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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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XX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的计算及建筑层高的规划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XX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XX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市区经营性用地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务、商业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密度计算1、建筑密度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基底面积按接触地面的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计算。

3、建筑物底层的走廊、门廊、门厅、架空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4、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有顶盖(包括可开启式顶盖)的中庭、采光厅、采光井、内廊等设施按水平投影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6、室外楼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但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三、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容积率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住宅建筑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3.4米(含)以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大户型层高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3.6米),低层住宅层高控制在3.9米(含)以内。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允许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当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部分的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当户内通高部分投影面积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超出部分按1.5倍计入容积率。

2、商务建筑商务建筑首层层高控制在4.8米(含)以内,二层及以上层高控制在4.2米(含)以内。

二层及以上层高超出以上标准,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大于4.2米小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

3、商业建筑商业建筑层高控制在5米(含)以内。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规范杭州市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统一计算与审核方法,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

1.0.3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除应遵循本规则,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建设用地面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0.2 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幢或多幢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2.0.3 地上建筑面积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0.4核定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确定的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

2.0.5核定建筑容积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中确定的建筑容积率。

2.0.6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2.0.7容积率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0.8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0.9建筑密度1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0 建筑层数层高在2.20米及以上,以楼板结构划分的自然层(不包括局部楼层)层数。

分为地上建筑层数与地下建筑层数。

2.0.11标准层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0.12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13技术层(设备层)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楼层。

2.0.14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增设的局部楼层。

整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整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A4打印/ 可编辑阳春市建筑设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参照《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阳江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阳春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阳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不含私人自建房屋),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规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地区各县(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方位 0°-15° 15°-45° 45°-90°折减系数 1.0L 0.9L 0.8L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东侧)建筑高度0.7倍,且小于12米。

在新建区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14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

在市中心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底层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这部分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1、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二小时;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8米;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8米;4、二幢或二幢以上并列点式高层建筑(包括品字形布置的建筑),其排列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

培训1.杭州市建筑面积计算分析

培训1.杭州市建筑面积计算分析

二、《关于建筑工程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1.条文 (一)阳台、飘窗等 1)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标 注阳台、飘窗、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均视 为主体房屋,按主体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分类
阳 台 飘 窗 进深>2.4m 进深≤2.4m 封闭的 不封闭的 外沿突出外墙面>0.7m 外沿突出外 墙面≤0.7m 窗台高度<0.3m,且 飘窗净高≥2.20m 窗台高度≥0.3m,或 飘窗净高<2.20m 计算全面积 计算全面积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计算全面积 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不计算面积
8)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 坪1.5米以上的,即视为地上,应按其外墙结构(不包括 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及有顶盖的坡道)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 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 率。
*7)特殊地形的建筑,形成既有地下、又有地上的建 筑空间:
主体结构外的设备平台 分类
住宅 单套套内建筑面积≤70㎡, 累计水平投影面积>3㎡ 单套套内建筑面积>70㎡, 累计水平投影面积>5㎡
计容面积
按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按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按其水平投影的1/2面积计容
公共建筑
*6)位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外的花池
主体结构外的花池 分类 计容面积
底板结构面与室内楼、地面结构板 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容 面高差<0.6m 与阳台相连的,其底板结构面与阳 台底板结构面高差<0.6m 注:花池进深不得大于0.6m。 该花池应视为阳台的一部分,计 入阳台的进深,并相应计容。
1.2米≤净高<2.1米 净高≥2.1米

《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1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节能管理,并规范具体操作程序,我委结合杭州市实际,特制订了《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七月十六日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112号),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节能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全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县(市)和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节能篇(章),并作为方案设计审查内容。

第四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审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

第五条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专业资质。

该专业资质未实施核准前,《节能评估报告》可由具有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第三方)编制。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建设项目节能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用能部分进行节能分析、论证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六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2、建筑总平面布置与室外环境;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4、水资源利用与节约用水;5、材料综合利用与节材措施;6、建筑遮阳与绿化遮阳措施;7、建筑用能设备与节电措施;8、分项计量与用能监测装置;9、建筑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10、结论。

第七条《节能评估报告》应专页注明编制人员的姓名、专业并经本人签字,同时由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杭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

杭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

杭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杭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这事儿。

你知道啥是容积率不?就好比一个大盒子,能装多少东西进去,这容积率啊就像是在衡量这个盒子装东西的满不满!比如说,有一块地,就像一个大操场(这就是例子哈),那在这块地上能建多少房子呢,这可就和容积率密切相关啦!
那杭州市的这个规则呢,就像是给这个建筑的游戏定下了规矩。

比如说,规定了不同区域的容积率上限。

哎呀,这可太重要啦!要是没有这个上限,那开发商还不得可劲儿盖房子呀,那城市不就乱套啦!比如在市中心,那地方寸土寸金啊,容积率可能就会高一些,就好像紧凑地塞满各种宝贝(这也是例子哟)。

但要是在郊区呢,那可能就宽松点儿啦,给人一种更开阔的感觉。

咱想象一下啊,如果不按照这个规则来,那会怎么样?那岂不是到处都
是密密麻麻的高楼,阳光都照不进来啦,生活多压抑啊!所以说这规则是必须要有的呀。

而且啊,这个规则还得考虑周边的配套设施呢。

要是容积率太高,人太多了,道路啊、学校啊、医院啊能承受得了吗?这就好像一个小桌子上摆满了菜,都快放不下啦!
还有哦,这规则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呢。

随着城市的发展,它也得与时俱进呀。

就像我们人一样,得不断成长和变化呢。

开发商们可得好好研究这个规则,不能瞎来呀,要为我们老百姓建出好房子,让我们住得舒服。

总之啊,杭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真的太重要啦!它关乎着我们城市的面貌和我们生活的质量。

我们每个人都得重视起来呀!。

20130307-杭州市建筑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30307

20130307-杭州市建筑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30307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讨论稿)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统一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标准,制定本规则。

一、制定依据: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4.《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规发〔2011〕273号)5.《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杭规发〔2007〕458号)二、适用范围:杭州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与审核。

三、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面积应按《房产测量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对各类地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所作的规定及《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部分指标计算规则》、《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室、半地下室1.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有顶盖的坡道、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

(二)架空层、避难层1.净高不足3.00m的底层架空层、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足主体结构占地面积1/3的底层架空层、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具有特定使用功能的底层架空层,均应按其柱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应计算1/2面积。

2.位于二层及以上楼层的类似架空层的建筑空间(不包括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应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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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2013.2.28讨论稿)一、制定依据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4.《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细则》(杭规发[2011]273号)二、适用范围杭州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与审核。

三、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面积应按《房产测量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对各类地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所作的规定及《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部分指标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室、半地下室1.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有永久性顶盖的坡道,其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00m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3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不论其顶板面标高,均应计算面积。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0.5倍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电梯间等,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00m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二)架空层。

避难层及以上、以承重结构落地、视线通透、无特定使用功能、仅限交通、休闲、景3.00m净高1.观作用的开放式住宅底层架空层及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无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

其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占地面积的1/3的,有效架空部位不计面积。

架空层内有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井道及以栏杆、矮墙等分隔的出入口通道、楼梯及与围合部位相连的台阶、坡道等,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2.净高不足3.00m的底层架空层、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足主体结构占地面积1/3的底层架空层、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具有特定使用功能的底层架空层,均应按其柱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3.位于二层及以上楼层的类似架空层的建筑空间(不包括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应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4.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计算水平投影面积;设计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柱外围计算水平投影面积。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将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按其地上外墙(柱外围连线可视为外墙)的水平投影长度与其全部外墙的水平投影长度的比率折算成面积。

5.超高层建筑设置的避难层,避难层内的避难空间不计算面积。

避难层内的楼梯间、电梯间、疏散通道、设备用房等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三)阳台1.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8.00m2以上或进深2.40m以上的不封闭凹阳台、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0.00m2以上或进深2.40以上的不封闭凸阳台及复合型阳台,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2.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8.00m2及以下且进深2.40m及以下的不封闭凹阳台、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0.00m2及以下且进深2.40m及以下的不封闭凸阳台及复合型阳台,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1/2面积。

3.建筑主体结构内的不封闭阳台,不论其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均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4.一套住宅内,其层高2.20m及以上的不封闭阳台(包括通高阳台;不包括顶盖未覆盖的部位)的累计水平投影面积超过该套住宅套内使用面积的15%的,不论其单个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超过部分均应计算全部面积。

5.进深0.60m及以下的不封闭阳台,不论其水平投影面积大小,均不计面积。

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地板的不封闭阳台,其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各平台、花池、屋檐等)的宽度大于0.60m的,应按其顶盖计算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并相应计算面积;顶盖的宽度不大于0.60m的,不论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大小,均不计算面积。

6.上、下阳台左右错开但有部分重叠时,重叠部位的宽度大于0.60m的,应按重叠部位计算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并相应计算面积;重叠部位的宽度不大于0.60m的,不论其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均不计面积。

7.住宅套内类似于不封闭阳台的建筑空间,均按不封闭阳台计算面积。

--套住宅内两个底板相连的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

8.两层或多层通高的不封闭阳台,按一层计算面积。

(四)飘窗1.飘窗的窗台高度不小于0.30m、进深不大于0.70m、高度小于2.20m的,飘窗不计面积。

2.飘窗的高度不小于2.20m的,不论其窗台高度及进深,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飘窗的窗台高度小于0.30m或进深大于0.70m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3.飘窗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窗体上部或下部的凹入空间外侧以各种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不论其窗台高度,窗体高度及进深,均应按其所属楼层的层高计算面积。

(五)花池、空调室外机隔板、设备平台1.建筑物外墙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板面高于室内地面结构板板面0.60m及以上的,花池不计算面积。

否则,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2.建筑物阳台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板面高于阳台底板板面0.60m及以上的,花池不计面积。

否则,花池应视为阳台的一部分,计入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并相应计算阳台面积。

3.分散设置的与阳台底板相连的有顶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位于阳台短边外侧,且宽度不超过0.90m、围护构件高度低于阳台围护构件0.60m及以上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不计面积。

否则,空调室外机搁板应视为阳台的一部分,计入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及进深,并相应计算阳台面积。

4.集中设置的与阳台底板相连的有顶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限一套住宅一个),位于阳台短边外侧,且其与阳台的合计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10.00m2、合计进深不超过2.40m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不计面积。

否则,按合计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5.建筑面积90.00m2及以下的住宅套型,其有顶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的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以上的住宅套型,其有顶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的累计水平90.00m2的;建筑面积3.00m2于投影面积大于5.00m2的,不论其如何设置,均按超过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6.与室内相通的有顶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按阳台计算面积。

7.公共建筑有顶盖、不封闭的大型设备平台,应计算面积。

(计算口径待讨论)(六)建筑物通道1.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骑楼的底层,两端均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相通的,不计面积。

否则,按走廊计算面积。

2.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有顶盖(专设顶盖或上部建筑)的车行道或步行道,其两端均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相通的,不论其两侧是否封闭、是否位于地面一层,均不计面积。

否则,两侧封闭的,按封闭走廊计算面积;不封闭,单排柱的,按单排柱走廊计算面积;不封闭、多排柱的,按有柱走廊计算面积。

(七)层高(高度)不足2.20m的建筑空间1.层高不足2.20m的楼层(包括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

各类井道等,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2.建筑物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各类井道等,其高度不足2.20m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层高不足2.20m的室外楼梯,无论其是否有顶盖,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4.与建筑物相连的有柱走廊、两建筑物间有顶盖和柱的走廊,其高度不足2.20m的,应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与建筑物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其高度不足2.20m的,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建筑物间封闭的架空通廊,其高度不足2.20m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其高度不足2.20m的,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的1/2计算面积。

6.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其高度不足2.20m的,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门廊,其高度不足2.20m的,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多排柱车棚、货棚、站台、场馆看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其高度不足2.20m,应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场馆看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其高度不足2.20m,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部位,2.20m至1.20m其高度在设计利用的坡屋顶及场馆看台下,8.的1/2计算面积。

9.层高不足2.20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有永久性顶盖的坡道,其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00m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层高不足2.20m的,不论其顶板面标高,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0.5倍计算面积。

10.层高不足2.20m的架空层,不论其是否位于建筑底层,均应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11.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计算水平投影面积;设计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柱外围计算水平投影面积。

层高不足2.20m的,应将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按其地上外墙的水平投影长度与其全部外墙水平投影长度的比率折算成面积。

12.封闭的阳台,其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不封闭的阳台,其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其围护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13.高度不足2.20m的飘窗,其窗台高度小于0.30m或进深大于0.70m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四、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密度计算规则1.建筑密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建设用地面积)x100%.2.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其高度(从室外地坪起算)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基底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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