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百科名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建部以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99年资源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正在全国逐步推开。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国家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省份超过了90%,已有1435个市(县)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15个省(区、市)明确规定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

在全系统共同努力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全国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为114亿元、346亿元和492亿元。

但从国内情况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尚未形成制度,缺乏统一的法规,各地对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组织实施程序等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规范运作,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另一方面,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2002年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2002年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1994年1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杭州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出让金,包括土地的级差地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控制性规划指标、年限、出让方式等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拟订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

第五条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具有与该地块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二)具有该地块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管理局按下列用途核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其他用途50年。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应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价格;(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四)交付出让地块期限和方式;(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条件;(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八)违约责任;(九)纠纷的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范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主体出让的行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三、出让程序1. 出让条件确定(1)根据国家规划和发展需要,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土地出让计划。

(2)依法公示土地出让公告,明确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等条件,并公布出让竞买资格申请材料的递交截止日期。

2. 资格审查(1)竞买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竞买资格申请材料递交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2)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竞买资格进行审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公示合格的竞买人名单。

3. 竞价方式(1)依法执行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方式,通过竞价确定土地出让的最终竞得人。

(2)竞价结果一经确定,不得撤销或变更。

4. 交纳竞得价款(1)竞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竞得价款。

(2)逾期未交纳竞得价款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责令竞得人补交违约金。

5. 出让合同签订(1)竞得人在交纳竞得价款后,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2)出让合同应明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等要素,双方权利义务以及风险分担等内容。

6. 批准土地使用权证(1)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取得土地使用权。

(2)竞得人凭土地使用权证方可参与土地开发、建设等活动。

四、出让价格1. 出让价格原则出让价格应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2. 出让价格标准(1)土地出让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并向国库缴纳。

(2)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如土地整理费、规划设计费等,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1. 竞得人违约责任(1)竞得人未按时交纳竞得价款的,应向国家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岳晓武雷爱先段春华王小雨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了解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背景,正确理解和把握39号令的基本原则、总体内容、操作程序和重点条款,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为此,我们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下称39号令)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物权法》扩大了“招拍挂”出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围,11号令修订成为必然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1号令全面确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1号令第一次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第一次对招拍挂出让的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

11号令确立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这一既具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规定的部门规章一经面世,既在社会上产生了强大的反响,被业界称为“第二次土地革命”。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的不断提高,11号令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上,11号令只规定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相对于各地已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11号令规定的出让范围显得窄了。

《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xx〕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二○○八年四月二日)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国土资源部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条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其他材料。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二)为政府带征的土地;(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五)依法没收的土地;(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

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杭政办〔2006〕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6号市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2002年4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市)〕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及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确定的底价应当保密。

第九条招标、拍卖的土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先行收购储备,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招标、拍卖的土地实行净地出让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统一组织实施拆迁。

招标、拍卖的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实行净地出让的,由受让人在受让土地后依法拆迁地面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条计划、规划、房产、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相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有关前期审批手续。

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在招标拍卖时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指标的,应由规划部门在正式招标拍卖前予以调整。

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拍卖招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后,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受让人相应办理有关手续。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应当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招标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通过开标、评标、决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邀请3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成立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土地、计划、规划、建设、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投标人资格;(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三)组织开标、评标和决标。

招标评审采用综合评标方法的,应聘请两名以上的专家参加评标小组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二)投标人申领招标文件;(三)投标人勘察现场,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招标相关事宜;(四)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五)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投标资格,并由其缴纳投标保证金;(六)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投入指定的专用标箱;(七)评标小组宣布评标、定标、决标办法;(八)评标小组召开招投标会,并按规定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九)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中标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标后10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十)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实行净地出让的,中标人还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时中标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作定金;(十一)中标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补偿费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二)地块位置示意图;(三)地块规划示意图;(四)土地使用条件;(五)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六)投标地点及截止日期;(七)评标方法及开标时间、地点;(八)支付中标价款的方式和数额;(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样式;(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招标采取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一)以竞价方式决标的,采取当场投标、当场开标、当场评标、当场决标,以价高者中标;(二)以综合评标方式决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评标、决标,以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一)投标价低于招标底价的;(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清楚或提供资料不齐的;(四)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五)同一投标人对同一宗地有两份以上投标文件的;(六)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第二十条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一)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的。

第二十一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招标:(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拍卖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办理拍卖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成立拍卖小组。

拍卖小组由土地、计划、规划、建设、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拍卖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竞买人资格;(二)指定拍卖主持人;(三)确认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会举行前20日发布拍卖公告;(二)竞买人申领拍卖文件;(三)竞买人勘察现场,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拍卖事宜;(四)竞买人按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资料报名参加竞买;(五)拍卖小组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竞买资格,并由其缴纳保证金;(六)拍卖小组按照下列程序主持拍卖会:1、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2、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3、有资格的竞买人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应价或加价必须高于拍卖起叫价,最后应价或加价最高者槌定竞得人;4、竞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拍卖现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5、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七)竞得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实行净地出让的,竞得人还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时竞得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其他竞买人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后10日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退还;(八)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补偿费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拍卖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二)地块位置示意图;(三)地块规划示意图;(四)土地使用条件;(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六)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七)拍卖的时间和地点;(八)支付成交价款的方式和数额;(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样式;(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土地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拍卖:(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价的;(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的全部费用。

再行组织招标、拍卖的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或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期足额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期足额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造成中标人或竞得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