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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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细则

杭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细则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明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凡在我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公共广场等工程竣工均应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备案。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使用单位仅指城市基础设施使用单位,以下同)等有关单位参加,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三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工程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和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并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杭土资发〔2011〕2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应单独申请用地复核验收,结建地下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已建成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按实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地下工程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四条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八条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形的,可由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起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五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杭政办函[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界定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与完善。

指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和确认等过程。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论证。

五县(市)的选址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适用原则选址论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品质。

四、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选址论证管理,组织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和确认;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选址论证管理。

五、适用情形下列建设用地需进行选址论证:(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划拨用地),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划拨用地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划拨用地目录》确定;(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由土地收储(出让)部门有序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三)其他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情形。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一、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1、基本要求1.1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1.2 测绘单位必须实行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1.3 测绘单位必须按测绘资质等级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具有测绘专业相关背景的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

2、检查验收方法2.1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

通过“二级检查”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技术总结。

2.2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缺省或代替。

2.3 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2.4 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

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

2.5测绘单位经“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将鉴定合格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

其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竣工复核验收、宗地项目由市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接收;其他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所有电子数据均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检查入库。

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管理业务需要。

2.6 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

3、主要检查内容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

3.1控制测量(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4)数学统计精度是否合格;(5)埋石情况。

杭州市复核验收项目工作方法

杭州市复核验收项目工作方法

浅谈杭州市复核验收项目工作方法摘要:复核验收项目是工程建设完成后,对实地划定的土地使用范围和外业测绘及权调的成果,确定土地权属、标定用地界线、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判定土地等级、进行面积量算汇总等,保障广大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利,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提供依据。

本文针对复核验收项目中的工作流程及作业方法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复核验收,地形修测,权属调查,成果验收前言:宗地测绘项目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按照宗地测绘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可将其工作分为以下三大阶段进行:依据审核与数据下载、外业地形修测与权属调查、内业数据成果整理与成果验收。

为确保工作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精度及进度,必须有条不紊地按内容的先后顺序开展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但先后工序并无明显分界,后一阶段工作往往穿插于前段工序中。

1依据审核与数据下载1.1依据审核:签定协议同时客户提供相关作业依据。

复核验收项目主要需要以下依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原宗地测绘资料○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租赁土地协议书)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6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7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9门牌证或地名办证明○10房产测绘资料成果等。

1.2资料审核资料审核,具体来说属于权属审核,客户提供的依据是否齐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等与使用权人是否相符;土地性质、用途、使用权类型等情况(土地出让合同上均有表述);对照规划用地红线图与宗地测绘调查工作图用地范围是否一致;空间数据库中所在地块现状与历史数据情况,以及本宗地与相邻宗地关系情况1.3数据下载从杭州市土地信息中心下载来的数据信息中包含了该用地范围内及周边的农转用、供地、发证等项目,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界线、属性等信息。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杭建工发[2011]255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55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为进一步促进建设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杭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全面做好迎接建设部大检查工作。

经委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监管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建设工程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主要内容1、落实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情况。

主要是:贯彻落实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0号)、关于开展建设系统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29号)、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19号)、关于发布《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337号)、转发省建管局《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工通知〔2011〕3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的通知(杭建工〔2011〕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5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45号)、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2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2011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06号)、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78号)、关于做好夏季台汛期间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类项目工程民工宿舍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建设工地创建文明城市情况及建设工地预防灾害性天气情况等。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1日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我市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下同]范围内留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留用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土地。

(三)市政府成立杭州市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市区留用地项目开发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留用地开发和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稳步推进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

发改、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管、审计、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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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杭土资发〔2011〕2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五)房管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指标的项目,应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
(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涉及特别条款需区政府(管委会)或其他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的项目,应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履约情况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一个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期验收:
(一)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房地产项目;
(二)含多宗土地的非房地产项目,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也可申请分期验收。

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研用地等作为项目用地开发的,以及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不可分割和不得进行销售的项目,不得办理分期验收和分割登记。

分期验收不分宗地(自然分宗的除外),分期验收用地情况应在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中予以说明。

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剩余地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主体。

在分期验收时,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其剩余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待整个项目最后一期用地验收时一并核算,若有超建筑面积或其他违约情况的,同意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缴纳违约金”,方可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一条用地复核验收划宗及土地面积分摊,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执行。

同一宗地包含房地产项目、非房地产项目的,若具有独自使用功能、独自使用范围,应按规划功能分区并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单独划宗;若确无法单独划宗的,则按混合宗处理,其土地分摊方法按照房地产项目确定。

别墅型、联排型和叠排型的单套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按建筑占地面积分摊,其他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应由建设用地单位提供规划和绿化部门确认的该独自使用的土地不是该宗地内小区的公用土地的书面意
见后,方可计入。

第十二条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应先注销抵押登记,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非房地产项目在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用地复核验收申请。

查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同意办理的,根据法律文书意见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用地复核验收审核时,建设项目实际用地情况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以宗地测绘资料为准;
(二)实际建筑面积根据房产测绘成果资料核定;房产测绘资料中确定的不分摊部分以及公共空间、避难层、直升机停机坪辅助用房等建(构)筑物不计入总建筑面积;
(三)土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和《关于贯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杭土资〔2009〕145号)归类。

房地产项目中,单套房屋的土地用途参照规划竣工验收用途进行归类,其中物业用房(含物业经营性用房及办公用房)、社区用房和其它设施用房(如电信间、监控室、水泵房等)的建筑面积均计入商服用地,并在分户电子数据中注记实际用途;
(四)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以及国家、部、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五)合同特别条款履约情况以负责监管实施的区政府(管委会)和其他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建设用地单位实际履行到位的情况核定;
(六)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建设等合同条款履约情况,以监管部门评价考核意见为准;绿地率以绿化验收文件为准;
(七)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其建筑密度、建筑套型比例等其他规划指标,以规划批准文件明确指标为准。

第十四条用地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超批准用地红线、少批多占、擅自联建等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的,应当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存在增加建筑面积等需补办土地有偿手续情形的,应当按国家、部、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存在违反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期限、特别条款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和不符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情况处理完毕后,方可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在《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下发前已全部或部分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因增加建筑面积、宗地合并等原因需重新进行划宗分摊的,原分摊土地面积不变。

第十六条在2001年底前已通过用地复核验收、但未细分配套用房土地用途的住宅项目,如遇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途不一致时,原建设项目的批复方案或规划总平面图明确设有配套用房的,则可按房屋产权证或批复方案(规划总平面图)确定的用途,直接调整原用地复核验收成果,并办理土地用途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项目,是指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多层公寓、公共租赁房、危改房和人才专项房等),以及用地审批时明确可按最小产权单元分割销售或分割转让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等)。

除此以外的项目为非房地产项目。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三类指标”是指撤村建居留用地指标、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和拆复建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引用的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局发文件若修订、调整的,以届时新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原《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复核验收的通知》(杭土籍〔1998〕335号)、《关于扩大建设用地复核验收范围的通知》
(杭土资籍〔2002〕8号)、《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杭土资籍〔2006〕12号)同时停止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复核验收规定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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