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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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共31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2•【文号】银监办发[2010]325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2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贯彻落实,有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行为,银监会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情况开展检查。

现将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附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附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一、时间安排2010年11月-12月。

二、检查对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三、检查内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正式施行后,被查机构在制度和操作层面的贯彻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基础性工作,包括贷款人在制度建设、流程改造、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合同文本、IT系统调整、业务培训等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业务(重点是之前未曾检查过的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主要关注贷款业务流程各环节是否符合、有无违反或者规避“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贷款新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贷款新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意义及加强银行信贷业务风险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意义及加强银行信贷业务风险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意义及加强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分析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宏观背景下,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及信贷管理水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配置信贷资源,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自2009底到今年2月份,中国银监会连续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简称“三办法一指引”)。

这“三办法一指引”涵盖了包括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明确规定对贷款实行全流程风险控制,强化了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所以,“三办法一指引”的贷款新规对我国银行业信贷资金的支付管理是一场重要变革,对加强银行信贷管理具有深远意义。

一、实施“贷款新规”的重要意义(一)切实保证贷款流向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贷款新规”紧紧抓住贷款实际用途这一关键环节,通过贷放分控、实贷实付和完善的贷后管理等,加强对资金流向和用途的监督,将传统的实贷实存转为实贷实付,挤掉那些并非用于实体经济的虚假信贷需求,从源头上堵住虚假骗贷和贷款挪用等制度性漏洞,保证贷款流向实体经济。

从而进一步保证和增强了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促进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信贷业务风险防范能力的进一步增强。

“贷款新规”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

同时,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可以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虚构和贷款资金被挪用所形成的风险。

(三)规范贷款行为,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扣留、挪用或变相挪用(以贷抵存),确保贷款资金真正、及时流向实体经济,进而更加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使用、减少利息支出等合法权益。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标准全文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标准全文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2)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3)第四章合同签订 (3)第六章贷后管理 (4)第七章法律责任 (5)第八章附则 (5)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5)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 (7)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7)第四章合同签订 (7)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8)第六章贷后管理 (9)第七章法律责任 (9)第八章附则 (10)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11)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11)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11)第五章支付管理 (12)第六章贷后管理 (12)第七章法律责任 (13)第八章附则 (13)四、《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13)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讲义河南银监局巩义办事处孙华洲同志们:根据我行李国权行长的工作安排,要我给大家讲一下《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实事求是的讲,办法颁布以来,我本人学习的还很肤浅,更没有参加过正式的培训,也就是说,本人还没有达到讲课的程度。

但是,李行长盛情难却,我只有根据以前我学习的情况和参加现场检查的一些实践,和大家进行共同学习和交流,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贷款新规的出台背景: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也统称贷款新规)。

贷款新规的出台,是对我国传统信贷经营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将对信贷管理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那么,为什么要出台贷款新规呢?大家知道,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规模加速扩张,我国银行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有力支持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截止2011年3月底,我国银行业贷款大数已达100万亿元,巩义市也达到300亿元,这个数字比改革开放以前翻了很多倍。

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信贷规模不断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其中有些问题银行业金融金构自身已难以解决或没有主动和积极去解决。

同时,目前执行的有关信贷管理监管法规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实际业务及有效风险管理的需要,亟待调整和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贷款挪用现象比较普遍。

(二)、过度授信问题比较突出。

(三)、合同缺乏有效约束力。

(四)、贷后管理流于形式。

(五)、虚假交易骗贷案件时有发生。

(六)、银行业的发展和监督管受限。

基于以上背景,银监会经过大量研究,出台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新规,以此推动银行业规范信贷管理,促进信贷业务科学发展,地支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贷款新规的重要意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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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银行业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银行业自律监督机制,推动贷款新规的贯彻实施,提升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宁波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共同遵循公平诚信、自我约束、平等自愿、勤勉尽责、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执行贷款新规,自觉履行公约规定和互相监督义务。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四条会员单位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完善激励
约束机制,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存款规模指标。

会员单位应不断优化信贷结构,保持合理的信贷投放节奏,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加强信贷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岗位制衡和问责机制,提升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管理需要等因素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限额制度。

会员单位应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授权体系,对机构、人员和岗位进行权限管理,确保贷款业务在既定的流程框架和权限范围内合规运作。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工作,确保贷款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会员单位应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作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必经程序及授信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资料作为信贷档案保管。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在贷款各环节对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权利等内容,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完善合同管理。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坚持实贷实付的原则,强化贷款发放支付管理,根据贷款项目进度或有效贷款需求,通过受托支付等方式对外支付。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对连续五天向同一交易对手支付资金的视同单笔支付,受上述受托支付限额限制。

发放个人贷款的,除《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均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审慎审查贷款支付的材料,防止出现借款人与第三方串通,利用伪造或变造合同、发票和其他支付凭据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的情况。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遵循商业道德和监管规则,不得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支付标准、简化支付操作,不得允许借款人采取化整为零方式逃避受托支付,不得利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套利,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应完善贷后管理体系,细化贷后管理操
作要求,持续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确保信贷资金流入实体经济;会员单位应准确贷款分类,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提前做好不良资产的处臵和风险预警工作。

第十三条各会员单位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贷款新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各会员单位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自主支付标准的制订及其执行情况;
2、各会员单位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的执行情况;
3、各会员单位全流程管理的落实情况;
4、其他各会员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情况。

第三章管理、监督和处罚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当做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宣传工作,加强与客户的宣传和沟通,避免引起客户、社会各方对监管政策及会员单位工作的误解。

会员单位应加强与宁波市银行业协会的联系及同业间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各会员单位在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时,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会员单位负责部署本单位内部的培训、贯彻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在会员单位承诺自觉履行公约基础上,宁波市银行业协会负责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
督,并有权进行不定期评估,同时向宁波银监局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及义务向宁波市银行业协会投诉和举报恶意串通,虚构交易背景,伪造、变造、涂改合同、发票等支付凭据的情形,投诉和举报采用实名方式。

宁波市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任何投诉和举报一经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受理,被投诉、举报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无条件配合并接受调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经宁波市银行业协会调查核实后报常务理事行共同认定,根据宁波市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自律惩戒,同时将处分情况报告其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请宁波银监局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一)未对客户、银行同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轻微的,酌情给予以下处理:
(1)责令违约会员单位限期改正;
(2)行业通报,并作为不诚信守约行为向宁波银监局报告,列入该会员单位年度评级和年度监管意见内容,并与该会员单位年度市场准入挂钩;
(3)约见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告诫谈话;
(4)暂停宁波市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5)取消宁波市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6)依照《宁波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进行其他处理。

(二)对客户、银行同业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由宁波市银行业协会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宁波银监局,由宁波银监局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

(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从业人员,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公约由宁波银监局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本公约由宁波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并于2010年9月20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宁波市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需自愿承诺遵守本公约,一经承诺,本公约将对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由宁波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颁布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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