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杭州市规划审批规定

第一篇 政策法规篇
一、建设项目方案审查
一、方案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二、审查部门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由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 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具体办法由市人 民政府另行制定。
要点1、方案设计1:500总平面图
(2)看周边:周边50米范围内现状及规划地形地物、历 保建筑、地铁线路
(3)看线条:征地红线、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线、地下 室范围线、围墙线
要点1、方案设计1:500总平面图 (4)看指标:规划控制指标、物业用房、社区用房、配
套公建、车位配置、户型比例
要点1、方案设计1:500总平面图
★要点3、日照分析成果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链接二: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一、日照审批标准 二、日照分析报告 三、模拟日照分析 四、日照不足的救济
一、住宅日照审批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 杭州市居住建 筑日照标准为“底层窗台面划局与市建委共同申请
五城区内非省属,且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 (西湖风景名胜区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程序
(1)市建委发起方案联审,各部门提出意见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交警、消防、环保、卫生、
绿化、城管等) (2)按各部门意见修改,并报各部门确认 (3)市建委拟定批复发文稿 (4)我局会签(按告知单提供材料) (5)两部门联合方案批复 (6)方案总图报两部门确认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7•【字号】杭政办发[2000]140号•【施行日期】200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乡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杭州市城乡建委二○○○年五月十日)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意见:一、施工图审查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意见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机构(单位),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安全性进行的审查。
四、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含新建、扩建、改建)所有住宅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余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建筑工程、工业厂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于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一,工业厂房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二。
五、凡属于审查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审查机构(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三)全套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设计预算各一份;(四)各专业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五)工程设计合同;(六)与本工程施工图密切相关的其它资料(新科技、新工艺鉴定文件)。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2•【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项目建设的;(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高度、层次、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要求的;(五)未取得《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大门、围墙、画廊、售货亭、广告牌、岗亭、霓虹灯、路灯以及街道两旁装修店面、改变建筑立面、搭建棚盖等杂项工程建设的;(六)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七)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章行为,是指:(一)设计单位承接没有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二)施工单位承接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三)建设工程项目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开工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灰线的(不含加层及装修门面);(四)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五)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变更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变更要求
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件依法核发后,不得擅自变更。
因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依法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规划许可变更。
(一)已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文书的;
(二)规划许可已经失效,且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三)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的;
(四)变更会影响公共利益的;
(五)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
(七)其他不予变更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一)建设单位名称或建设项目名称依法进行变更的;
(二)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变化产生的修改;
(四)依法作出的规划许可受地质条件限制,影响地下管线等无法实施,或根据文物、消防、环保、供电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修改的;
(五)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后,进行修改的;
(六)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同意修改的;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杭州建筑规划管理电子报批使用手册

1 概述1.1 电子报批简介建筑规划管理电子报批是指在项目报建的方案审批和许可证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报批纸质成果的同时,须报送符合规划部门要求和标准的电子成果供规划部门审查核对的过程。
电子报批是规划管理信息化发展的要求,也是建立“数字杭州”空间信息系统的基础。
电子报批为规划设计部门和审批部门提供统一的图形规范标准和指标审核体系。
此外,通过一套通用的属性指标体系,数字报建可以实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自动计算和统计。
1.2 电子报批开展情况我局于 2003 年10 月以杭规发[2003]419号文《关于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报送电子文件的通知(试行)》正式启动了建筑管理的电子报批工作,明确了电子文件的基本格式和报批流程;同年11月又制定了电子报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之后我局开始了一些建设项目的建筑管理电子报批的试行工作。
在全国范围来讲,当时我局的建筑管理报批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具有一定的示范性。
2005年10月,在总结建筑管理电子报批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我局下发了《关于实行杭州市建设项目电子文件报审的通知》,在这份文件里,对电子报批的总平面图电子文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总平面图中的图层划分标准和指标划分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易于管理。
我局的电子报批工作基本按照2005年制定的标准运作下去并根据需要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完善更新,到目前为止在规划管理系统数据库中进行储备的建设项目电子报批文件大约520余件。
为了建立系统完善的杭州市建筑规划审批数据库,进一步实现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应继续大力推行规划方案审查和许可证审批阶段的电子报批,从而全面实行规划审批的数字报建。
1.3 行业意义1.3.1 对设计单位的意义电子报批为设计部门和审批部门提供统一的图形技术标准和指标审核体系,使规划设计成果更加科学规范;1.3.2 对建设单位的意义有效加快规划部门的审批流程,为建设单位赢得时间;准确核对规划技术指标,掌握总平方案的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提高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避免后续调整的麻烦以及不规范制图带来的纠纷;1.3.3 对规划管理部门的意义电子报建实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自动计算和统计,可以有效加快规划部门的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建设项目完整的电子业务档案,促进城市基础数据库建设,为“数字杭州”提供数据基础,为统计研究提供信息支撑,发挥辅助决策作用。
杭州控规局部调整规程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委托市规划局实施控规局部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11]163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以下简称“控规局部调整”)的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控规局部调整是指不涉及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功能定位、结构布局等重大规划内容的调整。
二、控规局部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需要进行控规局部调整的;(二)因近期建设需要,涉及单元控规局部区块,不多于3个(含)街区用地布局、控制指标等规划内容的调整;(三)因各类市政工程规划涉及的各类工程用地边界和相邻的“四线”控制、建设用地的调整;(四)因各类专项规划需要控规局部调整,而专项规划深度又未达到控规要求的调整。
三、控规局部调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本规程第二条明确的控规局部调整第一种情形按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完成论证后予以调整。
(二)本规程第二条明确的控规局部调整第二种情形按以下程序操作:1、由申请控规局部调整的单位,包括市及市以上单位、区政府(管委会)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并将申请及报告一并报送市规划局审查。
2、市规划局在收到申请和报告后,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征求规划地段内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3、申请单位按照论证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对修改完善后的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批准。
如审查不通过,则将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4、审查通过后,申请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提供报告成果稿至市规划局。
(三)本规程第二条明确的控规局部调整第三、四种情形按以下程序操作:由市规划局依据批准的各类市政工程规划、专项规划,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局部调整方案后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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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
改操作细则
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进一步实施依法行政,维护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对建设工程设计中有关城市规划方面内容的局部修改事宜。
二、批后修改原则
已批建设工程的修改应进行控制,确需进行修改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
2、批后修改应在修改的内容实施之前进行。
3、批后修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批后修改的内容应由原设计单位设计,特殊情况可在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由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
5、严格限制对住宅建设工程的住宅套数进行变更。
三、批后修改内容和程序
批后修改应根据修改内容确定是否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以下修改内容,原则上不同意进行批后修改。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以下调整:
(1)提高容积率、提高建筑密度、减少绿地率的修改;
(2)提高建筑高度涉及西湖景观、西溪湿地景观、运河景观、机场净高、微波通道、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和城市设计限高等的修改。
2、总图中整体空间布局调整,建筑幢数、层次、功能分区的调整。
以上内容确需要调整的,应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市规划局对申请内容先组织技术审查,研究是否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审批;重大内容还应由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修改内容应按照规定组织公示或征求利益关系人意见,视情况还应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程序申报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除(一)以外的以下修改内容,建设单位应先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市规划局收文后进行专门研究,书面答复是否同意修改,并明确修改的程序和要求。
1、涉及总图的以下调整:
(1)对总平面布置中的建筑位置、间距的调整;
(2)对技术经济指标的其他调整。
如增加地下建筑面积、
调整停车位规模等;
(3)内部主要机动车道路宽度、位置和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的调整;
(4)总平面绿地系统的调整;
(5)配电用房、煤气站、泵站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设置的调整;
(6)地块主次出入口位置调整;
(7)改变用地范围、土地性质的修改。
2、建筑单体的以下调整:
(1)建筑物外立面修改;
(2)不同建筑性质用房规模和位置的调整;
(3)涉及单幢建筑面积变化的建筑外轮廓的调整;
(4)一般地区的建筑高度的增加。
同意修改以上内容的项目,市规划局根据修改内容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其它职能部门意见、组织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相邻权益人意见等的修改程序和要求。
(三)除(一)、(二)外的以下修改内容,由设计单位编制修改图纸,出具工作联系单,建设单位直接向市规划局窗口申报批后修改。
1、涉及总图的以下调整:
(1)场地标高、±0.00标高的调整;
(2)不改变原设计建筑布置,满足技术规范情况下对标注
的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尺寸、坐标等的纠正、1米以内微调;
(3)其他不涉及相邻权益、符合规范的总图微调。
2、涉及建筑单体的以下调整:
(1)建筑单体标高标注修改;
(2)不改变原来批准内容,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中标注纠正;
(3)建筑物内部层高的修改,不增加建设面积、不提高建筑高度;
(4)建筑立面的局部修改和屋顶设计修改;
(5)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阳台、搁板、雨蓬、空调外机位等建筑细部调整,构筑物的尺寸修改和移位;
(6)不涉及单幢建筑面积变化的建筑外轮廓的局部调整。
3、不改变原设计和许可的意图,对许可文字中一些文字错误、表意不明等进行纠正或注明。
以上修改内容,涉及相邻权益的,还应组织公示或书面征求相邻权益人意见。
四、不再纳入批后修改审批的内容
1、修改的内容已实施不再进行批后修改,已经实施的部分在竣工验收前由规划分局研究提出意见,重大内容变化时报市规划局审定。
2、符合杭规发[2007]287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内部平面修改的内容,按照该文执行。
五、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下发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