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收费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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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信评级行业自律公约

证券资信评级行业自律公约

证券资信评级行业自律公约为规范我国证券资信评级行业市场秩序,同时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进一步加强证券资信评级行业自律的要求,推进行业规范化、透明化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第三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制定内部自律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对业务进行自我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业务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严格专业、保守稳健的原则,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程序和操作流程,建立审核评审机构,确保业务活动的科学规范化。

第六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积极推进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推广,加强信息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能力,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保护机制,对其可能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应当加强保密管理和控制,防范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第八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伪造、篡改、散布虚假资料及信息材料;(二)虚夸、低估或隐瞒证券变动事实,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三)知情不报、委曲求全,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四)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虚假评级。

第九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保持评级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依法保护评级成果和评级报告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自测,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保证业务运营的稳健可靠。

第四章处罚和监管第十一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违反本公约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据违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由当地金融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开展自我监督和自我纠正,对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和改进。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引言: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为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为了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国保险业协会纷纷制定了自律公约,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一、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不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投保决策。

二、公平竞争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其他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有效地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在理赔过程中要公正、迅速地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四、风险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风险。

五、信息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披露重要信息。

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保险责任等信息都应当明确、清晰地向投保人披露。

六、合规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七、信息安全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防止客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和滥用。

八、行业自律机制保险行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地保险业协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监督行业成员的行为,及时处理行业纠纷,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结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保险行业规范行为的重要依据,它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加强自我监督,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商户自律公约

商户自律公约

商户自律公约
为了维护商业诚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健康发展,我们自愿遵守以下商户自律公约:
一、诚信经营
1.1 诚实守信,不得故意制造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1.2 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1.3 不得以低价欺骗消费者,形成不正当竞争。

1.4 不得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商户的利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
2.1 尊重消费者权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2 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和正确性,不得有欺诈行为或不当销售手段。

2.3 依法保障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和维修、保养权。

2.4 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

三、公平竞争
3.1 遵守市场规则,不得实施垄断、垄断定价、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

3.2 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挤压其他商户市场份额。

3.3 不得在商业活动中贿赂、收受贿赂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四、信息安全
4.1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4.2 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规,不得进行网络攻击、侵犯他人网络安全。

4.3 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涉及政治、宗教、民族等敏感信息。

五、自律监管
5.1 商户自律组织应加强自律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反公约的行为。

5.2 公开自律组织联系方式,接受消费者或其他商户的监督和投诉。

5.3 对于违反公约的商户,自律组织应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本公约由商户自愿制定和遵守,自律组织应加强宣传和推广,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然而,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合规风险成为了该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规范保险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是上海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一项行业规范,旨在加强保险公司的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该公约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责任等,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当秉持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和理赔等方面,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环节,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当秉持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不得以各种方式拒绝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防止销售误导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鼓励保险公司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特点和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和其他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行业面临的挑战和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是上海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保险市场行为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范。

该公约的出台,有助于加强保险公司的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18.05.24•【文号】中评协〔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已于2018年5月15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2018年5月24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2018年5月1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中评协会员中的个人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应予自律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准则的;(四)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五)存在其他应予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行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为了维护保险行业的良好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指保险行业自身制定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与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经济市场的参与者,应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履行保险合同,诚实守信地履行赔付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在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强调保险公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履行保险合同,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同时,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理赔效率,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还应规范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应禁止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和强制搭售等不当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自主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还应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行为。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确保公司的健康稳定运行。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风险、保险责任风险等的监控和控制,提高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重要信息,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等。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

附件1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会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章承诺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第六条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七条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八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尤其要: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第九条积极参加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章监督第十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体会员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反映可能的违约行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单位与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置,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废止一批自律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废止一批自律规则的公告
2004.10.14
相关工作已结束,规则自然失效。
14
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
2000.3.16
相关工作已结束,规则自然失效。
15
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
2000.7.13
相关工作已结束,规则自然失效。
2011.9.7
7
中国证券业协会年度科研课题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2003.3.1
已被员行为守则
2001.1.1
已被《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代替,本规则自然失效。
9
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2004.8.13
相关工作已结束,规则自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15件自律规则情况表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废止的15件自律规则情况表
序号
名称
发布日期
备注
1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提案制度
2000.8.16
2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2006.9.4
有关内容已被其他自律规则吸收,内容重复。
3
资信评级行业自律公约
2009.9.28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废止一批自律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5.03.16
【文 号】
【施行日期】2015.03.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废止一批自律规则的公告
为持续推进协会自律规则清理工作,经协会第32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表决通过,现决定废止15件自律规则(见附件)。
10
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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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收费自律公约
为规范评级执业行为,确保信用评级市场健康发展,防止因无序竞争的行为对信用评级业造成危害,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五家评级认为,应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规范》的规定,按照信用评级工作的合理成本,统一明确最低收费标准,以防止出现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违反《价格法》的低价倾销等行为的发生。

五家机构就有关问题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并保证严格执行:
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种债券类产品的评级,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进行报备、发布进场公告和规定的评级程序开展工作。

二、企业债评级工作结束后,确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评级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报备该笔债券评级的相关材料。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即协议签署后、开始进场评级前按评级费用的50%收取,发行后收取评级费用的50%。

四、各类债券类产品的评级最低收费标准
五家评级机构认为,合理的评级费用是保证评级机构生存与正常经营、不断提高评级质量、为市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保障。

为此,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五家评级机构测算出各类债券信用评级的最低评级费用。

任何机构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信用评级的行业形象,不应以向发行人返还费用、报销费用、购买设备等商业贿赂行为变向降低评级费用。

(一)短期融资券评级收费标准
短期融资券评级分别出具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和短期融资券债项信用评级报告。

1、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标准
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收费不应低于10万元。

评级报告有效期截止于该企业“发行备案通知书”批准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最后一笔本期偿付日。

在评级报告有效期内,自报告出具之日起,每年出具定期的跟踪评级报告。

跟踪评级不收费。

2、债项信用评级标准
—1—
(1)债项信用评级收费不应低于15万元。

在评级报告有效期截止于该笔短期融资券本息偿付日。

在评级报告有效期内,自报告出具之日起,每半年出具定期的跟踪评级报告。

跟踪评级不收费。

(2)企业同时发行多期短期融资券时,评级机构应对各期短期融资券分别出具评级报告;但是只收取一期债项费用,即最低15万元;
(3)本期短期融资券评级在上期评级报告有效期内,且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新的信用评级,并收取评级费用;但评级收费减半收取,即最低7.5万元。

一是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与上期短期融资劵发行之间的间隔大于6个月;二是虽然间隔不足6个月,但期间企业发布了新的年报、半年报。

(4)出现以下情况时,评级机构应进行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一是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日期与信用评级报告出具日期间隔大于或等于6个月时;二是虽然间隔不足6个月,但期间企业发布了新的年报、半年报。

(二)长期债券评级收费标准
1、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单笔债券评级收费不应低于25万元。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所发行任何债券)
单笔金融债评级收费不应低于35万元。

3、跟踪评级
在长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自发行后次年开始,应按年度收取跟踪评级费用,跟踪评级收费标准为每年按初始评级费的20%收取。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收费标准
1、ABS产品
每个项目收费不应低于60万元。

产品存续期内,应自发行后次年开始,按年度收取跟踪评级费用,每年的跟踪评级收费标准不应低于10万元。

2、MBS产品
每个项目收费不得低于100万元。

产品存续期内,应自发行后次年开始,按年度收取跟踪评级费用,每年的跟踪评级收费标准不应低于10万元。

五、本文件自2007年10月18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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