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实践影响——兼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① 关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参见刘贵祥《: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载《法律适用》2021 年第 1 期。 ② 参见王利明《: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对〈民法典〉第 388 条第 1 款的评析》,载《法学家》2021 年第 1 期;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的 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中国〈民法典〉的处理模式及其影响》,载《国外社会科学》2020 年第 4 期。 ③ 参见龙俊《: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载《法学研究》2020 年第 6 期。
④ 参见陈洪《:保留所有权规则下不动产权利变更研究——兼论住房奖励协议中期待权人利益保护及衡平》,载《法律适用》2015 年第 8 期。
⑤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夏正芳、李荐执笔)《:国内保理纠纷相关审判实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 年 第 10 期。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企业对于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
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银行对于企业的融资审核更加严格,尽管大量的中小企业需要融资,但由于担保物不足或证明不足,银行往往无法领取企业贷款。
为保护企业的融资需求,担保物权制度需要得到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拥有的用来保障债权的权利,该项权利通常是指以担保物权人的名义占有担保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转让担保物的所有权来实现债权。
在金融行业中,一般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担保协议与借款人达成协议,以借款人的担保物质押或抵押获得贷款。
然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担保物权制度有着一定的缺陷。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担保物权的处置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担保物权的保全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财产保全方面,传统的担保物权认定制度难以适应现代化的金融市场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法典物权法重新规定了担保物权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的保全和处置权。
在新法中,通过立法规定对于债权人和资产处置的限制,增强了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首先,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担保物权进行保全,保全费用应由被担保人承担。
对于所要求保全的担保物,担保物权人有权改变或修理,同时起诉要求修理或恢复。
如果担保物本身不能修复,法院可以判决其赔偿担保物权人相应的损失。
其次,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处置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人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担保物,并解除与担保物相关的债务。
如果借款人不能继续担当债务,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同时也有权将担保物出售或在其他适当的条件下出售。
在担保物出售的过程中,担保物权人可以享有拍卖、变卖、协商价钱等多种出售方式。
最后,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认定制度的完善也进行了规定。
新法中规定了财产保全准则,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认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避免了在实践中出现的很多争议。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一、概述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典,不断完善和更新。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我国的物权体系和法律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进行简要的述说,对其进行系统性的介绍和分析。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总体框架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物权制度和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编包括了物权的基本规定、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总体来说,《民法典》物权编主体结构分为七篇,分别是总则、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共有物权和特别物权。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1. 物权归属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的归属原则是指物权的归属和权利的划分原则。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的归属原则是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划分和归属。
2. 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物权范围内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没有财产权利的优劣之分。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保障其平等享有财产权利。
3. 物权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确保其合法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保护原则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
四、《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内容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限制、消灭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保护了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动产权动产权是指对动产(包括动产、价证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动产权的设立、享有、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编制工作的不断推进,其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是民法典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完善信用体系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制度的特点、现实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担保物权制度的特点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债权人通过担保物获得向债务人追偿的优先权。
在民法典物权法中,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和质权两种形式。
其中,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的担保权利。
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的担保权利。
担保物可以是债务人自有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债权人与担保物权的设定人之间有着特殊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从而实现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同时也承担着维护担保物价值的义务。
二、现实问题分析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是抵押物的登记问题。
目前,我国的抵押物登记工作存在着许多不便和不足,如登记手续繁琐、登记时间过长等。
这不仅会增加债权人的资金成本和风险,也会影响抵押物的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
其次是担保物权行使中存在着的诉讼成本较高的问题。
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来行使担保物权,不仅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成本,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
这对于小额借贷的情况来说特别不利,极易使债权人因成本高而放弃追偿。
此外,担保物权制度中还存在着担保物保管和管理不善、担保物价值受损等问题。
三、完善建议针对担保物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完善建议:1、对于抵押物登记工作,应该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机制,逐步推行网络登记和电子化登记,以减少登记时间和登记成本。
2、应当探索“一抵多贷”模式,并进一步完善质押、质物抵押等质权形式,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担保选择,降低贷款成本。
3、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物权公示机制,使公示信息更加全面、准确、透明,为债权人提供更高的风险可控能力。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1. 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立法的法律,涵盖了私法、商法和诉讼程序法等多个领域。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此之前,《物权法》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比分析《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全文内容,探讨其异同之处,并就个人理解进行分析。
2. 《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框架《民法典》物权编总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占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保护和物权与他物权的关系。
在这七章中,对于物权的各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于物权的保护也做了全面的安排。
3.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是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一部重要立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保护。
在这七章中也对于各类物权关系做了具体的规定。
4. 《民法典》和《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的对比从总体来看,《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各自都有着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章节。
《民法典》从《物权法》中吸收了一些经验并加以完善,例如对于物权保护方面有了更加细化和完善的规定。
5. 个人理解和观点个人认为,《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法律,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更加全面和系统。
相比之下,《物权法》在一些细节上可能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在对于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规定上较为简略。
我对于《民法典》物权编的期待也更加高一些,期望它能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各类物权关系。
6. 总结通过本文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物权编相比于《物权法》在对物权关系的规范上更加全面和系统。
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相信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会有着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论民法典各分编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

论民法典各分编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一、概述担保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着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作用。
民法典作为新时代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部分,作为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本文旨在以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探讨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问题。
通过对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物权中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规定进行梳理,明确担保物权的概念、种类、设立、效力和消灭等基本内容。
结合实践中担保物权制度运用的情况,分析当前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担保物权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把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为民事活动中担保物权的应用提供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法律指引。
同时,也为我国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1. 简要介绍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担保物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担保物权已成为最具活力和发展空间的物权制度之一。
其通过为债权人提供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增强了交易的信用度,降低了交易风险,从而促进了资金的流通和市场的繁荣。
在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被赋予了高度的制度价值和法律地位。
一方面,它有助于明确产权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和消灭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另一方面,担保物权制度也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通过对担保物的处分实现债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体系性和科学性,更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

2016年第6期法治研究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陈华彬* 摘 要:我国《民法总则(草案)》已然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取得阶段性成功。
目前,包括民法典物权编在内的民法典分则的修改、增删及科学整合工作已经开始。
修改我国现行《物权法》、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宜对现行《物权法》“总则编”、“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担保物权编”及“占有编”上的各项制度进行全面检视、梳理,尤其是要整合、吸纳《物权法》施行近10年来国内和域外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及实务经验,对既有物权制度和规则作出科学修改、增删,以构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上的各项先进制度和规则。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 《物权法》的修改 《物权法》的完善*作者简介: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① 目前,中国社科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组已正式启动包括民法典物权编在内的民法分则立法工作。
2016年7月16日,该工作组召开了首次全国性的“民法分则立法研讨会”。
笔者参加此次会议时,于会议上提出了修改现行《物权法》的诸多意见。
谨此说明并以此文志念。
我国目前正在加紧制定民法总则,预计于2017年3月通过后,即是编纂我国民法典各分编,预计于2018年提交国家立法机关讨论,之后于2020年最终完成我国民法典的全部编纂工作。
这其中,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编,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①无疑,编纂民法典的物权编时,须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为基础,对其加以修改、完善。
故此,本文谨提出若干具体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物权法》的建议和思路,以供立法机关、理论界及实务界参考、斟酌、考量。
一、对《物权法》“总则编”的修改与完善对现行《物权法》第1编“总则”的修改与完善,主要涵括下列各点。
(一)建议现行《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吸纳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修改通过的“民法”物权编第757条的经验,就物权法定作出如下规定:“物权,除依法律或者习惯外,不得创设。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作为民法典物权编中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之一,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自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实施以来,担保物权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现代经济的需求和变化。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完善方向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担保物权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
早在《周礼》中,就有对土地、房屋等财产权利的担保规定。
但是由于历史的变迁和国情的差异,担保物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并不连续。
直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和建立担保物权制度。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通过,担保物权制度在法律框架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从最初的以不动产担保为主,逐渐扩展到包括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类型的担保物权。
这种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借贷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选择。
此外,担保物权制度还通过改革完善了交易登记制度、确权保护制度等,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然而,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首先,现行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担保物权的实践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而债务人的利益也可能因此受到损害。
其次,当前的担保物权制度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备、司法实践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了一些争议案件的发生。
此外,担保物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和配合也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提高整体效能。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推动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们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
要根据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担保物权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权益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提高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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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引言
担保物权制度作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进行全面系统的探讨和分析,旨在深入理解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
二、担保物权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利用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方式。
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依法所享有的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的担保权益。
担保物权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 有限可撤销性:担保物权的设立是有限制的,即在特
定情况下可以解除或撤销。
2. 从物性逻辑上维护债权:担保物权实质上是以债务人的财
产为物的实施的一种债权保全行为。
3. 相对稳定性:担保物权在设立后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
不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行为的影响。
三、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1. 旧时期的担保物权制度
早在清朝,中国就有担保物权制度的雏形,但受制于制度的落后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制度并未得到积极推行。
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初期,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开始了对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视。
2. 新中国成立后的担保物权制度
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得以逐步推进。
首先,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担保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担保法》、《物权法》等。
这些法律为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清偿等各个环节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3. 民法典物权编的推动
我国《民法典》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重新进行了整合和完善。
民法典物权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优点,并在现实需求的指导下进行针对性的改革。
四、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主要问题
1. 制度缺陷
我国担保物权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
例如,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滥用担保物权,导致债务人财产被侵占。
此外,我国担保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对于债务人权益的保护不够充分。
2. 信用体系不完善
信用体系的完善是担保物权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
然而,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信用信息不对称、诚信意识不强等。
这些问题导致担保物权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3. 条件限制较多
我国的担保物权设立条件相对较多,例如,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担保物必须属于债务人等。
这些条件的设置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法律和行政负担,增加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成本和时间。
五、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为了解决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担保物权
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改革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担保物权法律法规,明确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清偿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对滥用担保物权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惩处。
2.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促进信用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共享。
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提供客观的信用评估、预警和信用修复服务,促进市场主体信用自觉。
3. 简化担保物权设立程序
简化担保物权的设立程序,减少设立的条件限制,提高设立的效率和便捷性。
同时加强担保物权登记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供高效的登记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的登记操作和查询。
4. 增强债务人权益保护
加强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明确担保物权行使的限制和原则,确保债务人在担保物权行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完善担保物权行使期限和程序,有效防止债权人的滥用和侵害。
六、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担保物权制度的概念、特征、发展历程和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看到担保物权制度在我国依法经济建设和市场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然而,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只有不断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改进信用体系,简化程序,并加强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才能
使担保物权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担保物权制度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市场化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首先,担保物权制度应该与信用体系相结合,共同促进信用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的共享。
信用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对于市场主体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提供客观的信用评估、预警和信用修复服务,能够促进市场主体信用自觉,提高整体市场的责任意识和规范程度。
其次,为了提高担保物权的效率和便捷性,可以简化其设立程序,并减少设立条件的限制。
简化设立程序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快速地获得担保物权,提高其财产权利的保护程度。
同时,加强担保物权登记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供高效的登记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的登记操作和查询,有助于提高担保物权制度的运行效率。
此外,债务人的权益也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担保物权制度应明确行使的限制和原则,确保债务人在担保物权行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完善担保物权行使期限和程序,有效防止债权人的滥用和侵害,能够提高债务人在担保物权行使过程中的安全感和保障程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可以加强担保物权制度在法律层面的规范,明确其基本概念、制度特点和适用范围。
其次,应进一步强化担保物权登记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登记服务的效
率和便捷性。
同时,还需要继续改进信用体系,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明确担保物权行使的限制和原则。
在担保物权行使期限和程序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定,有效防止债权人的滥用和侵害。
总的来说,担保物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只有不断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改进信用体系,简化程序,并加强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才能使担保物权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通过上述改进措施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稳定性、可信度和公正性,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经济发展机遇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保障债务人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可以加强担保物权制度在法律层面的规范,明确其基本概念、制度特点和适用范围。
通过明确法律条文,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权益保障,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其次,应进一步强化担保物权登记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登记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实现快速、便捷的登记和查询,提高登记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公正、透明地执行登记工作。
同时,还需要继续改进信用体系,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可以提供更为准确、全面的信用信息,帮助债权人更好地评估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减少不良债权的发生。
同时,借助信用体系,还可以建立起担保物权制度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促进信用的跨领域合作和共享。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明确担保物权行使的限制和原则。
在担保物权行使期限和程序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定,有效防止债权人的滥用和侵害。
通过明确行使限制和原则,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人过度行使担保物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总的来说,通过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改进信用体系,简化程序,并加强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可以使担保物权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通过上述改进措施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稳定性、可信度和公正性,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经济发展机遇。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担保物权制度才能够有效防止债权人的滥用和侵害,提高债务人在担保物权行使过程中的安全感和保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