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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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二000年七月五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学校招生收费改革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为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秩序,逐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各类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电[2000]1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调整2000年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一)普通高等学校1、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36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

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资源环境等五大类学科的学费标准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学费标准上浮的专业数必须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的30%以内。

2、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3、艺术院校及部分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90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

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

以上各类学校应在招生前将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经同意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鄂价费[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推行范围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与标准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

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全省推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或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鄂价工服[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3〕83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经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73号),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共同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清理工作。

现将清理后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

所有面向农民收费的文件,必须通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减负办审核,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文件,加重农民负担。

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所有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标准收费,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和群众自愿的原则,严禁将涉农公益性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向农民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管理。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严禁在规定水价之外多收乱收费用。

农村用电价格严格按用电类别执行电价政策,严禁混淆用电类别向农民多收乱收费用。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课一辅”。

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鄂价费[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7]4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我省将全部免除农村(含县镇、农场、林场,下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1、收费项目(代收费):(1)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

(2)作业本费。

(3)住宿费。

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4)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节余。

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摊派集中就餐。

2、收费标准:(1)课本费标准为: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初中70元/生/学期,小学35元/生/学期,其他地区农村初中12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0元/生/学期、3/6年级65元/生/学期。

所有县镇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标准为: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初中10元/生/学期,小学5元/生/学期,其他地区农村初中30元/生/学期,小学20元/生/学期。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鄂价费规[2011]11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09.05【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1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下同)在完成1 / 2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生物、物理、化学)、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免费向学生发放。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除向学生收取空白抄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鄂价费[2009]247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了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一)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项目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标准1、课本费收费标准为: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

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

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4、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

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8]50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鄂教基[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鄂教基[2009]29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今年秋季开学以来,由于部分地区对辖区内中小学规范办学的监管没有落实到位等原因,出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重点班、违规收费等现象,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关于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教育公平、影响了教育形象,社会影响极坏。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严禁义务教育阶段设重点校,严禁学校设重点班。

各地和学校要严格按《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把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校,把班级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已经分了的地方和学校,要迅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追求领导责任。

二、严禁一切违规收费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政策,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面,变相谋利。

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机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指导和监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以县为主”的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真正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

武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武财教[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武财教〔2007〕114号)区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武政〔2006〕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4月16日武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收学杂费是指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第三条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的范围及资金负担办法:1、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6个区区政府所在地以外和洪山区的花山、左岭、九峰3个乡,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2、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和新洲6个区区政府所在地及洪山区的天兴、建设2个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中心城区持有农业户口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区财政承担;4、城镇低保家庭在户籍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5、本市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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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
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将免收学杂费。

为了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实施范围包括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等。

免除学生杂费后,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

学校继续按《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

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核定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221号)和《关于2003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3〕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农村中小学不允许收取借读生借读费。

(二)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

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不收借读费。

(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代收费)及标准,具体为:
1、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用。

城市学校课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

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各校不得突破。

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

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4、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二、农村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允许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两项代收费。

其中:
1、住宿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但不得强迫学生住宿并收取费用。

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从严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

2、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费发放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以及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教育资源。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
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各地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三、民办学校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免收就读学生的学杂费,按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凡未经县(市、区)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经过批准而未做到“四独立”(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育管理)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以及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所有学生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四、收费纪律及要求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其他收费都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

其费用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其收费标准。

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活动并收费。

严禁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

2、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相应的费用纳入公共经费支出范围。

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全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结余。

每学期终了,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学校食堂的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其盈利和结余部分全额退还给学生。

3、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补考费等费用。

4、学校不得以民办的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向学生收取费用。

5、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6、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课堂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并向学生收费。

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各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向学生家长发放明白卡、制作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进行公示,切实做到明明白白收费。

要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收费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一律以本文为准。

本通知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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