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监管运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下文是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财政部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xx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持国有资产的价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以及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国有资产应当依法使用、增值、保值和公开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合理配置、有效监管、风险防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倡导绿色环保、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发展战略,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要国有资产。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分工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第九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登记,并取得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权责,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档案。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国有资产,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并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制定科学的预算和收益分配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管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行为。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一、引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家经济风险防控的重要机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监管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二、监管对象与范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包括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相关机构。
三、监管原则1.政府引导原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托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在市场化的基础上,推动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风险防控原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运作和合法合规。
3.信息披露原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披露与公司运营相关的重要信息,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4.合作共赢原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合作时,应当注重共同发展和长远利益,遵循合作共赢的原则。
四、监管职责1.规范经营行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营,不得进行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并遵守商业纪律。
2.监督风险防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风险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运营相关的重要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
4.合作协调与监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加强协调与监督,促进资产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五、监管措施1.定期检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包括对其经营状况、风险防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2.处罚与惩戒: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惩戒措施。
3.指导与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其风险防控能力和合规经营水平。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机构,它承担着地方政府部分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管理职责。
为了确保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正常运作,进一步规范其监管工作,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制定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一、总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保证其依法运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而制定的。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格履行风险防控和合规运营的责任。
二、监管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组成,负责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执法监管职责,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
三、资产管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审慎放贷、不良资产处置等环节。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确保不良资产的及时处置,通过市场化方式将不良资产变现,积极回笼资金,降低金融风险。
四、资金监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监管部门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定期报送资金运营情况。
同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其所管理的资金进行专业化的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
五、内部控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确保公司运营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公司应制定内部控制标准,并通过内部审计等手段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六、信息披露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重要决策等。
监管部门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提高公司的信用度和市场声誉。
七、监督执法监管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执法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暂停业务等,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八、法律责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公司资产运营部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运营部管理办法1. 介绍公司资产运营部是负责管理公司所有资产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资产。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资产运营部的运作,确保公司资产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以提高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 组织结构资产运营部由部门经理直接领导,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资产管理小组,每个小组负责管理不同类别的资产。
部门经理负责协调和监督各个小组的工作,并向公司高层汇报部门的运作情况。
3. 职责和权限3.1 资产采购与处置: - 负责制定公司资产采购流程和标准,并与相关部门协商采购计划; - 审批和监督资产采购合同的签订,确保合同符合法律和公司规定的要求; - 组织资产的闲置和报废工作,并安排处置方式;3.2 资产管理与维护: - 建立和维护公司资产管理系统,确保每一项资产都有清晰的记录; - 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资产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监控资产使用情况和维修记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3.3 资产调拨和监控: - 负责公司资产的调拨和调整,并保持资产库存的准确性;- 监控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并及时进行调整; - 定期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和核对,确保资产不被丢失或损坏;3.4 资产投资和回报评估: - 参与公司资产投资决策过程,提供相关数据分析和评估报告; - 跟踪和评估资产的回报情况,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 管理和监督资产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性;4. 工作流程4.1 资产采购流程: - 部门经理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资产采购需求; - 编制资产采购计划和预算,并报批; - 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 - 评估供应商的报价和资质,并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 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供货过程; - 收货、验收,并确认入账;4.2 资产调拨流程: - 提出资产调拨申请,并说明调拨原因; - 部门经理审批调拨申请,并确认调拨量; - 调拨人员准备调拨文件,并报备资产运营部备案; - 调拨人员进行实物调拨,并更新资产记录;4.3 资产维护流程: - 设定资产维护计划,并根据需要进行预防性维护; - 定期检查资产的工作状态,并及时进行维修; - 更新资产维护记录,并保留相关维修报告;4.4 资产回报评估流程: - 收集和整理资产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 进行资产回报率的计算和分析; - 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给相关部门;5. 监督和考核资产运营部的工作将接受公司高层的监督和考核,以确保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监管和处置金融风险的重要角色。
为了提高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能力,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相关机构逐步完善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办法。
一、监管机构和职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负责。
银保监会负责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资金管理、业务运营、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
二、资本金要求为了确保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健康经营,监管机构规定了一定的资本金要求。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并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三、风险管理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是监管的核心关注点之一。
监管机构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规程、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等。
同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还需要进行定期的风险自查和外部审计,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四、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监管机构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等信息。
此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还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的经营数据和风险报告。
五、业务合规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监管机构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防控机制、合规审查和内部审计等。
此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还需确保其所处的市场公平、公正,并合理安排资金用途,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处置风险及资产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任务是处置风险和不良资产。
为了能够更好地完成这一任务,监管机构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人员、技术和财务方面具备一定的实力。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还需要建立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以便更好地处置风险和不良资产。
七、惩处和监管合作监管机构将建立惩处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违规情况,以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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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管运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资产的监管和运营活动,搞好资产的合理配置,防范投资风险,追求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指公司经营性资产(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非经营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和其他资产)以及市政府划拨的国有资产。
第二条、公司对以上资产实行监管、运营的职能部门是资产监管运营部。
资产监管运营部(简称职能部门)负责对
公司经营性资产(权属企业资产、政府划拨资产)的监管运
营和对公司非经营性资产的监管。
对公司资产的运营(对外合作、收购、兼并、重组、破产等)提出方案并实施。
涉及投资类项目,协同投资管理部组织实施.做到资产的合理配置流动,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条、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及时向权属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并作为公司的产权代表行使职责。
职能部门受公司委托,可参加企业股东会,列席董事会、监事会,配合董事、监事作好日常监管工作。
监管的主要内容是:l、督促权属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以及机构设置,保证企业合法正常经营;
2、监督权属企业的中长期战略决策,重大投资、抵押、
担保事项,年度计划安排,财务预决算,分配方案及审计评估事项,维护公司投资权益;
3、了解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分析预测能否完成年初预算计划.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差,不能完成年度计划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其他应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四条、加强对划拨资产的监管。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认真履行出资人三项权利。
按照划拨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确定监管重点。
主要监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定期(至少每季)了解资产使用企业
的情况,特别是了解企业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职能部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负责该项资产的购置、使用监管和处置。
购置、处置程序按公司决策程序办理.对闭置资产进行盘活,充分发挥资产效能,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六条、根据国有资产要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要求,搞好资产运营。
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坚持效益最大化原则,依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及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方案,采取合作、转让、兼并、重组、破产等方式,促使资产合理流动,并在流动过程中保值增值。
职能部门要制定出年度资产运营计划,并对具体的运营项目
制定出操作方案,按公司决策程序具体落实。
年终要将运营情况作出总结。
第七条、建立健全公司资产台帐和资产档案,及时与财务部门衔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对取得的重要资产档案原件,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职能部门可备存复印件和一般性资料。
对公司资产的变动情况、处置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登记,做到心中有数、一目了然.要对资产进行定期(每季一次)现场查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和职能部门应及时向企业搜集下列有关资料,以便工作使用。
1、工作类资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会议记录和重大经营的法律文本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2、财务类资料:财务预、决算报告,内部审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和说明;
3、决策类资料:有关决策(包括经营计划,投融资、产权变动、资产抵押、担保、有偿转让,招投标方案等)的决议、决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决策依据等;
4、统计类资料:企业经营的月、季,年度统计报表及相关汇总、分析材料;
5、监督管理所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九条、派出的董事、监事和职能部门,要建立监管报
告制度。
每月向公司办公会通报,每季向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和办公会书面汇报,重大问题应随时汇报。
报告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企业财务报告(月、季、年)及其他经济指标情况;
3、企业经营决策过程中有无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
4、提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整改的建议;
5、对企业经营班子的业绩评价情况:
6、公司安排企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7、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事项。
第十条、职能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并对权属企业进行全面考核或专项考核,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告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公司决定。
第十一条、按照公司决定,职能部门会同财务部对权属企业的增资、减资,担保等进行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派出董事、监事和监管职能部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被监管企业的福利待遇和馈赠的物品;
2.报销与该企业业务无关的费用;
3,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4、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牟取私利;
5、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