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与高速公路级公路交叉跨越隐患排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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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2016〕12号附件 1 电力线路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交叉跨越隐患排查标准一、电力标准对跨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要求上世纪70年代至今,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方案设计,主要依据“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 3-79”(简称79版规程)、“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1999”(简称99版规程)、“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DL/T 436-2005”(简称直流导则)、“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简称国标50545)、“±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790-2013(简称国标50790)”和“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简称国标50061)。

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主要有垂直距离要求、水平距离要求、交叉角要求、接头要求、悬垂串要求、独立耐张段要求以及弧垂要求。

上述六个标准对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和一级公路的要求分别如下: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导线至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各标准数值如表1所示:表1 各标准各电压等级导线至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要求(m)输电线路跨越和平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杆塔外缘至路基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各标准数值如表2所示:表2 杆塔外缘至路基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m)2、500kV和±500kV栏中,括号外15*表示仅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为8m。

3、500kV和±500kV栏中,括号内15*表示规范中数值为8m,经与设计单位确认,按照15m排查。

二、公路标准对电力线路交叉跨越的要求1)垂直距离要求交通部颁布的《公路设计规范》(JTG D20)第12.5.2规定架空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的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不小于表12.5.2的值。

比较公路和电力标准的数值,二者对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最小垂直距离的要求一致,并无差异。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一、路口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路口安全隐患,是指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意规律交通事故的路段。

路口安全隐患的排查,应依据交通事故的原因、类型,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进行。

(一)立体交叉(1)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2)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3)二、三、四级公路间的交叉,直行交通量很大,在不考虑交通转换或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二)平面交叉平面交叉位置的选定应考虑公路网规划、地形和地质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条件等确定,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平面交叉连接部衔接等的要求。

(1)四车道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必须作渠化设计。

(2)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应作渠化设计。

(3)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当转弯交通量较大时应作渠化设计。

(三)公路与铁路相交叉公路与铁路相交叉,有立体交叉和平面交叉两种方式。

其中平面交叉包括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两种形式。

铁路道口,是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 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是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1.5 米,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1.2 米。

人行过道禁止畜力车、机动车通行。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与铁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公路、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角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 度,且道口应符合侧向了望视距的规定。

(2)设置铁路道口或人行过道进行平面交叉时,必须根据《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的批准。

(四)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1)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必须设置通道或天桥。

(2)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输电线路交叉跨越管理规定

输电线路交叉跨越管理规定

输电线路交叉跨越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为规范输电线路交叉跨越运行管理,防止交叉跨越事故发生而制订本规定,该规定适用于运行线路、基建、改造、升高工程中有关交叉跨越管理,并由公司线路运行部门负责解释。

2. 基本要求2.1 线路交叉跨越必须符合《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110-5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66kV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

2.3 各种电压等级线路穿越220千伏线路必须征得设备主人同意,110千伏及以上线路穿越220千伏线路同时要上报公司线路运行部门或生产运营部。

2.4 220千伏线路跨越35-220千伏线路必须征得设备主人同意,跨越220千伏线路同时要上报线路运行部门和生产运营部。

2.5 其他穿越或跨越的线路如不属同一部门管理,必须时先征得其他单位设备主人同意。

2.6 35千伏及以上线路跨越各种电力线路原则上不得在杆顶上方跨越,必须跨越时要考虑其埋深和检修时的安全距离。

2.7 电力线路与电信、广电等弱电线路应积极与所属单位联系落实整改,对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应及时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限期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备案。

2.8 对于交叉跨越的整改,原则上谁穿越(跨越)谁整改,低压服从高压,后建服从先建。

2.9 对交叉跨越测量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或者请专门测量人员进行测量。

2.10 对于不合格交叉跨越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每年的迎峰度夏之前处理结束3. 运行管理3.1 线路运行部门应建立每条线路交叉跨越的详细测量记录(换算到最高气温),交叉跨越应标明在线路的走向图上,并要求定期核对,做到与现场相符。

3.2 运行人员结合每月巡视,对巡视线路的交叉跨越进行核对,发现有异动或新增的要作好记录,并在走向图上标明位置,有疑议的要及时上报要求进行复测。

3.3 运行管理部门应对新增或异动的交叉跨越在1周内安排复测。

如发现不合格,应尽快和有关部门联系要求限期整改。

3.4 整改后运行部门应重新进行复测,并将复测结果填入交叉跨越记录。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意见》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意见》

关于印发《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交通局(委)、电业局,成都铁路局各单位,各高速公路、铁路建设(管理)单位:为加强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等,强力推进我省重大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办、成都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提出了《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四川省电力公司二O一O年六月八日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工程建设管理协调意见随着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一大批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等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等工程建设中相互交叉跨(穿)越或迁改越来越多,为保障全省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等重大项目相互交叉跨(穿)越(含行业内不同投资主体之间)或迁改工程(下称跨(穿)越或迁改)顺利进行,本着相互理解、互相支持、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提出协调意见如下:一、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牵头负责跨(穿)越或迁改工程行业间的综合协调。

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省电力公司分别负责本行业跨(穿)越或迁改工程方案审批和综合协调,具体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成都铁路局总工程师室、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牵头承办。

二、工作程序预可研或可研阶段,项目单位提出跨(穿)越或迁改意向,经被跨(穿)越或迁改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初设阶段,项目单位提出跨(穿)越或迁改工程设计方案,经被跨(穿)越或迁改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审查意见。

施工阶段,项目单位按照审定的跨(穿)越或迁改工程设计方案,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方案,以及需要临时停车、停电、停运等施工配合计划和施工申请报告,经被跨(穿)越或迁改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核定合理工期和批准施工申请后组织施工。

线路跨越公路安全评规定(3篇)

线路跨越公路安全评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线路跨越公路施工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跨越公路的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线路工程。

第三条线路跨越公路施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线路跨越公路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

二、施工准备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跨越公路的线路工程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材料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跨越公路的线路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公路的走向、路况、交通流量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施工期间公路的交通安全。

三、施工过程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跨越公路的线路进行加固,确保线路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交通安全:(一)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施工区域、施工时间、施工内容等信息;(二)施工区域设置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三)施工区域设置专人指挥交通,确保交通秩序;(四)施工车辆、设备不得占用公路路面、路肩,避免影响交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跨越公路的线路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线路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四、竣工验收第十六条线路跨越公路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一、路口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路口安全隐患,是指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意规律交通事故的路段。

路口安全隐患的排查,应依据交通事故的原因、类型,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进行。

(一)立体交叉(1)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2)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3)二、三、四级公路间的交叉,直行交通量很大,在不考虑交通转换或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二)平面交叉平面交叉位置的选定应考虑公路网规划、地形和地质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条件等确定,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平面交叉连接部衔接等的要求。

(1)四车道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必须作渠化设计。

(2)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应作渠化设计。

(3)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当转弯交通量较大时应作渠化设计。

(三)公路与铁路相交叉公路与铁路相交叉,有立体交叉和平面交叉两种方式。

其中平面交叉包括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两种形式。

铁路道口,是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是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米以下,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米,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米。

人行过道禁止畜力车、机动车通行。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与铁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公路、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角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 度,且道口应符合侧向了望视距的规定。

(2)设置铁路道口或人行过道进行平面交叉时,必须根据《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的批准。

(四)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1)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必须设置通道或天桥。

(2)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3)二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应设置平面交叉;地形条件或公路交通量大时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输电线路交叉跨越导线距离要求

输电线路交叉跨越导线距离要求

不检验
至最高航 至五年一 行水位的 至百年一遇
遇洪水位 最高船桅 洪水位

6.0
2.0
3.0
7.0
3.0
4.0
8.0
4.0
5.0
弱电线路 一二级:不得接头 三级:不限制 一二级:检验 三级:不检验
冬季至冰 面
至被跨越线
6.0
3.0
6.5
4.0
7.5
5.0
16.5
6.5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开阔地区 路径受限制地
输电线路交叉跨越对导线的距离要求
1
输电线路导线与地物地貌跨越或接近最小距离
线路额定电压(kV)
居民区
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非居民区
交通困难地区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的最小净空距离 步行可以达到的山坡
(m) 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步行不能到达的山坡峭壁和岩石
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m)
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灌木及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m)
2 输电线路导线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
项目
铁路
导线或避雷线在跨越 标准轨距:不得接头
档内街头
窄轨:不限制
邻档断线情况的检验
标准轨距:检验 窄轨:不检验
6.0(导、避雷线尚应验
算过飞车)
7.5(尚应验算
8.5(至低压线杆顶尚应验 过飞车)
6.5(尚应验算过飞车)
算过飞车)
与边导线间
边导线至管、索道任何部分
开阔地区 路径受限制地区

南方电网输电线路重要交叉跨越隐患整改

南方电网输电线路重要交叉跨越隐患整改
8
二、隐患整改组织管理
(4)落实整改 2016年3月,组织召开全网输配电线路与铁路、公路、加油站等
交叉跨越隐患排查整改专题视频会,公司副总经理在会上对全网排查 整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动员,要求相关单位切实落实责任,认真 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全力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9
二、隐患整改组织管理
19
目录

交叉跨越隐患整改背景

交叉跨越隐患整改组织管理

交叉跨越隐患排查

交叉跨越隐患整改实施

后续工作安排
20
四、交叉跨越隐患整改实施
1
跨越档导地线存在接头
2
跨越档绝缘子未双串
3
水平距离不足
措施:可采用接续管 补强预绞式接续条加 固,逐步更换导线
责任方:由各分子公 司负责整改
4
垂直距离不足
措施:改造为绝缘子 双串配置 责任方:由各分子公 司负责整改
(1)事件分析 对近年发生的输电线路故障导致铁
路、公路停运的事件进行细致分析,逐 项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同时, 抓住普遍性问题,举一反三,落实到隐 患排查整改工作中。
6
二、隐患整改组织管理
(2)标准梳理
在事件分析的基础上,从存在的问题入手,组织对国标/行标电力规 程、公司反事故措施及铁路、公路、加油站等相关规程开展全面梳理,对 比规程条款的差异性,细致确定了公司排查及整改执行的具体要求。

交叉跨越隐患排查

交叉跨越隐患整改实施

后续工作安排
5
二、隐患整改组织管理
为落实南方电网公司重要交叉跨越隐患整改实施,对隐患排查整改工 作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部署和安排,从“事件分析”-“标准梳理”-“排查 隐患”-“落实整改”-“总部协同”-“定期跟进”-“检查督导”-“总结 改进”八个方面,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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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2016〕12号附件 1 电力线路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交叉跨越
隐患排查标准
一、电力标准对跨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要求


GB
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导线至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各标准数值如表1所示:
表1 各标准各电压等级导线至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要求(m)
杆塔高)塔高)塔高)
220kV
5(最高
杆塔高)
5(最高杆
塔高)
/
5(最高杆
塔高)
// 500kV /
15*(最高
杆塔高)
/
15*(最高杆
塔高)
//±500kV /
15*(最
高杆塔
高)
///±800kV / / / //
边导线至
路基边缘
12或按协
议取值(最
高塔高)注:1、()外的数值或说明为路径受限地区,()内的数值或说明为开阔地区。

2、500kV和±500kV栏中,括号外15*表示仅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为8m。

3、500kV和±500kV栏中,括号内15*表示规范中数值为8m,经与设计单位确认,按照15m排查。

二、公路标准对电力线路交叉跨越的要求
1)垂直距离要求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设计规范》(JTG D20)第12.5.2规定架空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的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不小于表12.5.2的值。

比较公路和电力标准的数值,二者对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最小垂直距离的要求一致,并无差异。

2)水平距离要求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设计规范》(JTG D20)第12.5.9规定,各种管线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界限,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也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安全威胁;另
外《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条文第9.5.1规定,电信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界限,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及人员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及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9号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该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高速公路的
交通行业对于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档导地线是否接头,并无提出相关要求。

5)跨越档绝缘子串要求
交通行业对于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档悬垂绝缘子串型式,并无提出相关要求。

6)独立耐张段要求
交通行业对于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的跨越方式并无提出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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