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录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1.总则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

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

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

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8年12月13日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基本生态与城市历史风貌。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

杭州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A4)

杭州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A4)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四年七月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总则1.1 为使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控规单元内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各项控制指标和相关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4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为编制依据。

1.5 本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遵守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1.6 在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属杭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编制程序2.1 组织负责编制该规划项目的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配备相关各专业技术人员。

2.2 收集和分析现状基础资料,进行现场勘踏和核对图纸和资料。

2.3 多方案比较和论证形成中间规划方案提交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中间审查。

根据中间审查会议纪要、修改方案,形成送审成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审查会议,规划编制小组根据会审纪要修改方案,形成报批成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4 规划成果需符合本技术规定的成果要求。

3、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

3.1 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文体阐述,以条文形式重点反映规划地段各类用地控制和管理原则及技术规定。

具体格式和内容如下:3.1.1 总则阐明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适用范围、现状资料、生效日期和解释权所属部门。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 3.5。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录1.总则 (1)2.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 (4)3.单元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7)4.街区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22)5.地块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26)6.规划成果要求 (27)7.附则 (31)附录A 主要名词解释 (32)附录B (32)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录C成果统一要求与格式 (66)附录D本规定用词说明 (87)1.总则1.0.1 (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 (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

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 (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

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

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索 取号:A018-2005-5-0001 分 类: 业务信息 公开机构:杭州市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08-5-15 产生机构: 杭州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05-12-14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8-5-15 浏览次数: 1790信息来源: 关键字: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第二章 “控规控规””的编制第六条 “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第七条 计划书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统一编号管理。

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范围、时间要求、编制单位资质与编制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规划项目的编制目标(的)和成果要求等。

设计任务书是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与质量的预先规定,也是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 “控规”项目编制计划的委托,由规划局以“计划书”的形式下达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编制中心”),然后由编制中心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委托确定具体设计单位。

第九条 编制中心根据规划局下达的计划书要求,提出具体的技术规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与设计单位明确设计任务。

第十条 编制中心应逐步加大招标委托的比例,促进“控规”编制质量的提高。

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控规”原则上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

第十一条 “控规”的项目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2]确定。

第十二条 编制中心完成委托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回复单[3]并附合同复印件,送规划局城乡规划处报告项目委托情况。

第十三条 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地方规范编制的基础上,还须按《规划编制过程中与相关单位、社区居民进行座谈》(杭规发[2005]90号)要求深入社区进行座谈,并将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资料装订入文本。

第十四条 按《关于规划编制过程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杭规发[2004]472号)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篇章。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单位报送规划成果,须符合规划局 《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管理规定》[4]和有关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四线管理等的相关规定,控规编制深度应达到《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次干路以下(含次干路)道路工程规划技术标准》[5],否则退回设计单位,不予审查。

第十六条 《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及《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次干路以下(含次干路)道路工程规划技术标准》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第三章第十七条 除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由编制中心负责从中间成果至送审稿初审阶段的审查,由局城乡规划处负责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送审稿批复审查。

第十八条 “控规”中间成果审查,由规划编制中心按照“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项目中间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杭规发[2003]121号)要求组织。

第十九条 由编制中心按照“关于调整规划项目审查程序的通知”(杭规发[2005]237号)要求,进行送审稿的初审,并形成初审书面意见。

在确认送审稿达到委托合同、编制计划书的基本要求,符合有关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后,报送规划局城乡规划处进行送审稿批复审查。

第二十条 规划局城乡规划处在接到编制中心送审稿批复审查的报告和初审意见后,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送审稿批复审查,方案送审稿由设计单位根据城乡规划处要求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类规划编制应符合《关于明确市政工程类规划编制管理程序的通知》(杭规[2004]272号)要求。

第四章第四章 “控规控规””编制期间的项目审批第二十二条 “控规”编制期间的项目审批,根据“控规”编制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编制中心完成委托至中间成果审查阶段,第二阶段为中间审查会议纪要发文至规划批复发文阶段,第三阶段为批复后到最终成果阶段。

第一阶段在编制中心完成委托后,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依据“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回复单”,向各审批业务处室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通知单[6]”,说明规划项目名称和范围等内容。

第二阶段规划局城乡规划处收到编制中心出具的中间审查会议纪要后,向各审批业务处室发会议纪要复印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间成果通知单[7]”。

同时,由城乡规划处告知信息中心在审批内网相关范围做出两个阶段的标记第二十三条 在第一阶段,各业务处室在规划范围内的审批项目,在审批后三天内以“项目审批联系单[8]”的形式告知城乡规划处。

第二十四条 在第二阶段,各业务处室在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审批,与控规中间成果一致的,仍以项目审批联系单的形式告知城乡规划处;与控规中间成果不一致的须经城乡规划处会签后再审批。

第二十五条 控规会审后,城乡规划处将批复抄送至各业务处室,从发文之日起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可依据送审稿和批复文进行审批,直至收到控规最终成果稿。

第五章第五章 “控规控规””成果的保管第二十六条 “控规”正式批复后,规划设计单位向规划局城乡规划处提交22份全套正式文本,30份简易文本,4份电子光盘文件(电子成果按照杭规发[2004]153号“关于要求规范规划成果电子文件的通知”提交)。

成果由城乡规划处检验并加盖“杭州市规划设计成果检验章[9]”后分发各处室。

第二十七条 各业务处室必须设立专人保管控规成果,建立档案制度,防止控规成果的丢失和损毁。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应加强控规成果档案的管理,完善控规成果档案的整理、保管和调整管理工作制度。

?第六章第六章 “控规控规””的执行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办公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用地,应按控规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基本保持现有规模。

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居住用地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按照控规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中心区和商业中心用地应主要用于商务办公、金融、商业服务业、旅馆及相应的文化娱乐等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仓储区用地应严格控制,不应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十三条 基础设施场站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并应与地段的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红线(道路)、绿线(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蓝线(河湖、水系)、紫线(文物)必须严格控制,不得侵占;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控制范围中的各类用地与道路红线控制,应按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旧城内的建筑高度应严格控制。

历史文化保护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区边缘高度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突破控制指标。

第三十六条 建筑高度控制应保证城市景观线和“视觉走廊”的要求,保护传统的城市街道对景建筑。

第三十七条 文物建筑周围应严格遵守保护规定所划定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第三十八条 成片开发地区应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基地内添建项目,其配套指标应与周围已建成项目统一平衡。

第三十九条 居住用地、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用地均应按相关规定保证一定的集中绿地面积。

第四十条 停车位的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应按现行停车定额指标执行,其它用地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建筑密度应在满足绿地率、地面停车、通道与广场的基本要求下确定,同时应符合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或用地边界等要求。

第七章第七章 “控规控规””的调整第四十二条 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控规的,可按如下原则与程序进行。

一、“控规控规””调整的原则第四十三条 用地性质的调整原则是:1、凡城市支路围合地区、成片改造地区或单位用地,须根据“控规”指标调整论证报告或单位规划,方可调整局部用地性质;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性,明确用地的兼容性质;3、居住区改造应合理调整用地功能,增加配套设施、道路、绿化用地,并注重文物古迹与风貌特色的保护;4、公共设施用地应保证,并增加必要的公益性设施用地;5、结合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位于中心地区的传统工业企业可进行调整或外迁,腾出的用地除发展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第三产业外,可用于建设住宅和必要的配套设施;根据仓储行业规划,可利用原有铁路专用线等设施,将仓库改造为商品批发中心、货流中心等;6、应利用地调整之机,进一步提级或加密道路,增加或扩大城市广场,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并均衡绿地布局;7、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的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绿化等用地,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择不少于原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一般不得它用;8、特殊用地调整应听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9、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如确有需要,需提交详细说明,并征求相关意见。

10、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建筑高度的调整原则:1、根据西湖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其它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景观分析和其它方面的分析论证,进行适当调整;2、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如钱江新城)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地区标志性建筑,体现时代精神;3、根据视线景观分析,调整城市快速路及其联络线、城市干道两侧及上述道路交叉路口地段的建筑高度,以创造丰富的城市空间形象;4、部分地区、地段建筑控制高度调整后,其容积率原则上应维持原有指标,以增加城市开敞空间及绿地。

第四十五条 容积率的调整原则:1、容积率的调整应考虑城市的整体容量、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资源能力;2、原则上应维持原容积率指标,若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如提供公共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项目,在交通影响分析许可的基础上,予以适度容积率奖励;3、在规划管理和设计过程中,应鼓励开发建设方尽可能多地提供公共开放空间或绿地,公共开放空间及绿地应具有全天开放性和易进入性,应能满足居民休憩和进行娱乐活动的需要;4、由于公共开放空间属于无偿提供的、为公众服务的空间,因此在按建筑面积收取有关费用时,应扣除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并可给予适当的容积率奖励;5、因条件特殊无法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项目,若提高容积率,应相应追加上缴财政的税金;6、因投入产出资金难以平衡的特殊地段的公益性项目,可将补偿的容积率在空间上进行转移,即开发权转让:主要用于城市中需要保护的重要地段,如标志性建筑、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等,开发权转让就是将这些资源上空未被开发的空间权转让到其他基地中,得到开发权的开发建设方将被批准在容积率控制之外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