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规则
听证名词解释

听证名词解释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公开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辩,并进行陈述和质证的法律程序。
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主要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意见;二是听取对方意见的人不能是裁判者。
在行政程序中,以听证形式听取意见主要适用于对个人权利、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之前,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性。
听证程序的功能有:1. 为利害关系人提供表达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2. 使行政机关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意见,避免和减少执法、决策的片面性;3. 在听证中各方充分阐述自己的理由,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监督。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决策都需要进行听证,一般在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多方利益冲突时才会进行听证。
同时,听证也不是最终的决策依据,行政机关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做出最终决定。
在我国,听证程序一般由行政机关主动组织,但公民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公开地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各方平等参与。
同时,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决策,如制定或修改规章、政策等,我国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听证程序,如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还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总的来说,听证是保证行政决策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程序之一,有助于减少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和误解,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在未来,随着政府对公民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听证程序将会更加完善和普及。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行政法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一种程序。
它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程序性保障,旨在确保行政机关的决定公正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各个领域。
下面将分别就这些领域进行阐述。
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听证的重要范畴之一。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这样可以确保行政机关了解到当事人的观点和辩护意见,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也是行政法听证的范围之一。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范围内从事某项活动给予的许可。
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这样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利益。
行政裁决也是行政法听证的范围之一。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样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并增加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还包括其他一些领域,如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执行等。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听证的范围广泛,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各个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确保行政决定的公正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法听证,可以增加行政决定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促使行政机关更加慎重和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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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9〕41号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09〕10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重庆市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和听证,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前,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和听证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的时限。
组织公示和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公示和听证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发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计时中止通知。
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

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行政许可听证会流程:一、启动方式:1.依职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主体认为需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的事项。
2.依申请: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要利益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二、程序上1.听证通知:行政主体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地点、时间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申请回避:程序原因。
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主持。
实体原因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现听证会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4.听证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应该公开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书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5.听证笔录: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该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笔录包含以下事项:(一)事由;(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公基常识考点: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公基常识: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在作出决定之前都可以召开听证会,但是在听证程序具体的启动方式、适用情形、申请时间以及听证笔录发挥的作用上存在着诸多不同,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很多相同之处,所以需要重点去区分掌握。
听证程序中主要包括三大不同点的对比,包括启动方式、申请时间和笔录是否排他,在题目的考查中多见于识记性知识点的区分,通过设置一些具体的情境,来考查相对应的知识点。
在不同之处的对比学习之外还要进行相同点的总结和把握,才能够全面掌握听证程序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中的具体运用。
一、听证程序的不同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启动方式、申请时间以及听证笔录是否排他这三处,下面就围绕这三点来进行对比区分和掌握。
(一)启动方式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分别是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
对于依职权启动,主要是指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项时,由行政机关主动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和公众的意见,然后作出相应的决定。
例如十堰武当山风景区附近有当事人张三申请开造纸厂,由于涉及到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周围居民的居住环境也就是涉及公共利益,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依照自身职权主动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张三和周围居民、组织的意见。
对于依申请启动,是指对于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范围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例如张三和李四都向当地行政机关递交了开办幼儿园的许可申请,但是当地所在片区只有一个开办幼儿园的名额,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张三和李四有申请听证会的权利,如果张三或者李四依法申请,则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的意见,最终作出相应的决定。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相对于行政许可而言只有一种,就是依申请启动。
对于依申请启动的听证程序中,法律明确限定了申请的情形,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这三项(可简单口诀记忆为“责令吊销和罚款”),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之下并不能够申请处罚的听证程序,这也是题目中容易考查的一点。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一、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听证程序,保证和监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凡作出经营性活动罚款数额超过5000元、非经营活动罚款数额超过1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
三、本制度所称的听证,是指本局对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
四、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申报听证的,由本局组织听证。
五、听证应当有听证主持人、本局调查人员、法规机构人员、违法行为当事人和听证员、书记员参加。
六、听证主持人从本局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并享有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决定听证参加人;(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六)制止违反听证法律的行为。
七、听证员由本局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书记员由本局内容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准备、听证记录等其他事务。
八、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案件承办人、证人。
九、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受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本局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听证代理人的权限。
十、本局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听证权利。
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
十二、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十三、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报请本局法制工作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人当场决定。
十四、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以及法律依据;(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质证。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对城市规 划行政管理工作影 响深刻 ,城市规划部门必须加强行政许可听证的研究和制度建设 ,保证行政
许 可行 为程序 的合 法 ,使相 对人 合法权 益得 到保 障 。
收 稿 日期 :2 0 0 — 5 07— 1 0
年德国 《 行政程序法》第 2 条确立 了听证制度。此外 ,奥地利 15 6 90年的 《 行政程序法》 ,西 班牙 15 98年的 《 行政程序法》 ,韩 国 18 97年 的 《 行政程序法》 日本 19 , 93年 的 《 行政程序
法》,均规 定 了听证 制度 。
19 年 3月 1 96 7日,我国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作者简介 :黄韶冰 (9 9一) 17 ,女 ,广 东揭 西人 ,广州 市城 市规 划局政 策法规 和监 督检 查处 副主任 科 员,中山大 学法 学院研 究生课程班 学员。
② 防卫权原则是指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带有制裁性 质的决 定,或根据其个人情况而作出的决 定,为了防卫 自己的利益 和权利起见 ,有权提 出反对意见 。对质程序是指行政机关 准备作 出对 当事人不利的处理时 ,只有当事人提 出答辩 以后才能采 用。参见王名扬著 :《 国行政法》 法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1 8 9 9年版 ,第 14~15页。 5 5
黄 韶冰
( 中山 大学 法 学院 ,广 东 广 州 5 0 7 ) 1 2 5
摘 要 :《 行政许可法》第四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该制度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影响
深刻。为了保 证行 政许 可行 为程 序合 法 ,同时使相 对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该文结 合城 市规划管理 的实践 ,对城 市规 划行 政许可听证适用 范围的界定 以及 听证制度 的若 干关键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
行政许可听政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的区别

行政许可听政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的区别行政许可听政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的区别1. 引言2. 行政许可听政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许可听政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许可事项时,邀请申请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听证程序,以获得对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其特点如下:主动性:行政机关主动邀请相关方参与听证,体现了民主决策的原则。
可选择性: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听证。
透明性:行政机关在将听证公告和邀请申请人参与听证前,应提前公布听证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信息。
参与性:申请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听证,并发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辩证性:行政机关通过听证,获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决策行政许可事项。
3. 行政处罚的听证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处罚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邀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听证程序,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其特点如下:强制性: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有义务邀请当事人参加听证程序。
必要性:行政机关在涉及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中,应当进行听证。
透明性: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前,应提前公布听证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信息。
保护性:行政机关应保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确保听证过程公正和平等。
公正性: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结果,进行公正客观的决策。
4. 行政许可听政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的区别虽然行政许可听政和行政处罚的听证都是行政机关与相关方参与决策的一种方式,但它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目的不同:行政许可听政的目的是为了征求申请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做出行政许可的决策;而行政处罚的听证的目的是为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处罚过程的公正性。
主动性不同:行政许可听政是行政机关主动邀请相关方参与,而行政处罚的听证是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须进行的程序。
强制性不同:行政许可听政是可选择性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听证;而行政处罚的听证是强制性的,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邀请当事人参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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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听证会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组成。旁听人员不得参加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六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由规划局指定,记录员和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媒体要求采访和报道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2日向规划局登记,由规划局作出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及有关注意事项。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载。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或者不予听证的理由的;
(五)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规划局承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规划局预算。
第十一条 听证告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本地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告知;
(二)对于相对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听证机构可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
(三)在建设项目现场及项目所在社区公告栏告知;
(四)通过杭州市规划局网站告知。
第十二条 听证告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在被告知听证权后放弃听证的,不得再次对同一许可事项要求听证。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事项与其无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
(二)不属于规划行政职责范围内的;
(三)超过公告规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的或申请听证的事项已经作出许可;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和要求的。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规划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规划局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二)要求录音、录像和摄影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并经其同意;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出会场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说明理由,并经其同意;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要挟性语言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在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会纪律,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并提出警告,可以责令其退场,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缺席,使听证会无法有效举行的;
(三)听证会开始前,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 决定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是否出席;
(四)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是否回避;
(五)依法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有权申请回避:
(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是近亲属的;
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局)依职权或应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四)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五)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八)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书。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事实;
(六)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一并报规划局负责人,规划局应当根据听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反映的听证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最终决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除前项规定事项以外,规划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经规划局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听证的,应当向规划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规划局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向听证申请人出具加盖规划局听证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则应通知听证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
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的具体主持工作,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员可以是本行政机关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本行政机关以外的适当人员担任听证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职责:
(一) 按照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合理安排听证进程;
(二)维护听证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二)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主持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翻译人员,应邀参加听证的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规划局决定。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本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代表以及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事项,介绍听证工作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代表针对拟规划许可提出意见与质疑,提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张与依据;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解释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质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不组织听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一)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是否参加听证的;
(二)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中的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听证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调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重新确定或补充通知的利害关系人由行政机关负责通知。
公告书一般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其他相关事项,社会公众参加听证的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期限以及从听证报名人中确定公众代表的办法。
第十九条 公众代表应当在年龄、性别、职业方面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公众代表一般不超过10人,公众代表的数量和构成由规划局确定。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划局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确定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第三十五条 规划局办理行政复议,受委托起草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等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在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三)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导致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因前款规定之一终止听证的,听证申请人不得再次对同一许可事项要求听证。
(一)听证的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陈述的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证据和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及建议;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不予受理听证的,规划局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
规划局主动听证的,应当在确定公众代表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确定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