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细则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明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凡在我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公共广场等工程竣工均应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备案。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使用单位仅指城市基础设施使用单位,以下同)等有关单位参加,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三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工程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和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并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杭土资发〔2011〕2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应单独申请用地复核验收,结建地下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已建成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按实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地下工程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四条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八条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形的,可由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起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五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一、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1、基本要求1.1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1.2 测绘单位必须实行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1.3 测绘单位必须按测绘资质等级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具有测绘专业相关背景的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
2、检查验收方法2.1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
通过“二级检查”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技术总结。
2.2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缺省或代替。
2.3 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2.4 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
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
2.5测绘单位经“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将鉴定合格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
其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竣工复核验收、宗地项目由市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接收;其他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所有电子数据均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检查入库。
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管理业务需要。
2.6 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
3、主要检查内容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
3.1控制测量(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4)数学统计精度是否合格;(5)埋石情况。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一、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1、基本要求1.1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1.2 测绘单位必须实行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1.3 测绘单位必须按测绘资质等级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具有测绘专业相关背景的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
2、检查验收方法2.1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
通过“二级检查”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技术总结。
2.2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缺省或代替。
2.3 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2.4 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
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
2.5测绘单位经“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将鉴定合格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
其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竣工复核验收、宗地项目由市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接收;其他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所有电子数据均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检查入库。
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管理业务需要。
2.6 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
3、主要检查内容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
3.1控制测量(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4)数学统计精度是否合格;(5)埋石情况。
杭州市复核验收项目工作方法

浅谈杭州市复核验收项目工作方法摘要:复核验收项目是工程建设完成后,对实地划定的土地使用范围和外业测绘及权调的成果,确定土地权属、标定用地界线、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判定土地等级、进行面积量算汇总等,保障广大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利,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提供依据。
本文针对复核验收项目中的工作流程及作业方法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复核验收,地形修测,权属调查,成果验收前言:宗地测绘项目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按照宗地测绘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可将其工作分为以下三大阶段进行:依据审核与数据下载、外业地形修测与权属调查、内业数据成果整理与成果验收。
为确保工作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精度及进度,必须有条不紊地按内容的先后顺序开展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但先后工序并无明显分界,后一阶段工作往往穿插于前段工序中。
1依据审核与数据下载1.1依据审核:签定协议同时客户提供相关作业依据。
复核验收项目主要需要以下依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原宗地测绘资料○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租赁土地协议书)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6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7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9门牌证或地名办证明○10房产测绘资料成果等。
1.2资料审核资料审核,具体来说属于权属审核,客户提供的依据是否齐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等与使用权人是否相符;土地性质、用途、使用权类型等情况(土地出让合同上均有表述);对照规划用地红线图与宗地测绘调查工作图用地范围是否一致;空间数据库中所在地块现状与历史数据情况,以及本宗地与相邻宗地关系情况1.3数据下载从杭州市土地信息中心下载来的数据信息中包含了该用地范围内及周边的农转用、供地、发证等项目,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界线、属性等信息。
房地产用地项目复核验收办事指南

富阳市房地产项目(xiàngmù)用地复核(fùhé)验收(yànshōu)办事指南第一节基本(jīběn)内容一、定义(dìngyì)用地复核(fùhé)验收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建成并经规划竣工(jùngōng)验收后,依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检查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况,对符合用地批准文件要求或经补办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核发验收合格通知书的行政审批行为。
二、法规政策(zhèngcè)依据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2、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3、《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
5、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杭土资籍[2006]12号)。
6、杭州市国土(guótǔ)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guǎnlǐ)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土资[2010]206号)。
7、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jùngōng)后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及处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04]91号)。
8、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zhuǎn f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及处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05]91号)。
9、关于印发《富阳市土地(tǔdì)市场管理中涉及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富土资发[2005]56号)。
杭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细则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明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凡在我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公共广场等工程竣工均应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备案。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使用单位仅指城市基础设施使用单位,以下同)等有关单位参加,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三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工程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和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并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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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归档。将验收成果资料归档。
第八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复核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表;
(四)已纳入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的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
(五)房管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指标的项目,应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
(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涉及特别条款需区政府(管委会)或其他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的项目,应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履约情况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竣工后宗地测绘资料及界址确认表;
(七)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地名文件复印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明细表;
(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下列项目,还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
(一)房地产项目应提供分幢分户建筑面积清单及其电子文件,用于销售的还应当提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二)工业用地项目应提供评价考核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文件复印件(合同未约定的除外);
(三)“三类指标”项目应提供反映土地权利人股权结构现状的工商查档证明;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应提供分割转让方案、方案公告、村民(股民)会议或者村民(股民)代表会议有关决议及所在乡(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应单独申请用地复核验收,结建地下工程项目另行规定。已建成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按实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地下工程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四条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
(二)申请验收。建设用地单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需提交的资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三)审核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分幢分户的建筑面积数据等各项资料逐一进行审查,符合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及用地复核验收要求的,批准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八条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形的,可由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起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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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土资发〔2011〕2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城区各分局应将所辖区内用地复核验收情况按季度汇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局应加强对城区用地复核验收情况的检查指导,建立三个开发区分局季度检查通报制度。
第六条用地复核验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核实:
(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二)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是否符合土地同约定条款以及特别条款是否履行到位;
(四)“三类指标”用地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检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用地复核验收必须遵循地籍调查、申请、审核、报批的工作程序:
(一)地籍调查。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土地测绘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宗地地籍测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业务规程,依据合法的权源资料,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二)土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红线等土地权属资料),有偿使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划拨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房产实测绘成果资料复印件(地下工程项目应提供单独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及规划竣工平面图复印件;
第五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属下列情形的,由受委托的项目所在地城区分局负责:
(一)涉及高新(滨江)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和“三类指标”用地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向所在地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二)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外,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土地,但包括宅基地及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宅基地),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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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