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法精神及其培育途径
论民法的精神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民法的精神李锡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民法/哲学/体系内容提要: 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
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专业论文。
趁此机会,笔者从《民法哲学论稿》中选了若干章节,另选了若干篇论文,作了修改。
其中有些文章讨论了法哲学内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学的概念,也收入了。
凑成一册,是为本书。
书成后,因经费不足,未能出版。
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以期与大家交流。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早提出了“法的精神”的问题。
在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氏指出:法的精神是人类生活中一些重要关系的总和。
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他的名著《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罗马法的精神是从罗马法中抽象出来的,相对于“变化的纯粹是罗马的要素”的“不变并且普遍的要素”。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两人的观点都很深刻,但都不够明确。
法的精神就是法的宗旨。
法的宗旨包括直接宗旨和间接宗旨。
法的直接宗旨是调整社会关系,它所体现的法的精神表现为法的基本原则,法通过其基本原则调整社会关系。
法国大律师兰盖曾提出“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的命题,马克思评价说,兰盖的命题“表明了他见解的深刻”。
法律无非是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规定。
财产是人的生存质量的物质基础。
法律确认了人身权,权利主体就可以依法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参加财产关系,取得和支配财产。
人身权越完全,权利主体可参加的财产关系就越广泛。
人身权实际上以财产权为宗旨,人身关系实际上服从于财产关系。
所有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所谓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应理解为法律的直接宗旨是确认所有权,通过确认所有权,确认权利人的人格,以调整社会关系。
这一命题揭示了所有权在全部权利中的核心地位。
浅谈民法学学习方法

浅谈民法的学习方法姓名:桂敏学号:1210607专业:信息安全指导老师:向波浅谈民法的学习方法(桂敏 1210607 信息安全)关键词:兴趣点面结合实践阅读摘要:民法在法律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它时刻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学好民法要求我们有浓厚的学习兴趣,对知识做到点面结合,并在实际生活中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民法教材课本的基础上广泛的阅读相关的优秀法律书籍,做到融会贯通,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循序渐进,学好民法。
民法是调整私人关系和私人利益的基本法,民法与人民的私人生活和私人利益关系最为密切。
可以说,每个人每天日常生活的每个方面都与民法密切相关,或者都受到民法调整。
因此,民法是一部生活的百科全书。
由此决定了民法调整的私人关系最为复杂,涉及面最为广泛。
曾经有同学这样来描述民法原理与现实生活的紧密联系:“大一追女生是先占,大二追女生是拾得遗失物,大三追女生是发现埋藏物.示爱是欺诈胁迫,结婚是重大误解,离婚是违约行为,求婚是请求权,分手是形成权,老婆是自物权,情妇是他物权,婚生子是孳息,私生子是不当得利……”初看上面内容觉得挺有趣,但仔细分析会发现,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从研习民法开始。
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
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对民法知识更好地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本文我试从借鉴和比较的角度,并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兴趣摆在第一位:注重培养对民法学学习的兴趣。
论民法的精神(4[1].2)
![论民法的精神(4[1].2)](https://img.taocdn.com/s3/m/46bb1d36a32d7375a417809e.png)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自由与道德体系的关系:第一,在同一层次道德体系内来理解自由;第二,从不同层次的道德体系来理解自由。首先,由于不同层次的“道德”有着各自不同的要求和内容,因此,一旦越出某一层次,在这一层次成立的某种要求则不再能成立。例如,我们可将“道德领域”划分为四层,分别为公正、伦理、道德和普爱。从普爱的道德层次上说,一个人应当舍己为人,且不分与己关系的亲疏远近。但是,若从公正或伦理的层次上讲,这种舍己为人且不分亲疏远近的要求便不能成立。所以,在是否应当舍己为人且不分亲疏远近的问题上,从普爱的层次上说,一个人是受约束的,即应当这样去做,而从公正或伦理的层次上说,则一个人是不受约束的,他是自由的。如果社会没有任何道德体系,一个人就没有任何约束,而且任何人都没有规范的约束,那么这就是自然状态的社会。其次,若在同一层次上的道德体系内来理解自由,则自由就不仅仅是上述的不受约束,还必须包合受保护的内容。由于我们说过道德判断使用“应当”语句,因此,若构成一个道德体系内的规范,则必须使用“应当”。这样,“ A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某事”便不是一个道德判断。54但是,如果“ A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某事”这一语句和另外一个语句“其他人(除A以外)应当不干涉A在是否做某事问题上的决定”相结合,则这里就有了一个道德判断,即在做某事的问题上 A是自由的。由于有了他人不得干涉的义务,从而使“ A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某事”成为一个道德体系内的规范。这时,A的自由不但是指不受某一道德体系内任何规范的约束,也包括受某一道德体系内规范的保护(即存在其他人不应当干涉A的行动的义务)。我们可以从自由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来认识上述的两种情况:第一种关系是无法律规则约束,同时也无法律规则保护的自由。如法律规则确立了“禁止甲做某事”。这个规则并不意味着甲就一定可以做除“某事”之外的其他事情,如果甲在做其他事情时,受到了乙的干涉,甲诉诸此规则从逻辑上说是毫无用处的,甲只有凭借自身的力量去直接阻止乙的干涉。这时甲所拥有的是自力行动和自力保护的自由,法律规则既不保护也不禁止,属于不在法律规则调整之列的自由。本文将这种自由称为“无约束的自由”。第二种关系是受法律规则保护的无约束的自由。通常两个无约束的自由之间不免发生冲突,如果大家都只是“平等地”享有此种无约束的自由,那么这种自由将会带来相互利益的损害,其功能实际上便只是消除这种自由可能带来的满足感。55法律规则通过对公民相互间自由的限制来保护公民相互间的自由。英国伦理学家约翰·密尔意图提供一条简单的原则以解决如何实现这样的目标,即限制某人自由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为了防止对于他人的危害,而不能是以那人(被限制者)自己的好处为籍口。56这样,在法律规则里就是“禁止他人干涉”和“某人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某事”的结合使某人做某事时是自由的。本文称这种自由为“受保护的自由。”57
民法的精神

对民法精神的思考——土木工程专业今天晚上我认真聆听了法学院教授的一节关于民法精神的课,对老师介绍的关于中国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感到受益匪浅,此外还感受到诚信原则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如此,在我所学的土木专业这一块将来与诚信原则也密不可分。
根据我上课所听的内容和课后在图书馆和网络上找到的一些相关知识,我对诚信原则有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诚信原则在我国长期以来只被理解为客观诚信,并被理解为仅仅是财产法上的制度,忽略了诚信恶信问题与伦理学上的善恶问题的关联。
即使在对相当于主观诚信的“善意”的研究中,也忽略了此等善意的个别性和地域性,由此忽略了主观诚信制度的保护弱者功能。
再者,我们来看看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他们都具有保护弱者的功能。
就主观诚信而言,其构成至少包括不知和错误两种形态,知并避免错误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人在具体情境中的认知能力问题。
认知能力的主体按自然身份可分为成年男子和妇女儿童,按生活环境可分为城市人和乡下人。
在传统社会里,成年男子的认知能力高于妇女儿童,因为前者出门谋生,见多识广,还通常受一定教育,所以能读解或听闻法律的规定或其他生活事实。
而妇女通常理家,文盲的比例大大高于男子;低龄的儿童不识字或识字不多,所以,即使法律有规定,他们也不能认知。
因此,如果对法的不知构成诚信,他们在这方面的机会要多得多。
在传统的社会里,城市人由于人际接触多而见多识广,乡下人由于人际接触少而孤陋寡闻,所以,后者发生认识错误的概率要大于前者。
妇女儿童、乡下人由于一时的疏忽发生了不知或错误,法律仍对他们予以优待,这是对弱者的保护和照顾。
就客观诚信而言,它意味着行为人不利用对手的不知或疏忽牟利,而是公正行事,给予每个人属于他的,采取自己活,让人活的立场。
这样行事的结果也保护了弱者。
这样的功能体现在消费者保护上,即禁止欺压性条款上,法律裁定此等条款因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无效。
由此看来,无论是主观诚信还是客观诚信,都是行其所言谓之信。
论民法的精神(4[1].3)
![论民法的精神(4[1].3)](https://img.taocdn.com/s3/m/65ac632d7375a417866f8f9e.png)
82 关于法的本质内容和本质形式的说法,本文借鉴了我国学者郭道晖的有关论述。参阅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P86-92。<br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80 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P4。
81 “平衡论”的不当之处在于没有反映出权利高于权力的理想性特征。“福利权本位的说法”可能会将“实质法治”推到不合理的地方。笔者认为,在法治状态下,永远都保以“个人的自由权”为本位,为核心。这其中或许有法治的局限,但却是一个不得已的局限。
前文说过,法是规则和原则的结合。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不能仅仅定义为统治者的命令或官员接受的规则(即使这些规则里会有”“正义”,“合理”等原则性字眼),法律必须在其定义中包括某种超出具体规则之上的正义和公平的要求,即原则。72原则之所以不同于规则,是因为规则以权力机构的制定或认可为条件,它是和权力相联系着的,而原则却是对规则的证成或批判,它是和权力制约相联系着的。在法治社会里,制约权力的原则不是别的,就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73虽然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原则仍需和一定的政策相结合,74并在相应的规则中得到具体化,体现出它的理想性,但是这并不是可有可无的理想性,而是法治之国必不可少的食粮。
民法精神

在我国培养民法精神的意义摘要: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
民法精神作为一种文化意识形态,反映着相应的民法及其所确立的民法制度。
它是民事立法以及民事法律制度的源泉,对我国社会发展有着多个方面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民法、民法精神、重要作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意思自治为核心,诚实信用为自律性原则,以公序良俗作为补充性原则。
一般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精神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
民法的精神是一种规范的精神,是一种社会行为精神,它追求社会秩序的价值实现,因此它是也必须是上升为民法的精神,是通过民法的制度形式表现与实现的精神。
什么样的民法制度表现什么样的民法精神,而民法精神作为一种特定的人文精神,只能通过特定的民法制度来表现,成为由特定民法制度构造,这就提出了对民法制度及其体系构造的要求。
虽然一定的民法精神要求一定的民法表现,而一定的民法必然表现一定的民法精神,但是民法精神的制度表现与民法精神的社会存在并不都是统一的,只是民法移植国家所必然表现出的一中社会文化现象。
【1】人性是民法的自然精神,道德是民法的规范精神,正义是民法的目的精神,那么所谓培养民法精神就是在培养一种人性的解放,道德的遵守以及正义的追求。
培养民法精神将会对我国民事立法以及社会发展等多个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人性的解放人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条件性和客观性。
那么民法的精神就应当满足的人性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欲望。
自由无疑是人性的最大的追求,每个人生来就渴望自由,在自由的基础上才可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自由来往,才能形成人与人之间复杂的关系,从而形成社会乃至国家。
培养民法精神,人性的解放首当其冲,给予每个公民最大限度的自由,是解放人性的根本方法,在合理的法律框架内,在正当的利益驱使下,实现每个公民在法律上的自由不仅能够促进社会高效的运转,同时还能保证每个公民真正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
论民法的精神(4[1].1)
<a href="Author_Page.asp?AuthorId=/0/" title="孙维飞" target="_blank" class="xiaozi">孙维飞</a>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一个掌握了社会物质制裁力量的中心我们可称之为权力机构,此种权力机构使社会由第一性规则——义务规则构成的前法律世界进入由第一性规则——义务规则和第二性规则——设权规则相结合构成的法律世界。第一性规则构成的前法律世界由于缺乏集中起来的制裁力量,即权力机构,因而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为了补救第一性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的缺陷,通过第二性规则的引入,从而构建了一个法律的世界。33尽管,“全然缺乏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及集中组织起来的制裁,这样的社会几乎是不存在的”,34但是,不妨用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相结合以探求法律要素的方法来分析法律、认识法律。英国法学家哈特就用这种方法分析了法律制度的病状和形式(哈特称之为法律制度的病理学和胚胎学)。本文意图使哈特的这种分析方法更加深化,围绕着法和权力以及法和权利的关系来分析法、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与联系。另外,有必要说明的是,本文下述的分析虽然主要借鉴了哈特的方法,但并不是他理论的翻版。原因在于:一者,本文下述虽然主要是从规则的角度去分析法律,但并不排除自原则的角度来认识法律;再者,本文的论述着重于哈特分析方法的深化,而不是重复。
(一)第一性规则:只有义务,没有权力,也没有权利
1、规则不同于命令。
“请你不要在此车厢内吸烟”是一个命令或请求,但却不能算是一个规则,因为它缺乏规则所要求的普遍性。当我使用一个命令或请求时,我只是在告诉某人或某些人去做或不做某种行动,但我并没有诉诸一种理由。若我说“你不应当在此车厢内吸烟”,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虽然内容也类似于一个命令或请求,但是这时我是在诉诸一种理由。例如,或许我认为之所以“你不应当在此车厢内吸烟”,是因为我国铁路法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在车厢内吸烟,而每个公民都应当守法;也或许我认为之所以“你不应当在此车厢内吸烟”,是因为在车厢内吸烟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而每个公民都不应当使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在前者,我的理由是一种检验标准,若符合此种检验标准,“你不应当在此车厢内吸烟”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命令,而且是某个规则的延伸;在后者,我的理由是一种证成的原则,因为有了用于证成的原则,“你不应当在此车厢内吸烟”就不是来源于个别化的命令(或者说任意的要求),而是来源于普遍化的原则或价值,因而自身也就成了原则的具体化,即规则。35道德判断作为规则不同于一个简单命令的地方在于,它总是用“应当”语句来表达,36并只有通过诉诸一种标准或一组原则才能得到检验,而我们正是通过我们自己自由意志的决定而接受并创造我们自己的这些标准和这些原则的。37
民法精神的理解
对民法精神的理解严父般的刑法,给了我们规定中的自由,维持着社会的稳定,但是慈母一般的民法所给予我们的人文关怀,更是维护了我们每个公民的尊严与权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个宽容而又严肃的母亲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但是,对于弱者,民法又是呵护与关爱的。
像法律对未成年人,神经病人等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行为。
根据日常生活习惯,他们可以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一些细小的民事活动。
这样的规定,即予他们一定的自由,也保障了他们的权益,同时还宽容的原谅了他们对自己行为缺乏认知的行为但是却也不会原谅那些教唆,挑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并不是严苛的,他不同于刑法的一板一眼,他更宽容,也更讲情。
民法所奉行的是私法自治,在法定范围内赋予“人”民事主体的地位,享有民事权利,使“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拥有广泛的行为自由。
这些都充分表明民法对人权的合理确认和充分保障。
他反映的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普遍的生存、生活方式,反映的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民情与心态。
民法也是诚信的,他在法律上体现了社会道德的最低要求,他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民事主体必须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包括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当事人如果行使权力违背诚实信用的要求,构成权力的滥用,应受到惩罚。
民法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营造一个自由平等的生活环境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民法的各个领域,可以是民事主体做人准则从单纯的“无害他人”,转变为在特定情形下应“适当地关爱他人”,以培植信用,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系社会关系和谐。
它的要求——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更加平易近人。
民法为每个人提供温暖的怀抱,使其有追求幸福,能尊严地生活的权力。
作为民法灵魂的民法精神,他潜藏于生活的每个角落.每个人的生活、使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社会和谐构建。
论民法的精神(2)
传统上法的定义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5这一定义在本文看来有以下两个困难:第一个困难涉及法和国家的联系。有人会问:为什么非要将法和国家扯上不可?原始社会没有国家,但不能说就没有法。共产主义社会也可能没有国家,法并不一定就因此而消亡。社会控制手段多种多样,为什么就一定得将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控制手段作为法的定义要素呢?第二个困难涉及以法治国的悖论。既然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其实施的,那么以法治国中的“国”要么包括制定或认可法的主体——国家本身,则对于这个主体——国家来说,以法治国不过是自我约束罢了,要么不包括制定或认可法的主体——国家本身,只是针对国民的,则国家是在法治之外的,也不过是自我约束罢了。
注释:
3 有关分析法学的介绍见王涌:《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的发展》,《比较法研究》第11卷第4期(1997),另外,亦可参见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3月)。
4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116。
5 之所以认为这个定义是传统上法的定义,是因为在东西方,它都是作为现代法理学批判继承的起点。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观点较注重法的“力”的一方面,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即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反映了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反思则是对法的“理”的一面的考察。见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第八章。在西方,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重新燃起了人们对法理学研究的热潮,这本书就是从批判奥斯汀“法就是主权者的命令”的定义开始的,而奥斯汀“法就是主权者的命令”和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就是国家意志或者说统治者意志的体现”的定义是具有共通之处的。
持续培养民法精神民法文化这个观后感
持续培养民法精神民法文化这个观后感示例文章篇一:《培养民法精神和民法文化,我有话说》嘿,小伙伴们!你们知道民法吗?反正我之前不太清楚,可最近参加了一些活动,了解了不少,我这心里呀,真是有好多好多的想法!就像我们每天都要吃饭、睡觉一样,民法其实就在我们身边,时时刻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比如说,你买了个漂亮的文具盒,这就是一种买卖关系,这里面就有民法的事儿。
我还记得有一次,我和小伙伴小明一起出去玩。
我们看到路边有个卖糖葫芦的,那糖葫芦红彤彤的,可诱人啦!小明想买,就给了卖糖葫芦的叔叔钱。
这简单的一买一卖,不就是民法在起作用嘛!要是叔叔收了钱不给糖葫芦,或者糖葫芦有问题,那可就违反民法啦!再想想,如果有人随便闯进我们家,那能行吗?当然不行!这也是民法在保护我们的权利呀。
民法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默默地守护着我们的生活。
可是,我发现不是所有人都知道民法的重要性。
比如说,我的邻居阿姨,她和别人做生意,结果合同出了问题,吃了大亏。
她当时要是多了解了解民法,也许就不会这样啦!这难道不像是在黑暗中走路,却没有手电筒照亮吗?还有一次,我听到小区里的叔叔阿姨在吵架。
原来是因为装修的事儿,一方觉得声音太大影响休息,另一方觉得对方太挑剔。
如果他们都知道民法里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不是就能好好解决,不用吵得面红耳赤呢?那我们要怎么培养民法精神和民法文化呢?我觉得呀,学校得多多开展关于民法的课程,别总是讲那些数学语文,民法也很重要嘛!老师可以用有趣的故事给我们讲民法知识,就像讲童话故事一样,那多有意思!还有还有,爸爸妈妈也得学习民法,这样在家就能给我们讲讲。
一家人一起讨论民法的事儿,多温馨呀!社会上也应该多做宣传,别总是那些无聊的广告,多放放民法的小视频、小故事,让大家都能看到。
小伙伴们,你们说,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懂民法,那我们的生活是不是会像在阳光下玩耍一样,开心又安全?我们的社会是不是会像一个和谐的大家庭,充满温暖和友爱?反正我觉得,培养民法精神和民法文化太重要啦!这是让我们生活更美好的秘诀!我们可不能忽视,得一起努力,让民法这个超级英雄一直守护着我们!示例文章篇二:《<持续培养民法精神民法文化>观后感》哇塞!前几天老师给我们放了一个关于“持续培养民法精神民法文化”的片子,看完之后,我心里那叫一个波涛汹涌啊!一开始,片子里就出现了好多生活中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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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法精神及其培育途径[摘要]本文简单阐述了民法精神及其在我国民事法律模式下的具体内容。
最后提出了培育民法精神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民法精神;内容;途径人类在长期的劳动和产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意识,首先是以民法精神为基础的共同意识。
人类社会最初起源于劳动和产品交换,这些行为在氏族公社产生之前完全是私人之间的行为,而不同文明间的文化也是由家族文化传承而来的。
按照现代法律分类,这些行为是由私法调整。
而民法精神是私法精神的核心。
所以在这些共同意识中最先产生的是以民法精神为基础的共同意识。
那么,什么是民法精神呢?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所存的是怎样的一种希冀呢?笔者认为,这种希冀应该是不断追求人类幸福的生活。
因此民法的精神,就是人类在长期的劳动和产品交换以及文化发展中形成的、指导相互间民事行为准则的共同意识。
这种共同意识所指向的目的——幸福的生活,是亘古不变的。
基于人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文化环境下对这一目的的认识和价值判断标准不同,从而产生了具有不同内容的民法精神。
一、当代中国民事法律模式下的民法精神1.身份平等。
不同民事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平等,规定了这一原则,显然要比“神圣”等概念准确得多。
[1]2.意思自治。
真正平等的地位,要求任何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权力而强制另一方参与一定的民事活动,这是自愿的含义。
3.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公理性原则,不仅指民事义务的履行上要诚实守信用,在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时也必须做到诚实、守信用。
4.公平。
社会民事关系是众多而复杂,有些民事关系连适当的名称都很难界定。
这种民事关系,法律并没有规定,它是否合法,仅根据法律判断,无从知晓。
但只要符合“公平”原则,就应认为是合法的。
5.禁止权利滥用。
此原则不见于民法通则,但却洋溢在整个民法通则的字里行间。
在尊重社会公德、相邻权、民事责任等处,尤为明显。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学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体现了身份平等、诚信自治、公平、公序为内容的民法精神。
二、培育民法精神的途径构建和谐社会,就应该坚持并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逐步推进民法制度的完善,进而培养民众的平等、自由、契约等思想观念。
那么怎样培育民众的民法精神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开始做起:1.推进民法制度的建设。
只有民法制度的完善,才能构建出完整的私法轮廓,也才能彰示出完整的民法精神。
民法典作为民法制度系统而集中的载体,具有单行法规不可比拟的整体优势,在彰显民法精神的进程中尤为重要。
因此,民法典应当在可预见的将来尽快出台。
2.缔造和谐的、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
英国著名法学家、法官、国会议员威廉·布莱克斯东(1723-1780)讲:“无可否认,能够懂得我们借以生活的那个社会的各项法律,乃是每一个绅士和学者应有的教养;是自由文明教育中极有用的,甚至可以说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能够提高人们教养的法律不是刑法或其他公法,而是民法。
被民法文化熏陶的人,是具有权利意识、自律精神、契约观念、平等意识、诚信理念的“理想人”。
人既是和谐社会成果的享有者,也是和谐社会的构建者和实践者,越来越多的“理想人”的出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保障。
民法文化有助于缔造诚信友爱的和谐人际关系。
民法从来都与优良的社会公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诚实信用原则,最初适用在契约关系中,要求人们不仅恪守各种约定义务,而且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也要认真履行。
如今这一原则扩大到民法各个领域,甚至在侵权法领域也引入诚信原则,意味着从过去“无害他人”的普遍义务,转变为在特定情况下要行为人“适当地爱他人”。
3.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民法基于平等精神要求为社会主体提供均等的机会。
每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劳动就业、接受教育、享受社会福利等不得因其年龄、性别、籍贯、户籍、生理条件等非主观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
一些带有歧视性规定,如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制度、城乡差别待遇等都应当予以废除。
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社会弱势者的利益应该受到特别保护,以平衡与强势者的关系。
每一个社会成员包括弱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不是出于谁的恩赐,而是他们应有的权利。
社会的发展应是经济、文化和社会均衡而全面的发展,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发展的成果,发展的过程不能以牺牲某些人特别是弱势者的利益为代价,对权利的尊重和对利益的保护应该贯穿在发展的全过程。
司法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当公民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利益救济机制就应该启动和运行,从而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建立起来。
4.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
保障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
目前,对矿藏、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归属、开发和利用,相关法律和政策都存在很多问题,其结果导致自然资源过度开发、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少数人疯狂掠夺、多数人承受生态灾难。
甚至越是资源丰富的地方,当地人民的生存条件越恶化,经济上越贫穷,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一些致力于生态环境建设的人,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缺乏持续的精神动力和物质条件。
民法应该理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收益的关系,保证资源为多数人所用、为多数人所享,保障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市场经济本能地要求民法赋予权利自主、企业自治、契约自由三块法律基石,不赋予市场经济主体以应有的资格和地位,其他法律的作用就会黯然失色。
同时,民法通过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的调节,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平衡经济生活中动的安全和静的保障,保护市场主体对于市场的信赖利益,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5.运用产权机制,激发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极性。
民法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使得社会全体成员能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并按照贡献大小心安理得地、公平地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
知识产权制度保障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能够从其创造成果获得独占的收益,不仅进一步激发人们从事知识产品创造的积极性,而且为创造者提供持续的物质条件。
充分体现民法的激励作用,使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资源无障碍地显现其作用,并使每个人的个体积极性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
6.适度规范主体行为,保证人们意志和思想的畅达。
民法通过法律行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以及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适度规范人们的行为,对合法行为赋予主体预期的法律效力以鼓励,对于不法行为施以民事责任以惩治,从而形成人们的行为调节机制,避免权利滥用和行为有害他人。
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各种市场和社会主体持有不同的意志和思想意识不仅是正常的,也是和谐社会充满活力的一种体现。
民法应该赋予并保障人们充分表达其意志和思想的自由,国家和社会应创造条件,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并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
只有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才能体现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主权在民的精神。
7.重点解决弱势群体的权利。
弱势群体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1}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
在我国现阶段主要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一是下岗失业人员;二是那些从没有在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进城农民工;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五是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
弱势群体问题是我们政府和立法必须关注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总之,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人的价值,民法精神的提炼充满了理性主义色彩,处在不断地反思、修正和自我完善之中。
首先,现代民法不仅关心人本身,而且关注人所生存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
从《德国民法典》第90条“动物非为物。
动物受特别法律保护” [2]的规定,到我国民法典立法中关于绿色民法典的立法建议,都表明民法的主体意识并非夸大人及其意志的作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是民法理性文化的回归。
其次,现代民法出现了权利社会化、私法公法化的思潮。
依这种精神,权利并非绝对,权利不得滥用,权利的行使不得有害他人,社会秩序也正是通过对许许多多个人权利及其行使的调整而构筑。
民法旨在通过个人权利规范,实现一种人与人之间稳定而有序的社会关系,使社会按自身的规律有序地发展。
再次,对于主体从注重形式平等转而追求实质平等,即结果的公平。
针对存在社会弱者的问题,一些国家积极支持这些弱者集结成团体,利用集体力量与强者抗衡,如消费者协会即是这种观念的产物。
另一方面,法律还通过赋予弱者某些特殊权利,以维护其与优势者的平衡,如对消费者、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失业者等,法律在权利分配上向这些弱者倾斜。
和谐社会的存在离不开自由的空气和秩序的土壤。
只有在以人为本的社会,权利才会受尊重;只有在民主法治的社会,权利才有保障。
所以在和谐社会,人是最高的社会价值,其他都是第二位的,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所以构建我国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民法典的最高指导思想就是关心人、尊重人、发展人。
我们立法者们的血液里应静静地流淌着民法的精神![注释]{1}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
[参考文献][1]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剖析[M].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36.[2]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