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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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最新)

湖北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最新)

9
7
5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
1103
3.急诊监护费*
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 性服务

8
6
4
110300001 急诊监护费*
含监护、床位、诊查 、护理
监护仪器
日 90 80 70
1104
4.院前急救费
110400001 院前急救费
1105
5.体检费
110500001 体检费
1106
6.救护车费
包括内脏衰竭、外伤
离开现场;3.严密观
察病情变化;4.抢救

涉及两科以上及时组
织院内外会诊;5.专
人护理、配合抢救
指1.成立专门抢救
小组;2.医生不离开
现场;3.严密观察病
情变化;4.抢救涉及

两科以上及时组织院
内会诊;5.专人护
理,配合抢救
指1.专门医生现场
抢救病人;2.严密观
察记录病情变化;3. 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

时请院内会诊;4.有
专门护士配合
包括低流量给氧、中 心给氧、氧气创面治 疗
一次性鼻导管、 鼻塞、面罩、氧 气雾化器、吸气 过滤器等
160 140 120 120 100 90 60 55 50
小时 4
4
4
日 70 70 70
一过滤器、
含用药指导与观察、 药物的配置
输出血器、采血 器、胰岛素笔用 针头、静脉留置
多人监护病房,相对
封闭管理
110900004 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 指核素内照射治疗病
*
房等
床日 42 32 17
床日 22 17 10
床日 17 12

湖北省社保标准2015

湖北省社保标准2015

湖北省社保标准2015
湖北省社保标准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各类社会保险项目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2015年的湖北省社保标准在继承和发展以往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2015年湖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

而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则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来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生活。

其次,2015年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

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则包括门诊、住院、生育等各项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同时还包括慢性病管理、大病保险等特殊医疗保障内容。

再次,2015年湖北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相关标准也得到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等内容。

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包括产前检查、分娩护理、产前产后津贴等项目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

总的来说,2015年的湖北省社保标准在综合考虑了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下,对各项社会保险项目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促进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5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5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5号)省卫生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化妆品等监测、检测、检验(以下统称检测)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规定执行。

其他检测收费按附件规定项目及标准执行。

鄂价费[2010]27号文件及本通知未列的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对委托的检测事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方收费;对属于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检测不得收费。

三、对于同一个送检样品因检测机构的原因需要复检的,不得另行收费。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作、由用户自愿购买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音像制品、展板及其他各种宣传品,改按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使用税务发票。

五、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所属医疗机构(门诊部)除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外,其他的收费项目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六、检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频次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超过规定或委托方请求范围外的,不得收费。

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按所出具报告书上标明的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收费。

八、本通知收费的执收单位为具有资质、实施检测行为并出具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2006)-鄂价农工[2006]58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2006)-鄂价农工[2006]58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2006)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6]5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单位: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储血费和配血费。

血站供应价格及医疗机构与病人结算价格详见附表。

配血费按各市州规定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输血量不足50ml按50ml计算,大于50ml不足100ml按100ml计算,成分血不足1单位按1单位计算。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6年3月20日起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3]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二○○六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湖北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血站│医疗机构与病人结算价(不含│││││供应价(元)│配血费)(元)│├────┼─────────────────┼──────────────────┼──────┼─────────────┤│1│全血│200ml │220│230 │├────┼─────────────────┼──────────────────┼──────┼─────────────┤│ 2 │手工分悬浮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10│220 │├────┼─────────────────┼──────────────────┼──────┼─────────────┤│ 3 │手工分浓缩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10│220 │├────┼─────────────────┼──────────────────┼──────┼─────────────┤│ 4 │手工分少白细胞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30│240 │├────┼─────────────────┼──────────────────┼──────┼─────────────┤│ 5 │手工分浓缩血小板│1单位/200ml全血制备│100│110 │├────┼─────────────────┼──────────────────┼──────┼─────────────┤│6│手工分洗涤红细胞│1单位/200ml全血制备│260│270 │├────┼─────────────────┼──────────────────┼──────┼─────────────┤│ 7 │稀有血型全血│200ml │440│450 │├────┼─────────────────┼──────────────────┼──────┼─────────────┤│ 8 │稀有血型悬浮红细胞│1单位/200ml稀有全血制备│440│450 │├────┼─────────────────┼──────────────────┼──────┼─────────────┤│ 9 │稀有血型少白细胞红细胞│1单位/200ml稀有全血制备│440│450 │├────┼─────────────────┼──────────────────┼──────┼─────────────┤│ 10 │冰冻稀有血型红细胞│1单位/200ml稀有全血制备│640│650 │├────┼─────────────────┼──────────────────┼──────┼─────────────┤│11│手工分冰冻血浆│100ml │40│50 │├────┼─────────────────┼──────────────────┼──────┼─────────────┤│ 12 │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 │1500 │├────┼─────────────────┼──────────────────┼──────┼─────────────┤│13│机采粒细胞│10单位/1次机采治疗量│1400 │1500 │├────┼─────────────────┼──────────────────┼──────┼─────────────┤│ 14 │冷沉淀│1单位/2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110│120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鄂价费规[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0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经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发生了变化,为明确收费主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57号)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未再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考试考务费。

全省各类各级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共36项见附件一。

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中包含了上缴国家有关部门的考务费。

三、技工学校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招生录取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人才流动中心收费(一)单位和个人单纯存档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服务内容包括为委托人办理档案的接收、保管、整理、出具存档证明和进行档案传递。

其档案保管及收费未超过10年的按实际存档月份计算,超过10年的不再收费。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鄂人社办[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2011]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确保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统一、规范、有序、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城乡就业规模不断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面向城乡职工和居民发放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并确定了“十二五”期末全国发卡8亿张的目标。

今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卡发行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重要意义,要将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加强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作为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的重要措施,列入本地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进度社会保障卡(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是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的电子凭证和辅助手段。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8]18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价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热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8]181号)宜昌市、襄樊市物价局,国电长源沙市热电厂、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近大半年来,由于煤炭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你们请示我局要求调整有关热电厂供热价格。

据我们调查核实,2006年5月底至今,我省原煤到厂价格平均每吨上涨200元以上,标煤价格涨幅在300元以上。

为缓解供热电厂的经营困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的规定,决定对我省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襄樊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长源沙市热电厂、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热电企业供热价格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热价见附表。

上述价格从2008年8月1日抄见汽量起执行。

附表:湖北省部分供热企业热力价格调整表序号热电厂名称现行价格(含税)调整价格(含税)(元/吨)(元/百千万焦)(元/吨)(元/百千万焦)1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低压蒸汽)135.00 185.0059.00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中压蒸汽)160.00 210.0063.002襄樊安能热电有限公司130.00 190.0060.953国电长源沙市热电厂40 55.004武汉高兴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35.00 180.0060.005嘉鱼县嘉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1.00 185.0060.90——结束——。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71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7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一)2006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1、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3)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女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至19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

中央立项
77.证书工本费
(1)收费票据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费[1998]374号,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
(3)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575号
78.考试考务费
(1)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56)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57)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
(58)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
(2)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预[2002]584号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预[2002]584号
(41)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42)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47号
(4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

湖北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2


十五
中央
征地管理费 1000亩以上的 500-1000亩 100-500亩 100亩以下 特殊情况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十六
中央 中央 中央
耕地开垦费 基本农田 其他耕地 土地补偿费 的1.5-2倍 土地补偿费 的1-1.5倍
《土地管理法》
十七
中央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 办 法 》 鄂政发[1999]52号
十七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湖北省保留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参 照鄂价费字[1993]37 号文件规定执 行。
十八 湖北省国家税 务局

职业技术培训考核费
一 (一)
中央 中央
证书工本费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正本 副本
▲ ▲ 10元/本 10元/本 价 费 字 [1992]111 号 价费字[1993]175号 价 费 字 [1992]111 号 价费字[1993]175号 价 费 字 [1992]111 号 价费字[1993]175号 鄂 鄂价费字[2000]302号 鄂 鄂价费字[2000]302号 鄂 鄂价费字[2000]302号
湖北省保留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15000-22500 元/公顷 12000-15000 元/公顷 9000-12000 元/公顷 6000-9000 元 /公顷 2-5 元 / 平 方 米 《土地管理法》 按征地费总 额的一定比 例 鄂政发[1997]5号 按测绘部门 收费项目及 标准 鄂政发[1998]60号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 办 法 》 鄂政发[1999]52号
见文件
鄂价费字[1992]232号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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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中国法制宣传网发布时间:2006-05-11阅读数: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IC卡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2001]192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通知》函[2005]17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社会保障卡(IC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全省已和应参加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具有处理个人各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功用容量为8K的接触式CPU智能卡,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10 年。

二、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标准(含裸卡费用、制卡费用、卡套等)为25元。

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

三、对因丢失、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非卡本身质量问题造成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等原补(换)卡的,按40元收取补(换)卡费;有效期满换发IC卡的,按每卡25元收取工本费。

新增扩卡内容和确因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应免费更换、扩充,不得收取
四、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的减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200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系统和资源,做好各种旧卡与新的社会保障卡使用的衔接和过渡工作,日在全省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用。

过渡期间,各地原发行的、不符合统一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医疗或旧的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标一律不得提高。

六、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所收工本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国库,实两条线管理。

七、本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48号)废止。

湖北省
湖北省
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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