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孟勤国)
民法典物权保护措施

民法典物权保护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法典对于物权保护措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就民法典物权保护措施进行探讨,主要包括财产保护、侵权救济和相对动产担保。
一、财产保护在民法典中,财产保护是物权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
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人对其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国家和社会应当依法保护其财产权益。
为了确保财产的安全,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首先,民法规定了所有制权益的保护。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享有依法获取、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这意味着只要取得财产的合法权益,个人和组织就应当受到合法保护。
其次,物权保护还包括对不正当侵占的打击。
民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在涉及财产保护的案件中,法院还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保全争议财产,防止被侵害者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冻结和扣押。
二、侵权救济物权保护除了重视预防措施外,还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救济。
民法典规定了侵权救济的一系列措施,以保护物权人受到侵害时的权益。
首先是权益救济的主要手段之一——损害赔偿。
当他人侵犯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时,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是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可以帮助物权人恢复损失。
另外,还可以通过请求侵权人消除侵权行为的方式来实现救济。
这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结果等。
如果侵权行为依然存在,物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侵权人的行为得到制止。
三、相对动产担保相对动产担保是一种常见的物权保护形式,它通过动产作为担保物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民法典中,相对动产担保的规定被纳入物权保护的范畴。
相对动产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形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动产财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物权法解释:私有财产保护

物权法解释:第六⼗六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六条 私⼈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单位和个⼈侵占、哄抢、破坏。
【解释】本条是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改⾰开放以来,随着整个国民经济⾼速发展,私⼈的财富也相应⽇益增长,同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公有制经济也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
⼴⼤⼈民群众迫切要求保护他们获得的合法财产。
在法律上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仅可以使财产所有⼈产⽣⼀种制度预期,对⾃⼰的财产产⽣安全感,⼀⽅⾯可以激励⼈们依法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另⼀⽅⾯可以起到⿎励交易,并形成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推动市场经济向前发展。
我国1982年的宪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该规定做了修改,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做了进⼀步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七⼗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破坏或者⾮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物权法依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平等保护的原则,在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单位和个⼈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单位和个⼈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的同时,按照私有财产保护的特点做了本条规定:“私⼈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单位和个⼈侵占、哄抢、破坏。
” 本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个⽅⾯: (⼀)私有财产的范围 这⾥的私有财产,是指私⼈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不但包括合法的收⼊、房屋、⽣活⽤品、⽣产⼯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私⼈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以及上述财产的继承权。
(⼆)合法 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这些财产是合法的财产,⾮法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例如,通过侵占、贪污、盗窃国有、集体资产⽽取得财产,法律不但不予以保护,⽽且还要依法追缴。
解读物权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激发社会创富动力.doc

解读物权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激发社会创富动力-新华社昨日发布了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权威法律专家认为,小到一针一线,大到汽车厂房,物权法将对这些合法私人财产与国有、集体财产同等保护;财产权界定清晰,依法行政在实行过程中就顺利得多,物权法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将起到奠基性作用。
极为重要的平等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市场经济体系的成熟程度,很大意义上是看有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安排,特别是产权制度安排,“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就是要平等,只有平等才能公正交易、正当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物权法最闪光的地方就是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这将极大地调动投资者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保护财富和善用财富的积极性。
他说,物权法对私人合法拥有的一切收入都是保护的,包括股息、银行储蓄收入、基金分红等等,而且,还对这些收益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保护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认为,物权法部分解决了和百姓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比如业主权益、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侵占补偿等细枝末节的问题,已经触及到了很多过去没有触及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表示,物权法保护的是私权,但是这个私并不是私有制的私,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也是一种私权。
物权法保护的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利益。
这个私权,是对所有的民事主体而言的。
所以,物权法中强调“同等保护”。
对于一旦发生国家、集体、个人某种财产纠纷时,有没有对谁优先保护的问题,王利明表示,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受到同等法律保护,不管是哪一种物权受到侵害,都使用同样的规则,在赔偿责任上都是相同的。
“最终只能平等使用物权法规则,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有正常的财产秩序、市场秩序。
”王利明指出。
对征用土地规定更完善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土地方面规定更完善,王利明表示,一是规定了征收、征用土地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在征收后必须给予充分补偿。
私有财产保证措施

私有财产保证措施私有财产保证措施是指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安排。
这一保证措施的出现和发展,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制度的必然结果。
私有财产保证措施主要包括法律保障、行政保护、经济手段和社会监督等方面。
首先,法律保障是私有财产保证的核心。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权益的基础,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职责。
从立法层面来看,国家通过颁布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立私有财产的权益和基础,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的边界和保护范围。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益的归属、转让、继承等具体细则,为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行政保护是私有财产保证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中,私有财产受到很多威胁和侵犯,例如合同违约、非法侵占、侵权行为等。
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损失,政府需要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行为。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和仲裁机制,提供快速、公正、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渠道,让各方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经济手段也是私有财产保障的重要手段。
经济手段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来保障私有财产权益的实现和保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通过投资、生产、交换等经济活动获取财富和积累财产。
同时,市场机制还能够根据供求关系和价格信号对财产进行流动和配置,确保财产的高效利用和增值。
此外,市场机制还能够通过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限制和排除那些可能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进一步保障私有财产的安全。
最后,社会监督是私有财产保证措施的重要环节。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的私有财产权益不仅受到法律和政府保护,社会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监督主要通过媒体、公众舆论、公民组织等途径来实现。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和评论对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警惕。
公众舆论和公民组织可以通过抗议、示威、联名等方式表达对侵犯私有财产行为的不满和抵制。
这些社会监督机制可以帮助公民和法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约束和制约。
法学的魅力——从孟勤国教授的论著说起

导师简介:孟勤国,男,1957年生,浙江绍兴人,中共党员,广西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著名的物权法学家。
1992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3年被选入广西高校首批跨世纪人才,1995年被评为广西优秀教师,1996年被评为广西优秀专家,1998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并被确定为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2000年被评为自治区先进工作者。
2003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并当选为全总十四大代表。
199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聘请他为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代表性论文1、《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民事立法》,中国社会科学,1988/6;2、《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93/4;3、《英美法上物上负担制度及其借鉴价值》,环球法学评论,2009/10。
代表性著作1、《物权二元结构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3、《中国物权法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摘自百度“你们要严格要求自己,你们要有学术上的自信”——孟勤国教授第一部分法学方法论一般的法学方法论著作大都讨论地是关于法律解释的功能、目的、技巧等,严格的说应该是法律解释的方法论。
在孟老师的法学方法论的课堂上,我终于听到了一种与市场上所被贩售的法学发方法论所不同的另外一种别致的法学方法论。
孟老师另辟蹊径,站在法学研究的高度对法学方法论作出了重新地界定和阐释,这就使得法学方法论不再只是法律技术性的理论,而且也是法律研究性的理论。
记得有一次,我说道自己做综述所面临的一些困惑的时,孟老师指出了我的问题:法学方法论没有学好。
于是,我就又将法学方法论课堂上的笔记整理了一遍,严格按照要求去做了我的第三篇综述《人身权研究》,还是有了不少的感触,资料收集了,问题也就多了,可写的东西也就多了。
借着这篇文章,我又一次整理我的笔记,也将自己的一些感想加了进去,于是就形成了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
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孟勤国)

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孟勤国)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孟勤国上传时间:2005-12-5【内容摘要】私有财产需要针对性保护。
对于私有财产最大的威胁是来自于公权利。
要研究现实中公权利欺负私有财产的情形,对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私有财产的范围需要清晰界定。
物权法应当列明不得成为个人所有权客体的范围,余者均可为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的保护需要自力救济以阻却他人违法。
物权法应当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要件、效力等,以规范该行为。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私有财产自力救济在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之后,物权法要不要保护私有财产已不是个问题,问题只在于物权法如何将私有财产的保护落在实处。
刚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不少的规定,体现了起草机关对私有财产的高度重视。
但是,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物权法草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不能说是周全、合理和有效的。
本文提出一些看法,以供立法机关参考。
一、私有财产需要针对性保护在物权法立法讨论中,不少学者反对物权法区分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他们担心所有权一旦类型化,会导致私人所有权地位不如国家、集体所有权。
他们对计划经济时代重公有财产轻个人财产有着很深的记忆,他们希望通过忘掉所有权的类型而达到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的平等。
因此,他们不愿看到物权法中有保护某一类财产的特别规定。
然而,他们可能没有想到,这种想法恰恰不利于私有财产的保护。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相应地,不同民事主体的财产也应受平等的保护。
但是,平等保护不只是一个形式、一个原则,更重要的是内容和结果的公正以及行之有效的措施。
在现代社会,仅有形式的公平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质的公平,因此,现代社会的法律不仅要给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以一般的保护,而且还要给予特殊的保护。
这种特殊保护不能理解为不平等,不然,会得出男子、成年人和非残疾人地位低下的荒谬结论。
民法典下的物权法如何规范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
民法典下的物权法如何规范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物权法作为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提供了规范与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地位与要求,进一步加强了个人和企业的财产保护。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下的物权法如何规范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
一、物权法明确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典下,物权法明确了个人和企业对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个人或者企业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取得和丧失的条件,明确了个人和企业对于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个人来说,他们有权选择是否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占有和处理,同时也有义务保护和维护自己的财产。
对于企业来说,他们有权占有和使用合法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财产,同时也有义务保护和管理企业的财产。
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保护。
二、物权法保障个人和企业的用益物权除了财产所有权,物权法还规定了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个人或者企业在他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租赁、借用等途径获取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并且享有合法的收益。
这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既提供了使用他人财产的便利,又确保了合法的权益。
同时,物权法还明确了用益物权的设立、行使和效力,保障了个人和企业在使用他人财产时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法加强了对个人和企业财产权的保护物权法在保护个人和企业财产权方面,还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物权法明确了对不正当占有的禁止与返还原则,保护个人和企业免受不正当侵害。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对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补救方式。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财产权保护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责任,保证了个人和企业在侵权之后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物权法还对物权的限制和公示进行了规范。
例如,物权法规定了合法担保权的设立和效力,保障了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的信用权益。
物权法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中的应用与实践
物权法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中的应用与实践引言:个人财产权益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依据就是物权法。
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中的应用与实践,从权益保护、抵押担保、公证登记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权益保护在个人财产权益保护方面,物权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物权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原则,即财产所有权属于合法取得者。
这一原则确保了个人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防止他人非法侵占财产。
其次,物权法对于不动产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物权法规定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确保个人不动产权益的公示和有效性。
例如,个人在购买房产时,将合同进行公证并登记,在法律保护下,个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对动产的保护措施。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了货款但卖方未履行交付义务时,买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这一规定保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个人财产交易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二、抵押担保个人在办理贷款或借款时,常常需要提供担保措施以保证借款人的权益。
物权法提供了抵押担保的制度,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财产担保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个人可以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抵押,作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抵押权可以确保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或无力还款时能够取得抵押物并实现债权。
这种抵押担保方式为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了一种安全的信用担保手段,促进了个人财产的流动和有效利用。
三、公证登记物权法规定了公证登记制度,该制度主要用于确认财产权益的归属和保护交易安全。
在个人财产权益保护中,公证登记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证登记可以确保交易双方的财产权益得到确认和保护。
通过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公证登记,可以有效防止欺诈、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交易风险,提高市场交易的信任度。
民法典下的物权法维护公民财产权益的法规
民法典下的物权法维护公民财产权益的法规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之际,我国的物权法经历了一次全面的修订和完善,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不动产权、动产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探讨民法典下的物权法如何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一、不动产权的保护不动产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土地、建筑物以及与之有关的附着物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不动产权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不动产权的归属规则。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的归属主要以登记为准,即登记即权利。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不动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交易的诚信义务。
在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遵守公序良俗,充分尊重和保护对方的权益。
对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和追究。
再次,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规范。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的重要依据,是确认不动产权益和确定不动产权归属的重要手段。
民法典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义务和程序,加强了对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和监督,从而保障了公民的不动产权益。
二、动产权的保护动产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动产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典下,动产权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动产的标的和范围。
动产包括货币、证券、器物等可供交易的物品,同时还包括虚拟财产、数字货币等现代社会新兴的财产形态。
这一规定有助于适应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保护公民的动产权益。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对动产的保护义务。
法律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在动产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质量保证义务等,有助于减少交易纠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民法典强化了对动产保险的规范。
动产保险是保护财产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在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时提供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对动产保险的范围、责任、赔偿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公民提供了更加可靠的财产保障。
有体财产法还是财产的基本法(孟勤国)
有体财产法还是财产的基本法孟勤国上传时间:2004-4-20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应该定位在财产的基本法而不是有体财产法,因为公司资产、信托财产以及各种拟制的财产无“体”可言,却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财产,应在《物权编》中予以规范。
本文为此阐述了规范的理由和规范的技术处理。
二00二年十二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物权编》在现行法律以外,这意味着《物权编》较其他编有更大的讨论空间。
《物权编》在民法典中举足轻重,从某种意义上说,直接决定着民法典的价值与作用。
为了使《物权编》真正发挥其在中国社会中应有的作用,重大的问题一定要讨论清楚,而首当其冲的是《物权编》的定位。
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从罗马时代到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一直是有体财产法。
这对中国物权立法有极大的影响力,一方面,有体财产法悠长的历史本身就有一种永恒真理的神秘和魅力;另一方面,我们这一代民法学者总体上忙碌于引进和传播大陆法系民法的知识(虽然多是“二战”以前的东西),还来不及进一步思考与整理。
目前已公开发表的中国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中,有两个属于有体财产法的套路,他们将物权客体定位于有体物,进而以此为基点构筑整个物权法的内容与体系,只有我的稿子将物理解为“一定的财产利益”,主张物权法或物权编是中国财产的基本法,不仅是所谓的有体物,一切有体物以外应归物权法调整的财产如股票、存款、提单、拟制的资源或财富,统一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有体财产法源自于罗马法,罗马人将物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虽然他们并不因此将财产限于有体物,但由于所谓的无体物(权利)最终落脚于一定的有体物上,因而罗马财产法本质上是有体财产法。
法国民法继承了罗马法的衣钵,但德国人想不明白无体物(权利)作为财产时如何命名以权利为客体的财产权利,干脆只解决有体物的财产问题,并将这种财产权利称为物权,从而使有体财产法有了物权法的大名。
随后,碰上日本人和中国以德为师的态度特别诚恳,就有了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以有体财产为起点和终点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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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孟勤国上传时间:2005-12-5【内容摘要】私有财产需要针对性保护。
对于私有财产最大的威胁是来自于公权利。
要研究现实中公权利欺负私有财产的情形,对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私有财产的范围需要清晰界定。
物权法应当列明不得成为个人所有权客体的范围,余者均可为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的保护需要自力救济以阻却他人违法。
物权法应当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要件、效力等,以规范该行为。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私有财产自力救济在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之后,物权法要不要保护私有财产已不是个问题,问题只在于物权法如何将私有财产的保护落在实处。
刚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不少的规定,体现了起草机关对私有财产的高度重视。
但是,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物权法草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不能说是周全、合理和有效的。
本文提出一些看法,以供立法机关参考。
一、私有财产需要针对性保护在物权法立法讨论中,不少学者反对物权法区分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他们担心所有权一旦类型化,会导致私人所有权地位不如国家、集体所有权。
他们对计划经济时代重公有财产轻个人财产有着很深的记忆,他们希望通过忘掉所有权的类型而达到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的平等。
因此,他们不愿看到物权法中有保护某一类财产的特别规定。
然而,他们可能没有想到,这种想法恰恰不利于私有财产的保护。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相应地,不同民事主体的财产也应受平等的保护。
但是,平等保护不只是一个形式、一个原则,更重要的是内容和结果的公正以及行之有效的措施。
在现代社会,仅有形式的公平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质的公平,因此,现代社会的法律不仅要给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以一般的保护,而且还要给予特殊的保护。
这种特殊保护不能理解为不平等,不然,会得出男子、成年人和非残疾人地位低下的荒谬结论。
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有着影响他们参与公平竞争的自身弱点,根据他们各自的弱点设计相应的保护以使他们能够公平竞争,是特殊保护的真正含义和目的。
由于特殊保护的提法容易引起望文生义的误解,①可以换之为针对性保护———针对保护对象的弱点而设计的保护措施。
与此同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并不意味着保护内容和措施上整齐划一、没有区别,但也不能认为保护上有区别就一定是不平等保护。
关键只在于,保护是不是真正保障着国家、集体、私人财产的安全。
民法通则也是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的,为什么私有财产在生活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这与民法通则缺乏针对性保护规定有很大的关系。
私有财产的处境与社会生活的变迁直接相关,不考虑私有财产的特点,一般保护容易流于形式。
拒绝考虑财产个性的平等保护看起来公平,实际上是不公平,因为这样的平等保护常常落不到实处。
②物权法草案表明立法机关意识到了针对性保护的价值。
物权法草案不仅将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列为第五章的标题,而且对不同的所有权作了一些个性化的规定和相应的保护。
这较之于2004年二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了进步。
但是,具体到私有财产上,进步还不够明显。
确认和宣布保护私人所有权只是重申了宪法的规定,物权法应当做得更多、更具体一些。
这需要更为深刻的认识。
我们必须知道,对于私有财产而言,最大的威胁不是来自于其他民事主体或公有财产,③而是公权力。
中国历史上几乎没有真正独立于公权力的私有财产,改朝换代总是导致全社会没收和重新分配土地、房屋,一纸诏书能使任何一个大贾巨富顷刻间倾家荡产。
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下,由公权力主宰私有财产的命运,是理所当然的。
迄今为止,我们还能随时感受到这种历史影响。
现在的中国,再不会有人说公权力可以凌驾和欺负私有财产,但在行动上以公权力凌驾和欺负私有财产的,大有人在,而且他们通常会有一些似是而非的借口。
物权法并不能真正约束公权力,公权力滥用的防治,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民主政治的发展。
④但是,物权法可以剥去公权力凌驾和欺负私有财产的“合法”外衣,使滥用的公权力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从而起到在个案中保护私有财产的作用。
要做到这一点,就要研究现实生活中公权力欺负私有财产的情形,对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很强的解决措施和办法,尽可能堵死公权力欺负私有财产的借口和空隙。
物权法草案对征地拆迁的规定就是一个针对性的保护。
在已有第49条有关征收、征用的一般规定的情况下,又在第67条特别规定私人不动产的拆迁、征收,这正是因为征地拆迁上公权力极其霸道。
平常的邻里打架也有公安管,而与打家劫舍无异的暴力拆迁却能堂而皇之地进行,说到底是公权力在撑腰。
低成本的征地拆迁给政府官员带来了白花花的银子和金灿灿的政绩,他们不能不默许开发商的非法行为,哪怕是出人命。
物权法草案不仅规定征地拆迁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规定应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从两个方面制约了公权力:一是以公共利益圈定公权力介入的范围,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二是抬高征地拆迁的成本,抑制政府官员和开发商的寻租冲动。
令人遗憾的是,物权法草案在公共利益和合理补偿的含义上没有更明确的规定,立法的实践效果难免出现折扣。
○5公权力凌驾和欺负私有财产的情形不只发生在征地拆迁上,有些情形同样值得物权法关注。
(1)法律保护私人合法财产,但何谓合法,在生活中可以有不同说法。
当公权力要求私人证明自己的财产是合法的,不然就当成非法财产或他人财产拿走或扣押时,私人以什么作为抗辩的依据——占有保护只能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用来对抗公权力。
如果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的财产推定为合法,那么,公权力就得先证明私人对某一财产不具有合法支配依据,才能有所动作,这无疑有助于私有财产抵御公权力的不法侵害。
物权法还应该进一步明确:除非法律特别规定,私人应当有权拒绝申报财产、说明财产来源、证明财产的合法性;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冻结、查封和查询私人的财产。
这些内容也可出现在诉讼法等法律中,但物权法是从保护私有财产不受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角度上规定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让滥用公权力的部门和个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不是区区的国家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住房只能查封不能变卖,这引起银行方面的极度不满,以致于央行行长也出面抨击。
这一条司法解释不过是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重申,何以引起如此喧哗?是因为许多人不懂得基于生存最低需要的私有财产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的。
仅仅出于银行的商业利益就能使一个事关人权的财产问题是非不清,物权法确有必要规定:维持私人的生存所必需的财产不被强制执行。
与之相关,个人学习或工作用品也是事关私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物质,也不能被强制执行。
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仅是保护富人,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保护穷人的私有财产,更多也是更实在的是不让债主拿走穷人赖以为生的最后的财产。
如果物权法在这样的问题上没有态度,真难说清保护私有财产是为了谁。
(3)执行公务中也有一个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
警察追捕逃犯时损坏与之无关的私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关部门常以公民有协助打击犯罪义务为由不理会私有财产的损失,如果损坏的是与逃犯有点亲朋关系的公民的私有财产,有关部门更是气壮如牛。
执行公务的成本只能由国家承担,不能落到特定的私人身上,执行公务导致私有财产损失理应给予补偿或赔偿。
执行公务是安民,如果不得已扰了民,消除扰民的后果是国家的责任,但执行公务的部门不一定自觉承担责任,这就需要物权法给私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依据。
因此,物权法应当规定: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使与公务无关的私有财产受到损害,应予等额补偿;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不当使私有财产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私有财产的范围需要清晰的物权法界定在物权法立法讨论中,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形成了两种思路。
一是主张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种类作具体的规定;二是主张不作规定,物权法草案采纳了前一主张。
列举私有财产的种类,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贯做法,物权法草案持稳重的态度,可以理解。
但是,列举的弊端在于难以周延外延,容易遗漏应有的内容。
较之于民法通则,物权法草案对私有财产的理解有了实质性的进步,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
物权法草案第65条规定私人对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第66条规定国家保护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这两条值得推敲。
(1)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政地位得到充分肯定的今天,还有必要区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吗?20年前,私有财产集中在消费领域,才有了民法通则的这种提法,现在的生产领域,绝大部分活跃着私人资本,已不存在限制私人拥有生产资料的问题。
而且,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在功能上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许多人买房不是自住而是用来出租,算哪一种资料?(2)既然已提到了储蓄、投资,继承,是不是也应提债和智力成果?物权法草案回避了储蓄、投资的权利性质,是因为许多学者一口咬定私人对储蓄、投资没有所有权,只有债权什么的。
那么,其他的债权和知识产权就不在私有财产的范围内了吗?物权法草案当然没有这样的意思,但提了这个、不提那个在逻辑上不顺,碰上个爱胡搅的法官就难免出现歧义。
(3)私有财产的种类被安排在所有权一章,是否意味着私人自己有所有权的财产才算私有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也是农户的一份私有财产吧,但土地所有权不是农户的。
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的分离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在利用他人所有的财产中,存在着财产利用人的独立权利和财产利益,○6这种独立的财产权益应该被认为是一种私有财产。
城市拆迁补偿为什么总不能让老百姓感到公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从来不算是私有财产。
如此之类的情况很多,如私人承包、承租他人财产的经营权,私人竞拍而得的资源使用权,算不算是私有财产在保护上大不一样。
○7 但是,要想修改物权法草案第65条、第66条,又是困难的。
去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提法将使第65条成为缺乏章法、毫无意义的财物清单。
而后面两个问题,根子在物权法理论。
目前,主流的物权理论几乎照搬了70多年前的中华民国的民法典及其史尚宽先生的物权法论,后者又是从更早几十年的德国、日本民法典那儿照搬过来的。
农耕时代的物权法崇拜实物财产——田地、农舍、磨坊的归属,没有为现代社会的价值物财产——资产、存款、资源的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的普遍分离准备法律规则。
立法需要理论依据,而理论本身已经陈旧,这是很为难立法的。
物权法草案在许多方面突破了主流物权法理论,已难能可贵,○8不让立法在一些事上回避矛盾,未免苛刻。
存款无疑是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但主流物权理论却不承认私人对存款的所有权,只承认私人对存款有债权,而主流物权理论中,债权不如物权优先。
立法只好换个说法——储蓄,还是将其放回私人所有权中。
财产利用人的独立财产权益牵涉到整个物权体系的框架,物权法草案既然沿用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的框架,自然难以将其表达为私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