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考务工作培训动员会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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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考务工作培训动员会主要内容

2007年7月4日下午3:30期末考试考务工作培训动员会在大阶梯召开,现将主要内容公布如下,其他相关事宜请参照《北京物资学院本科考试工作条例》和本学期考务工作统一安排执行。

一、监考人员工作程序和职责

1.监考人员考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2.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检查考试试卷份数及草纸、答题卡及监考记录情况,如缺少请立即索取。如考场上发卷时发现试卷或答题卡缺少,请到相邻教室相同课程的考场索取,如无监考记录,请务必向考务人员领取,不得找其他纸张代替。

3.监考人员到指定考场监考,在黑板上写明考试课程名称,起止时间,考试总页码,考试前清场,提醒学生关闭手机,并检查学生证件,提前5分钟发试卷,并按《监考人员职责》要求监考。

4.考试开始15分钟后,拒绝迟到考生入场,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15分钟,让学生在监考记录上登记姓名和学号;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才能允许考生交卷出考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考试即将结束,考生不得交卷出场。

5.考生在交卷前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后,由另一名监考教师或巡视员跟随,且一次只允许一名考生出入考场。

6.监考人员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的苗头,应立即果断地予以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如已发现违纪和作弊的事实,监考教师应(1)立即没收试卷及违纪或作弊的物证材料,终止该考生考试,在其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2)在《监考记录》中填写违纪或作弊的考生院系、班级、学号、姓名和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等,(3)违纪或作弊学生签字后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立即将监考记录、试卷和物证材料报教务处。

7.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清点试卷份数,并在监考记录上签字。如发现有缺少试卷的,应立即查明不交卷学生的姓名和学号并追查回试卷。

8.监考教师将试卷和监考记录送到人文楼教务处一楼会议室108、110室主考教师处。监考教师需将多余试卷、草纸交主考教师。监考记录由主考教师收回。

9.其他事项请参照《北京物资学院本科考试工作条例(试行)》和《北京物资学院监考教师管理办法》。

二、主考教师工作程序和职责

1.主考教师需在开考前15分钟到考场,检查试卷和学生到位等情况;

2.主考教师需在考试期间到考场巡视,解决考场上试卷问题或其他情况;

3.考试结束前5分钟,到人文楼教务处一楼会议室108、110室等待收试卷;

4.主考教师清点试卷份数,确认无误后请在监考记录上签字,表明试卷份数无误。主考教师如发现试卷份数有误或其他问题请在和监考教师交接时提出,立即处理;主考教师在监考记录上签字后,试卷或监考记录出现问题,由主考教师负责。主考教师收回并妥善保存监考记录;阅卷后将监考记录随试卷装订材料一起交回开课院系。

5.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一周内通过综合教务系统登录学生考试成绩,同时向教务处提交一份成绩表。

6.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一周内将(1)教学记录表、(2)学生成绩登记表、(3)试卷样卷、(4)参考答案、(5)监考记录、(6)试卷分析报告、(7)学生答卷(需按以上顺序排列)等材料送交开课院系教学秘书处,以上材料将作为重要教学档案存档。

7. 其他事项请参照《北京物资学院本科考试工作条例(试行)》。

三、巡视人员工作程序和职责

1.巡视人员考试前1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处,巡视本院系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取卷到场。

2.巡视人员按《巡视人员职责》巡视考场。巡视学生是否按规定隔位而坐,有无违规携带书籍、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的情况;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考场秩序如何;考试结束时的考场秩序是否井然,如发生混乱,应坚决制止,不听劝告者按作弊处理;

3.考试结束后,请到教务处一楼会议室填写巡考记录;各院系巡考教师将巡考记录交到院系教学秘书处;各督导员巡考教师将巡考记录

交教务处。各院系和教务处负责将巡视记录存档。

四、各院系教学秘书工作程序和职责:

1.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试卷领取地点检查本院系监考教师领取试卷情况,并协调解决监考或试卷等突发问题。

2.考试开始到考场巡视本院系主考教师和学生到位情况;考试过程中巡视考场情况。

3.考试结束,到人文楼一楼教务处会议室巡视本院系主考教师收回试卷情况。

五、本学期期末考试的调整之处

1、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地点改为平房;

2、考试结束后监考记录由主考教师收回。主考教师清点试卷份数后在监考记录上签字,表明试卷份数无误;如有问题需与监考人员交接时立即解决。交接完毕后,试卷和监考记录等出现问题由主考教师负责。

3、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后,需要求学生在监考记录上签字。

4、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需向院系提交(1)教学记录表、(2)学生成绩登记表、(3)试卷样卷、(4)参考答案、(5)监考记录、(6)试卷分析报告、(7)学生答卷,以上材料需按顺序排序,以便装订存档。

教务处

20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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