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测绘须知(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杭政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9〕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工作及其相关活动,以及使用本市辖区内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市规划局是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局或规划局是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三、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二)管理并监督执行测绘基准、标准;(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工作;(四)管理和维护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和组织全市各部门有关地理空间信息的协调、整合、发XXX数据交换等工作;(五)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六)监督管理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七)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及地图产品;(八)管理和监督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地图市场,以及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九)管理测绘成果,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十)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规发[2006]423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规发[2006]4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6ffc1aa76e58fafab0039e.png)
杭规发[2006]423号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日照分析规则通知抄送:市建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编制中心、信息中心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索 取号:A018-2005-5-0001 分 类: 业务信息 公开机构:杭州市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08-5-15 产生机构: 杭州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05-12-14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8-5-15 浏览次数: 1790信息来源: 关键字: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第二章 “控规控规””的编制第六条 “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第七条 计划书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统一编号管理。
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范围、时间要求、编制单位资质与编制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规划项目的编制目标(的)和成果要求等。
设计任务书是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与质量的预先规定,也是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 “控规”项目编制计划的委托,由规划局以“计划书”的形式下达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编制中心”),然后由编制中心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委托确定具体设计单位。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整理版]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整理版]](https://img.taocdn.com/s3/m/f32c602c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91.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第六条“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第七条计划书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统一编号管理。
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范围、时间要求、编制单位资质与编制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规划项目的编制目标(的)和成果要求等。
设计任务书是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与质量的预先规定,也是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控规”项目编制计划的委托,由规划局以“计划书”的形式下达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编制中心”),然后由编制中心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委托确定具体设计单位。
第九条编制中心根据规划局下达的计划书要求,提出具体的技术规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与设计单位明确设计任务。
第十条编制中心应逐步加大招标委托的比例,促进“控规”编制质量的提高。
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控规”原则上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规划局是杭州市政府直属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杭州市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规划,保障杭州市的综合发展和城市环境的改善。
杭州市规划局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杭州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通过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推动杭州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杭州市民生活质量;二、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负责城市规划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审查工作。
确保城市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负责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土地利用的优化和集约化;四、负责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管理,合理调配和利用建设用地资源;五、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合规;六、负责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推动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提升;七、负责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交通设施建设管理,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和交通安全水平;八、负责户籍管理和居民住房落户工作,确保杭州市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九、负责市政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十、积极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杭州市规划局在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规划、开放共享、人性化设计的原则。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借力社会力量,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创新发展。
同时,杭州市规划局还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城市规划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在城市规划方面引进国际先进经验和理念,提升杭州市的城市规划水平。
通过与国际接轨,让杭州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城市。
总之,杭州市规划局在杭州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通过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推动了杭州市的城市发展,提升了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06•【字号】•【施行日期】1988.09.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杭政办函[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市规划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项目审批进度,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8〕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论证目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增强规划论证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通过明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程序,在具体建设项目管理中优化、细化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和完善,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更具合理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适用范围杭州市规划区(在城市总规中确定)范围内区域性重要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较大修改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利害相关人重大权益的建设项目等。
三、《建设项目选址条件》的申请需要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条件》。
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
四、论证内容原则上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条件前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用地兼容性论证。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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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测绘须知
一、在测绘图上应标明的项目:
1、总用地面积、纯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绿化面积(标明覆土厚度),集中绿地面积;
2、用地红线、地下室范围线、集中绿地范围。
二、测绘单位需提供的测绘资料:
1、提供1:500或1:1000的测绘平面图及电子文档一份;
2、提供每块绿地的实测面积(包括园路、园林铺装)明细表。
三、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景观水体、路宽小于1.2米的园路、园林铺装可计入绿化面积,但园林铺装及园路等应小于总绿地面积的30%;
(二)下列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1、绿地内的垃圾房、箱式变、采光井、窨井;
2、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池;
3、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旁道路;
4、游泳池、消防水池、嬉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溪、河等水体及城市公共绿地;
5、停车场、消防登高面、消防通道及各类形式的植草砖;
6、架空层的开放空间绿地。
(三)单位配套绿化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距建筑墙角1.5米计算。
(四)居住区配套绿化的有关规定:
1、绿化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角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角;
(2)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路时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角1.5米;
(3)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
(4)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2、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割;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2中的各项要求;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平方米),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平方米)。
(6)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和本条(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杭州市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