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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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鄂价工服规[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2011年4月15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和《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确定民事涉讼资产价值;(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4]14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4]14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4]14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特制定《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二○○四年七月五日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县级以上物价局是价格成本监审的主管机关。

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具体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物价局为获得或核实定调价所依据的真实成本,对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成本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范围包括:(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二)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三)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费用及合理支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价格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湖北有线电视缴费标准

湖北有线电视缴费标准

湖北有线电视缴费标准湖北有线电视是湖北省内颇具影响力的有线电视运营商之一,为了让广大用户能够更好地了解有线电视的缴费标准,我们特别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便利。

一、基本收费标准。

1. 有线电视基本收费包括基本收视费和基本维护费。

基本收视费是指用户每月需要支付的基本电视节目收看费用,而基本维护费则是用于有线电视网络的日常维护和维修费用。

2. 根据湖北有线电视的相关规定,基本收费标准会根据用户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而言,城市地区的基本收费标准会略高于农村地区。

3. 用户在办理有线电视业务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一定的押金,该押金将在用户终止有线电视业务时予以退还。

二、增值业务收费标准。

1. 除了基本收费外,湖北有线电视还提供多种增值业务,如高清频道、付费电视节目、互动电视等,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增值业务。

2. 不同的增值业务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用户可以在办理业务时咨询工作人员,了解具体的收费情况。

三、缴费方式。

1. 用户可以选择自行前往湖北有线电视营业厅或指定的缴费网点进行缴费,也可以通过手机App、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2. 为了方便用户,湖北有线电视还提供了自动扣费的服务,用户可以将缴费金额设置为自动扣费,避免因忘记缴费而导致的停机情况。

四、关于欠费处理。

1. 如果用户因故未能按时缴纳有线电视费用,湖北有线电视将会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用户尽快缴费。

2. 若用户长期拖欠费用,有线电视运营商有权暂停或终止用户的有线电视服务,并有权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用户在办理有线电视业务时,务必保存好相关的缴费凭证,以备日后查询和维权之需。

2. 若用户对有线电视的收费标准或服务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拨打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以上便是关于湖北有线电视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对有线电视的收费标准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湖北宜都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北宜都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北宜都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现将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4〕1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其他收费
(一)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25元/月,副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6元/月。

居民用户一个主终端可以申请报装两个副终端(同址)。

(二)非居民用户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不超过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取。

(三)有线电视入户安装费300元/户。

(四)标配数字电视机顶盒价格213元/个(CH5001579四川长虹),高清数字电视机顶盒价格528元/个(CH5002942、瑞斯康达EOC模块)、558元/个(CH5002942、瑞斯康达7411)。

其它批次机顶盒价格由我局据实核定。

(五)对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IC卡的,收取工本费35元。

二、对我市农村五保对象、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用户,收视维护费实行优惠,标准为17元/终端•月。

三、你公司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有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亮证收
费,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6.26•【字号】鄂价经字[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经字〔2000〕201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在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后,现将《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见附件三)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

对纳税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第五条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鄂价费[2003]47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鄂价费[2003]47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鄂价费[2003]47号2003年2月17日)省直各收费单位: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我省99式收费许可证有效期已满。

经研究,现将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管收费单位自2003年3月1起换发2003式收费许可证,全部换证工作于2003年6月底前结束,99式和以前的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

请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省物价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的文件;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4、其它相关资料。

三、《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

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直接实施收费、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建帐。

对直接实施收费,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或独立建帐的单位,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四、实施一次性收费及临时性收费的单位,应按第三条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手续,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收费起止时间。

收费结束后,到省物价局办理核销手续。

五、本次换证结合200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一并进行。

收费审验时,需提供99式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审年度收费票据、财务帐簿和报表等资料。

收费审验(审验办法仍按鄂价费字[1992]254号文件规定办理)合格的,核发2003式收费许可证。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核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鄂价房服[2003]5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核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鄂价房服[2003]5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核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核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鄂价房服[2003]56号2003年2月24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监审证》每五年换发一次,我省从一九九七年发证至今已有六年多,超过使用期限。

经研究,决定从二00三年三月十日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核发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核发的证照,其名称统一改为《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简称《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主要是考虑:一是要与国家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吻合;二是与上报修改的省政府第108号令提法一致;三是参照邻省的作法。

对经营单位核发《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都应发放此证。

二、《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发放,按照:“谁管理,谁发证”的原则办理。

三、本次核发的《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在式样、内容等方面都有较大改进,特别是正本内芯,采用封皮插入式,改变了过去使用镜框的作法。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2002]206号文件规定,其工本费标准,全省统一为每套50元(含正本封皮、正本芯、付本封皮、付本内芯等),各地在发证时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四、根据证照印制成本和省、市、县发证所需费用情况,省、市、县三级工本费结算标准为:市、州级物价局按每套20元与省物价局结算,县(市)级物价局按每套23元与市、州物价局结算。

各地在省局领证时,应一次性结清财务手续,对个别确有困难地方,最迟应在二个月内结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2.14•【字号】鄂财综发[2001]6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1]67号2001年12月14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林区财政局、物价局: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高层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的负担,为湖北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减少40%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与深化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步、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依法行政和简便务实等原则,重点对无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设立的,涉及企业和农民负担、外商投资,以及住房建设的省设一级和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湖北省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减少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级、二级项目共计133项,分别涉及教育、科学技术、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文化、卫生、知识产权等33个部门和单位。

其中: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94个;合并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0个;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9个。

具体项目详见《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各市、州、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合并、转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自行设立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自觉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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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工服[2014]16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2.1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鄂价工服〔2014〕163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87号)文件精神和互联网视频传输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省电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视收费政策
(一)湖北广电网络、各市州县广电网络传输的有线电视(含数字和模拟)基本收视维护费和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服务和电视付费节目收费实行
市场调节价。

经国家批准利用互联网传输的互联网电视(以下简称互联网电视)收视维护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继续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程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居民用户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第一终端每月不得超过25元;副终端每月不超过8元(低于8元的不得提高)。

非居民用户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不超过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取。

“全省一网”后,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全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

(三)有线电视暂未实施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模拟信号节目,基本收视维护费仍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盈利原则核定,并随着生产经营成本变化及时调整,以减轻用户负担。

互联网电视加载及附属设备价格,按成本与合理利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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