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范本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管理,促进药品价格合理、透明、公平,并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在国内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价格管理,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药品价格是指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价格,包括生产成本、流通环节成本、税费等,以及市场定价等。
第四条药品价格管理应当秉承价格自由、合理定价、依法合规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促进价格竞争和市场稳定。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完善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加强价格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药品价格信息,引导市场价格形成。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严禁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生产成本,合理制定出厂价格,并及时公开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制定药品使用价格,不得以药品为盈利手段,保障患者用药权益。
第九条药品价格管理应当依法依规,注重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章药品价格监测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和发布药品价格信息,指导市场价格形成。
第十一条药品价格监测应当对重点药品、紧缺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加强对价格异常行为的监测和处置。
第十二条药品价格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且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对价格异常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药品价格监测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和合作,促进价格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药品价格定价第十四条药品价格定价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市场化原则,促进价格竞争和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市场供求情况、生产成本、流通环节成本、利润情况、国际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定价,不得擅自调整价格,如确需调整价格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并严格依法操作。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1.21•【文号】计价格[2000]2142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计价格〔200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六条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管理,保障公民的用药权益,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药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1. 药品价格的基本原则:1.1 充分市场竞争原则:药品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形成。
1.2 合理利润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合理反映企业合理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
1.3 可负担原则: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公众的负担能力。
2. 药品价格的确定:2.1 市场调查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确定药品价格。
2.2 成本控制原则:合理确定药品生产成本和流通环节费用,以确保药品价格合理。
3. 药品价格的调整:3.1 市场供求原则: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供应能力的调整,适时进行药品价格调整。
3.2 监管控制原则:对于特定药品,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管制措施,进行药品价格的调整。
第三章药品价格监管1. 药品价格监测:1.1 药品价格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对市场上药品的价格进行调查和分析。
1.2 药品价格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公众和药品经营者参考和使用。
2. 违法处理:2.1 对于不按规定报告价格和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药品经营者,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2 对于不当竞争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1. 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工作,确保药品价格合理、公正、透明。
2.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
3. 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不合理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理。
附件:1. 药品价格监测报告样本2. 药品价格调整申请表格3. 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30题)1、某医疗机构药师调剂一位6个月大男孩的含有青霉素针剂的处方。
A.一次常用量B.3日常用量C.7日常用量D.15日常用量【答案】 C2、接种单位保存疫苗的批检验合格证书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的期限是A.1年B.2年C.3年D.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答案】 D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基于风险启动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关于启动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说法,错误的是A.新药上市申请、首次申请上市仿制药、首次申请上市境外生产药品,应当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B.新药上市申请、首次申请上市仿制药、首次申请上市境外生产药品以外的药品申请注册时,不需要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C.与已有国家标准收载的同品种使用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一致的,可不再进行标准复核D.经审评可评估药品标准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可不再进行标准复核【答案】 B4、下列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是A.对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B.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不服的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D.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答案】 D5、(2017年真题)国家基本药物遴选的主要原则是()A.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基层能够配备B.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C.安全、有效、方便、价廉D.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答案】 A6、(2017年真题)对常用低价药可采取()A.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B.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C.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D.定点生产、议价采购国家要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分类采购【答案】 A7、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中提出的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是指()。
A.公立医院对基本药物试行"零差率"销售B.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C.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D.所有零售药店均配备基本药物,并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答案】 C8、2020年3月31日,某保健品商店老板程某在不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个人海外关系代购印度治疗白血病的仿制药“格列宁”,并通过走私渠道进入中国。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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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并研究贯彻。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政府定价。
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
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
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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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第十条药品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是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种药品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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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从出厂(进口)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实行上限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
批发环节是指药品从出厂(进口)到医疗机构购进的过程。
医疗机构销售环节是指药品从医疗机构购进到销售给患者的过程。
第四条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
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第五条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可由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
第六条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应同时上传以下信息:
(一)药品说明书扫描件以及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外观照片一张;
(二)不少于三张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扫描件(PDF格式)。
完税凭证可以是完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每张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间隔不少于2个月;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查询、调查有关企业的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管。
第八条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实行差率(额)控制。
药品批发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
按规定尚未实施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医疗机构,可在实际购进价格基础上加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销售药品。
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率(额)控制标准见附件二。
医疗机构销售不同品牌的同种药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大加价额。
第十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率(额)审核公布中标(入围)药品的医疗机构零售价格。
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口岸)价格的生产企业,以及批发环节差价超过规定标准的药品,不公布其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并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
第十一条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品(含按***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的差价率(额)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廉价短缺药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药品,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控制。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者超过规定差率(额)销售药品的;
(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药品批发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注:1、注射剂按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计算,其他剂型按最小零售包装的价格计算。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必须采用冷链贮存和运输的药品,各价格区间对应批发环节差价率可增加2个百分点,增加总金额不超过10元。
附件二:
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本文摘自: 药品招标信息网() 详细出处请参考:
/thread-4 3132-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