法》、《企业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劳资协议法》、《反限制竞争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对外贸易法》、《信贷法》、《经济稳定和增长法》、《劳动促进法》、《企业职工参与法》等。
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一方面使国家有条件通过完备立法来规范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使得会计规范法律条文化成为传统的沿袭。
实际上,德国的会计规范散见于公司法、商法及税法之中,其规定甚为详尽。
3、文化环境首先,德国文化受罗马文化影响较深,罗马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谨对德国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德国人崇尚秩序,强调服从,作风严谨,凡是都讲求规范。
德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详尽就是这种文化特征的体现。
表现在会计上则是,强调立法管理(会计规范法典化),具体由政府和民间会计团体来管理会计工作,但是会计职业规模小,地位相对较低;另外,德国本是一个审慎的民族,他们对不明朗因素反应较强烈,人们希望社会机构能够维系社会一般遵循的规律。
这样,德国的会计制度就趋向采取保守的态度,表现在诸如严格遵守历史成本原则,“准备金”概念频频使用等方面。
最后,德国是一个偏重阴柔的社会,反应在会计上就是人们接受国家制定会计规范而非民间团体的方式,因为民间团体并无强烈的愿望去发表自己的意见而宁愿作为既定准则的接受者。
二、德国会计模式的特征德国的经济、法律及文化环境和历史传统,决定了德国会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典型的立法会计德国的会计规范早在19世纪已开始法典化,法律企图囊括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
在会计管理体制上,通过立法程序由政府和民间会计团体联合领导和管理全国会计工作,但会计团体地位相对较低,作用较小;在会计工作规范上,德国没有单行的会计准则,其会计规范是由政府通过分散于《商法》、《公司法》、《税法》中的规定来体现的。
此外,公开法、保险监督法、信用法等也从不同角度作了规定。
上述法律中,商法包含了核心会计规范,这些规范严格且详尽,包括了会计计价规则、簿记规则、收益计量、审计和公布以及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等很具体的内容。
2、强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统一在税务会计上,德国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统一。
政府要求为计税目的而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帐务处理的方法,必须和为企业会计报表的主要服务对象银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程序和帐务处理方法相一致。
德国会计强调“财务报告对税务报告的示范性原则”,即企业应在经济年度结束“依商法的规范簿记原则”对企业财产计价,除税法另有其他的强制规定外,所有商法的资产方和负债方入帐的要求、禁止和选择权以及所有计价选择权等规定对税务报告也都适用;只有当税法有强制的计价规定,且不是给定选择权时,才可能产生税务报告与财务报告的计价差异。
只有经过税务审计表明各项会计原则均得到遵守时才能给予减免税款或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另外,财务会计的计价须以税法规定(如果税法有强制性规定)为准,方可在税务报告中应用。
这样,许多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税务报告都是一致的。
3、基于宏观控制而非微观实用德国的会计法规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目的是为企业的会计活动建立一个良好的秩序,以提供一个适合市场竞争的环境。
另外的目的还包括为政府贯彻经济政策服务。
比如,政府在商法和税法中规定企业可以提取各种准备,就是基于使企业增加更多积累,从而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
与英、美等国不同,在德国企业在会计政策方面的选择权较少,无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做法,更多的是接受国家的调节和控制。
4、极端稳健及不充分披露原则在德国,不论是公司法还是税法,都促使稳健性成为企业的基本原则;德国会计的稳健性,其实质是使企业合法地“低估利润和隐瞒资产”。
与此相联系的一个鲜明的特征是在德国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有许多经法律允许设立的“准备”,如“法定准备”、“可任意支取的准备”、“为未来纳税设立的特别准备项目”、“退休金准备等等”。
此外,税法还允许通过额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存货跌价备抵,来低估利润和资产价值。
另外,德国公司信守历史成本会计模式,这种做法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稳健主义在德国会计所占支配地位。
由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企业中具有决定性影响,为维护银行的利益,企业除了合法低估利润和资产外还被允许不充分披露经营方面的信息(低估利润可以少分股利,增强偿债能力;披露过多信息会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银行有其他的渠道获得企业的经营方面的信息)。
那些在其他国家被要求披露的诸如资产的估计政策、折旧方法和外币折算方法等都可以不披露。
德国公司的财务报表下面同样有“表下注释”,但往往徒具形式。
三、德国的会计规范体系1、会计规范的制定机构德国会计的主要民间会计职业团体有两个:(1)德国会计师协会。
该协会创建于1931年,负责制订会计职业标准,在法律上具有一定地位,是德国整个会计职业界的代言人,每年举行一次年会,讨论有关职业发展的各种问题。
(2)德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师公会)。
该协会创建于1961年,是一个受联邦经济部监督的职业自治团体,其宗旨是维护全体成员职业利益井监督其对所承担义务的履行。
该协会下设技术委员会,公布有关方面的技术性意见,不具备强制性,但在一放的情况下被认为代表最佳实务,因而被法院解释为统一会计原则的构成部分。
与美国、英国会计职业相比,德国会计职业规模相对较小,80年代末大约只有会计师6000人。
因而民间团体力量薄弱,更没有象美国、英国那样强大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承担起制定会计准则的任务。
因而,会计规范主要还是由立法机构――联邦议院来制定,表现为法律条文的形式,包含在一些相关法律中。
另外,德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从事制定会计准则建议,但这些“建议”不过是对《股份公司法》的解释,并无独立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从而也就缺乏权威性。
2、主要会计规范(1) 商法德国的商法是德国会计规范的基础,其中有关会计的条款适用于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其第3章对簿记、财产清查和资产会计,初始资产负债表、年度决算,合并报表,审计和公布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德国商法典是在民法典基础上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起初的商法典对会计的规定比较简略,既不包括对资产负债表分类的规定也不要求编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项目评价的规定不够详细,也缺少解释。
1985年12月19日,德国将欧盟第4号会计指令――“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第7号指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及编制方法的要求”、第8号指令――“执行法定审计的个人责任的核准”植入德国法律,对包括商法典在内的40件法律和5件法规作了13项系统修正,颁布了“会计准则法”,并作为新商法典的第3章。
新商法把所有德国现行的会计、财务报告、披露和审计要求综合在一个单一法律中,并体现了欧洲的概念和实务。
它详细规定了簿记、财产清单、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计价规定、会计资料的保管与提交等,并对公司的会计义务、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与项目、损益表的结构与项目、会计报表附注、合并报表等作了补充规定。
目前德国《商法》对德国企业的会计有着强制性的影响。
根据《商法》的规定,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公开其会计报表。
除了小型的之外,所有这些公司的会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
相反,独资和合伙组织的企业,只有在满足公开法的数量标准时才必须公开其会计报表,并有被审计的义务。
(2)公司法公司法对德国会计具有主导性影响。
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合作公司法》分别规范不同类型的公司,对特定公司有关会计的活动作出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