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房地产用地项目复核验收办事指南

富阳市房地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办事指南第一节基本内容一、定义用地复核验收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建成并经规划竣工验收后,依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检查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况,对符合用地批准文件要求或经补办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核发验收合格通知书的行政审批行为。
二、法规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2、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3、《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
5、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杭土资籍[2006]12号)。
6、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土资[2010]206号)。
7、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及处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04]91号)。
8、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及处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05]91号)。
9、关于印发《富阳市土地市场管理中涉及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富土资发[2005]56号)。
10、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调整和建筑面积确认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05]67号)。
11、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富土资[2010]16号)三、业务范围富阳市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商品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农转居多层公寓以及其他经营性用地等项目),商品房包括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验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并生产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或提供合格服务的重要环节。
任何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公用,民用建筑项目和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从简办理。
第四条项目工程竣工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或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三章竣工验收的依据和要求第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2、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3、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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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土资发〔2011〕2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应单独申请用地复核验收,结建地下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已建成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按实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地下工程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四条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八条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形的,可由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起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五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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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核查力度,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评价考核主体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实施评价考核。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各管委会自行组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经委备案。
三、评价考核内容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考核内容为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及挂牌出让文件中所涉及的工业用地项目性质、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工业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前置条件。
其中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为: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的投资和地价款等)÷项目出让土地面积。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杭政办函[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界定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与完善。
指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和确认等过程。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论证。
五县(市)的选址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适用原则选址论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品质。
四、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选址论证管理,组织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和确认;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选址论证管理。
五、适用情形下列建设用地需进行选址论证:(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划拨用地),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划拨用地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划拨用地目录》确定;(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由土地收储(出让)部门有序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三)其他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情形。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一、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1、基本要求1.1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1.2 测绘单位必须实行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1.3 测绘单位必须按测绘资质等级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具有测绘专业相关背景的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
2、检查验收方法2.1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
通过“二级检查”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技术总结。
2.2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缺省或代替。
2.3 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2.4 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
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
2.5测绘单位经“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将鉴定合格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
其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竣工复核验收、宗地项目由市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接收;其他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所有电子数据均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检查入库。
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管理业务需要。
2.6 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
3、主要检查内容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
3.1控制测量(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4)数学统计精度是否合格;(5)埋石情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8•【字号】杭政办[1998]29号•【施行日期】1998.08.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乡建委拟定的《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市城乡建委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第一条为切实搞好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提高住宅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综合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规划确定居民户数在400户以上或居住人口在12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组团、小区和居住区(以下简称为住宅小区)。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主管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市计划、规划、土管、房管、公安、消防、教育、园文、环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抗震办及所在地区政府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工作。
住宅开发规模在组团级以下的,由市城乡建委委托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验收工作。
综合验收结果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第四条配套建设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煤气、热力、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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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土资发〔2011〕2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应单独申请用地复核验收,结建地下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已建成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按实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地下工程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四条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八条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形的,可由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起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五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属下列情形的,由受委托的项目所在地城区分局负责:(一)涉及高新(滨江)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和“三类指标”用地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向所在地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二)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外,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土地,但包括宅基地及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宅基地),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城区各分局应将所辖区内用地复核验收情况按季度汇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局应加强对城区用地复核验收情况的检查指导,建立三个开发区分局季度检查通报制度。
第六条用地复核验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核实:(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二)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是否符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条款以及特别条款是否履行到位;(四)“三类指标”用地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检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用地复核验收必须遵循地籍调查、申请、审核、报批的工作程序:(一)地籍调查。
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土地测绘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宗地地籍测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业务规程,依据合法的权源资料,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二)申请验收。
建设用地单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需提交的资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三)审核批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分幢分户的建筑面积数据等各项资料逐一进行审查,符合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及用地复核验收要求的,批准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四)核发通知书。
验收合格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核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不合格通知书。
(五)归档。
将验收成果资料归档。
第八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复核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一)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表;(二)土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红线等土地权属资料),有偿使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划拨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房产实测绘成果资料复印件(地下工程项目应提供单独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五)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及规划竣工平面图复印件;(六)竣工后宗地测绘资料及界址确认表;(七)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地名文件复印件;(八)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九)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明细表;(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下列项目,还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一)房地产项目应提供分幢分户建筑面积清单及其电子文件,用于销售的还应当提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二)工业用地项目应提供评价考核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文件复印件(合同未约定的除外);(三)“三类指标”项目应提供反映土地权利人股权结构现状的工商查档证明;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应提供分割转让方案、方案公告、村民(股民)会议或者村民(股民)代表会议有关决议及所在乡(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四)已纳入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的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五)房管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指标的项目,应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涉及特别条款需区政府(管委会)或其他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的项目,应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履约情况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一个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期验收:(一)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房地产项目;(二)含多宗土地的非房地产项目,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也可申请分期验收。
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研用地等作为项目用地开发的,以及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不可分割和不得进行销售的项目,不得办理分期验收和分割登记。
分期验收不分宗地(自然分宗的除外),分期验收用地情况应在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中予以说明。
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剩余地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主体。
在分期验收时,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其剩余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待整个项目最后一期用地验收时一并核算,若有超建筑面积或其他违约情况的,同意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缴纳违约金”,方可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一条用地复核验收划宗及土地面积分摊,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执行。
同一宗地包含房地产项目、非房地产项目的,若具有独自使用功能、独自使用范围,应按规划功能分区并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单独划宗;若确无法单独划宗的,则按混合宗处理,其土地分摊方法按照房地产项目确定。
别墅型、联排型和叠排型的单套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按建筑占地面积分摊,其他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应由建设用地单位提供规划和绿化部门确认的该独自使用的土地不是该宗地内小区的公用土地的书面意见后,方可计入。
第十二条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应先注销抵押登记,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非房地产项目在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用地复核验收申请。
查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同意办理的,根据法律文书意见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用地复核验收审核时,建设项目实际用地情况按以下标准认定:(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以宗地测绘资料为准;(二)实际建筑面积根据房产测绘成果资料核定;房产测绘资料中确定的不分摊部分以及公共空间、避难层、直升机停机坪辅助用房等建(构)筑物不计入总建筑面积;(三)土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21010—2007)和《关于贯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杭土资〔2009〕145号)归类。
房地产项目中,单套房屋的土地用途参照规划竣工验收用途进行归类,其中物业用房(含物业经营性用房及办公用房)、社区用房和其它设施用房(如电信间、监控室、水泵房等)的建筑面积均计入商服用地,并在分户电子数据中注记实际用途;(四)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以及国家、部、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五)合同特别条款履约情况以负责监管实施的区政府(管委会)和其他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建设用地单位实际履行到位的情况核定;(六)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建设等合同条款履约情况,以监管部门评价考核意见为准;绿地率以绿化验收文件为准;(七)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其建筑密度、建筑套型比例等其他规划指标,以规划批准文件明确指标为准。
第十四条用地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超批准用地红线、少批多占、擅自联建等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的,应当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存在增加建筑面积等需补办土地有偿手续情形的,应当按国家、部、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存在违反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期限、特别条款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和不符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情况处理完毕后,方可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在《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下发前已全部或部分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因增加建筑面积、宗地合并等原因需重新进行划宗分摊的,原分摊土地面积不变。
第十六条在2001年底前已通过用地复核验收、但未细分配套用房土地用途的住宅项目,如遇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途不一致时,原建设项目的批复方案或规划总平面图明确设有配套用房的,则可按房屋产权证或批复方案(规划总平面图)确定的用途,直接调整原用地复核验收成果,并办理土地用途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项目,是指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多层公寓、公共租赁房、危改房和人才专项房等),以及用地审批时明确可按最小产权单元分割销售或分割转让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等)。
除此以外的项目为非房地产项目。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三类指标”是指撤村建居留用地指标、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和拆复建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